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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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7.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开发商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户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权;

出卖货品收取价款权是买卖行为中的权利,不属于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8.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直接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出来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等。

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联系在一起。

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9.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10.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1.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1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13.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5.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6.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7.安装工程一切险发生的保险事故中,属于意外事故的是: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上述保险是意外伤害险,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9.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不属于此范围,属于可以不招标范围。

2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23.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资质类别。

2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26.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布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预以撤销。

27.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8.《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9.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30.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2.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33.《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4.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7.有下情形之…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

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8.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入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39.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0.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4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2.违法分包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3.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44.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5.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6.《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7.《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相对人足以相信的合同是表见代理,其后果是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48.《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等,便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49.《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0.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

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51.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53.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条中约定;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5条中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55.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6.无效合同的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57.《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9.《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1年、2年,也可以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l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0.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2.《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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