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格式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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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格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总承包方):
XXXX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方):
XXXX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XXXX”工程“XXX”部分的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自由、自愿签定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
1.2工程地点:
xxxx。
1.3建设规模:
xxxx,实际规模以最终结算为准。
二、分包范围及内容。
本合同分包范围及内容包括: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交底纪要所明确的xxxxx等全部范围,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变更内容。
三、工期。
3.1开工时间:
xxx年x月x日,完工时间xxx年xx月xx日,甲方如果对此作出变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3.2完工期限,执行下列第
(1)项:
(1)从开工时间起按xx天计算。
(2)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质量、安全、文明、环保以及其他要求。
4.1分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4.2乙方的行为以及作业成果,在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文明、环保)均应当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应当符合总承包合同的标准和要求,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纸、图说、交底纪要的要求,并且不得侵犯甲方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适用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五、施工目标。
5.1质量目标:
一次性验收合格。
5.2安全生产目标:
零伤亡。
5.3文明施工目标:
xx市市级文明工地。
5.4奖项(杯)目标:
xxx奖。
六、合同价格。
6.1签约合同价:
元(大写:
整)。
6.2实际合同价:
以最终结算为准。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附件;
(8)其他合同文件。
八、附则。
8.1本合同约定按照小时或者分钟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以及视为发生)合同约定的对应情形时开始持续计算;本合同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
除甲乙双方特别书面约定的以外,时间的计算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
8.2本合同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8.3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或者甲方加盖公章予以授权、确认的以外,任何单位(包括甲方内部单位)及个人无权代表(代理)甲方就分包工程结算、对账、解除合同、排除或者限制或者减免甲方权利、为甲方设定或者确认义务(债务)及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认可。
同时,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以外,甲方除公章以外的其他印章用于涉及前述事项的文书而未得甲方加盖公章认可的,相应的文书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8.4甲乙双方拟变更本合同或者就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的,仅以加盖有甲乙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书面文件作为有效文件,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无论加盖有其他何种印章、无论由何人签署、也无论该文件对其生效条件作出何等约定)均无效。
8.5甲方有且仅有一枚公章,编号为,并已在xxx市公安局备案。
如果发生变更,则以甲方在有关主管单位备案的新公章为准。
8.6本合同正文文本如果出现修正(例如删除、修改、增加等,且无论系手写、打印或者其他修正方式),唯有修正的内容及形式均一致时才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否则该修正内容无效,仍以修正前的文本为准。
8.7甲乙双方对各自签章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专用信息。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与签章处信息不一致的,签章处的信息不作为双方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8.8甲乙双方及其签约相关人员、担保方已特别注意本合同中关于设定、变更、排除、限制、加重、减免权利、义务、责任的条款,并已逐条进行明确而充分的说明、协商,直至各方均充分理解并一致接受。
本合同各项条款均是经充分协商、谈判后达成,是各方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责任的完全理解以及对市场环境的充分调查、评估后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各方自由、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九、合同生效及份数。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xxxx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xxxx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纳税人种类: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种类: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行号:
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1.1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的投资方以及该投资方委托的代建方或代理方。
1.2业主,是指对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主体。
1.3物管单位,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
包括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前期物管单位以及建设单位销售所涉物业之后的物管单位。
1.4总承包合同,是指甲方与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就该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1.5签约合同价,是指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暂定的总价款。
1.6实际合同价,是指甲方支付乙方按约完成分包工程全部合同内容的价款,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发生的价格变化。
1.7怠工,是指乙方的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情形。
二、合同、作业条件的提供。
2.1甲方负责提供分包作业所必须的下列条件:
(1)将分包作业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等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进入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
2.2为了充分理解本合同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乙方应当查阅总承包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及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外,甲方应予提供。
乙方未查阅的,不影响本合同中援引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之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中通过援引总承包合同而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
三、分包作业方案。
3.1乙方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甲方的要求,编制分包作业方案(含劳动力安排计划),并于开工7天前向甲方提交一份。
甲方认为乙方的方案不能满足本合同全面履约要求的,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当进行修订。
3.2甲方对乙方分包作业方案的异议或者意见仅为单方建议性质,不具契约性,因此,无论甲方曾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乙方均应当单方保证其编制及修订的分包作业方案能够满足本合同的全面履约要求,乙方按照其编制及修订的分包作业方案实施但未能满足本合同全面履约要求的,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甲方曾对该方案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而减免。
四、乙方的严格施工义务。
4.1乙方实施分包作业,应当严格以分包工程范围、内容、工程设计及交底、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图说、分包作业方案等为准。
4.2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不得就该部分施工内容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工期主张。
同时,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拆除不符部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且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作出一致判断的,视为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4.2.1乙方拆除时不得对所涉工程的其他部分以及相关的设施、物品造成损毁等不良影响。
否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2.2乙方拒不拆除或者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拆除的,甲方有权直接拆除或者委托第三方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的拆除指令后1天内未开始实施,视为乙方拒不拆除。
4.3乙方不得选择性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针对乙方未施工部分向乙方下达立即施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不置可否的,视为乙方拒不执行。
五、分包范围、内容的调整。
5.1因设计变更或者建设单位的变更导致分包工程范围、内容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当接受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乙方拒绝接受的,甲方有权就新增部分(如果有)自行代工,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到通知后1天内不置可否,或者在甲方通知指定的回复期限内不置可否的,视为乙方拒绝接受。
5.2分包工程范围、内容调整导致的价格调整。
5.2.1因分包工程范围、内容调整导致的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
5.2.2合同价格按约应予调增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关于分包工程范围、内容调整的通知后3天内以纸质文稿的形式向甲方提交调价申请书,逾期仍未提交的,视为不作调整。
甲方审核发现调价申请书不符合双方具体约定的,乙方应当据实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
同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者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的调价申请书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5.2.3合同价格按约应予调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调价通知,乙方收到调价通知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乙方认可。
乙方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供甲方审核,否则视为乙方未提出异议。
六、标准、要求及施工目标的调整。
6.1标准、要求及施工目标的调整,以甲方下达的指令为准,乙方应当执行。
6.2因提高标准、要求及目标而实际必须增加的合同价格,按照甲方因此从建设单位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的30%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未获建设单位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
七、工期。
7.1阶段性工期。
7.1.1阶段性工期以甲方项目经理签发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或者生产任务书为准。
甲方项目经理未签发相关文件的,以乙方提交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签认的含有进度计划内容的文件为准。
7.1.2按照阶段性工期文件计算所得总工期比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更长的,除非甲乙双方已针对所涉阶段性工期文件完善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签证资料,否则无论该阶段性工期文件由何人签署、加盖何种印章,均属无效,乙方不得执行。
7.2工期提前。
7.2.1甲方向乙方下达提前完工指令的,乙方不得拒绝抢工,但甲方的指令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除外。
乙方应当于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交抢工方案(含价格要求),甲方对抢工方案未予异议的,乙方应当立即组织抢工。
7.2.2甲方认为乙方的抢工方案不能达到工期提前要求的,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当于12小时内修订。
甲方对乙方抢工方案的异议或者意见仅为单方建议性质,不具契约性,因此,无论甲方曾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乙方均应当单方保证其编制及修订的抢工方案能够满足工期提前要求,乙方按照其编制及修订的抢工方案实施但未能满足工期提前要求的,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甲方曾对该方案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而减免。
7.2.3因抢工实际增加的合同价格以甲乙双方的书面审定结果为准,同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者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的审定文书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7.2.4乙方严格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但未能实现工期提前目标的,抢工费用按约结算,但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5乙方未严格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无论乙方为抢工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均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
7.2.6乙方拒绝抢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
乙方未按约提交或者未按约修订抢工方案的,视为乙方拒绝抢工。
7.3工期顺延。
7.3.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特别约定的以外,仅当发生下列情形且必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才可顺延:
(1)甲方指令乙方暂停施工的(但暂停施工指令是针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作出的除外);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停水、停电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标准;
(5)建设单位同意工期顺延的属于本合同分包作业范围的情形。
7.3.2乙方应当于发生工期顺延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工期顺延报告,经甲方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工期予以顺延,否则视为工期不顺延。
八、暂停施工。
8.1甲方指令暂停施工的,乙方应予执行。
8.2因行政机关的指令、有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的指令、以及甲方的指令导致的暂停施工,按照甲方因此从建设单位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的70%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未获建设单位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
8.3暂停施工指令如果是针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作出,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主张。
8.4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乙方停工或者明确表示准备停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5甲方发出复工指令的,乙方应当执行,乙方拒不复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到复工指令后1天内不置可否,或者乙方收到复工指令后3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拒不复工。
8.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乙方于开工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不得怠工。
9.1乙方应当确保其投入的材料、设备、人员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方案、劳动力安排计划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怠工。
乙方怠工或者明确表示准备怠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对于阶段性工期要求以及其他关键工作节点,甲方可以根据工程设计、相关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向乙方发出材料、设备、人员进场、投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相关指令的,视为乙方怠工。
9.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出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存在资源投入不足情形的,视为乙方怠工。
十、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0.1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并作好自检记录,甲方有权随时查阅。
10.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范化管理(例如统一标准的安全保障措施,统一堆放材料、机具,统一设置标识、标牌等),并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规范化管理的指令。
10.3乙方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各方面的入场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当制备入场教育和交底记录、接受教育和交底的人员名册(均为一式二份,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乙方签章后交甲方一份)。
10.4乙方应当于每班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记录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签认后乙方才可进行作业。
乙方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机电设备、电气线路,并应当负责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管、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劳动保护用品,将安全事故(劳动、质量、消防安全事故等)及职业病的发生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内,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当确保杜绝相应情形的发生。
发生事故的,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并于1小时内向甲方补交书面报告。
因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因甲方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则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10.5乙方应当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其人员不发生、不参与破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抢夺等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违反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要求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同时,甲方有权将所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并禁止再次进入。
10.6乙方应当对分包作业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应当遵守甲方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乙方施工以及与施工相关的行为不得破坏、污染环境,否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0.7乙方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相关约定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
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2次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整改,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整改,或者未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
10.8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乙方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直至驱离施工现场,涉及罚款的,相应款项由乙方负责支付。
十一、材料与设备。
11.1分包工程材料与设备的供应,甲乙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
11.2乙方并不因其接收甲方的材料及设备而获得对相应材料及设备的收益权、处分权,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的材料及设备,并且不得用于除分包工程必须使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甲方经检查认为乙方保管、使用不当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
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2次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整改,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整改,或者乙方未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
11.3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一经乙方接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损失或者工期延误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如果甲方因此需要重新采购材料及设备,其价格比原采购的价格更高的,高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11.4乙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应当提供合格证明、出厂证明以及有关主管单位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资证材料,乙方应当对其质量及安全性能负责,并确保其符合总承包合同、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要求,否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将相关材料、设备清理出场,并更换为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需要乙方提供样品的材料及设备,其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报送、封存、保管等事宜,以甲方的指令为准。
11.6材料代用必须经过甲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证后,才可实施。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替换为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的人员。
12.1乙方应当于开工5天前向甲方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并应当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上月乙方在本工程上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的名单、劳动报酬核算及支付情况、人员变动情况。
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所涉任何款项。
12.2乙方应当确保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常驻施工场地,尽职履责。
12.3乙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2.4甲方认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称职的,有权指令乙方更换,乙方应当于收到指令后3天内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将相关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
12.5乙方应当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及年龄状况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规定,符合总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严禁使用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病等不适宜建设工程施工的疾病的人员。
甲方有权直接将不符合本条约定的相关人员驱离施工现场。
12.6乙方发现有传染病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隔离、就医,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甲方。
12.7乙方应当确保其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甲方有权直接将不符合本条约定的相关人员驱离施工现场。
12.8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依规与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依法安排休息、休假,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等。
12.9乙方应当依法、依规为其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注册、备案等。
十三、履约保证金以及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其他收款。
13.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从未向乙方收取过履约保证金、也从未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乙方对此完全知悉,并确认从未向相关单位及个人支付过履约保证金。
无论此后乙方针对履约保证金提出何种款项收支凭据,且无论该凭据对款项性质作何记载,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与之有关的费用主张。
13.2甲方从未也不会向乙方收取除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导致甲方负有返还义务的款项、从未也不会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乙方以及乙方确定的其他单位(个人)收取该类款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加盖有甲方公章的文书对本条款做出明确变更的除外。
如果乙方发生与本条款约定不符的支付行为,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就相关款项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
十四、合同计价及计量。
14.1本合同计价标准由甲乙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合同价格(计价标准)的调整。
14.2.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约定以及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的其他文书约定可以调价的以外,本合同价格(计价标准)不作调整。
14.2.2发生工期延误的(含阶段性工期延误),对于工期延误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形,均不适用价格(费用)增加条款,乙方不得要求调增合同价格。
14.2.3乙方非因约定事由而停工、怠工的,无论停工、怠工期间及以后发生何种情形,均不适用价格(费用)增加条款,乙方不得要求调增合同价格。
14.3施工计量。
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由甲方审核。
甲方提出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共同复核。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参加复核的,以甲方复核的结果为准。
十五、款项支付。
15.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若未满足,则付款期限顺延至下列前提条件均成就后15个工作日内:
(1)乙方已提出书面付款申请,且该申请已由甲方授权人员签认、已加盖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
(2)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
15.2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如果甲乙双方对其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释(例如款项性质、付款目的、款项所针对的经济关系及标的等)。
15.3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变更支付方式的(例如以物抵款等),以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变更文书为准。
十六、发票。
16.1甲乙双方对发票有特别约定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
16.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不及时、票面信息有误、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例如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实现发票认证、税款抵扣),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直至乙方依法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合约的发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才可恢复付款。
16.3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且变更内容涉及合同标的物、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的,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16.4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或)抵扣联的,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作抵扣凭证的相应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款项,直至乙方按约提交。
十七、成品保护。
17.1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
乙方应当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
分包工程移交甲方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含费用及工期风险等)由乙方承担。
17.2对其它工程的保护。
乙方在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因乙方原因损坏的,乙方应当修复、赔偿,同时,甲方也有权直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中直接扣除。
十八、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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