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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员工奖惩条例

奖惩条例

1总则

1.1为激励公司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为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鞭挞和纠正员工的违章失职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违反公司各项标准、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重违规行为由国家行政部门管辖。

1.3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我公司发生业务来往的相关方。

2职责分工与流程

2.1人资部是本规定的检查与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做出的各项奖励与考核进行落实,并将重大奖惩情况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2.2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项进行日常的检查,并依据本规定的条款做出奖励与考核意见,报月度考评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3对给予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4对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决定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奖惩原则

3.1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原则;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处罚以思想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2受到公司领导或上级部门批评、影响较大的、重复性、主观责任心的错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加重考核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4奖惩分类

4.1奖励分为:

一次性奖金、记功、记大功、嘉奖、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4.2处罚分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4.3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安全文明生产与管理部分

5.1表彰奖励

5.1.1 避免了群伤、群亡事故者,奖励5000~10000元。

5.1.2 避免了人身重伤、死亡事故者,奖励1000~5000元。

5.1.3 避免了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者,奖励1000~5000元。

5.1.4 避免了重大生产火灾事故者,奖励1000~5000元。

5.1.5 避免了一般事故者,奖励300~1000元。

5.1.6 避免了障碍者,奖励100~300元。

5.1.7 在安全生产抢险工作中积极组织抢救、抢险、抢修等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视其情节奖励200~2000元。

5.1.8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重大设备缺陷,及时汇报处理或积极主动消除,阻止事故扩大,有效减少损失,视情节奖励200~1000元。

5.1.9 制止“三违”及各种不安全行为,视情节奖励100元~500元。

5.1.10在日常的安全生产与管理中,能够献计献策,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视其效果对集体或个人奖励100~500元。

5.1.11在安全管理中能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并取得实效的集体,奖励100~500元。

5.1.12采用新技术手段和方法,能有效提高设备可靠性和稳定性,对集体或个人奖励100-1000元。

5.2 处罚5.2.1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根据股份公司处理决定,由公司安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执行。

5.2.2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9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5.2.2.1 对全公司人均罚款200元;5.2.2.2 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均罚款1000元;

5.2.2.3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5.2.2.4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5.2.2.5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5.2.2.6 对应负责任的职能部门领导及技术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5.2.2.7 对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的处罚执行股份公司处理决定。

5.2.3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5.2.3.1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人均500元的罚款;5.2.3.2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待岗半年,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5.2.3.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5.2.3.4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5.2.3.5 对应负责任的职能部门领导及技术专工处以500~1000的罚款;

5.2.3.6 对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的处罚执行股份公司处理决定。

5.2.4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5.2.4.1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人均100元的罚款。

5.2.4.2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2.4.3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5.2.4.4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500元的罚款。

5.2.5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的处罚5.2.5.1 发生一般性设备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的处罚;

5.2.5.2 发生人为责任一般性设备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

5.2.5.2.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5.2.5.2.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0元的罚款,待岗1个月;5.2.5.2.3 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及应负责任的技术专工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

5.2.5.2.4 对应负责任的职能部门领导与技术专工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5.2.6 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的处罚5.2.6.1 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的罚款;5.2.6.2 发生人为责任一类障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

5.2.6.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3000元的罚款,待岗1个月;5.2.6.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

5.6.2.3 对责任单位领导及应负责任的技术专工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5.2.7 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的处罚5.2.7.1 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元的罚款;

5.2.7.2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

5.2.7.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

5.2.7.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

5.2.7.2.3 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及应负责任的技术专工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5.2.8 发生异常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5.2.8.1 发生异常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罚款;

5.2.8.2 人为责任异常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

5.2.8.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5.2.8.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的罚款。

5.2.9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5.2.10 发生火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5.2.11 习惯性违章(未造成后果)的处罚

5.2.11.1 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违章者,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应令其下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重新担任相应工作。

5.2.11.2班组在一个月内违章人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除对个人相应的处罚外,对班组长、专业主管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5.2.11.3部门在一个月内违章人次数达到4次以上,对部门主任、主管副主任、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5.2.11.4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帽带及坐安全帽者罚款100元。

5.2.11.5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低挂高用者罚款200元。

5.2.11.6 现场作业着装不符合规定,如穿露头凉鞋,电气工作人员不穿绝缘鞋,现场赤膊作业等罚款50元。

5.2.11.7 无票作业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5.2.11.8 动火作业中违章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2.11.9 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罚款200元。

5.2.11.10 搭设脚手架不执行“脚手架准用证”验收手续,违反《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者罚款500元。

5.2.11.11 起重作业违章者罚款500元。

5.2.11.12 生产现场有烟头每个考核责任单位50元;生产现场抽烟每人次罚款200元;禁火区内有烟头考核责任单位100元;禁火区抽烟每人次罚款500元;禁火区内违规携带引火工具,未经批准动用明火,在易爆危险场所及防火重点部位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5.2.11.13 酒后上班者罚款200元,并强制其离开生产厂区。

5.2.11.14 违章使用工器具,视情况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5.2.11.15 检修完工后不清理现场视情况罚款200~1000元。

5.2.11.16 值班期间违反劳动纪律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5.2.11.17 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把关不严,安全措施不全便开工作业或检修作业监护人擅离职守以及其他不严格执行两票制度者,罚款200—500元。

5.2.11.18 应使用安全行灯不使用者罚款200元。

5.2.11.19 现场拆下的设备零部件及工器具乱堆乱放者罚款200~500元。

5.2.11.20 野蛮作业,抛掷保温铁皮、管材、工器具、设备零部件者罚款1000元。

5.2.11.21 现场割开的楼梯栏杆、开挖的地下沟道、揭开的盖板、井盖未及时恢复、未及时设置临时遮栏者罚款200~1000元。

5.2.11.22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视情况罚款100~200元。

5.2.11.23 对其它违章现象参照以上标准并结合违章性质与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

5.2.12 现场存在装置性违章现象,视严重程度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

5.2.13 对两票管理的考核

5.2.13.1 有关单位两票写实报告每一人次不按时完成考核100元。

5.2.13.2两票合格率应达到100%,每查出一张不合格工作票、操作票考核有关责任者100元,同时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5.2.14消防安全考核

5.2.14.1未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不经监督擅自销毁、处理废弃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

5.2.14.2 现场消防设施不完善,有关缺陷未及时消除,消防器材检查检验记录不全、漏检、未按期检验等,每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5.2.14.3擅自变更改动、移位、覆盖、圈占、埋压消防器材、设施以及挪作它用的,考核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1000元。

5.2.14.4重点部位道路不畅车库前停车影响灭火的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

5.2.14.5 因扑救初起火灾而使用的消防设备器材未按规定及时向消防队通报情况,考核责任部门500元。

5.2.14.6 未报经消防队同意,擅自停用、拆除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的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

5.2.14.7 未经消防队同意,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使用消防栓(发生火灾除外),动用消防专用水源的,考核责任部门500—1000元。

5.2.14.8 为好奇取乐或恶意拨打火警电话、谎报火警的,考核责任人(责任部门)500元。

5.2.14.9消防队接警后出警不及时,考核10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考核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2.14.10 存在重大火情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如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加倍考核。

5.2.15车辆安全考核

5.2.15.1对于加注不符合标号的燃油以及其他不认真保养车辆的,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不服从检查人员管理或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加倍考核。

5.2.15.2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的,考核1000元。

5.2.15.3因维护、保养或驾驶不当造成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延误出车等情况,考核责任司机200元。

5.2.15.4车辆在厂内行驶时发现有逆行、超速行驶、违规进入生产现场的,考核100元;推煤机、拉渣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内行驶,如有越线行驶,考核500元。

5.2.15.5车辆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发生违章行为的考核驾驶员500元;酒后驾车的考核1000元。

5.2.15.6凡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知公司车管办或隐瞒不报者,考核500元。

5.2.15.7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无须报交警队的,可在现场协商解决的事故,考核200元;发生较大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处理的,按基数+责任+事故发生额考核处理。

双方均有责任的基数为1500元,单方责任事故的技术为3000元;责任按交警队裁定,每增加10%,考核增加500元;事故发生额为事故全部费用的10%。

5.2.15.8凡发生交通死亡事故,临时工司机扣除全部抵押金,并解除劳动合同,正式职工考核不低于10000元。

5.2.16其他考核

5.2.16.1各类应急预案不全、可操作性不强、不按规定进行演练修订或演练修订记录不完善,应急物资管理不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2.16.2各类报表、总结、安全台帐、记录等未按期完成或上报,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5.2.16.3各单位、班组安全分析会、安全日活动不按时开展或流于形式、记录差,每次对责任单位或班组罚款100元;各类安全文件、通报不学习每次对责任单位或班组罚款100元。

5.2.16.4 各类安全措施制定不完善、不落实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2.16.5 对重大危险源预控措施不落实或落实差,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2.16.6安全整改项目不彻底考核责任单位100元/项,无故未完成考核200元/项。

5.2.16.7各类安全活动、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中组织不力、效果差,考核责任单位领导500元,安全员200元。

6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部分

6.1表彰奖励

6.1.1积极参加环保宣传活动,认真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500~3000元。

6.1.2在“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及科研、论文、环境监测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包括配合工作等),奖励300~3000元。

6.1.3及时发现和制止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避免了污染事故的,奖励500~3000元。

6.1.4配合环保监测部门对污染物进行监测工作的,奖励相关单位100—500元。

6.1.5顺利通过上级环保部门检查并受到好评,奖励相关单位500—3000元。

6.2一般事件和异常考核

6.2.1生产、工作中浪费能源资源,情节较轻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6.2.2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废油、废酸、废碱等未进行集中处置,考核责任单位、责任人300元。

6.2.3酸、碱废液未中和处理,pH未达到6-9范围,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6.2.4生产、生活中随意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或废水、废油、酸、碱等污染物、废弃物发生外溢、超标排放、不正常排放等情况视情节与后果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500元。

6.2.5煤场、渣场、垃圾场等场所未按照环保要求处置或者造成环境污染者考核500元。

6.2.6工作场所或设备噪声超过环保标准,未采取措施或造成影响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6.2.7废水回收泵运转率≥95%,每降1%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6.2.8沉淀回收系统正常运行,有运行记录,外排水悬浮物小于70mg/L,每超10mg/L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不运行直接排放者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6.2.9电除尘器(脱硫设施)未按要求正常运行,除尘效率未达到98.5%以上,脱硫效率未达到85%以上,运转率未达到98%以上,任意一项每降1%,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6.2.10燃煤年平均灰份不超过28%,每超1%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硫份不超过1.5%,每超0.1%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6.2.11因人员检查不到位而造成泄露达半小时以上,但未构成污染事故,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6.2.12各种有毒有害等物品未申报环保部门批准处置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6.2.13环保设施停运未填写《环保设施停用审批单》或者未及时通知环保管理部门的,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6.2.14未能按期完成《限期整改通知单》,考核责任单位500—3000元。

6.2.15无故不参加或扰乱环保领导组举办的各种环保宣传活动的,考核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0元。

6.2.16未尽到本标准规定的职责或违反其它环保管理标准的,造成工作失误的,考核当事人100—3000元。

6.3严重事故考核

6.3.1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三废”排放超标,造成超标收费、赔款或省市环保部门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考核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情节特别严重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6.3.2因各种原因造成轻微污染事故,考核责任单位500~3000元,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0元。

6.5.3未经环保领导组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私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者,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

6.3.4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发生一例违章考核责任单位3000元。

6.3.5“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未完成计划,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7生产技术管理部分

设备、系统故障或其他影响负荷、燃油事件的考核执行发电量、燃油考核规定,被安监室认定为安全事件的考核执行安全事件考核规定,本部分不再对上述两部分做重复考核。

7.1设备缺陷考核

7.1.1运行、检修人员设备巡检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及时、准确录入ERP缺陷管理系统,考核运行100元/条,检修50元/条。

造成设备损坏或延误启动的,同时执行可靠性或安全规定检修考核。

7.1.2职能管理人员发现而运行、检修未及时发现的缺陷,考核运行100元/条,检修50元/条;被公司领导发现而运行、检修、职能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的缺陷,考核运行200元/条,检修100元/条,策划部(生技)专工100元/条。

7.1.3运行人员登记设备缺陷时,对缺陷的情况、现象、部位判断不明确,未及时通知检修或通知专业有误,考核运行50元/条。

7.1.4发现影响机组负荷、危及机组安全或造成环保设施停运等重大缺陷后,运行人员应立即上报总经理、公司分管生产领导、策划部主任、策划部生技主任、运行主任并通知检修主任处理,否则考核运行100元/次。

7.1.5ERP缺陷管理流程中登记、审核、处理、验收等环节记录不认真或衔接不及时、经核实考核责任人50元/条,造成严重后果者加倍考核。

7.1.6运行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检修处理缺陷提供便利,选择合适的时间、负荷段并做好措施,避免投油、限负荷等,否则考核运行100元/条。

7.1.7接到消缺通知后检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办理消缺手续,即一类缺陷白天15分钟,夜间30分钟;二类缺陷白天30分钟,夜间60分钟必须到达现场组织消缺,否则考核检修人员50元/次。

(以ERP通知记录为准),若未连续工作消除缺陷,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

检修专业主管、部门主任各100元/条,策划部专工未监督处理缺陷,考核100元/条。

7.1.8三类及零类缺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条,策划部(生技)专工未督促消缺考核50元/条。

延误一天,累计考核,直至消除。

7.1.9无备件暂无法处理的缺陷,对责任单位以50元/项按天进行累计考核,直到消缺为止。

7.1.10检修人员在处理缺陷的过程中,发现缺陷不属于本专业,应及时向运行说明,运行应及时转到相应专业,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0元/条。

7.1.11接到检修人员请求验收通知后运行人员应及时会同检修人员在2小时内完成缺陷验收,由于一方未到场等原因致使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缺陷验收,每条考核责任单位50元。

7.1.12由于检修消缺质量原因,导致缺陷在一周内重复出现,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条;一个月内重复出现考核责任单位50元/条。

7.1.13发生缺陷检修未处理,交待可以运行,经检修、策划部(生技)专工确认,可视为处理缺陷,但由此而造成设备损坏、影响负荷或机组停运等影响安全生产的事件发生时,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检修专工200元/条,策划部(生技)专工100元/条。

7.1.14需要停机才能消除的缺陷,检修应及时上报,结束缺陷处理流程,否则按未及时消缺考核。

7.1.15在机组停运、检修时该机组的缺陷能处理而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

7.1.16主要辅助设备(包括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反渗透等设备出现故障)由于缺陷处理不力,使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运24小时,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7.1.17入炉煤自动采样装置出现故障,不能自动采样,影响煤耗计算,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7.1.18缺陷处理不及时造成脱硫电除尘解列二个及以上,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预除尘解列二个及以上,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因设备缺陷造成脱硫系统、脱硫布袋除尘器解列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次。

7.1.19运行中由于人为责任造成原煤仓每空仓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导致燃煤堵塞,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考核。

7.1.20由于人员巡检不到位造成输煤皮带划伤报废的,一期皮带考核30元/米;二期皮带考核50元/米。

7.1.21由于设备系统故障、煤质原因以及管理责任等不能按时翻卸火车来煤,造成延时的将50%的延时费考核责任单位。

7.1.22通讯设备、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视情况考核责任部门100-500元。

对于各单位提出的缺陷流程问题信息中心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如由于处理延误造成缺陷扩大,每例考核信息中心50-100元。

7.1.23由于策划部(生技)专工对缺陷管理、监督不到位考核策划部(生技)专工100元/次。

7.1.24统计、分析报表不按时上报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由于ERP系统故障导致统计出错,考核信息中心100元/次。

7.1.25设备无渗漏比照缺陷进行管理,严重漏点未及时处理考核200元/点,一般漏点未按时处理考核100元/点,渗点未按时处理考核50元/点。

7.1.26发生缺陷后相关部门组织得力,加班加点处理,根据情节酌情予以奖励。

7.2设备检修考核

7.2.1项目管理考核

7.2.1.1检修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检修项目计划,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7.2.1.2各部门在上报项目立项表中“立项理由”、“技术措施”等有关栏目填写不认真,未附设备材料概算,考核申请部门100元/例。

7.2.1.3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不严,考核审核人100元/例。

7.2.1.4项目责任部门所做预算与项目实际不相符,考核100元/例。

7.2.1.5策划部(生技)专工对上报的项目及预算审核不严,考核100元/例。

7.2.1.6工程责任部门在施工前没有编写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考核500元/例。

7.2.1.7项目确定后,项目责任部门未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开工,考核责任部门200元/例,工程实施过程中拖拉未按工期竣工的考核1000元/项。

7.2.1.8竣工验收资料不完善或未上报策划部(生技)审核存档,考核100元/例。

7.2.2机组检修考核

7.2.2.1工期考核

7.2.2.1.1检修总工期每延期一天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

7.2.2.1.2检修控制进度每延期一天,考核责任单位500元,造成其他单位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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