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职责、任务和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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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的正职负总责;
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领导责任主要有七个方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规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领导班子报告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情况,对所辖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要求、监督和管理情况,领导完成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与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
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
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情况;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情况;
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群众测评情况。
对责任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
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3)党纪处分。
上述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
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
廉洁自律具体规定有:
一、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接受下属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八)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二、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三、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
99517号、)四、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
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关于对<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中纪发[1
99813号;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20XX年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12号)五、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入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17号)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七、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
对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八、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九、严禁用公款旅游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
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
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三)坚决制止以考察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即事前1O天向市廉政办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考察项目、人员、时间、线路、费用等,待审批后实施;
考察结束后1O天内报告考察情况,同时将经费支出情况在单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禁止用公款自吃互吃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
l、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执行公务,就餐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2、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执法人员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各种学习、培训、考察等机会用公款互相宴请。
4、本市各乡镇(场)、机关单位和市属企业相互之间一律不准宴请。
5、严格执行禁酒令。
严禁在工作时问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严格执行就餐标准和招待费报销制度。
1、接待标准:
凡来中心指导和视察工作的上级领导、来盱眙洽谈业务的客商,其标准为每人每天25---40元。
十一、禁止借婚丧嫁娶大操大办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律实行申报制度。
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喜事在操办前两天向市廉政办申报,并于事后五日内将操办情况书面汇报市廉政办;
丧事于操办后五日内书面向市廉政办汇报。
股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向主管部门、所在乡镇申报,时限同上。
(二)经批准操办的婚丧嫁娶酒席累计不准超过1
0桌,每超一桌,除没收所敛财物,并对操办者处以400元罚款。
(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得收受本机关及下属干部职工礼金,违者以受贿论处。
(四)严禁党员干部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升学、参军、提干等机会邀客收礼,违者没收所收礼金,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以单位或个人名义送礼。
(六)党政机关的公车一律不准用于迎亲送葬。
其它用于迎亲或送葬的公车必须经市廉政办批准,并交纳车辆使用费。
未经批准的,一律以擅用公车论处。
十二、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