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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一、本月出台的监管政策分析

图表129:

本月出台的监管政策一览

时间

发布部门

政策名称

内容

7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信贷支持,支持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一步壮大《指导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农中长期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针对各类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切实加大信贷投放,积极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8月4日

银监会

《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妥善处理服务收费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合法合规、科学定价测算、履行社会责任、风险可控四项原则。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8月11日

银监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下发的《办法》分为八章共计112个条款,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业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了全面规范。

《办法》对目前业界所关注的信用卡焦点问题,如未激活信用卡不得收费、超限额用卡收费、禁止不当催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范。

8月12日

银监会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2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8月17日

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外审指引》提出,外审机构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外审机构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8月19日

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一)《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分析

7月2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信贷支持,支持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一步壮大。

1.涉农信贷投放同比增24.2%

《指导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农中长期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针对各类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切实加大信贷投放,积极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

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

据了解,涉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这是试点最突出的成效。

在配套政策支持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再贷款、差别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正向激励,并大力推进农村支付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中央财政和试点省的地方财政对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补贴,有些试点县市还通过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了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奖励基金或专项财政贴补资金。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网点布局调整上给予积极支持;保监部门拓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改进保险配套服务。

据悉,为加快探索和构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长效机制,发展富有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国家控股的大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开办农村金融业务,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

2.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流程,完善贷款营销模式,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

开展农户贷款流程再造,促进农户贷款业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信贷员包村服务、金融辅导员制度、"贷款+技术"等方式,大力推动信贷服务方式创新。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多方面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也为当务之急。

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方面,如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发展农村微型金融等。

此外,还推出一些适合农村和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纯创新类金融产品。

同时,为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合理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管理和分散农业行业风险,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贷款抵押担保品范围;鼓励优质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涉农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3.支持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从资本市场看,重点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高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

数据显示,2009年至今,共有14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118.8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共有31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604亿元,中期票据179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4.2亿元,合计募集资金787.2亿元。

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过程中,证监会将大力加强与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密切合作,一如既往地积极鼓励和支持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好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业务创新,稳步拓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

据了解,2009年,全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成交量达到12.4亿手,成交额达到62.2万亿元。

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具备了支持"三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析

信用卡业最全面的规范性文本已出炉。

8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业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了明确规范。

该征求意见稿有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0年9月10日)。

这是自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后,时隔14年,管理层再次就信用卡业作出全面规范。

随着近年来信用卡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更好顺应市场需要,此次银监会首次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布全面管理规范。

同时,这也是成立于2003年的银监会首次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布统一的管理规范。

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发行总量已达1.85亿张。

据悉,在《办法》发布之前,各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一般依据央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随着此次《办法》的出炉,银行业人士预计,或将引发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整改风。

同时,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是银监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的标志,即今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管理,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分工将更加清晰。

1.首次系统性全面规范

银监会下发的《办法》分为八章共计112个条款,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业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了全面规范。

《办法》对目前业界所关注的信用卡焦点问题,如未激活信用卡不得收费、超限额用卡收费、禁止不当催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与1996年央行下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不仅内容上更加全面,且更能适应目前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各种新要求。

银监会表示,《办法》是对银监会已发布的监管要求的汇总提炼和对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细化。

此外《办法》第110条还明确,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办法》非常全面,几乎涵盖了信用卡的全部业务流程,而且规范的不仅仅是银行,还包括发卡以及收单机构,并涉及营销业务、后台系统、后续监管等诸多方面。

《办法》中很多内容都是银监会此前陆续发文规范过的,但系统性全面规范信用卡业务尚属首次。

2.信用卡总量达1.85亿张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数量大幅增长、功能不断增多,14年前由央行下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显然已不能适应如今的信用卡市场需要,因此也出现了很多涉及信用卡的新型纠纷、甚至违法案例。

也正因为此,银监会《办法》的下发正是当下信用卡市场发展所急需的。

与此同时,由于1996年央行下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时,银监会尚未成立。

此番,银监会《办法》的下发,正是银监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的标志,今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管理,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分工将更加清晰。

虽然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开展大体已符合《办法》的要求,但由于信用卡业界的同质竞争越发激烈,各银行多少都会存在一些尚不合规的做法,因此,随着《办法》的正式颁布,或掀起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整改风。

银监会11日给出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

3.管控银行信用卡风险

在业内专家看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大规模开展,近年来信用卡业务违约率的不断上升也正在影响银行的资质。

虽然多数专家认为,中国消费者尚未接受透支消费的理念,而信用卡市场产生的不良贷款,尚不足以使中国经济陷入信用卡危机,但近年来信用卡不良贷款增量,还是使银监会看到了“危险的种子”。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即规范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

”银监会指出,包括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央行早前发布的《2009年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即信用卡透支余额)达2457亿元,同比(比上年同期)增加55%,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占到金融机构人民币居民短期消费性贷款余额的38.5%,同比提高了0.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大幅增加。

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6.96亿元,同比增长128%;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1%,较2008年末增加1个百分点。

4.未激活卡不得收费

未激活的信用卡就遭遇银行的“被收费”一直是持卡人投诉的焦点。

《办法》明确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这样的要求源于近来持卡者与银行之间有关信用卡年费的争执。

此前,不少信用卡持卡者投诉,自己手中的信用卡自开卡之日起就一直没有被激活,但还是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年费催缴通知单,甚至有一些持卡者因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而被银行视做信用卡欠费,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出现污点。

5.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

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除附属卡外,《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

不仅如此,对年龄超过18岁的学生信用卡发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不仅要求对同一个学生卡签发信用卡发卡的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办法》还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对学生消费者申请信用卡作出限制。

《办法》要求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以及提高学生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办法》强调,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6.收取超限费须获持卡人授权

多数银行对于信用卡超支的额度收取“超限费”已是行规,由此也使持卡人一不留神就多花了冤枉钱。

在《办法》中,超限额用卡也被规范。

所谓“超限费”是指,持卡人每月刷信用卡消费时,银行会对超出信用卡额度部分征收额外的费用。

《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

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金额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办法》还严禁商业银行泄露信用卡客户信息。

《办法》强调,发卡银行要为持卡人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7.禁止暴力等不当催收

《办法》明令禁止不当催收行为,规定发卡银行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骚扰与债务无关人员,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发卡银行应明确催收管理制度,不得仅以回收的欠款金额来考核催收人员的提成,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还要求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但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协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后,发卡银行应立刻停止催收,并对规范后续处理。

催收函件应向持卡人充分披露重要基本信息,包括“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

如果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异议,发卡银行应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核实处理。

(三)《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分析

8月12日,银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作进一步规范。

近几年来,银信合作业务逐步发展,银信合作业务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

与此同时,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在信贷资产转让和信托贷款两类业务中暴露出银行和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一定隐患,不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针对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以来,银监会先后下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一、意义重大。

《通知》的颁布,理清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在业务合作中各自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定位,明确受托资产所含风险的归属。

对于归属银行方的风险,银行必须满足监管要求;对于归属信托公司的风险,信托公司必须履行受托人尽职管理责任;对于归属投资人的风险,银行必须做好风险揭示,投资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最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可以将银信合作的表外业务与资本充足率,放贷额度等挂钩,纳入更加严密的监管范围。

第二、融资类银信合作今年已无额度,未来也将大幅萎缩。

首先,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第四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而对于融资类业务的定义也进行了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这将迫使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信托公司很大一部分的低风险高收益的融资类业务停止,因为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比例都超过30%限制,之前业内融资类业务余额占比平均在70%左右,有不少公司的占比甚至达到80%-90%。

第三、第六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此条规定一出,银行发行的资产池类的理财产品也被纳入在内,也就是说银行通过理财消化信贷的路径已经完全封闭。

关于新政下的对策,虽然有信托公司提出可以通过开展债券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做大分母,给融资类业务腾出空间。

但目前银行自行可发行单纯的债券类理财,且利差较薄;而打新股的集合信托受制于信托公司股票账户和股市走势。

而且债券投资类银信理财需要在中央国债公司开乙类账户,就意味着信托公司要有自己的债券后台,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仍不具备这一资质。

第四、从银行角度分析,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金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

这个规定触动了银行最敏感的神经——监管指标,除非资本充足率非常高的银行,还可以利用理财来消化信贷额度,但前面已分析信托公司也没有额度可操作,无法一拍即成,银信合作转移信贷额度之路目前已经不通了。

第五、银行缺乏高收益理财产品,居民存款会回流吗?

信贷类的理财已经成为银行柜面上一个很普遍的理财品种,且收益率明显高于债券类品种,但金融市场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产品已经大大丰富,投资者可选择的替代产品较多。

据银率网统计,截至7月27日,当月共发行理财产品783款,其中结构性产品有112款,同比增长高达220%,与股票、指数、外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正在加紧填补银信产品减少后的空档。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银信合作新政出台后,各机构理财研发部门会致力于开发其它创新类个人理财产品,如投资黄金、证券市场、债市、外汇、期货市场等。

而7月存款增长情况来看,当月仅新增了1609亿元,较6月大幅减少,其中居民存款和企业存款均出现负增长,而7月股市反弹也抽走了部分存款。

所以虽然7月高收益理财发行量大大减少,但新增存款并未出现明显的回流,影响存款的因素很多,故我们认为银信合作暂停也难以构成存款回流。

第六、下半年信贷额度将遭挤压。

随着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逐步到期后,转入表内,不得续作。

而且是先回表,再计提拨备和计算资本充足率,年内到期的理财回表必然会造成下半年信贷额度的挤压和占用。

银行的贷款将收的更紧,条件更加苛刻,银行可能会通过压缩新增贷款来为回表的信贷资产腾挪空间。

但关于7.5万亿信贷规模是否会放松,央行货币政策也没有明确的倾向,回表的信贷类理财挤压信贷额度已经是显而易见的。

第七、我们暂时不清楚银监会对于已发行信托贷款理财返表的具体操作方法,是理财产品并入贷款项还是目前的银行内部互买理财维持目前会计项,如果并入贷款则对应的负债项目如何处理?

如果并入贷款项同时明年管理层对商业银行再进行贷款限制的话,那么实际上银行未来的贷款可用余额将大幅减少。

最后,随着存量银信合作产品逐渐并入表内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商业银行对于补充资本金的要求会愈发强烈,目前已经公布的银行再融资规模达到2700多亿元。

这又是未来双方博弈的一个焦点。

总体来看各方对于通知的解读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政策严厉程度的大小上,这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了解各地监管部门和各机构风险部门的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融资类银信合作将受到明显抑制。

新规对银行的影响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四)《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分析

为规范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银监会近日已下发《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对本行所有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和清理,同时,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注明收费项目的情况及收费依据。

按照要求,大型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等要在8月6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银监会;其他的城商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农商行,由各地银监局在8月11日之前上报。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妥善处理服务收费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合法合规、科学定价测算、履行社会责任、风险可控四项原则。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代理收取的费用,要对客户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释工作。

《通知》强调,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媒体公告、宣传材料、对账单、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充分告知相关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银监会表示,目前银监会和发改委正抓紧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据了解,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于月内出台。

将重点明确对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据了解,办法将明令禁止对涉及广大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收费,数目将达十余项。

其中,拟规定不得向因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申办的交通卡收取年费,不得对未开卡的银行卡收费等。

同时,银监会和发改委还将审慎推进政府指导价调整工作,目前已组织有代表性的2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础结算业务成本进行详细测算,为相关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银行服务收费事宜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广泛,上述工作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将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尽快发布。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分析

中国银行业审计条线两大监管指引搭建完毕。

8月17日,银监会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下称《外审指引》),加上2006年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构筑审计条线的两大监管指导原则。

根据《外审指引》,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中国的审计市场上,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和德勤四家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外审业务也均被“四大”收入囊中:

安永负责审计工行,毕马威审计建行,普华永道服务中行,德勤则审计农行。

尽管进入2010年,普华永道接替毕马威审计建行,但这也只是8家机构内部调整,大行审计业务并未外流出“四大”。

而此次《外审指引》的出台或将强化这种“大所审计大行”的模式。

《外审指引》提出,外审机构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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