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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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试点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的从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培养我区高素质建筑业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考核,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培训考核机构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指导和管理,按照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建筑工人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技能人员职业培训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制订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考核机构的设立和评估标准,组织对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将我区培训考核机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七)负责开发和维护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加强技能人员证书信息管理。

(八)负责我区培训考核机构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管理。

(九)负责建立自治区级督导员队伍对全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督导。

(十)负责组织编写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教材、考核题库。

第七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将本地区的培训考核机构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六)负责建立市级督导员队伍对本辖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督导。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具体负责培训考核业务指导、质量评估、培训考务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合格证书信息管理等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辖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培训考核机构

第九条培训考核机构是承担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机构,分为企业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两类,培训考核机构主要职责:

(一)在规定的培训考核范围内,负责实施建筑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负责审核参加本机构培训考核的人员的相关材料。

(三)负责参加本机构培训考核人员的成绩录入、信息核对、上报工作。

(四)负责打印、发放经本机构考核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管。

第十条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满足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凡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培训考核机构应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见附件1,培训考核机构的设置标准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任何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公众均可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培训考核机构的设立应由具备培训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系统内培训中心(站)、学校等负责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机构设立程序:

(一)提交机构信息表及相关材料

⒈《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见附件2);

⒉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如是社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办学批文复印件。

如是企业设立培训考核机构的还应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考核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

⒊培训师资和考评人员名单及其证书复印件;

⒋机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⒌机构规章制度;

⒍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用A4纸,按前后次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二)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考核机构的信息核实工作,并汇总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⒈在试点阶段,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从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拥有自有工人队伍或独资、控股施工劳务企业的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以及有土建类专业设置的职业院校、系统内培训中心(站),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的土建类民办学校等社会培训机构中选拔确定。

⒉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目录确定。

对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职业(工种),仍按照《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⒊对于一些培训考核难度较大、较难组织开展的职业(工种),其培训考核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向社会公布的培训考核机构中择优安排实施。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需要安排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机构信息,并将材料不符合的机构情况告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广西建工集团下属企业及有土建类专业设置的区直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等单位(名单包括但不限于附件3)设立职业(工种)培训考核机构的信息核实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经信息核实的培训考核机构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予以公布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机构所提交的信息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予公布。

第十四条为保证培训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建筑业企业规模,合理设置培训考核机构数量。

第十五条培训考核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对培训考核机构建立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委托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等相关机构实施,出具评估意见。

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对评估优秀的机构通报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的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第十七条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培训考核机构应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发现在培训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一经查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该培训考核机构注销其违规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对培训考核机构进行通报、暂停其培训考核;情节严重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的培训考核机构名单,同时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培训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培训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对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我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行分级分类制度。

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可承担自有工人中级工及以下技能等级、普工的培训、考核工作;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可承担高级工及以下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工作;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负责实施或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一考”发双证制度,即按照《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同时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应职业(工种)中级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培训可结合工程实际,充分利用工人空闲时间。

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由企业或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培训实施前10天,承担培训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明确培训考核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师资、教材、工种、等级、数量等情况,同时将培训考核计划录入管理系统,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人参加职业培训考核,其申报条件和培训学时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培训考核机构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考核题库组织考核。

培训考核机构实施考核时,应从统一的考核题库中抽取试题,按统一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分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职业(工种)操作技能三个科目。

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为纸质考试;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应采用场地或施工现场考核,可结合工程进度实施,由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评分。

三个科目考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培训考核实行督导员制度。

督导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考核机构的考核质量进行过程督导。

督导员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组织培训。

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期3年。

若督导员在督考过程中被发现有违规现象,可暂停督导直至不得再从事督导工作,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实行培训考核质量抽验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不定期对取得合格证书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抽验,对实际抽验结果与核发的证书不符的人员,责令原发证的培训考核机构注销已发放的合格证书,对抽验结果严重不符的培训考核机构按动态管理要求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通过三个科目的考核且成绩均合格者,由承担考核工作的培训考核机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培训考核机构印章(企业加盖企业培训中心印章)。

培训合格证书是建筑工人具有相应等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求职、任职、单位录用、确定劳动报酬、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的主要依据。

培训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4,编号规则见附件5。

第二十八条培训合格证书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

证书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并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培训考核机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均可自行登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培训合格证书信息查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⒈广西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设置标准

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

考核机构信息表

⒊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报送设置培训考核

机构信息的区直企事业单位名单

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

说明

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

规则

 

附件1

广西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设置标准

一、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筑业企业应设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中心。

二、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三、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培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熟悉建筑工人培训考核业务。

四、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总数应不少于10人,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师不少于2人,每个工种培训教师不少于1人,每个培训教师可承担不超过3个职业(工种)培训任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2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及技术工作或教学经验,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五、各职业(工种)考评员不少于3人。

考评员要求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职业技能考核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标准和考核技术方法,熟悉职业技能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六、具备与所培训考核工种(专业)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所,理论课培训教室应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容纳60人上课,应配备黑板、桌椅及多媒体教学设备等;实操考核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场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施、设备、机具等。

七、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应取得培训收费许可证。

职业院校应设置有土建类专业,民办学校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且培训范围应包括土建类职业(工种)。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单位性质:

填写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单位情况简介:

主要介绍内设机构及职责、单位规模、建章立制情况、业务范围、主要工作业绩、办学条件(主要对培训考核场地设备、人员等情况进行说明,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填报的还需说明自有工人队伍或控股劳务企业情况,近三年农民工业余学校设立及开展业务情况)等。

3、企业培训考核机构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成立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中心等。

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主要指职业院校、系统内培训中心(站)、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书的民办学校等。

4、本表一式2份,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一份。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培训考核

机构性质

□企业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培训考核机构

办公用房

□自有□租用

建筑面积

m2

单位传真

培训考核

场地

□自有□租用

建筑面积

m2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拟培训考核职业(工种)

电子邮箱

单位情况简介

 

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岗位

联系手机

培训师资人员名单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学历和专业

职称

培训职业

(工种)

联系手机

考评人员名单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学历和专业

职称

考核职业

(工种)

联系手机

 

设备、仪器清单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自有

租用

职业(工种)适用

 

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报送设置培训

考核机构信息的区直企事业单位名单

1、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广西城市建设学校

3、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9、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10、广西建工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11、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附件4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

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合格证)由封面、封底和内页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证书名称、监制单位、持有人基本信息、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证号、培训考核机构名称及印章、发证日期、查询网址、证书说明等(详见图1、图2)。

图1

图2

 

附件5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

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合格证)证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

年份代码(2位)+省级代码(2位)+市级代码(2位)+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技能等级代码(1位)+职业、工种代码(3位)+流水号(4位),共17位(详见表1)。

表1

年份

省级

市级

培训考核

机构

等级

职业(工种)

流水号

1

5

4

5

0

1

0

0

1

1

0

1

0

0

0

0

1

1.年份代码为培训考核当年年份的后两位。

2.省级代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广西代码为45。

3.市级代码(2位)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确定,具体如下:

表2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南宁市

01

玉林市

09

柳州市

02

贺州市

10

桂林市

03

百色市

11

梧州市

04

河池市

12

北海市

05

来宾市

13

钦州市

06

崇左市

14

防城港市

07

区直部门

15

贵港市

08

4.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培训考核机构申报顺序确定,取值为001-999。

广西建工集团下属企业和区直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等的代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

5.等级代码(1位)代表培训考核类别(等级),取值为0、5、4、3、2、1,分别对应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6.职业、工种代码(3位)详见表3。

表3

职业(工种)名称

代码

砌筑工(建筑瓦工、窑炉修筑工、瓦工)

010

钢筋工

020

架子工(普通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

030

混凝土工(混凝土搅拌工、混凝土浇筑工、混凝土模具工)

040

模板工(混凝土模板工)

050

机械设备安装工

060

通风工

070

起重工(安装起重工)

080

安装钳工

090

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气安装调试工)

100

管工(管道工)

110

变电安装工

120

电工(弱电工)

130

司泵工

140

挖掘、铲运和桩工机械司机(推土、铲运机司机、挖掘机司机、打桩工)

150

桩机操作工

160

起重信号工(起重信号司索工)

17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180

装饰装修工(抹灰工、油漆工、镶贴工、涂裱工、装饰装修木工)

190

室内成套设施安装工

200

建筑门窗幕墙安装工(幕墙安装工、建筑门窗安装工)

210

幕墙制作工

220

防水工

230

木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木雕工)

240

石工(石作业工、石雕工)

250

泥塑工

260

焊工(电焊工)

270

爆破工

280

除尘工

290

测量工(测量放线工)

300

线路架设工

310

砧细工

320

砧刻工

330

彩绘工

340

匾额工

350

推光漆工

360

砌花街工

370

金属工

380

7.流水号(4位)是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的顺序号,按照申领顺序从0001-9999依次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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