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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00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4年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

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1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

规模

部门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床

急诊部

3

3.1

3.2

3.3

3.4

门诊部

19

19.4

19.8

20.2

20.6

住院部

36

36.5

37

37.5

38

医技科室

24

23.5

23

22.5

22

保障系统

9

9

8.5

8

8

行政管理

4

4

4

4

4

院内生活

5

4.5

4.5

4.5

4

注:

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m2)表4

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200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1430

1430

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310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900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超高速CT(UFCT)

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同位素室

540

ECT室

440

内照(前装)、钻60、后装机

710

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

23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地下车库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体检

按实际需要报批

注:

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5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注:

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

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医用对讲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五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内各类家具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5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表6

建筑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建筑工期

24~30

30~36

36~40

注:

①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②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表7

材料

结构类型

钢材(kg)

水泥(kg)

木材(m3)

框架

50~60

230~260

0.03~0.04

砖混

25~30

170~200

0.03~0.04

第五十二条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表8

项目

单位

消耗指标

Kw·h

2~4

t

0.005~0.007(标准煤)

t

1~2

注:

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三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

200~400床为1:

1.4~1.5,500~800床为1:

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

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七年时间。

“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至今包括“九五”的后四年和“十五”的前三年。

这跨世纪的七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施行七年的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

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

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新建(迁建)综合医院项目。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医疗技术与设备。

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

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主,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则。

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

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的环境中心情舒畅地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此,在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环节。

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环节。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是用一定的投资总想干更多的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

在体制转变过程中,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自主权的扩大,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目的先天不足,后患不尽,欲速不达。

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筹建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

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全国多数设计单位很少做医院设计,也缺乏专门的技术力量。

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力为之。

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

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

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

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见缝插楼、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作法。

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勉强、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

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永远充满活力。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

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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