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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物流海洋运输

第7章 国际物流海洋运输

7.1 国际航运船舶经营方式

7.1.1 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定期班轮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不管货物是否装满船,离港和到港的时间不变。

2.班轮运输的特点

(1)定期、定港、定航线、低费率。

(2)不规定装卸时间。

3.班轮运输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1)特别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运输。

(2)班轮运输有“四固定”特点,并且对社会公布,为买卖双方洽谈运输条件提供必要依据,使买卖双方有可能事先根据班轮船期表,商定交货期、装运期以及装运港口,保证货物按时上市。

(3)用于班轮运输的船舶,技术性能较好,设备较齐全,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高,能满足各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

7.1.2 租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概念

租船运输(ShippingbyChartering)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19世纪中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船舶需要量急剧增加,进出口商人和实力较弱的承运人无意投资于造船来满足运输的需要,于是租船运输便得到了发展。

20世纪初,世界石油大量开采和运输又为租船运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租船运输发展至今,虽然就所载运的货物价值而言仅占世界海运货价总值的一小部分,但就世界海运货运量而言,通过租船载运的货吨却占了大部分,租船运输已成为海洋运输中一种不可替代的船舶经营方式。

2.租船方式

(1)航次租船(VoyageCharter)。

(2)定期租船(TimeCharter)。

(3)包运租船(ContractofAffreightment:

COA)。

(4)光船租船(BareBoatCharter)。

3.租船运输的特点

(1)不定航线、不定船期、不定装卸港口、不定费率。

(2)适合大宗货物运输。

(3)通过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4)租船台同条款由合同双方自由商订。

7.2 班轮货运程序

7.2.1班轮货运程序

1)托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货物装运申请——订舱,递交托运单。

2)班轮公司同意承运后,签发装货单,指定船名和航次,并要求托运人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的码头仓库。

3)托运人持装货单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货放行手续。

4)货物经过检验及检量后,托运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码头仓库准备装船。

5)班轮公司将订舱信息告知船舶及装卸公司。

6)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收货单——大副收据。

7)托运人持收货单到班轮公司付清运费(预付运费情况下),换取已装船提单正本。

8)托运人持提单及有关单证到议付银行结汇,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将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开证银行。

9)收货人到开证银行付清货款取回提单。

10)收货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11)收货人持提单正本到班轮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处办理提货手续,付清应付的费用后,换取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

12)收货人持提货单到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

7.2.2 单证作业现代化

从班轮货运业务可以看出,国际航运业务中要处理种类繁多的各种单证,这些单证不但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传递,而且要在贸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许多机构中传递、交接,手续非常繁杂。

传统单证作业均为手工操作,人工填写数据重复工作多,速度慢,修改不便,并且容易出错。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以纸质单证为基础的手工作业,将逐渐被现代化的商务手段——电子数据交换所代替。

7.3 提单

7.3.1提单的功能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原已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承运人签发提单前,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货物的名称、数量以及运费等达成的协议,就是货物运输合同,它包括托运单、运价表、船期表和托运人应了解的承运人的各种习惯做法等。

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提单并不会因此而成为运输合同。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如果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与原运输合同有抵触,应以原合同为准。

但是,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事先并无相关的约定,并且托运人末对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提出异议,则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便成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对承托双方均有约束力。

此外当提单被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后,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对承运人和第三方同样具有约束力

2.提单是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对承托双方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这种证据效力是相对的,如果实际证实承运人确实未收到货物或所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仍可否定提单的证据效力。

但是当提单已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提单在承运人和第三方之间就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即使承运人能举证确实未收到货物或所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也必须对其与事实不符的记载负责。

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票证化了的货物。

一定情况下,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该提单所载货物的所有权,并享有物主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物权凭证的属性大大增强了提单的效用,使得国际市场上货物的转卖更为方便。

只要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直接转让提单,货物所有权就可随即转让。

当提单被转让后,承运人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按提单规定而确定。

在发生货损货差时,收货人可以直接依靠提单对承运人行诉,而不需经过该提单签订者——托运人的授权。

7.3.2 提单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货物已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写明装运船船名和装船日期的提单,称为已装船提单。

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

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

提单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未被承运人加注或即使加注也不影响结汇的提单。

如果货物在装船时或被承运人接收时表面状况良好,不短少,承运人则在其出具的“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上不加任何不良批注,从而使据此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

银行在办理结汇时,都规定必须提交清洁提单。

3.按提单收货人划分

提单按提单收货人划分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称为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的货物不能转让,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取。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员,那么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

使用这种提单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同时代表货物也失去了可转让流通的便利。

由于记名提单的流通受到限制,给贸易商带来很大不便,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少,一般仅在运输贵重货物、展品和外援物资时采用。

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只填写“提单持有人”或不填任何具体收货人的提单,称为不记名提单。

这种提单极为简便,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

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但是,这种提单极不安全。

如果提单被窃或遗失后再被转让给第三方,就会引起纠纷,因此现在很少使用这种提单。

4.按收费方式划分

提单按收费方式划分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是指托运人在装港付讫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

以CIF、CFR贸易条件成交的货物,由卖方租船或订舱,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因此其运费是预付的。

这种提单正面须载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的字样。

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CollectB/L)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支付运费的提单。

这种提单正面须载明“FREIGHTCOLLECT”(运费到付)的字样,以明确收货人具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以FOB贸易条件成交的货物,通常由买方租船或订舱,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因此,其运费为到付的。

5.按运输方式划分

提单按运输方式划分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货物从装船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卸货,这种货物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

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提单按签发时间划分可分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以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作为签发提单日期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

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

7.按船舶的经营方式划分

提单按船舶的经营方式划分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提单(LinerB/L)是指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这种提单除正面项目和条款外,背面还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运输条款。

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是指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

这种提单在船方与承租人之间不具有约束力,船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仍依据租船合同确定。

7.3.3 提单内容

1.正面内容

1)托运人填写的内容包括: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等。

2)承运人填写的内容包括:

船名,装货港和卸货港,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2.背面条款

1)定义条款对所使用关键词的含义加以定义,如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规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哪一国家法律解决,在哪个法院仲裁。

3)承运人的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免责事项。

7.3.4 电子提单

1.电子提单的概念

随着EDI技术应用于国际物流领域,提单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办理订舱、签发提单、转让提单等航运业务。

电子提单(ElectronicBillofLading),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EDI系统传送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数据的提单。

与传统提单不同,电子提单不再是一种纸质单证,其缮制、修改、签发、转让和储存的全部过程都在计算机内部进行,具有快速传递、降低单证处理成本、减少潜在错误等优点。

2.电子提单涉及的法律与技术问题

EDI的应用使得贸易手段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使信息传递数据化、规范化、网络化、迅速化,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新问题。

电子提单应具有纸质提单相同的功能,即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

传统的纸质提单包含一般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而EDI标准格式的使用不允许通常印刷在传统提单背面的合同条款的交换,而且一份提单背面所列内容多达几十条,如果上述内容全部写入电子提单,势必造成传输成本过高、程序繁杂,违背EDI方便、快捷的初衷,因此,电子提单没有背面条款。

但这并不会影响电子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因为背面条款不是证明合同条款的唯一途径。

7.3.5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有关提单的3个国际公约

1)规定了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

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以便使船舶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3)规定了17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同时,又规定承运人只有履行了适航义务才能享受赦免权利。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以每包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予以赔偿。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

收货人应将货物损失的一般情况,于货物被移交其监管之前或当时(如果损害不明显,则在3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2.《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

尽管《海牙规则》是最早的一个有关国际航运的公约,但目前仍然是国际航运中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公约,是各国提单立法的主要依据,大多数航运公司都根据《海牙规则》制定自己的提单条款。

3.3个国际公约的差别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2)承运人责任限制。

(3)承运人责任期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起草工作始于建国之初,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起草工作中断了近20年。

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我国海上运输与经济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1981年恢复了《海商法》的起草工作,直至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本法的制定遵循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我国海上运输、经济贸易等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吸收、借鉴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具有深远影响的合同形式,并适当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7.4 班轮运价与班轮公会

7.4.1班轮运价的特点

1)班轮运价包含货物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在两港的装卸费。

2)班轮运价是垄断性价格,比较稳定,一般以运价表形式对外公布。

3)班轮运价实行等级运价,高值货物高运价、低值货物低运价政策。

7.4.2 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毛重计费。

(2)按货物体积计费。

(3)按货物毛重或者体积计费,取其中较高者。

(4)按货物价格计费。

7.4.3 班轮公会

1.班轮公会的概念

班轮公会最早创建于英国。

当一条航线上同时有多家班轮公司运营时,班轮公司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常以降低运价来争揽货载。

但是,无节制地压低运价,势必减少班轮公司的收入,甚至会损害班轮公司的经营。

因此,为了维护共同利益,避免相互恶性竞争,同一航线上经营的班轮公司通过在运价和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签订协议,组成以垄断航线经营为目的的班轮公会(LinerConference)。

2.班轮公会为垄断经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了限制和调节班轮公会内部竞争,班轮公会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协定费率。

协定费率分为固定费率和最低费率。

固定费率是指为某一航线制定一个固定运价,所有会员公司必须按统一运价计收运费,不得有任何增减。

最低费率是指为某一航线制定一个最低运价,所有会员公司不得以低于最低运价计收运费。

(2)统一安排运营。

在班轮公会控制的航线上限制航次和挂靠港,规定各会员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船舶次数和每一航次挂靠港数,并制定船期表,各会员公司都必须遵守。

限制货载,为各会员公司划定装货区域,规定各会员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货载的分配数额,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伸缩。

7.5 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

7.5.1集装箱的定义

关于集装箱的定义在许多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文件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其内容不尽一致。

在处理业务时,不同的定义就可能有不同的解释。

研究集装箱的定义,对于在国际贸易中处理索赔、共同海损以及保险等业务方面都有密切的关系。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研究集装箱的定义将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

集装箱的定义主要有: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集装箱海关公约的定义、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定义、美国标准协会的定义、英国标准的定义、日本工业标准的定义、北美太平洋班轮工会的定义和我国国家标准的定义等。

7.5.2 集装箱的种类

1.根据集装箱的用途划分

(1)通用集装箱。

(2)开顶集装箱。

(3)台架式及平台式集装箱。

(4)通风集装箱。

(5)冷藏集装箱。

(6)散料集装箱。

(7)动物集装箱。

(8)罐式集装箱。

(9)汽车集装箱。

2.按集装箱的主体材料划分

(1)钢制集装箱。

(2)铝制集装箱。

(3)不锈钢制集装箱。

(4)玻璃钢制作集装箱。

7.5.3 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

1.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由于集装箱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箱体结构坚固,不怕压,箱门有防雨装置,可以不动箱内货物直接进行装卸和换装,大大减少了传统运输方式中人力装卸、搬运的次数,可以避免人为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货物破损、湿损、丢失等货运事故,减少经济损失,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2.简化货物包装,节省包装费用

集装箱本身就能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又可以实行“门到门”运输,所以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可以简化甚至取消运输包装,节省包装材料和费用,降低商品的成本。

3.提高装卸效率

由于集装箱的装卸作业适于机械化,其装卸作业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从而加速了车船的周转和货物的送达。

4.节省运营费用

开展集装箱业务,是将集装箱置于露天堆场上存放和作业的,可大量减少仓库的建造费用和仓库作业费等,此外,装运集装箱的公路或铁路运输车辆均可以是骨架式的,造价比较低。

5.简化货运手续

件杂货物运输是以件为单位,按货物现状进行交接的;而集装箱运输是以箱为单位凭封印进行交接的。

6.便于自动化管理

集装箱是一种规格化的货物运输单元,为自动化管理创造了便利条件。

7.5.4 集装箱运输的关系方

1.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专门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拆箱、内陆运输及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可以具备实际运输工具,也可不具备。

对真正的货主来讲,他是承运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他又是托运人,通常无船承运人应受所在国的法律制约,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2.集装箱实际承运人

集装箱实际承运人是掌握运输工具并参与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

通常拥有大量集装箱,以利于集装箱的周转、调拨、管理以及集装箱与车、船、机的衔接。

3.集装箱租赁公司

集装箱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集装箱出租业务的行业。

4.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堆场是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转运、保管、交接的场所。

5.集装箱货运站

集装箱货运站是处理拼箱货的场所,它办理拼箱货的交接、配载、积载后,将箱子送往集装箱堆场(CY),并接受CY交来的进口货箱,进行拆箱、理货、保管,最后拨给收货人。

同时也可按承运人委托进行铅封和签发场站收据等业务。

7.5.5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1)门到门。

(2)门到场。

(3)门到站。

(4)场到门。

(5)场到场。

(6)场到站。

(7)站到门。

(8)站到场。

(9)站到站。

7.5.6 国际多式联运

1.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联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多式联运性质。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即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

6)对货主实行全程单一费率,以包干形式一次收取。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所采用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和单一责任制。

统一责任制是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对全程运输按统一的损害赔偿原则负责;网状责任制下,虽有经营集装箱运输的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物损害赔偿的原则仍按责任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规规定;单一责任制下,各单一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仅对自己运输区段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并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

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1)手续简便,责任统一。

(2)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

7.6 租船程序

7.6.1租船市场

船舶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租进或租出船舶就是购进或售出一定时期内或某一个航状中船舶的使用权。

租船作为一项国际性的贸易活动,随着其兴起与发展,已逐渐形成了相应的交易场所即租船市场。

在租船市场内,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他们的经纪人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情况进行租船活动。

租船市场不仅能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大量的业务机会,还能有效地促进租船业务迅速成交。

7.6.2 租船程序概述

1.询盘

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将货物信息和基本租船要求通过经纪人传递到租船市场上,寻找合适的出租人,并要求出租人作出答复,这一过程即为询盘。

询盘的内容应完整、简洁明了。

对于航次租船,其询盘内容主要包括:

承租人全称和地址、货物名称和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受载日和销约日、装卸时间、装卸费用负担、运费率、建议使用的标准合同范本、佣金等。

2.发盘

出租人接到承租人的询盘后,根据询盘条件权衡利弊,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通过经纪人向承租人报出所提供的船舶和租金或运费水平等,即为发盘,也称报价。

发盘有虚实之分,对于实盘,其报价条件不可改变,常附有有效时间的规定,承租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对该报价作出答复,过期失效。

同时,出租人在有效期内,也必须受其报价的约束,不得撤回、变更或再向其他承租人发盘。

对于虚盘,其报价条件可以修改,并且不附有应予答复的有效时间的限制,因此不约束洽租双方。

出租人可以同时向几个承租人发虚盘,以选择最合适的承租人继续洽租。

3.还盘

承租人接到出租人报出的虚盘后,对出租人提出的条件不能接受,而进行修改、增减或提出自己的要求,称为还盘,也称还价。

还盘实质上是一种发盘,因此也有虚实之分。

对还盘亦可再还盘,称为反还盘。

4.受盘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还盘过程中讨价还价,直至最后一次实还盘的内容被对方在有效期内全盘接受,即受盘,租船契约即告达成。

5.编制订租确认书

受盘后,出租人将双方共同承诺的主要条款汇总成订租确认书,发给承租人,经双方和租船经纪人共同签字后,各自保留一份备查。

6.签订租船合同

租船契约达成后,出租人按“订租确认书”的内容拟制正式租船合同,并送交承租人审核。

承租人如果发现合同与原协议有不符之处,应及时向出租人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

若无异议,即可签署合同。

合同通常缮制正本两份,签约后双方各持一份,作为日后履行合同时双方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的依据

7.6.3 租船运输合同

7.6.3.1标准租船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是一项复杂、繁琐而细致的工作。

为了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减少因考虑不周可能制定不合理条款或遗漏内容等异常风险,也为了能在合同中订入一些于己有利的条款,国际上一些航运集团、货主组织以及一些有实力的承运人和货主,均制定出各自的租船合同范本。

这些合同范本列有现成的主要条款,并且便于日后的删减、修改和补充。

其中由英国航运公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纽约土产交易所和日本航运交易所等机构所制定的租船合同范本,因其已得到公认并被广泛采用而称之为标准合同范本。

标准租船合同范本有程租、期租和光租之分。

7.6.3.2 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2)船名和船籍。

(3)货物。

(4)装卸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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