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靠假材料和行贿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金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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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靠假材料和行贿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金案例

企业靠假材料和行贿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金

  史剑致在认识王广纪后,多次采用请吃、送钱送物、交朋友等手段对他进行拉拢,先后3次向王广纪行贿2.2万元。

于是,王广纪既没有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也没有到宏发造纸厂现场核查,即拟写了县财政局、发改委的联合文件和县政府的确认函。

  中央财政2007年开始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

没想到,依靠假材料和行贿,虚假的河南省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竟然通过了层层审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50万元。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对一起在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申报中诈骗、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窝案维持原判。

被告人史剑致、王忠山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年,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获有罪判决。

  2013年5月初,南阳市检察院获悉,淅川县宏发造纸厂涉嫌骗取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下称“专项奖励资金”),个别工作人员可能有渎职行为。

5月7日,由南阳、淅川两级检察院10名干警、公安机关技侦专家组成的办案组,从淅川县财政部门调取了近3年有关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宏发造纸厂申报7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但这笔钱最后拨到了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而且钱到手后宏发造纸厂负责人史剑致就销声匿迹了。

 

  人史剑致,但史剑致的反侦查能力很强,他不停变换藏匿地点、更换通讯工具和手机号码,并同时使用多个身份证。

一时间,侦查陷入被动。

 

  办案人员利用技侦平台进行串号分析研判,及时破译了史剑致不断变换的手机号码,最终锁定史剑致相对固定的藏身之所。

2013年6月18日,办案组远赴拉萨将史剑致抓获。

不久,同案犯王忠山也被抓获归案。

 

  据查,2009年3月,史剑致与王忠山商定,由史剑致租赁王忠山未投产的小厂,租期5年、每年20万元,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奖励资金。

史剑致将厂名定为淅川县宏发造纸厂,自己任法定代表人,还伪造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凭证。

2010年1月18日,史剑致以宏发造纸厂已拆除设备停产为由,向淅川县财政局申请2010年度专项奖励资金。

王忠山找到淅川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王广纪,帮史剑致递交了申报材料。

王广纪安排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受理。

后来,为转移750万元资金,史剑致投资10万元成立了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

 

  经查,这笔钱全部被史剑致个人使用,并未用于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法定用途。

按照约定,史剑致给了王忠山100万元及尼桑轿车1辆。

  史剑致怎能轻而易举地骗取7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呢?

背后会不会有“窝案”?

在秘密抓捕史剑致的同时,办案组开始收集有关部门涉嫌渎职的证据。

 

  根据中央政策,申报专项奖励资金首先须经地方政府确认。

为此,办案组调取了有关确认函的签批件,查明其拟稿人正是王广纪,审核人是淅川县财政局经检组组长吴豪。

 

  办案组对吴豪、王广纪进行询问。

在证据面前,二人不仅交代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了收受史剑致贿赂的犯罪事实。

 

  原来,史剑致在认识王广纪后,多次采用请吃、送钱送物、交朋友等手段对他进行拉拢,先后3次向王广纪行贿2.2万元。

于是,王广纪既没有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也没有到宏发造纸厂现场核查,即拟写了县财政局、发改委的联合文件和县政府的确认函。

在隐瞒真相的情况下,他让县发改委在联合文件上盖章并获得县领导的签批,最后对材料进行上报。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013年5月12日,南阳市检察院对吴豪、王广纪二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的规定,把史剑致涉嫌诈骗犯罪案与吴豪、王广纪涉嫌职务犯罪案并案侦查。

当年6月底,该院又将涉嫌诈骗的王忠山并案侦查。

不久,该院将史剑致等4人移交给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案组乘胜追击,很快有了重大突破:

负责专项奖励资金审批项目的淅川县财政局领导党修臣在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80多万元。

2013年8月26日,南阳市检察院将党修臣一案移交给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而淅川县检察院还侦查发现,淅川县发改委工作人员李宁波在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涉嫌滥用职权向其主管领导何立虚假汇报,最终造成专项奖励资金750万元被骗。

2013年8月12日,淅川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何立立案侦查,以滥用职权罪对李宁波立案侦查。

 

  另据查,2009年3月,史剑致用相同手法,在驻马店市西平县编造虚假企业资料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骗取专项奖励资金255.8万元。

 

  2013年12月5日,淅川县检察院将上述7人一并提起公诉,淅川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史剑致、王忠山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王广纪、吴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党修臣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李宁波、何立分别因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作出有罪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广纪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陕县:

立案查处5名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窝串案

  近日,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自民在《陕县检察院查办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领域职务犯罪取得成效》一文上作出批示:

陕县检察院积极贯彻省院工作部署,思路清,措施实,成绩大,效果好。

他们的做法,值得向全省推广。

这也是河南检察机关查办的首起借淘汰落后产能之名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

该案共立案查办2件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30万元。

  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对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条件作出了规定,提出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与财政资金支持,并明确了各级工信部门的监督责任。

河南省在实施意见中规定工信部门对该工作负主要责任,并明确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即:

发改委立项批复、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对瞒报、谎报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0年至2011年,济源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和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身为济源市工信局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主要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济北焦化、天龙焦化、光明焦化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870万元,其中济北焦化获奖励资金610万元、天龙焦化获奖励资金720万元、光明焦化获奖励资金54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

在企业申报过程中,且收受申报企业贿赂,其中和某某先后收受天龙焦化,豫港焦化等企业现金共计109.4万元,购物卡3.8万元;牛某某收受贿赂共计4.6万元。

  王某某在济源市焦化企业申报奖励资金工作中,指使被告人燕某某等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济源市计划经济委员会项目批复、河南省环保局环评批复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从而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610万元。

  2013年4月,河南省检察院将该案件指定三门峡市检察院管辖,三门峡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陕县检察院管辖。

接到线索后,陕县检察院成立“4·08”专案组,奔赴济源对案件线索展开初查。

2014年元月,陕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和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等5人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原济源市工信局局长的和某某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和落后产能淘汰进度,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玉林市玉州区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工作中,发生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

2012年玉州区检察院就立案查办了8件10人,涉案金额2943万元,全部集中在造纸行业。

   一、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一)涉案人数多、金额大。

2012年玉州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件10人,涉案金额高达2943万元。

  

(二)权钱交易特点明显。

在查处的8件10人中,2人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8人涉嫌行贿罪。

2名受贿人同时属于“一对多”型的受贿犯罪,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多名行贿人的贿赂,且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交织伴生。

  (三)犯罪多发在掌握有实权的领导岗位。

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的2人分别是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负责具体办理和审核的股长、副局长,均掌握有实权。

  (四)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犯罪嫌疑人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而且激起了其他企业的不满,同时还引起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领域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环节:

  

(一)申报环节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有关文件对造纸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申报。

但部分造纸企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变造、捏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使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要求。

具体表现为:

一是直接伪造、变造产能设计证明书、购买造纸机械的发票、生产记录表、财务报表等基础材料;二是张冠李戴,将其他企业的电费清单拿来作为自己的证明材料;三是钻文字空子,在没有纳税凭证的情况下,让税务部门出具“没有拖欠税款”的证明;四是虚报产能,通过修改现有低产能设备参数按高产能设备申报,或购买早已停产淘汰的生产线作为在产设备申报,以未投产的二手设备作为在产生产线申报,甚至无中生有伪造申报材料多报生产线,或两个低产能的不同厂家合并成一家申报等。

  

(二)初核环节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收受贿赂问题。

县级经贸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初核工作,部分经贸局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利用手中职权,对申报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大肆收受企业贿赂。

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直接放行,申报的纸厂企业中大部分存在机构代码证过期、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过期、工商营业执照不年检等问题,但在审核环节基本都能通过。

二是参与伪造申报材料,利用倒签日期的手段,为申报企业伪造核准材料;三是收受申报纸厂的贿赂,与申报纸厂达成私下协议,让纸厂的申报材料通过,纸厂按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好处费。

  (三)复核环节存在不履行监管职责问题。

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县、市、自治区及中央负责审核材料的机构对材料审核后,都要派人或(评审机构)到企业进行核查。

但上述工作人员在复核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对申报企业和淘汰机器设备的审核、监管职责,导致巨额奖励资金被套取。

主要体现在:

一是负责复核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共同监管职责,去现场核查只是走过场,甚至有时不去,使初核工作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给虚报套取可乘之机。

二是负责复核的工作人员在审核中发现与材料不符合的情况,但是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没有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

  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申报制度存在漏洞。

一是2008年8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造纸企业申报奖励的条件是年产能要达到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

这里的年产能是指企业年产能还是指单条生产线的年生产能力没有明确,一些造纸企业利用这个漏洞以企业年产能来申报。

直到2011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才比较明确的规定了年产能是指单条生产线的年产能。

二是对如何界定生产线的年产能没有做出说明,既没有下发相关设备产能参考表,也没有指定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只是由没有鉴定技术条件的经贸局和财政局通过审核企业提供的设备说明书、设备购置发票、生产记录等材料来判断,缺乏标准的约束,产生随意性,给企业弄虚作假和负责审核的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

  

(二)公示制度存在缺陷。

2007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则性地规定了财政部要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情况进行公示,但没有规定公示时间、公示地点,也没有对各地区的公示提出硬性要求,缺乏约束力和操作性。

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情况基本没有公布,广大群众没有知情权,外部监督缺失。

  (三)监督制度没有到位。

一是部门之间监督乏力。

根据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财政、工信、发改部门联合把关审核,但实际上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的监督乏力,对申报企业的审核多是通过看材料、看相片、听汇报来开展,实地考察也多是走过场,以致申报材料中存在明显的造假问题也无人提出异议。

二是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

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要经过县、市、自治区及中央层层把关审核。

但自治区级部门多通过书面材料来审核,不容易审查出其间存在的问题。

到了中央级,财政部会派评审机构到企业核查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情况,但该评审机构由聘请的专家临时组成,对评审的结果不负责任,不承担评审失实的后果,这容易致使评审机构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真正的监管效果。

三是单位内部监督缺失。

主管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不够重视,没有采取内部监督制约措施。

  (四)领导干部心理导向错误,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

   四、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运用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学习国家及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规定,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项资金,它的管理、使用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要专款专用,不能从中谋取私利,不能虚报套取资金。

  

(二)强化制度建设,搞好堵漏防范

  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确保奖励资金的发放过程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一是健全申报制度。

由国家联合有关部门依据各个行业的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淘汰设备技术标准,各地根据该标准判断企业淘汰设备是否达到奖励的要求,通过发挥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防范和杜绝虚报产能的现象发生。

二是完善审批制度。

由工信、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奖励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降低个人主观因素干扰。

三是健全公示制度。

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资金安排、发放、使用、淘汰情况等全过程都实行公开公示,增加资金管理使用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四是完善资金拨付制度。

应建立按进度拨付资金制度,变每项专项资金一笔拨付为分解、逐次拨付。

在拨付新资金前,让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对已拨付的资金做详细使用情况报告,并请审计监督部门审核,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以此确保奖励资金有效使用。

  (三)强化监督作用,预防犯罪发生

  加强地方政府对奖励资金的内部监督,加强群众的举报监督。

地方政府应组织纪检、财政、审计、检察院等部门,联合组成国家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组,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形成长效预防机制,确保每笔专项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四)加大惩处力度,落实责任追究

  通过监督检查,对在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及时查处。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并依纪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充分利用党纪、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多管齐下,加大打击力度,使违法违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警戒非份者不敢轻举妄动,确保奖励资金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西部晨风报道:

近日,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自民在《陕县检察院查办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领域职务犯罪取得成效》一文上作出批示:

陕县检察院积极贯彻省院工作部署,思路清、措施实、成绩大、效果好。

他们的做法,值得向全省推广。

2013年,陕县检察院反渎局认真贯彻省市院部署,紧盯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领域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查办两件共涉及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30万元。

济源市:

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骗取国家奖励资金

2013年4月,河南省检察院将济源市境内一起实施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存在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案件线索指定三门峡市检察院管辖,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陕县检察院管辖。

接到线索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4·08”专案组,奔赴济源对案件线索展开初查。

  “4·08”专案组设立了内部突审组和外围取证组两个小组,从吃透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全面了解相关职能入手,将从中发现的项目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案件突破的重点,并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以确保侦办案件不存在定性偏差。

找准侦办方向后,专案组迅速将涉案企业老板作为突破口,对济源市某焦化企业总经理王某进行立案侦查,很快王某便供述其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资料时,授意公司燕某等人伪造申报文件,并巨额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金610万元的犯罪事实。

  查办该案中,在取得王某供述后,承办人抓住该线索,分析济源市某局有关人员为企业提供方便,非法套取国家巨额财政专项资金背后必然存在利益驱动和权钱交易等其他犯罪,通过政策攻心、说服教育,王某供述其在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先后向济源市工信局原局长和某、班子成员张某、牛某等多人大肆行贿。

得到这一线索,专案组对和某立案侦查,最终获得和某先后收受济源市5家企业贿赂及其他贿赂共计109万元的犯罪事实。

(王尉)

 

修武县检察院开展查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

 修武县检察院接到焦作市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线索后,在该县开展了查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仅用一周时间,就立案查处渎职犯罪案件1件4人,涉案金额234万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3万元。

其中,深挖贿赂犯罪线索1件1人,涉案金额3万元。

   在此次专项活动中,该院反渎局通过调取该县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深入了解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和相关政策要求,分析研判渎职犯罪易发环节,明确侦查重点和方向,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了该县财政局薛某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

   经查,薛某等人在负责审核当地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中,玩忽职守,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得以顺利申报、审批,骗取国家巨额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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