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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外文化展示周。

博览会期间还将举办各参会国及地区以及我国各省区市招商与投资项目推介会,并举行内联项目、对外经济贸易与投资项目签约仪式。

(四)中国-亚欧博览会吉祥物--新新中国-亚欧博览会会标--交汇

(五)中国-亚欧博览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中宣部、中央外宣办、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侨办、国台办、国家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协办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事局,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中国-亚欧博览会联系方式

中国—亚欧博览会秘书处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46号(昆仑宾馆北楼)

电话:

86-991-2850497,2879890

传真:

86-991-2850497,5190445

博览会官方网站:

www.caeexpo.org

二、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简介

中国-亚欧博览会是一项国家级、高规格的大型国际展会。

为促进我区法律服务行业服务于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的大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新疆公证协会遴选优秀律师、公证员组建的“中国-亚欧博览会法律服务团”(简称法律服务团),作为中国—亚欧博览会专门的常设法律服务机构,将在中国—亚欧博览会组委会的统一领导、整体筹划和新疆律师协会、新疆公证协会的具体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法律服务团的宗旨是依法保障中国-亚欧博览会主办方、参展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确保博览会圆满成功,依法促进新疆建立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中国-亚欧博览会犹如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协力合作,而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更是博览会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

博览会举办过程中,将在筹备、组织、资格审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特许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场馆运营,场馆安全保障,博览会展前、展中、展后的主办方、参展方、第三方权益延伸保护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法律服务的广泛需求。

法律服务团通过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活动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博览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团的崇高使命和重要职责。

为博览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对促进新疆依法建立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也是探索新疆法律服务行业为政府招商引资及会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途径。

法律服务团将齐心协力、不负重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缜密细致的组织,优质高效地做好博览会的各项法律服务,进而努力推动新疆“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建设,为中国-亚欧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增辉添彩,为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1.作为中国—亚欧博览会常设的法律服务专门机构,参与中国—亚欧博览会所涉及博览会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2.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3.对博览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争议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1)对博览会的特殊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徽记和其他标志;

博览会的名称、会标、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和其他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2)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对组织方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或建议;

(3)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对侵犯组织方知识产权的事件进行调查、参与调解和谈判,提供行政非诉讼代理服务或诉讼代理服务;

(4)受参展方委托,为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建议;

(5)受参展方委托,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参与调解和谈判,提供行政非诉讼代理服务或诉讼代理服务;

(6)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协调涉及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建议,进行调查、参与调解和谈判,提供行政非诉讼代理服务或诉讼代理服务;

(7)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向组织方、参展方以及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培训或讲座。

4.为博览会特许经营方案的策划和运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建议。

5.为博览会举办期间的各种见面会、论坛项目产品推介会、签约仪式等提供法律服务。

6.博览会举办期间,代表中国—亚欧博览会参与协调处理各参展商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7.博览会举办期间,代表中国—亚欧博览会协调处理与博览会有关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

8.与博览会有关的其他延伸法律服务。

(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法律服务工作方式

法律服务团将本着满足需要、快捷高效的原则确定法律服务工作方式,主要通过在展会现场设置法律咨询台、组建后台法律研究团队、开通法律服务团咨询热线(提供汉语、英语、俄语三种语言服务)、在新疆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等方式,努力做到在展前、展中、展后竭诚向展会组织方、参展方以及第三方提供多领域、专业化、全方位和立体化的法律服务。

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联系方式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22号

86-991-2833493

传真:

86-991-2300634

电子信箱:

********************

法律服务团咨询热线:

86-991-2833493

官方网站:

www.xjlx.org(新疆律师协会)

三、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组织机构和分工职责

(一)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领导小组

组长:

袁卫平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新疆律师协会党组书记

副组长:

金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新疆律师协会会长

王红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

毛力新疆律师协会秘书长

成员:

桑云新疆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关勇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伟民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直属分会会长

任德志新疆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顾薛琴新疆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二)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工作机构

总协调:

副总协调:

1、法律工作部

主任:

副主任:

孙丽娟新疆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建武新疆律协理事、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博新疆律协理事、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李峰新疆律协公司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职责:

(1)作为中国-亚欧博览会常设的法律服务专门机构,参与中国-亚欧博览会所涉及博览会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2)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3)对博览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争议提出意见或建议;

(4)为博览会特许经营方案的策划和运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建议;

(5)为博览会举办期间的各种见面会、论坛项目产品推介会、签约仪式等提供法律服务;

(6)博览会举办期间,代表中国-亚欧博览会参与协调处理各参展商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7)博览会举办期间,代表中国-亚欧博览会协调处理与博览会有关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

(8)与博览会有关的其他延伸法律服务;

(9)根据大会组委会、服务团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任务。

法律工作部下设三个服务工作组,各组成员如下:

(1)知识产权组

孙丽娟(力和力所)

周茹(思拓所)

刘骁(天阳所)

王志刚(方天所)

肖跃丽(赛德巨臣所)

耿栋(崇德所)

刘薇薇(元正所)

张洪(百丰天圆所)

和鹭(家正所)

王君琳(力和力所)

钟建刚(崇德所)

联络员:

敬婷婷(新疆律协秘书处)

(2)涉外组

张建武(公廉章程所)

王卫东(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分所)

王作伟(银石所)

热夏提(公廉章程所)

刘云(国通所)

李黎(旭光所)

邢东(银石所)

王青松(公廉章程所)

贺三贵(同星所)

米吉提·

力提甫(商务所)

李炜(元正所)

冯念仁(同星所)

阿米尔·

热合曼(阿迪力所)

联络员:

王瑞(新疆律协秘书处)

(3)投融资组

张博(鸿华所)

李峰(资本所)

崔文婷(赛德巨臣所)

赵乃民(鼎泽凯所)

董梅(国通所)

宋明(四维所)

李大明(天阳所)

刘文琴(同星所)

宋桂平(百丰天圆所)

苏文玲(百域君鸿所)

宋小毛(崇德所)

阿力木江·

艾买提(商务所)

胡亚洪(志通所)

窦刚贵(赛德巨臣所)

徐梦雪(新疆律协秘书处)

2、宣传信息联络部

关勇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

任德志新疆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李峰新疆律协公司及证券法律专业委主任

王志业新疆律协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烁皓新疆律协秘书处宣传联络部负责人

郑晓琳新疆律协秘书处宣传联络部工作人员

(1)制定“中国—亚欧博览会”法律服务团总体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策划为大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2)制定“中国—亚欧博览会”法律服务团工作手册(法律服务团工作简介、工作守则及工作纪律要求);

(3)制定宣传内容、确定宣传方式、联络宣传媒体,印制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以及设计、制作博览中心展馆内法律服务团展板;

(4)负责大会内、外律师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编发信息简报、工作动态、各阶段的工作总结、所有活动情况的摄影、录像;

(5)负责法律服务团文件、宣传资料的收集、管理、印发、传递、整理、归档工作;

(6)负责法律服务团各类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汇总、通报。

(7)根据大会组委会、服务团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任务。

3、组织协调保障部

主任:

副主任:

冯念仁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常务副会长

窦刚贵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副会长

成员:

程广选新疆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仇澍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工作部主任

雷玉玮新疆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1)负责与大会组委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2)负责法律服务团内部的各项组织、协调、联络工作及各类会议的通知、安排;

(3)及时将大会组委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传递给法律服务团;

(4)负责法律服务团的工作场所、场地的协调、衔接工作;

(5)负责办理法律服务团领导成员、参会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和车辆通行证的申领、发送工作;

(6)收集反映大会组委会、法律服务团的有关主要情况并及时反馈;

(7)为法律服务团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车辆接送、食宿安排,做好上传下达的具体工作、内外接待工作及经费管理等服务工作。

(8)根据大会组委会、服务团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任务。

支持单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工作守则

第一条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性质

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简称法律服务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遴选律师组建的为中国-亚欧博览会的举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

作为中国—亚欧博览会常设的专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团在中国—亚欧博览会的整体领导、统一筹划、统一安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的具体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宗旨

依法保障中国-亚欧博览会主办方、参展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依法促进新疆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组织形式

法律服务团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法律服务团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团成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按照中国-亚欧博览会不同领域的服务要求,从全区律师队伍中遴选优秀律师组成,并负责进行管理,保障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服务团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工作部、宣传信息联络部及组织协调保障部等内部机构。

各机构按其工作职责分别与中国—亚欧博览会就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方式与内容、项目与时间、以及相关宣传活动的开展等事宜进行联系及沟通,确保法律服务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条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作为中国—亚欧博览会常设的法律服务专门机构,参与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所涉及博览会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对博览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争议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一)对博览会的特殊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徽记和其他标志;

(二)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对组织方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或建议;

(三)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对侵犯组织方知识产权的事件进行调查、参与调解和谈判,提供行政非诉讼代理服务或诉讼代理服务;

(四)受参展方委托,为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建议;

(五)受参展方委托,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参与调解和谈判,提供行政非诉讼代理服务或诉讼代理服务;

(六)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协调涉及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建议,进行调查、参与调解和谈判,提供行政非诉讼代理服务或诉讼代理服务;

(七)受中国—亚欧博览会委托,向组织方、参展方以及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培训或讲座。

为博览会特许经营方案的策划和运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建议。

为博览会举办期间的各种见面会、论坛项目产品推介会、签约仪式等提供法律服务。

博览会举办期间,代表中国—亚欧博览会参与协调处理各参展商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博览会举办期间,代表中国—亚欧博览会协调处理与博览会有关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

与博览会有关的其他延伸法律服务。

第五条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法律服务工作方式

法律服务团将本着满足需要、快捷高效的原则确定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努力做到在展前、展中、展后竭诚向展会组织方、参展方以及第三方提供多领域、专业化、全方位和立体化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工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展会现场设置法律咨询台,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调处有关法律纠纷等。

(二)组建后台法律研究团队,负责专题法律问题的研究,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和讲座等。

(三)开通法律服务团咨询热线,提供汉语、英语、俄语三种语言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在新疆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开辟专栏,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方式。

第六条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服务规范

法律服务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执业规则。

法律服务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服务团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与中国-亚欧博览会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服务团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亚欧博览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法律服务团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法律服务团律师在向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当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时,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法律服务团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在中国-亚欧博览会举办期间,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成员须统一佩戴或持有中国-亚欧博览会举办方颁发的工作证,并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法律服务。

在中国-亚欧博览会举办期间,法律服务团的律师只能以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或其附属服务组的名义对外开展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个人或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向服务对象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团律师向服务对象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事项或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时,须经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领导小组或其附属服务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建议书;

(三)受理涉及中国-亚欧博览会事务诉讼或非诉讼调解案件;

(四)其他涉及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处理等。

法律服务团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涉中国-亚欧博览会案件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对当事人做好劝导和安抚工作,积极做好调解、和解工作。

对于涉中国-亚欧博览会案件中的敏感性和疑难案件,须经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领导小组或其附属服务组负责人组织律师进行集体讨论,形成最后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保证意见质量。

法律服务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法律服务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服务对象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事务,不得拖延。

法律服务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设立服务、接待台账和工作记录单,主动、礼貌地接待服务对象,认真处理每一件法律事务,对重要事情应及时报请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领导小组或其附属服务组负责人审核批示。

法律服务团各工作组在本届博览会结束后应及时将服务、接待台账和工作记录单归档,并将完整资料提交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法律服务团成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妥善处理。

对不属于法律服务团或本服务组范围内的业务,要认真负责地介绍其他有关部门或服务组,做到不扯皮、不推诿。

在中国-亚欧博览会举办期间,中国-亚欧博览会法律服务团的律师只能以中国-亚欧博览会法律服务团或其附属服务组的名义对外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只能散发经中国—亚欧博览会举办方许可和中国-亚欧博览会法律服务团指定的宣传推介资料,不得以律师个人或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宣传推介活动(含散发名片、律师和律师所简介、宣传册、接受采访等)。

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成员要忠于职守,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克己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

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成员在展会期间参加各类活动时须遵守相应国内、国际礼仪,并遵守如下仪表、体态语态规范:

(一)必须按照规定着职业正装或与活动场所相适应的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二)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四)举止文明礼貌,用词用语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接待讲授外语、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服务对象除外)。

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五)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中国-亚欧博览会(律师)法律服务团的成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服务期间(含培训等准备工作)原则上不允许请假、休假。

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法律服务团领导小组或其附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并调配他人接替工作,以防殆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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