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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集团公司连云港港北疏高速公路BSG-2合同段

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条例和有关规定。

1.2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参建职工自觉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1.3项目部成立水土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各项环保工作,对工地的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扰民而引起的投拆和通报。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获得当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各劳务队均设水土保持与环保员,负责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第二章 目的

2.1依据GB/T24001-1996ISO14001:

1996环境管理标准和集团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以达到对常见环境因素和与之相关的运行、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

2.2 适用范围

适用于BSG-2合同段项目部及拌合站生活区、办公区、施工现场常见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三章职责

3.1 项目经理领导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3.2 项目部环保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管理办法,并指导其正确实施。

3.3 项目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常见环境因素的控制工作。

第四章总体要求

针对具体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通过对物流管理、废弃物管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噪声控制等手段,防止环境污染。

在制定管理和控制措施时,考虑常见环境因素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相关方关注和满意程度、法律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可操作性等方面因素。

见《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北疏港BSG-2项目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第五章常见环境因素的控制

5.1 废弃物的控制

5.1.1 废弃物分类

5.1.1.1 废弃物一般可分为:

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不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

5.1.1.2 项目部及各施工队常见废弃物分类如下:

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

木材、钢材、散落水泥、纸张、空材料贮存桶等;

不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

碎砖头、碎瓦片、碎混凝土块、碎石材、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

有毒有害废弃物:

打印墨粉、色带、电池、油桶、灭火器、塑料布、化工材料及包装物、玻璃丝布、铝箔纸、日光灯管、油手套、油棉纱、测温剂、涂改液瓶、复写纸、变质过期的化学稀料、油漆桶、聚苯板、聚脂板、涂料等。

5.1.2 废弃物标识

5.1.2.1 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负责人等。

5.1.2.2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的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1.3 废弃物的收集

5.1.3.1 各产生废弃物的部门、施工队均应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并在临时置放点配备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有害废弃物必须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污染。

5.1.3.2 废弃物产生后,由产生施工队人员按要求放置到临时存放地点或容器里。

各施工队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废弃物管理员负责此项工作。

5.1.3.3 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地,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

对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再回收利用。

5.1.4 废弃物的运输 

5.1.4.1 内部运输:

各施工队的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应指定专人管理。

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场内废弃物指定存放场地,并分类放置。

5.1.4.2 外部运输:

废弃物外运必须由有准运证的单位进行。

外运前必须将废弃物覆盖严实,不得出现遗洒。

同时,废弃物清运单位必须向相关单位提供废弃物的收购、接纳单位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

5.1.4.3 有毒有害废弃物运输:

对于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用密闭容器装存,采用专用运输工具,防止污染环境。

5.1.4.4 废弃物的运输确保不撒落、不混放,送到政府批准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理、消纳。

5.1.5 废弃物存放场地的管理

5.1.5.1 项目部环保办公室负责项目部办公、生活区的废弃物贮存场地的管理。

5.1.5.2 项目部施工技术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贮存场地的管理,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划分不同贮存区域。

5.1.5.4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雨、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5.1.6 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5.1.6.1 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回收再利用。

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5.1.6.2 对于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理。

5.1.7 废弃物委托处理

5.1.7.1 项目部对施工队处理废弃物的能力进行调查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5.1.7.2 对于无毒无害废弃物,应委托有关方按照国家、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1.7.3 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废弃物消纳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在对消纳处置单位进行资审时,要求其提供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并与其签订有毒有害类废弃物清运协议。

5.1.7.4 项目部及各施工队,要按照所负责贮存、处置废弃物的范围和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

5.1.8 废弃物处置的跟踪

5.1.8.1 项目部及各施工队、施工技术部门应对废弃物的处置,特别是有毒有害类废弃物的处置进行必要的跟踪,确认废弃物是否真正运送到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符合规定的场所,并进行妥善处理。

5.2 噪声控制

5.2.1 施工现场主要噪声源

各类机械噪声、爆破作业噪声、支拆模板、搭拆钢管脚手架、模板修理噪声等。

5.2.2 噪声控制措施

5.2.2.1所选用的施工机械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必要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机械安装消音器。

操作人员应经过环保教育,且有一定的相关经验。

加强各种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尽可能降低施工机械噪声的排放。

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

5.2.2.2振捣混凝土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禁止振钢筋或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必要时,可在作业面周围设置隔音屏,减少噪声对外的扩散。

隔声屏应高于作业面3米。

5.2.2.3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不得抛扔。

修理钢模板、钢管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修理工作应在工具房或封闭的工棚内进行。

使用电锯锯模板时,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应使用合格的电锤,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5.2.2.4 除特殊情况外,在每天晚22时至次日早6时,严格控制强噪声作业。

对混凝土输送泵、电锯等强噪音设备,以隔音棚或隔音罩封闭、遮挡,实现降噪。

5.2.2.5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

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

5.2.3 噪声监测

5.2.3.1 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场界内的噪声进行监测。

场界是指施工的边界,即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

5.2.3.2 施工开始后3日内要进行1次噪声测量,各阶段施工在进入正常阶段后应再进行1次噪声测量。

5.2.3.3 测量时间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夜间测量应在22时以后进行。

测量应在最不利(即噪音最大)的时段进行。

5.2.3.4 测量方法是:

在同一测量点,连续测量50个数值,每次读数的时间间隔为5秒钟,测量值为50个数值的平均值。

5.2.3.5 测量点应设在施工场地界线上且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地方。

噪声敏感区域是指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

5.2.3.6 噪声测量仪器可选用积分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5.2.3.7 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的气候时进行。

当风级超过三级时,要求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如风级超过四级时,应停止测量。

5.2.3.8 测量期间,各施工机械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包括不断进入或离开场地的车辆,以及在施工场地上运转的车辆。

5.2.3.9 噪声测量的记录、测量数据的修正、噪声控制限值的确定,须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

5.3 水污染控制

5.3.1 雨水管理

5.3.1.1 雨水管网须与市政管网相连时,开工前,项目部应与市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得到批准后,再将现场的雨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相连。

5.3.1.2 应确保排入市政管网的雨水未被化学品和油品污染,且无固体废弃物。

确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使用,严禁将非雨水类的其它水体排进市政雨水管网。

5.3.2 污水管理

5.3.2.1 业主有要求时,项目部可协助业主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提出污水排放申请,得到认可后,将现场临时污水管网与市政污水管网相连。

5.3.2.2 施工现场污水的最后出口处及搅拌机前台、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立沉淀池,经过沉淀后的污水可直接向污水管网排出;沉淀池内的泥沙定期清理干净,并妥善处理。

5.3.2.3 现场内基础降水的清洁水,在合理利用后,经导向管排入污水管线。

现场交通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统一规划排水沟,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将污水经沉淀后再排入污水管线,严防施工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5.3.3 生活废水管理

5.3.3.1 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和水资源浪费。

5.3.3.2 食堂严禁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等倒入下水道,尽量使用无磷洗涤剂清洗餐具;按规定设立隔油池,指派专人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每半月清理一次。

5.3.3.3 现场浴室应统一管理,控制含磷洗涤品的使用。

5.3.3.4 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线引送,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严禁在生活废水管线中倾倒或处置化学品、油品和其他污染物。

5.3.4 其它水体污染源管理

5.3.4.1 加强对现场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对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5.3.4.2 禁止将有毒有害类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5.3.4.3 项目部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或其他经济可行的方法,降低用水量及减少化学品、油品的使用,以确保减少污水量。

5.3.5 污水监测

5.3.5.1 施工现场的污水必须按要求经常进行监测。

5.3.5.2 水污染监测工作可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

5.4 扬(烟)尘污染控制

5.4.1 要求与职责

5.4.1.1 适用于施工现场扬尘的防治管理。

5.4.1.2 项目部负责对施工扬尘进行控制。

5.4.2 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

拆迁引起的扬尘;

土方施工产生的扬尘;

现场搅拌站产生的扬尘;

裸露场地产生的扬尘;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运输、存放引起的扬尘;

建筑垃圾的存放、运输产生的扬尘;

大灶烟尘。

5.4.3 拆迁引起的扬尘控制

5.4.3.1 拆迁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档,围档的搭设可与正式施工现场的围墙结合。

5.4.3.2 拆迁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

垃圾渣土运出房屋拆迁现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并向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5.4.3.3 拆迁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5.4.3.4 拆迁现场内的施工道路应当用沪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

5.4.3.5 拆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对裸露的地面进行绿化。

5.4.3.6 拆迁现场的施工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铺设尼龙地毯或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5.4.3.7 运输垃圾渣土的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装载机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应当将车辆槽帮和车轮清扫干净。

5.4.4 搅拌站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5.4.4.1 为防止地面起尘,搅拌站区域内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5.4.4.2 搅拌机具需设置在封闭房间内,搅拌机设喷淋设施(密闭自动上料系统可不设置喷淋设施);

5.4.4.3 散装水泥应在密闭的水泥罐中贮存,散装水泥在注入水泥罐过程中,应有防尘措施。

5.4.4.4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时,应设置封闭的水泥仓库。

5.4.4.5 砂、石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档。

5.5 施工机械引起污染控制

5.5.1 控制措施

5.5.1.1 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高、技术含量低、对环境污染大的施工机械禁止进入现场。

5.5.1.2 分包商的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提供该施工机械性能参数及环境污染排放值,超过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的机械,不允许进入现场。

5.5.1.3 项目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自有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5.5.1.4 对租赁设备,项目部应督促租赁单位,对其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5.5.1.5 项目部将督促各劳务队对其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5.5.1.6 现场运行的施工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连接紧固,无松动、松旷现象;

机械运转平稳,无异响和振动;

各运转机构有良好的密封性,不能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5.5.1.7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回收不干净的,应深埋或妥善处理,禁止倒在地上,以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5.5.1.8 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较大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施工机械必须停止使用。

5.5.1.9 施工区混凝土集中伴和,禁止在现场设置砼搅拌。

5.6 易燃易爆品、油品、化学品的管理

5.6.1 基本要求

对易燃、易爆、油品和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发放和使用后对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专项措施,并设专人管理。

5.6.2 运输管理

5.6.2.1 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5.6.2.2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犯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5.6.2.3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6.3 贮存管理

5.6.3.1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贮存应建立台帐,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

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库存量。

5.6.3.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定期检查。

5.6.3.3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5.6.3.4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放。

5.6.3.5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5.6.3.6 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6.3.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6.3.8 各种气瓶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米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

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其相距应在5米以上。

5.6.4 发放管理

5.6.4.1 发放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5.6.4.2 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领用数量。

5.6.5 使用管理

5.6.5.1 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6.5.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5.6.5.3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5.6.5.4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露。

5.6.5.5 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米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暴晒、倒置、平使,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

5.6.5.6 对各种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定期对其回收或处理。

5.6.6 紧急情况的准备及处置

5.6.6.1 根据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相应种类及数量的防护、救助工具。

5.6.6.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应设专人进行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5.6.6.3 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或事故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规定执行。

5.7 生态保护措施

5.7.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自然生态的保护。

5.7.2 保护措施

5.7.2.1 加大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将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到各项目的考核之中,使生态保护深入人心,成为自觉的行为,爱护施工现场的一草一木。

5.7.2.2 工地仓库、施工机具停置及堆料场等小型临时设施,应选择在荒地或植被稀少处,职工要在固定范围内活动,生活垃圾由专人收集、集中处理,施工完毕后,施工驻地、场地应予平整覆盖,尽量恢复植被。

5.8 节水、节电控制

5.8.1 目的

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杜绝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5.8.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的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现场。

5.8.3 控制措施

5.8.3.1 办公、生活、生产区对用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所有用水、用电设备,均采用国家推荐的环保节能产品。

5.8.3.2 提高节水节电意识。

在各用水场所设置“节约用水”标志,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在各用电场所及电源开关处设置“节约用电”、“随手关灯”标志,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不用的电器设备。

5.8.3.3 现场尽量采用分区、分块照明;公共场所照明以适用、够用为原则;厕所和走道照明尽量采用声、光控开关控制。

5.8.3.4 机械设备禁止无功空转,停用时必须立即拉闸断电。

第六章附则

6.1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北疏港BSG-2合同段。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业主、总监办有关规定执行。

6.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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