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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制度汇编招采管理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试行版)

 

编制日期:

2014年10月

目录

招采管理3

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4

招投标管理办法9

招标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制度25

采购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采管理

保密等级:

文件编号

版本

V01

制订日期

生效日期

2014年11月4日

核准

会签

审查

制订

文件修订记录

序号

版本变更

修订页次

所修订内容的摘要

修订日期

修订者

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1.目的

1.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和外部市场供求关系等条件的影响,一些项目不适用于招标方式采购,为进一步规范此类项目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提高采购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项目和股份公司特批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目录》详见附表1。

2.2.本制度所称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是指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招标采购,经审批纳入《目录》的和经股份公司特批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发包的设备、材料、工程、服务等。

3.定义

3.1.确定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属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的产品和服务。

2)生产或销售单位很少,数量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3)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的产品且必须使用的。

4)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要求,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5)政府指定或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且必须使用的。

3.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经集体讨论,提出报告,填写申请表并经领导审批,上报各下属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属于股份公司全程监督的项目,上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纳入《目录》后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

3.3.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不适用于招标的原因、调查报告、有关政策依据,如文件名称、文号或文件复印件。

采购项目属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必须提供原合同副本等。

申请表详见附表2。

3.4.对于一些临时出现的不适用于招标的项目,企业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上报审核批准后,作为特批非招标项目,执行非招标采购。

有关不适于招标项目的申请材料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3.5.《目录》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每年审定一次。

有效期满,项目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的项目,予以取消。

3.6.被认定的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在有效期内,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和外部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可以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股份公司运管部报告。

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股份公司运管部可以随时从《目录》中取消,并通知项目单位。

3.7.除纳入《目录》中的项目和股份公司特批非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外,其余项目的采购活动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招标监督管理制度》。

4.职责、权限

4.1.《目录》中属于各下属公司自行管理的采购项目由各下属公司监督管理,属于股份公司全程监督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将采购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股份公司运管部备案。

4.2.《目录》列示的和股份公司特批非招标的重大采购项目在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

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5.内容

5.1.企业应根据不适用于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

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生产或销售单位较少,数量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5.3.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

1)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属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的产品和服务。

2)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价格比较透明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5.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的产品且必须使用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政府指定或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且必须使用的。

5.5.各下属公司依据上述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针对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制定适合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有关制度和细则须报股份公司审核,并按审核意见修订完善后,交股份公司运管部备案,作为检查、考核各下属公司采购管理工作的依据。

5.6.各下属公司针对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谈判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谈判文件或询价函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发布、供应商的选择、谈判询价过程的组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监督部门和有关领导的审核审批、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项目的验收和结算、采购文件的存档备案、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5.7.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应当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相互制约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和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的采购项目必须确保有效的竞争并按照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条件且价格合理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在谈判确定价格时也要讲究其合理性和符合物有所值的规律。

5.8.对于采取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发包项目,也必须要求合同签订供货(施工)单位提供有关企业资质、生产(施工)资质、合同签订代理人授权等资料。

有关非招标采购项目的询价比价的原始报价单、会谈纪要、合同评审资料必须存档备查;

5.9.对于涉及固定资产购置、改造、处置的项目,下属公司认为不适用于招标的,应履行《设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报领导批准后,方可申请不适用于招标审批。

5.10.对于因特殊原因经股份公司领导特批采取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发包项目必须按照《重大采购发包项目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细则》规定定期上报合同履行情况。

5.11.《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股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风险控制与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运管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检查方法按照《重大采购发包项目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5.12.采购发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发包项目有意规避招标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非招标采购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或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待岗、责令辞职、辞退,同时给予一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在全股份公司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13.《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的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除小额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

5.14.《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评价和考核,依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和《采购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修订)》进行。

5.15.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运管部负责解释。

各下属公司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1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流程图

6.1.(用流程图直观的描绘该项流程进行的步骤。

6.2.(如无必要无需绘制流程图。

6.3.(流程图绘详见附件三流程图绘制标准)

7.相关文件

7.1.《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参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相关表单

8.1.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用途

备注

1

天然气

原料

液化厂

2

乙稀

冷剂

液化厂

3

戊烷

冷剂

液化厂

4

导向叶轮

燃气透平维修

液化厂

5

燃烧室

燃气透平维修

液化厂

6

罐装臂垫片

维修

液化厂

7

分子筛

制氮机维修

液化厂

8

丙烷

冷剂

液化厂

9

维修用零部件

变频器零部件、压缩机零部件、工艺泵零部件、控制系统备件及系统升级。

液化厂

10

燃油

液化天燃气运输

燃气运输公司

11

罐箱零配件

燃气运输公司(单件、小批量采购,大量成批采购除外)。

12

LNG燃料牵引车

LNG燃料汽车推广

清洁能源科技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了规范股份各下属公司的招标行为,维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各下属公司的设备、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工程发包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2.2.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3.项目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1)建设期项目:

(1)清洁能源产业各类生产运输装备、设备、工程发包,标的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

(2)其它企业的设备、工程发包、服务外包,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

2)运营期项目:

(1)清洁能源产业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及其它采购活动,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

(2)其它企业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及其它采购活动,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

2.4.其中:

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标的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

2.5.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任何采购活动,如能组织招标的必需按招标程序进行,无法组织招标的下属公司必需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采购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市场询价方式、相关部门人员会签、主管领导的批准等,并做好记录,保管好相应资料。

严禁一个人说了算和暗箱操作行为。

3.定义

3.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对象参加投标。

3.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对象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4.职责、权限

4.1.各下属公司不得将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2.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评标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4.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合法投标人自由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承包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4.4.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5.内容

5.1.机构设置:

股份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团队,对股份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发生以下情况时,由股份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指定的负责人牵头组成临时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并接受招标管理团队的监督管理:

(1)股份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由股份公司统一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

(2)股份公司或者企业招标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被否定,由经营班子决定由股份公司重新组织招标的;

(3)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兼任股份公司的招标管理团队的工作人员。

2)股份各下属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根据招标项目成立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招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管理人员。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产业股份公司组织招标活动。

3)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各下属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公司一把手不得参与招标,但对招标结果有否决权。

参与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4)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5)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各下属公司可以外聘相应的技术专家,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

6)招标管理团队职责:

(1)负责制订监督管理实施标准;

(2)对股份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实施同步、全过程的监督;

(3)对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意见。

7)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选择邀请投标人的工作;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4)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第;三方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股份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8)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项目公司处理投诉工作和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5.2.招标

1)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范围内大宗物资、设备、工程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工作,整合采购需求,形成规模优势,通过集中采购招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各下属公司按月度汇总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确定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后上报股份公司;对于年度例行采购招标项目,应制定年度采购需求计划并汇总形成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上报股份公司。

对于跨各下属公司的具备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由股份公司统筹安排,确定牵头单位,统一实施集中采购招标。

3)对于符合集中采购的项目,由于突发事件、特殊事项需实施单独采购的,采购单位必须向股份公司申报,并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4)各下属公司要制定详细的采购招标月度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股份公司备案。

5)招标项目须邀请更多满足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要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扩大采购信息发布范围吸引更多新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

各产业公司应积极配合推介广汇网“招标公告”栏目,所有招标项目(除不能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广汇网发布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为确保投标单位形成有效竞争,减少围标、串标的可能,规定招标项目实际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

如由于供应商的实力或市场因素确实无法满足5家的,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团队上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招标。

确实少于3家的按原规定上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认可后,实施非招标采购。

7)股份各下属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按先技术标后商务标的原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8)招标文件确定的有关商务、技术条款如大部分投标单位无法满足或提出异议,允许招标单位按实际需求进行相应条款的修改。

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任何排他条款或带有倾向性条款,付款方式应符合行业惯例。

9)技术标是以组织设计为核心,同时以公司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业绩为保障,以各种技术措施、方案为手段,来保障项目质量和日期的相关文案。

10)商务标是指证明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法手续及保证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证明以及投标报价、结算方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包括: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需带原件,以便核实);

(2)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

(3)投标保证函。

标底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非存款证明);

(4)生产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招标项目所要求的特殊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5)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公司的资信证明;

(6)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采用招标方式的,股份各下属公司应当在决定招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团队。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或直接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形式。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预审应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知〕;

②申请人须知;

③资格要求;

④其他业绩要求;

⑤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⑥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12).经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资格预审、综合评比排序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5个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时应当对其投标书作废标处理。

13.)对于经常性的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可直接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可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1)现有的合格供应商或服务商;

(2)国内外知名的企业;

(3)具有完成招标任务所要求资质的潜在投标人。

14)招标单位从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于相对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要求分别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

15)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6)股份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纸质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其他规定的事项。

1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8)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服务商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特定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9)为保证评标过程公平、公正,防止少数人主导评标结果,现规定标底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委人数不得少于9人;额度500-1000万元的项目,评委人数不得少于7人;500万元以下项目,评委人数不得少于5人。

20)关于评委的组成,要求采购项目经办人以及与供货(施工)单位业务往来密切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委参与采购项目评标。

来自同一部门的评委不得超过30%。

21)对于技术简单、规格统一、通用产品的采购招标项目,评委的组成应适当增加非相关人员(如财务、审计、行政等人员)的比重(不低于50%)。

评委的选择应随机抽取,评委名单、采购发包项目预算标底,开标前必须保密。

22)招标工作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2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

24)招标工作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服务商的意见。

25)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26)开标前,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7)招标工作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招标工作小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投标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关于参与投标活动的声明文件;

(2)投标人的资格证明;

(3)有关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等所有资质材料;

(4)投标一览表(报价表);

(5)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

(6)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7)投标保证金;

(8)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签收人必须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代签。

同时,签收人必须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送交人和日期的凭证〔一式两联,投标人和签收人各一联〕。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投标文件:

(1)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2)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工作小组。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未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工作小组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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