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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无权前年个强迫公民参加或不参加全民公决,提出全民公决的倡议,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以及阻碍公民自由表达意愿。

  6、全民公决投票(以下称:

投票)是秘密进行的,不允许对公民表达意愿实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包括在全民公决的秘密投票地对填写选票者进行监视。

  第三条全民公决立法

  1、全民公决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公民选举权与参加全民公决权基本保障的联邦法律,以及其他联邦法律组成。

  2、举行全民公决的程序与日期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准备与举行全民公决的程序和期限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

  3、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颁布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统一适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准备与举行全民公决的联邦法律。

  第四条基本术语和概念

  1、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使用的基本术语和概念与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中使用的术语和概念的含义相同。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使用下列术语和概念:

  

(1)“全民公决问题宣传”——是指在全民公决活动期间,通过征集签名等方式,鼓动公民支持或反对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参加投票或拒绝投票、赞同或反对全民公决中提出的问题的活动。

  

(2)“居住地地址”——是指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登记机关填写的逗留及居住地址(俄罗斯联邦主体、区、市或其它居民点的名称,街道名称,楼房和房间号),在护照上或者代替护照的文件上填写的居住地地址;

  (3)“选票”——是指在全民公决投票中使用的选票;

  (4)“全民公决问题”——是指建议提交全民公决的或者举行全民公决的那些国家重大问题;

  (5)“倡议宣传小组”——是指为了进行全民公决问题宣传,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组成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小组;

  (6)“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是指为了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由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人组成的倡议小组;

  (7)“全民公决活动”——是指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获准登记之日起,或从正式公布对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的决定之日起,或从正式公布针对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提交全民公决的各种规范性决议与问题之日起,到中央选举委员会向联邦会议两院提出有关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联邦预算使用情况的结算报告,或到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停止举行全民公决倡议之日为止围绕全民公决而进行的所有活动;

  (8)“全民公决委员会”——是指负责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保障俄罗斯联邦公民实现和行使参加全民公决权和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二十四章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全民公决委员会系统的委员会;

  (9)“签名表”——是指用于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签名的表格;

  (10)“政党”——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党法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政党;

  (11)“参加全民公决权”——是指俄罗斯公民参加全民公决投票、参与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活动,以及参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等其它合法行为的权利;

  (12)“全民公决参加者”——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法享有参加全民公决权的俄罗斯公民。

  第五条参加全民公决权

  1、年满18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投票,参与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以及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其他合法活动。

  2、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处所的人无权参加全民公决。

  3、旅居国外或滞留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完全的全民公决参加权。

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有义务协助俄罗斯联邦公民行使其全民公决参加权。

  第六条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与提交问题的程序

  1、制宪会议有权将新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公决。

制宪会议通过该决定的程序,以及将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程序,由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35条制定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

  2、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将该条约中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或相关问题提交全民公决。

在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将以上规范性决议草案或相关问题提交全民公决,以及决定、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应考虑到该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特点。

  3、本条第1、2款规定之外的其它国家重大问题,在提交全民公决时,必须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4、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以及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问题,可以提交全民公决。

  5、下列问题不得提交全民公决:

  

(1)有关改变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确定的联邦主体的地位问题;

  

(2)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职权提前终止或者延长期限,以及提前或延期举行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的选举;

  (3)有关选举、任命,提前终止、暂时中止或延长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职人员职务;

  (4)有关联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组成问题;

  (5)有关选举、提前终止、暂时中止或延长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机构及其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的任期,以及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建立的该机构或任命该机构公职人员;

  (6)有关通过和修改联邦预算、执行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国内财政义务;

  (7)有关管理、修改和或取消联邦税收,以及免除税收;

  (8)有关通过保障居民健康和安全的紧急和临时措施;

  (9)有关大赦和特赦。

  6、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不应限制、取消或降低公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为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宪法保障。

  7、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应该避免多种解释,答案应是单一的,而且要避免全民公决决定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8、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可以建议提交各种全民公决问题,包括选择题。

  9、如果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通过了针对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可以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的决定,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五条条第27款规定的情况外,该决定不能成为阻止对这一问题进行全民公决的依据。

  10、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通过针对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的决定。

  11、全民公决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举行。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决定和举行全民公决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军事状态或者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以及在解除军事状态或者紧急状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也不得决定和举行全民公决。

  2、在俄罗斯联邦个别地区进入军事状态或者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不得决定举行全民公决,而已经决定的全民公决须推迟举行。

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自军事或紧急状态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后,曾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举行的全民公决可以决定举行,曾推迟举行的全民公决可以举行。

  3、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任期的最后一年,以及根据联邦权力机关决议举行的全联邦范围内的选举活动期间,不得举行全民公决。

本款不适用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6条第1、2款规定的情况。

  4、在正式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和正式公布全民公决结果期间不得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五条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

  5、从正式公布全民公决结果之日起的二年内,不得对在本次全民公决中投票表决过的问题和在内容上与之雷同的问题再次举行全民公决。

  6、本条中列举的所有不得举行全民公决的情况,详尽无遗,不通过修改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方式不能予以改变。

  第八条全民公决使用的语言

  1、在准备进行全民公决时使用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俄语,但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与程序,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内也可以使用共和国的国家语言,甚至在各民族的聚集地使用俄罗斯联邦的民族语言。

  2、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的具体内容,提交全民公决的规范性决议草案的文本,全民共决的选票,全民公决中通过的决议,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有关举行全民公决的各种文件,都要用俄语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的官方语言编写(公布),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在民族聚集地使用俄罗斯联邦的民族语言。

  第九条用于全民公决的经费

  1、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经费,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联邦预算支付。

  2、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应成立自有基金,用于在俄罗斯公民中组织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活动,及其用于实现全民公决倡议的其他活动,包括用于对提交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

  3、在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建立倡议宣传小组的情况下,该倡议宣传小组可以建立用于对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进行宣传的全民公决自有基金。

  4、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全民公决基金与倡议宣传小组的全民公决基金(以下称:

全民公决基金)应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规模和程序建立,相应地还应该包括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成员的资金,以及俄罗斯联邦公民和联邦法人的自愿捐款。

  第十条全民公决委员会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

  1、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全民公决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全民公决的准备和实施,保障和保护参加全民公决权,以及监督全民公决权的实施情况。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倡议宣传小组及其全权代表、各政党与其它社会团体,以及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与其它决定,以及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由其它全民公决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定。

  第十一条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中的公开性原则

  1、准备与实施全民公决须公开进行。

国家保障向俄罗斯联邦公民通告准备与实施全民公决的程序与期限、全民公决的进程,以及投票总数和全民公决的结果。

  2、由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保障参加全民公决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决定须正式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公之于众。

  3、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它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国家保证俄罗斯联邦公民、政党及其它社会团体、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倡议宣传小组享有对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进行宣传的自由。

  第十二条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的使用

  1、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以下称:

《选举》系统)。

  2、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协调使用《选举》系统具体措施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使用《选举》系统的程序。

  第十三条参加全民公决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运动

  1、禁止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运动参与协助或阻止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活动。

  2、外国(国际)观察员参与观察全民公决的准备与实施情况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它联邦宪法性法律与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二章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决定举行全民公决

  第十四条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

  1、提出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主体:

  1)由200万以上有参加全民公决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提出,其中属于同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民或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公民数量不得超过5万人;

  2)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由制宪会议提出;

  3)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出。

  2、根据联邦权力机关决定在全联邦境内举行选举活动期间或者俄罗斯联邦总统和国家杜马职权最后一年里,不得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

  第十五条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提出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程序

  1、由全民公决参加者成立举行全民公决倡议小组。

  2、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由在一半以上联邦主体内建立的地区下属机构组成。

每一个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地区下属机构(以下称:

地区下属机构)须拥有100名以上居住在该地区下属机构所在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

  3、建议成立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举行有关成立地区下属机构全民公决参加者会议前五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通报举行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

  4、地区下属机构会议须在与会的全民公决参加者所居住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举行。

  5、如果有100名以上居住在该联邦主体内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参加地区下属机构会议,则该会议被认为合法有效。

与会者在会议记录登记簿上的签名,须经过公证予以确认。

  6、举行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的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有权参加大会。

  7、在对成立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建议和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表示支持的情况下,地区下属机构会议可以通过有关成立地区下属机构的决定,以及如下决定:

  1)有关批准提交全民公决问题的表述;

  2)有关成立全民公决倡议小组;

  3)有关从地区下属机构成员中任命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

  8、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的决定须记录在大会记录簿中。

  9、如果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的决定获得半数以上与会者的投票赞同,该决定即被认为通过。

  10、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须向相应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递交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申请书,申请书中要注明经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确定的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11、地区下属机构登记申请书中还须附加以下文件:

  1)地区下属机构会议记录簿,以及参加地区下属机构会议人员登记记录簿;

  2)为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办理的委托书;

  3)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式样打印的和机读的地区下属机构成员及其全权代表名单。

名单中须注明每个人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编号和发放日期,居住地址,以及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的电话号码;

  4)地区下属机构成员出具的自愿担任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的书面声明。

  12、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可以成立属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下属机构。

该下属机构与地区下属机构成立的程序相同。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接到有关该下属机构成立的通报后,应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3、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在接到地区下属机构的登记注册申请书后,应将申请书中注明的全民公决问题立即通报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在接到第一个通报后的10天内,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须对全民公决问题是否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并通过相关决定。

  14、在接到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申请书15天后,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须对申请书及其附加文件是否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并通过以下决定之一:

  1)有关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

在该决定中应注明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地区下属机构所有成员的姓名和父称(必要时还应注明本条第11款第3点中列举的有关地区下属机构成员的其他个人情况),以及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的姓名和父称;

  2)有关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

  15、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理由是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与本条第2-5和8-12款规定的要求,或者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认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不符。

在本条第18款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出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

  16、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在通过的相关决议中对此作出结论意见并说明理由,并立即将该结论意见通告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

接到该结论后,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无权为提出这一(这些)全民公决问题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地区下属机构的登记注册申请进行登记注册。

  17、对以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和本条第2-5、8-12款规定的要求为由,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作出的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可以向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和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区法院提出起诉。

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问题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不符的结论意见所作的决定,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起诉。

  18、在地区下属机构获得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登记注册后,直到按照其提交的问题举行的全民公决结束为止,其间该选举委员会不允许为另一个提出相同含义或者内容的全民公决问题的地区下属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19、在一半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内的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后,这些联邦主体地区下属机构的全权代表有权在其大会上通过有关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全民公决问题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登记注册申请书(以下称:

倡议小组申请书)的决定。

提交该申请书不得晚于第一个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后的2个月。

在本次大会上,还可以通过有关在与会者中任命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的决议。

  20、倡议小组申请书需要填写如下内容:

  1)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2)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与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名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名称,在本条12款规定的情况下,还需填写相应外国国家的名称。

  21、附加在倡议小组申请书中的文件包括:

  1)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有关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副本);

  2)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会议记录簿和本条第19款中提到的决定;

  3)在举行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会议时全权代表进行登记的记录簿(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

  4)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样式打印的和机读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名单。

名单中须注明每个人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编号和发放日期,居住地址,工作地点(如没有工作地点,填写本人职务)、职位以及每个人的电话号码;

  5)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办理的委托书。

  22、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倡议小组申请表及其附加文件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要求,则其必须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0天内通过有关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的姓名和父称,允许公开全民公决自有基金帐号,以及向全民公决倡议小组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并将这一情况通知对地区下属机构进行过登记注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而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情况下,还应通知主管外交问题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登记注册证书的式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

  23、在颁发给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登记注册证书中须注明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签名期限的结束日期。

  24、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了有关拒绝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决定,则须作出有理由的决议,此后,将停止举行一切有关全民公决的倡议活动。

拒绝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理由是不符合本条第19、20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对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问题的要求。

  25、对拒绝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决定,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起诉。

  26、如果在第一个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之日起的2个月内,未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倡议小组申请书,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决定停止举行一切有关全民公决的倡议活动。

  27、在正式公布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之前,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有权通过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半数以上地区下属机构会议作出的有关撤销全民公决倡议记录簿的方式撤销自己的倡议。

如果在地区下属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地区下属机构赞成撤销全民公决倡议,则撤销该倡议的决定即被认为通过。

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议后,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将通过停止举行一切有关全民公决倡议活动的决定

  第十六条签名表

  1、在签名表中须注明如下内容:

  1)征集签名时所在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名称(如果签名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全民公决参加者中征集的,则签名表中应注明签名者所在国家的名称);

  2)登记注册证书的号码和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签字的最后期限日期

  3)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2、签名表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附件一的格式,由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制作。

在制作签名表时应将登记注册证书编号列入表中。

  第十七条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字

  1、为获得对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支持,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必须要征集到200万名以上全民公决参加者的签名。

而在每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居民中征集到的签名不得超过5万个。

如果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公民中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的签名,则签名总数最多不得超过5万个。

  2、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字须在全民公决倡议小组获得登记注册第2日起的45日内进行。

  3、获得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地区下属机构的成员,均有权在该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签名。

  4、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只能在地区下属机构获得其选举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进行。

  5、征集到的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要全部列入签名表中。

签名表中要有全民公决参加者的亲笔签名和亲自填写的签名日期,同时还要注明签名者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居住地址、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和号码。

签字者的个人情况只有在得到本人同意后才可以由签名征集人员写入签字表中,且须用手写,但不得使用铅笔。

  6、全民公决参加者只能为支持同一项全民公决倡议签一次名。

  7、每一个签名表都须由负责征集签名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和一名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亲笔签名予以确认,他们的签名除了填写本人姓名和父称,还需要注明本人的出生日期、居住地址、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编号、发放日期和发放机关的名称或代码,以及签名时的日期。

  8、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时,允许在签名表的正反两面填写签名,但签名的序号要统一连贯。

负责征集签名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和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应直接在签名表的反面、征集的最后一个签名之后,签上自己的姓名、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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