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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问题提出立法动议;

  7、行使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及不与宪法监督的审判机关的使命相矛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一条签订的划分管辖权的条约所赋予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力。

  “本条规定的职权非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办法不得修订。

”——2001年12月15日修订案增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的只是有关法律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进行宪法诉讼程序时,不应对属于其他法院或者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实情节进行认定与分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制定关于自己内部活动问题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

第四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创立的程序与职权期限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而任命的十九名法官组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不少于全体法官的四分之三到位的情况下就有权开展自己的工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

  独立性、集体领导制、公开性、辩论制和当事人平等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的强制性

  俄罗斯联邦境内所有国家政权的立法、执行与审判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企业、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第七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组织、财政和物质技术方面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

联邦宪法法院的经费由联邦预算提供,并且应能保障其充分独立地实现宪法诉讼程序。

为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活动,联邦预算每年应单独预留出供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独自使用的资金。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支出预算不能少于上一财政年度。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独立自主地为自己的活动提供情报和干部方面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院所管理的其工作所必须的财产属于联邦所有。

联邦宪法法院可以把该部分财产的管理权分配给其他机关附属部门。

  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有关的权力、组织、财政、情报、物质技术、干部以及本法律文件定的其他条件均不得加以限制。

  第二章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地位

  第八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的条件

  品行端正,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有十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法学领域具有被公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四十岁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被提名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第九条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程序

  联邦委员会代表和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联邦法律主管部门、全俄法律联合会、法律科研与教学部门均有权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有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的建议。

  在接到总统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提名十四天内,联邦委员会对此进行审议。

  对每一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案均采取一人一票与秘密投票的表决方式。

获得联邦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即被任命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缺员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宪法法院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联邦委员会提出接替该空缺职位的人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届满后,在新法官任命之前,或在其经手的案件审理终结之前,该法官将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

——《被2005年4月5日修正案删除》。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誓词

  按照联邦委员会制定的程序,由联邦委员会主席带领已被任命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进行宣誓。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宣誓的誓词如下:

“我宣誓,要忠诚、自愿地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责,为此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绝不屈从其他任何人或事物。

  第十一条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责不相符的行为与活动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兼任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及其他代议机关的议员;

不得占据或者保留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职务;

不得开设私人行业;

不得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赢利性活动;

此外,在不影响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责的情况下可以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创作活动,但未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许可不得以此为由随意缺席会议。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无权在法院、仲裁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中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职务,无权在获得权利与解除义务方面给予任何人保护。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与运动,以及给他们提供物质上的帮助;

不得参与政治运动,进行政治鼓动与政治宣传;

不得参加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派别;

不得出席政党和运动的代表大会与会议;

不得从事其他政治活动,甚至不得进入任何社会团体的领导集团,即使这些团体并不带有政治目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无权在报刊及其他大众传媒上,或者当众发表讲话时,对有可能将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进行讨论、正在讨论或者进行讨论却还未通过决定的问题公开表示自己的看法。

  本章中的所有内容不涉及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自由表达公民个人意愿的权利,以及他在选举和全民公决中作为选民进行投票的权利的限制。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

  根据2005年4月5日修订案本条修改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期没有限制。

在任法官的最高年龄为七十岁。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从其宣誓就职之时起算。

其年满七十岁当月的最后一天为该法官卸任之日。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达到任期年龄后,在新法官任命之前,或在其经手的案件审理终结之前,该法官将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独立性的保障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立性的保障为:

在他任职期间不得撤销其职务;

不受侵犯;

本法关于中止和剥夺法官职权程序方面的规定对所有法官平等适用;

享有退休权;

拥有宪法诉讼中规定的职权;

禁止任何扰乱审判活动的行为;

向法官提供物质的、社会的以及与其崇高地位相符合的安全保障。

  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独立性的物质保障相关的,在联邦法律中专为其他高最高联邦法院法官规定的有关方面的保障,如:

支付法官工资,安排法官每年一次休假,提供法官社会保障、生活资料保障与日常社会服务、国家义务性人身与健康保险,以及属于法官本人及其家人的财产保险等,也同样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如果另有法律规定给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更高的法律保护与社会物质保障,则要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职终身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职终身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权只能基于本法律文件定的程序和理由予以剥夺或者中止。

  第十五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受侵犯

  根据2005年4月5日修正案修改如下: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受侵犯。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受侵犯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法官地位法》来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包括职权终止以后,对其审理宪法法院案件中发表的意见,不应当承当任何责任,即使其滥用职权达到犯罪程度,在法院生效判决前,也不应被确定有罪。

  因为纪律过失(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法官地位法以及全俄法官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官道德法典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对其作出下列纪律处分:

  警告

  终止法官职权。

  第十六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权力平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权力平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其参加的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讨论的问题同样有表决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的职权由本法律文件定。

  第十七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的中止

  -2001年12月15日修订如下: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在下列情况下,被停职:

  1、法官被提起刑事案件或者作为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由于健康状况该法官已无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予以执行,该决定应在自宣布停职理由后的一个月内通过。

  被停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无权参加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无权向国家权力机关与组织、社会团体、各负责人和公民发放正式的文件,并无权从这些机关和个人手中索取任何文件和其它资料。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只能在法官被停职的理由消除以后恢复被停职法官的职务。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恢复被停职法官的职务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进行。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被停职后仍享有工资,以及本法律文件定的属于他的各种保障。

  第十八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的终止:

  2005年4月5日修订:

  1、对该法官的任命违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律文件定的有关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程序;

  2、该法官已经达到规定的法官退休年龄;

  3、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该法官提出要求退休的书面申请;

  4、该法官失去了俄罗斯联邦国籍;

  5、对该法官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判决书;

  6、该法官作出了有辱法官荣誉与尊严的行为;

  7、该法官无视联邦宪法法院的警告,继续从事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活动;

  8、该法官无故缺席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或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投票;

  9、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法院决定证实该法官系无行为责任能力者;

  10、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法院决定证实该法官已经失踪;

  11、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法院决定宣布该法官已经死亡;

  12、该法官的去世。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因生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长期(十个月以上)无力履行法官职责时,即免除其法官职务。

  免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进行,此决定要呈交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联邦委员会,它同时是有关法官职位空缺的正式通知。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列举的原因免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应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建议,由联邦委员会实施。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列举的原因免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应按照三分之二以上法官投票通过的联邦宪法法院建议,由联邦委员会实施。

  第十九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退休

  法官因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九项和第二款规定的原因被免除职务,即被认为已经退休。

  有十五年以上法官工作年限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退休法官,无论年龄大小,根据其意愿,付给其退休金或每月相当于在职宪法法院法官薪金80%数目的免税生活费。

在这种情况下,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也可视为有权获得每月免税生活费的有效工龄。

  规定与支付月生活费用的办法由联邦政府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报告制定。

保障联邦宪法法院退休法官月生活费的支出从联邦预算中划拨。

  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关退休法官的其他规定同样适用于联邦宪法法院的退休法官。

第三章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机构与组织第二十条宪法诉讼程序的组织形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上对案件进行审议与审理。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分别包括十位与九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两个院组成。

根据联邦宪法法院规章的有关规定,两院的所有成员均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由所有法官参加,两院会议由各院成员参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院长与副院长不得在同一个院内任职。

  两院的所有成员不得连续三年在同一院内任职。

  各院成员轮流主持院会议的次序由院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有权审议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

  必须由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审议的事件:

  1、审理有关各共和国宪法与联邦各主体宪章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案件;

  2、对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解释;

  3、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判国或者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规定程序的结论;

  4、通过宪法法院咨文;

  5、对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问题提出立法动议。

  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审议的工作:

  1、选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

  2、确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人员的组成;

  3、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4、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审议案件的次序,分配两院审理的案件;

  5、通过有关中止或剥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职务的决定,以及有关提前解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职务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会议审议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会议审议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且根据本法不是必须由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两院会议上进行的工作包括:

  1、审议下列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1)、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以及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2、解决下列机构之间有关职权范围的争议;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2)、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3)、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3、根据公民就侵犯其宪法权利与自由的起诉以及法院的询问,审查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该适用法律合宪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的选举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上,法官以个人秘密投票的方式,按照相对多数计票在法官中选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当选者任期三年。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于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可以要求免除其职务的个人书面申请。

对其职务的免除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予以确定。

  根据五名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要求,对被视为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可以考虑提前解除其职务。

有关提前解除以上人员职务的问题由三分之二以上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决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的职位出现空缺的时候,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本本条有关规定举行选举。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书记法官任期届满时,在新一届选举之前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的职责为:

  1、领导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的准备工作;

召集并主持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

  2、提出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上审议的议题;

  3、在与国家机关、国家组织与社会团体的联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受联邦宪法法院的委托,以联邦宪法法院的名义发表声明;

  4、对联邦宪法法院机关进行统一领导;

提出联邦宪法法院秘书处、机关及其它部门以及宪法法院其他一些服务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名单,提出有关联邦宪法法院秘书处的规则草案以及机关全体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交宪法法院确定。

  5、根据本法与联邦宪法法院规章行使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联邦宪法法院临时院长的职责

  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无法履行职责时,其职位暂时由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担任。

  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也无法履行宪法法院院长职责时,其职位暂时依次由联邦宪法法院书记法官、具有最长工作年限的宪法法院法官担任。

各法官的工作年限相同时,由最年长的宪法法院法官暂时担任宪法法院院长的职位。

  第二十六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受宪法法院院长的委托履行其部分职责,同时履行联邦宪法法院赋予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书记法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书记法官的职责为:

  1、直接领导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机关的工作;

  2、组织保障联邦宪法法院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3、将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的决定通知相应机关、组织和个人;

向联邦宪法法院通报决定的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提供信息保障的工作;

  5、完成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

  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为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章包括如下内容: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两院全体成员的组成程序;

在两院之间分配案件的程序;

确定在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和两院会议依次审理案件的程序;

制定会议程序原则;

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公文处理的特殊办法;

提出对联邦宪法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及联邦宪法法院内部活动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诉讼程序的共同原则

  第四章宪法诉讼程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独立性原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具有独立性,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在其活动中只表示个人的意见,不代表任何国家与社会机关,政党和运动,国家、社会及其他性质的企业,各机构和组织,负责人员,国家与地区的教育部门,以及民族与社会团体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和其他法令应反映法官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一致的,不具有任何政治倾向的法律立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应在其自由意志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作出决定。

他们无权征询或获得任何人关于对进行预先审议或联邦宪法法院正在审议的问题的旨意。

  禁止任何妨碍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行为,违反者应负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集体领导制原则

  审议案件、研究问题及通过与其有关的决定均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以集体领导的方式进行。

只有参加宪法法院审理案件会议的法官才有权通过决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出席,两院会议在四分之三以上法官出席的情况下才有权通过决定。

  在确定会议法定人数时,被停止参加案件审议和被中止职务的法官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开性原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法院会议上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只有在本法律文件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公开会议。

无论公开会议,还是非公开会议,通过的决定均要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案件审理的口头陈述原则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对案件的审理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人和证人的证词,宣读已掌握的文件。

  在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可以不宣读那些只有法官和当事人才能了解的文件,或已在会议上说明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宪法诉讼程序使用的语言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诉讼用俄语进行。

  对不懂俄语的诉讼程序参加者,要保障用其他语言予以解释,或提供现场翻译。

  第三十四条宪法法院会议不间断原则

  联邦宪法法院会议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得间断,休息时间、诉讼参与人为准备继续进行审理所必须的时间,以及为排除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所用的时间除外。

  对全体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前,或者提出推迟审理此案件的决定之前,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不得审议其他案件。

  对两院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或提出推迟审理此案件的决定之前,联邦宪法法院两院会议不得审理本法律文件定的由两院会议负责审理的其他案件。

  对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两院会议可以受理其他案件。

对两院会议审议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联邦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可以受理其他案件。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制原则

  在联邦宪法法院会议上,当事人的权利平等,且可以通过辩论坚持自己的立场。

  第五章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

  第三十六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案件的理由与根据

  以询问书,申请书或者申诉书的形式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均可以作为联邦宪法法院审理的依据。

  对某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及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性的询问,当事人各方在有关职权范围争议中对权力归属问题所持的对立观点,在联邦根本宪法制度的理解上产生的偏差以及国家杜马对联邦总统犯有判国或者其他重罪的指控等,均可作为案件审理的对象。

  第三十七条对提出案件审理请求的一般要求

  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案件审理请求需以书面形式寄送,并且要有负责人(或几位负责人)的签字

  在请求书中要指明如下内容:

  1、请求书需要寄达的联邦宪法法院机关的具体名称;

  2、请求人的名称(在公民的申诉书中要写名公民的姓名和父称)、地址以及请求人的其他有关材料。

  3、有关请求人代理人及其职务的必要材料,法定代理人除外;

  4、受质疑法令的颁发机关、以及参与有关职权范围争议的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5、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法律文件定的有关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案件审理请求权利条款的内容;

  6、需要予以审查的法令以及需要予以解释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有关条款的确切名称、编号、通过的日期、来源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本法律文件定的联邦宪法法院对案件审理请求进行审议的具体原则;

  8、请求人对所提问题的看法以及作为法律依据引用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相应条款的具体内容;

  9、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与询问书,申请书和申诉书有关的其他要求;

  10、随案件审理请求书所附文件的清单。

  第三十八条随审理请求书所附文件

  随审理书需要附上以下文件:

  1、需要予以审查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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