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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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法律制度

第1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 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 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特征

1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 “国家强制性”: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 “规范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

概念

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主体

(1)概念: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种类:

①公民(自然人):

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③国家。

(3)主体资格:

1 权利能力:

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2 行为能力:

组织行为能力:

与其权利能力相同,即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自然人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且<18)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客体

(1)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其特征: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2)种类:

种类

注意

【注意1】不包括:

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注意2】物可以是无体物,也可以是有体物,可以

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固定形态的。

人身、人格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内容

(1)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包括:

1 法律权利:

自主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

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的自由。

2 法律义务:

积极义务(作为,如:

纳税、服兵役等);

消极义务(不作为,如:

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三、法律事实(★★★)

概述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

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管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1)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2)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补充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例如睡觉打呼。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四、法的形式、效力及分类(★★★)

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指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区、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减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办法

【注意1】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注意2】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效力等级

 

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例如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创发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内三个效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内容

(内容很程实)

实体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效三长得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主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目的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

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私法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

《民法》、《商法》。

第2节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途径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

仲裁

民事诉讼

范围

(1)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

1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可申请仲裁:

1 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

纷的仲裁。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纠纷:

1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

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

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

案件;

4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原则

/制度

(1)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

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

备的情况下,裁庭可以按照

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

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4)回避制度

(5)开庭不公开审判:

1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

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2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时,不得公开。

(6)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

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1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的,可以不公开。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得公开;

2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

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3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

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二审法院的

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终身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 特殊情况: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

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

定。

【注】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机构

仲裁委员会:

1 无级别管辖: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 无地域管辖: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

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

有隶属关系。

3 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

【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住所地

【注】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注】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

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纠纷

管辖法院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注1】《民诉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

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

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

纠纷确定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4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在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法乐管辖。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被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注】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可以违反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

5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

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诉讼时效

仲裁协议:

(1)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注】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其

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

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2)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1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应当在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以请求仲

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

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

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

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诉讼时效:

(1)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

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此处应为“义务人

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权利人的实体

权利并不消失,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

限制。

(2)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讼时效期间

起算点

长度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原因):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观原因):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

他情形。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 其他。

审理

(1)仲裁庭:

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组成

选择要求

1名仲裁员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名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

2名仲裁员

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注】回避制度:

仲裁委员有下列情况想之一,必须回避,当

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

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私

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

(1)开庭但不公开。

 

(3)和解、调解、裁决:

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 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

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 调解不成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 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

生法律效力。

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

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

1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

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2 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民法院申应

当执行。

(1)合议庭:

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情况

合议制

审判员

或审判员+陪审员

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

合议制

审判员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

大、疑难案件外);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独任制

1名审判员

二审民事案件

合议制

审判员

【注】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下列情况

想之一,应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的;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公开审理。

 

(2)调解、判决:

调解

(1)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2)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不得调解: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注意】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

可调解。

(4)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或依法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

人院的判决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

(4)执行: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2 强制执行

法律文件

申请人

执行文件

调解书、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件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纵向关系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范围

(1)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

申请行政复议;

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在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

理决定。

→行政部门内部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

处理。

→第三方调解

(1)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情况: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机关

(1)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

该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该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

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1)级别管辖:

一般,第一审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案件中的: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

情形

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下

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经复议的案件

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被告所在地

或原告所在地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

【注意】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

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申请/起诉

(1)形式:

书面/口头;

(2)申请时间:

1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

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不得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选择复议)。

(4)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同时申请“赔偿”。

(1)诉讼时效:

1 普通时效

必经复议

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选择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2 最长诉讼时效: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20年

其他案件

5年

3 延长: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2)形式: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受理

(1)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

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受理时间: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老百姓说了不算):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

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注意】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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