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1篇(共2页)1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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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了关于安徽省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XXXX年最新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

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

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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