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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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文件

 

财农[2005]36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其中:

中央财政安排的称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省财政安排的称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

    

    第三条  补贴资金专项由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

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机具目录和做好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汇总和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机型、数量和额度等,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  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见年度《农业机械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第七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及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

耕整、种植、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烘干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机械;

    

    (五)优质茶叶加工机组;

    

    (六)设施农业用微型耕作机。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省农机局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省农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年度《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省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比例、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数量、工作进度等,由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上报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

2005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按国库支付的规定直接支付机具供货方;省财政补贴资金下拨到市或县财政。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由省农机局负责对适合各地使用的农业机械,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省年度补贴机具产品目录。

通过评审形成的省年度补贴机具目录,报农业部备案无异议后在全省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的年度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四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者进行审查,并确定购机者名单、购机名称及数量、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经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中央或省“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附件3),并汇总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六条  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

省农机局根据各地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中央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

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供货方。

    

    第十九条  使用省财政补贴资金的:

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民按确定的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型号、价格和签订的购机合同自行购机。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或限制农民购机的地点或场所。

    

    农民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省购机补贴协议”,供货方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

    购机农民凭“省购机补贴协议”、发票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或县(市、区)财政局按“一卡通”方式领取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省农机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补贴资金落实和补贴资金专项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中央或省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档案内容包括:

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五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等上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使用省财政补贴资金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等上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皖农机计财[2004]51号)同时废止。

 

    附:

1、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略)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中央财政资金)(略)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省财政资金)(略)

          4、      年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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