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_1篇(共10页)6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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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

  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

  1、装修范围:

  室内装修,只限于房屋本体单元内的自用部位(门窗框以内)。

  2、装修时间

  2.1装修时间:

自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2.2作业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9:

00;

  2.3拆打时间:

上午9:

30-11:

30下午14:

30-17:

30(周六、日不得拆打);

  2.4重大节假日不得施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须到管理处填写《装修加班申请表》,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加班。

如未经管理处批准擅自加班,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停工、停电、停水处理。

管理处有权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他业主户造成滋扰的工程。

如有此类工程需在管理处指定时间进行。

  3、装修申请与施工

  3.1开工申报:

须办装修申请手续,自觉接受管理处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工程的监管。

  3.2施工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3.2.1办理装修许可证;

  3.2.2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3.2.3办理材料出入放行证;

  3.2.4施工人员工必须挂出入卡施工,接受施工现场管理;

  3.2.5垃圾及时清运,否则代理清运,费用由用户或施工队承担;

  3.2.6装修期控制在三个月内完成;

  3.2.7办理动火作业申请与临时用电申请

  4、装修押金:

  4.1业户和施工单位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XXXX年元装修保证金。

  4.2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处验收,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

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即在装修验收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5、纳税(根据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按委托代征装修税,税率按各地税务局统一标准代征。

  6、验收:

  6.1完工后及时通知管理处进行施工现场验收;

  6.2交回施工卡;

  6.3按照跟踪情况十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6.4根据规定施工单位负责装修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为一年,自装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7、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及泥头等物料都应放在业户单元内。

在本物业公共地方绝对不充许摆放任何物料。

管理处会指定地方做装修临时垃圾站。

业户安排将垃圾等物件袋装并按管理处指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到装修临时垃圾站。

  8、装修用电

  8.1如需动用户外电源,请业户、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8.2如需动用户外电源时,请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8.3施工前,装修施工单位或业户根据施工项目和用电量大小,向管理处申报《临时用电申请表》。

  8.4《临时用电申请表》中,应列明所使用电动设备的名称、功率和数量。

  8.5管理处派专业人员对其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核实。

  8.6申请人或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操作人员每人一证,填报无证操作人员,管理处一律不予批准申请。

  8.7凡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及电源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

  8.8临时用电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管理处专业人员指定的地点接线,并安装漏电保护并关、电度表、施工配电盘(箱)。

  8.9电动工具、临时照明线路应使用合格插头插座。

  9、装修守则

  9.1装修期间,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常驻装修单元内负责工程进度及联络事宜。

  9.2所有装修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工作时,必须佩戴&;出入证&;(无证将禁止进入本小区),并服从管理处人员的检查、指挥。

  9.3装修人员进出、搬运货物必须按管理处指定之线路、电梯及时间进行。

  9.4保持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清洁及完好,如有弄脏及损坏者,装修队须负责修复/赔偿。

  9.5严格执行消防规定,小心防火,如需动火需到管理处办理《动火申请》。

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9.6每日工作完毕,请关好装修单元的门窗、水电、煤气等开关方可离开。

  9.7违约责任。

  9.7.1禁止将杂物等废料倒入厕渠或水渠内,如造成任何堵塞或损坏,装修队负责修复/赔偿。

  9.7.2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赌博、游荡、滋扰他人或彻夜逗留。

  9.7.3管理人员有权进装修单元进行检查。

  9.7.4所有装修材料须是非燃性或阻燃性。

  9.7.5施工照明禁止使用碘、钨灯,照明灯具须远离放置易燃品的地方。

  9.7.6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10、装修实施细则

  10.1在装修过程当中,严禁下列行为:

  10.1.1严禁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10.1.2严禁在承重墙上空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面、门窗。

  10.1.3严禁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10.1.4严禁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10.1.5严禁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10.1.6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10.1.7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动。

  10.1.8空调安装应到管理处申报,并按入伙时发放的《空调安装管理规定》安装。

  10.1.9禁止改变小区外貌及在室外加建任何物体。

  10.1.10不得随意改移安保对讲及公共天线插座位置或干扰其系统,若需改动位置时,须先得到管理处同意。

  10.1.11商业招牌或标识安装应首先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管理处审批,在不影响业户的正常生活并得到管理处同意的前提下才可安装。

  10.1.12私自改动或损坏上下水(气)主管道、消防设施(含进户防火门)、电视通讯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管线、对讲设备、开关箱(含开关箱)以外的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10.1.13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周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10.1.14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10.1.15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野蛮施工;

  10.1.16其它违章装修活动。

  10.2改造超范围的: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业户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以确保结构与使用安全。

  10.3室内及其统一要求:

  10.3.1楼地面:

除凿毛外,不得凿除楼板原水泥面层,地面装修材料不得超过10毫米;楼面均不得铺设大理石等重型材料。

仅入户门处楼地面可以铺设1.2平米,其它部位不得铺设。

楼地面不得暗敷管道。

  10.3.2厨房、洗手间楼地面的改造:

不得改动原设计下水位,楼、地面重新做整体防水(防水层沿墙面四周上翻200毫米),并做24小时过水试验。

  10.3.3墙面:

不得铺设大理石重型材料,非承重墙的拆、移需经专业人员审批,方可实施;新砌隔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如泰柏板、石膏板、木板等),除特殊要求外,不得用红砖进行砌筑。

管径大于1.2厘米里,不得在承重墙内暗敷。

不得扩大原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换)气扇管孔(窗)。

  10.3.4顶面:

凡有管道穿过的顶面,需留出适当大小的检查口,方便上部管道的即时检修。

  10.3.5线路:

允许在容量限度内适当增设电气线路,但不得私自扩容。

增设部分需提供相应图纸留存管理处备查。

暗敷管线时不得损伤墙体。

严格按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10.4公共及外观统一要求:

  10.4.1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协调统一。

  10.4.2天面雨蓬:

天面不得私自搭建,自架设雨蓬。

不得对天台花园进行封闭,加建围栏。

  10.4.3搭建花架统一要求:

只能采用不锈钢或白色铝合金,木材等轻质材料,不得封顶;高度自天面地面起不超过2.2米。

与地面的固定需做好防渗漏工作。

  10.4.4种植草坪统一要求:

覆土厚度不得超过10厘米,并预先做好防水处理及对浇灌水做好过滤处理后,方可接入排水管。

  10.4.5前阳台防盗拉闸门的统一要求:

前阳台不能安装防盗网,防盗拉闸门统一安装在阳台门的外侧,材料为不锈钢。

且不超出门框厚度。

  10.4.6窗扇防盗窗花的统一要求:

窗扇可在窗扇内侧安装防盗窗花,材料为不锈钢,款式由管理处统一指定。

  10.4.7安窗纱的统一要求:

均需安装在门窗内侧,阳台窗纱安装在阳台拉闸门内侧。

  10.4.8用户进户防盗门:

一般情况下不得拆除原配置的防盗门,如确需更换,请按各管理处统一要求进行。

保证其材料、格式、颜色、开启方式一致。

防火门不得更换。

  10.4.9门窗更改的统一要求:

多层允许更改原钢窗为铝合金窗,但颜色及格式、玻璃颜色等均需按小区内各栋的统一要求进行。

高层的室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动。

如确需更换的,需与原设计的形式、开启方式、框架颜色、玻璃颜色、分格方式均一致,以保证大厦的完整统一。

  10.4.10高层外门窗栏杆的防雷问题:

原则上不得拆除原设计的外门窗和栏杆,如确需要更

  换上述设施,需业户按相关部门指定的构造要求进行现场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将隐蔽情况记录交管理处存档,装修业户在隐蔽情况记录上确认并签字。

无签字的,由指定的监理公司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恢复,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业户承担。

  10.4.11阳台栏杆的统一要求:

多层一般情况下允许对阳台栏杆进行除锈刷漆维护,其颜色需与栏杆原色一致,不得随意拆除栏杆;对有更换需求的阳台栏杆,需按各管理处统一进行,保证颜色一致,材料一致,格式一致;高层阳台栏杆除除锈刷漆维护外,按第26条要求进行。

  10.4.12高层后阳台封闭的统一要求:

自阳台栏板顶起做银白色铝合金窗,栏杆高度以下为铝合金百页窗,栏杆以上为双扇推拉窗。

玻璃颜色根据各栋整体情况定。

其厨房至阳台门,及阳台的栏杆经确定与防雷设施连接的。

需按技术要求进行防雷连接的处理,同第26条。

但原设计灶台在厨房内的。

灶台不能移入后阳台。

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则由物业负责请指定的监理队伍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恢复,但所发生的费用由该业户全部承担。

  10.4.13墙洞的封闭:

所有对外的墙洞(如空调管洞、排风排气口等)的封闭,均需保证外观的整洁美观,用与墙面同色、同材进行封闭,确保封闭后的材料外端面与周边外墙面同颜色(可预先刷涂),再内填材料。

多层阳台留空处的封闭按管理处制定的各栋统一方案执行。

  10.4.14封窗:

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如对非主要立面的窗进行封闭的,则不得拆动该窗,首先关闭好此窗,在窗内侧贴上不透明同玻璃颜色相近的胶纸,再行填充。

  10.5空调机安装

  10.5.1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需严格按原设计指定位置安装。

如有冲突,则按管理处统一指定位置安装。

  10.5.2已预留空调位的房间:

安装窗式空调的,只限于利用原空调机位置进行安装,不得在其它处安装,也不得更换空调机架;安装分体式空调的,室外机安装在空调架内或上方,冷凝水管只限通过预留孔引进室内,冷凝水按各管理处统一要求进行排放。

  10.5.3无预留空调位的房间:

只允许安装分体式空调机,室外机按各管理处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冷凝水管经预留孔引入室内,冷凝水按各管理处统一要求进行排放。

  10.5.4阳台上空调室外机的设置:

应安装在阳台侧边的预留位置上,冷凝水管从预留孔引至统一指定部位。

原则上室外机不得超出阳台栏板面。

  10.5.5分体空调室外机支架的统一要求:

不锈钢材料,所采用的膨胀螺栓均为一锈钢材质。

  10.6排气、换气扇、抽油烟机安装

  10.6.1对已预留安装孔的,只限利用该孔安装。

原则上不另行开洞。

  10.6.2抽油烟机排气管、排气扇只限向外伸出外墙面20厘米。

  10.7装修材料管理

  10.7.1对容易散落污染小区的材料,如砂、碎石等,必须经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10.7.2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存放。

  10.7.3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如大理石、花岗岩、铝合金材料、防盗窗花、防盗网、空调机、红砖、水泥、钢筋、型钢、超长超宽材料、电焊机、热水器、燃气炉、蹲式便器等需持有管理处《物品放行条》,方可进入小区。

  10.7.4装修材料的放行条根据装修审批意见进行签签署。

超出装修审批范围的材料不得入内。

  10.7.5搬运装修材料,需小心维护公共设施,包括电梯、走廊、走道门窗、地面及其它设施。

  10.7.6进入小区的材料运输车辆不能污染小区环境,对容易污染小区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10.8装修垃圾的管理

  10.8.1装修垃圾必须使用垃圾袋包装处理。

  10.8.2装修垃圾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堆放和清运。

  10.8.3装修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堆放。

  10.8.4装修垃圾无及时清运、堆放的,管理处负责及时处理,但其清运费由施工队或用户承担。

  10.9施工单位及现场管理

  10.9.1如实申报施工人员名单,每人交黑白免冠照片一寸二张,用以存档及制作施工卡,交身份证、暂住证(或边防证)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

施工队需交纳施工卡工本费。

  10.9.2施工需安装修审批意见进行施工,超出审批范围施工为违章施工。

  10.9.3业户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10.9.4施工需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

  10.9.5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要熟知《装修管理规定》及管理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工程队负责。

  10.9.6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10.9.7加强消防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至少配备二个灭火器材(大面积的按每50平方米设一个)。

做好用电、用火的安全防范措施。

  10.9.8如需进行电焊或其它明火作业须事先向管理处申请,经同意并持有操作证方能施工。

  10.9.9要求文明施工,关门作业,不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不准在其它门前和楼道位置逗留、休息及堆放物品,杜绝周围住户投诉事件发生。

  10.9.10施工人员不准在装修单元内过夜,需少数人员留守的,每人加交押金500元,三天以上者,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并且仅限于装修单元内活动,不得在物业区域内其它范围活动。

  10.9.11施工人员不准擅自上天台,也不允许在大厦的任何公共地方加工操作。

  10.9.12施工人员不允许在住宅内争吵、打架斗殴、及从事赌博、吸毒、贩毒、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10.9.13施工过程中,工程队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治安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危险苗头,须及时处理并报告管理处。

  10.9.14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10.9.15不得接驳户外水、电进行施工。

  10.9.16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物料、垃圾倒入下水道。

  10.9.17施工单位不得破坏公物、绿化及卫生环境。

  10.9.18施工单位不得有其它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妨碍小区管理的行为。

  10.9.19施工单位不得散发广告条。

  10.10保修和维修

  10.10.1家庭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按规定计算,自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

  10.10.2保修期内,施工队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10.10.3住宅房屋本体的自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

  10.10.4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为房屋本体内的全体业主。

  10.10.5房屋毗连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毗连业主。

  10.10.6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

  10.10.7若管理处因维修保养或其它物业管理需要,不论是否在保修期内,对业户户内公用及毗连部位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户应主动提供方便,移开妨碍检修的装饰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由管理处提前通知。

  10.11违章处罚

  10.11.1凡违反上列规定与细则的行为均属于装修违章。

  10.11.2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装修户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10.11.3管理处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业主公约、装修管理规定者报给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由政府主管机关处于以下处罚:

  10.11.3.1责令停工

  ----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将循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11.3.2停水、停电

  ----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公共管理利益)经济损失。

  10.11.3.3责令恢复原状

  ----责成限期修复、纠正。

  10.11.3.4赔偿经济损失

  10.11.3.5罚款

  ----对采取罚款方式的,违章罚款将首先从施工队交纳的装修保证金中扣缴,不足部分再从装修户主交纳的工程保证金中扣缴,如仍然不足,则由装修违章责任方一方再承担。

  10.11.4装修违章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详见国家及各地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

  10.11.5如本规定未详细列明之内容,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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