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节能目标调控实施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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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节能目标调控实施工作方案

十一五节能目标调控实施工作方案

  十一五节能目标调控实施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将资源节约纳入国家基本国策,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市委、市政府把节能降耗作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作为资源大市和能耗大市,我市能耗基数较高,主要指标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特别是三季度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回升,高耗能产业快速增长,能耗、电耗增幅加大,万元gdp能耗降幅收窄,节能工作面临新的压力,任务十分艰巨。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攻坚之年。

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目标是刚性约束性指标,必须下定决心,不折不扣地坚决完成。

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机制,对“双高”行业部分企业实施阶段性节能调控措施,是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有效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正视当前我市节能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完成节能目标的压力,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全市节能减排会议精神,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强化对节能指标的预测分析,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实际的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标任务

  1、全市节能目标:

2010年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

“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5%。

  2、全市调控目标:

2010年二季度末万元gdp能耗降幅未达到%,三季度末万元gdp能耗降幅未达到%,即须实施预警调控。

市经信委、市统计局要根据季度gdp指标完成进度及能耗、电耗增速情况,及时调整全市调控目标。

  3、各县市区调控目标:

县市区根据各自与市政府签订的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结合全市调控目标,确定本县市区2010年二、三季度节能完成目标,作为本地区预警控制线。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适时启动。

县市区及各重点能耗企业要明确节能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对能源消耗的监测与控制。

如2010年二季度末、三季度末节能目标实现率低于要求进度,即须采取调控措施。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成立市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预警调控启动后,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分工要求,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内有关重点耗能企业实施强制性工作措施。

  3、确保完成,顾全大局。

各县市区要在确保完成2010年度及“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基础上,树立大局观念,落实节能调控措施,迅速反应,令行禁止。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组织机构

  成立市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主任、市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质监局、市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市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警调控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职责分工

  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预警调控预案的启动、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发布预警信息,确定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有关县市区名单。

  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调控指令;监督方案执行情况;分析预测全市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提出预警调控启动方案;收集掌握预案实施后各阶段节能进展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方案实施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

负责全市节能情况的统计指导、汇总分析工作;负责方案实施后全市能源统计及相关情况汇总分析。

  市电力公司:

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方案要求,配合做好方案启动后相关措施的实施,对拒不执行调控措施的对象采取限电、停电措施;组织实施差别电价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实施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预案的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地区节能预警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督促方案实施涉及企业落实阶段性节能工作措施。

  四、调控重点

  按照以下排序实施调控: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

  2、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省级能耗限额的企业

  3、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

  4、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

  5、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列入《、2010年省千家企业重点节能项目推进计划》的未开工及未按期完工的项目承担企业

  7、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也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8、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五、调控程序

  市统计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月度全市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县市区节能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

  根据月度核算数据,对出现异动情况的县市区,市节能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市节能预警调控领导小组通知有关县市区启动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县市区接到预警通知后要立即实施限制高耗能产品产能等调控措施。

  启动预警调控的县市区按月向市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

  异动情况消除后,由市节能工作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解除预警。

  六、保障措施

  加强能耗统计监测。

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监测工作,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加强预测预警。

各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向市经信委、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产量和能耗情况。

对各县市区及重点能耗企业实行节能目标按季考核制度,每季进行考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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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预警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市经信委牵头每月召开一次节能分析汇报会,研究处理意见,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能耗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调控措施落实。

  强化节能监察队伍建设。

凡有5户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县市区必须成立10-15人的节能监察大队。

已经成立的要充实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没有成立的尽快成立,做到基础工作与重点督查相结合。

监察队伍的工作重点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专项监察、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专项监察审计、公共机构及公共建筑专项节能执法监察。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禁止使用或生产国家、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

对列入今年第一批淘汰计划的18家钢铁企业、22家建材企业5月底前予以淘汰,第二批淘汰计划的11家钢铁企业9月底前于以淘汰;9家焦化企业5月底前淘汰5家,8月底前淘汰1家,12月底前淘汰3家。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及收回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断然措施强制淘汰。

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对部分高能耗企业实施限产。

对电力、钢铁、水泥、焦化企业采取严格限产措施,所有焦化企业严格控制产能和能源消费,今年一律不得超过产量和能源消费量。

要鼓励企业购买中间产品,配套的洗煤厂要全部停产,改用独立洗煤厂精煤。

用能大户的具体限产措施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并报市节能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限产企业实行动态监控,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采取限电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根据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立即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关越权文件必须在6月20日前废止。

杜绝敞开用电,重点能耗企业限电10%,商场宾馆、居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城市景观照明、城市亮化用电量、农业用电要比下降20%。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企业进行处罚。

从现在起,调高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门槛”,没有节能评估的不准核准、备案,防止“两高”项目“死灰复燃”;对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对没有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者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违反规定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进行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努力提高低能耗产品产量。

根据市煤炭局年初制定的生产计划,2010年全市力争完成4000万吨产量;加大装备制造、轻纺、食品、药品等低能耗企业的生产力度。

  各县市区要根据节能目标任务,结合本方案要求,划定预警调控线,制定职责明确、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明确限产、停产、整改企业,实行动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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