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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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管理,统一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提供测绘资料,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质量,依据《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耕【2005】8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北京市测绘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除应遵从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是指对选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一定范围内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权属界址线测量等。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测绘工作应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前进行。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测绘工作。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具有相应测绘资质,测绘单位只能承担其相应资质作业限额以内任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外埠测绘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测绘资格证书》。

第八条测绘单位接受测绘任务后,应在现场踏勘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量方案技术设计,经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测绘。

第九条实行测绘成果的验收制度。

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条测绘费用由测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合同。

但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须遵循下列规范、规程:

(一)《城市测量规范》(CJJ-99);

(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三)《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四)《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实施前,应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承担单位共同参加。

测绘单位提交测量方案技术设计报告。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系统和标准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该采用北京54平面坐标系统。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应执行规定的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为:

1:

500、1:

1000、1:

2000;分幅标准为:

40cm30cm。

(三)测区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四条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原有的国家高等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二级导线作为测区的首级控制网;当测区内高等级控制点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GPS测量加密高等级控制点,加密点要求至少与其他GPS点有一个方向通视。

(二)测区首级高程控制应采用不低于四等水准的精度进行联测。

(三)图根控制的施测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以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为标准,不宜过稀。

(四)根据测区面积大小,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埋石点,标准图幅内埋石点的数量不能小于三个,间距不大于1km,埋石点必须至少有一个方向与其他埋石点通视。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和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埋设规格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执行

(五)在测区不受项目施工影响的外围,应当适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其数量达到以下标准:

当测区内其他控制点被毁坏后,能够利用这些外围控制点来恢复。

第十五条地形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测量分为大比例尺(不小于1:

2000)地形图测量和小比例尺(小于1:

5000)地形图补测。

视原有小比例尺地形图与实际情况的相符程度和工作要求来决定是否对小比例尺地形图进行补测。

(二)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

2000,若设计及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局部地区施测1:

500比例尺地形图。

涉及到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居民点用地区域测绘比例尺不小于1:

500。

(三)地形图需施测整理区边界线,边界线必须闭合。

测图范围视情况测至边界线以外50〜100m。

(四)居民点内部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的内容,如路、桥、沟、渠、水井、水系、电力线、变压器等,应实地全部测绘;线状或带状地物通过居民点内部的部分应完整测绘。

(五)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

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水闸应测注闸底板高程,涵洞应测注涵洞底板高程。

桥梁应测注桥面宽度及桥梁跨度。

桥梁断面处应施测一个断面,包括桥孔、桥墩的断面形状及尺寸、桥下水(地)面高程和梁底高程

对于水井、独立树、涵洞、蓄水池、水闸、桥梁、变电站、信号塔、中转站、发射塔、输电铁塔、电线杆等重要的地物,应测注其位置坐标点,并填写重要地物调查统计表。

(六)道路及其附属物,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

并应标注路面高程、路基宽度及路面材料。

(七)水系及其附属物,应按实际形状测绘。

水渠应测注宽度、深度、渠底高程及材质。

水塘应测注塘顶边长、塘底高程及水面高程。

河道应测注水面高程及堤、坝顶高程,在高程变化明显及走向改变的地方应加密测注。

如项目涉及到河道整治等工程内容,河道每隔250m布设一个横断面,相邻两断面的底高差大于2.5m时,要加测一个高程变化点的横断面。

在河道宽度的突然变化处、建筑物处也应加测横断面。

河道两岸有防洪堤的要在堤外20m范围内加测地形高程点。

堤防每隔50m测一个堤防中心线高程。

每隔200m测一个堤防横断面。

(八)植被的测绘,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第十六条地籍测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籍测绘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进行。

土地利用现状测绘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地类划分应依照《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号)执行。

(二)实际用地类型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部分按实际用地类型标识,并加以注释。

第十七条权属界址线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

第十八条测绘过程中需要进行现状调查工作,以反映地物的属性。

此项工作由测绘单位负责,项目区涉及乡(镇)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填写规定样式的调查表。

调查表样式见附件1。

第四章测绘成果要求

第十九条未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测绘单位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成果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幅地形图五份,项目区地形图(拼接图)五份,调查表五份。

(二)测绘报告五份,包括方案设计书,质量检验报告,控制成果资料、控制网图、测绘规范要求的各种控制点点之记、埋石点展点图、埋石点成果表、图幅结合表,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上述成果电子文件数据光盘五份,其中包含转化为DWG格式图纸电子文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测绘成果图应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需要,具体要求见附件

2。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未按要求测绘或测绘成果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不支付测绘费用,直至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产品。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篡改数据者将视情节严重性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测绘单位压低报价或降低成果质量等恶性竞争行为,违者将被禁止进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业务领域。

第二十五条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业主有权中止合同,测绘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表1

地物

坐标

出水量

(t/h)

水位

(m)

配套功率

(kw)

井房结构

配套渠道状况

建成年代

灌溉面积

(hm2)

预计使用年限

(年)

备注

X

Y

1#水井

北京市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物情况调查表

调查人:

XXX

测绘单位:

XXX

检查人:

XXX

北京市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物情况调查表

地物

坐标

树种

直径

树龄

保护价值

是否名贵树种

健康状况

备注

X

Y

独立树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测绘单位:

XXX年月日

北京市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物情况调查表

地物

坐标

高度

(m)

宽度

(m)

设计流里

(m3/s)

建成年代

结构形式

破损情况

备注

X

Y

1#涵洞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测绘单位:

XXX年月日

北京市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物情况调查表

地物

坐标

长度

(m

宽度

(m)

容积(m3)

结构形式

来水情况

建成年代

破损情况

备注

X

Y

1*蓄水池

地物

坐标

高度

(m)

闸口宽度

(m)

孔径

(m)

结构形式

过水流量

(m3/s)

建成年代

破损情况

备注

X

Y

1#水闸

北京市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物情况调查表

调查人:

XXX

测绘单位:

XXX

检查人:

XXX

地物

坐标

跨度

(m)

桥面宽度

(m)

高度

(m)

结构形式

过水流量

(m3/s)

设计荷载

主要用途

建成年代

破损情况

备注

X

Y

1#桥梁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测绘单位:

XXX年月日

北京市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物情况调查表

地物

坐标

占地面积

(m2)

容量

(kvA)

供电范围

备注

X

Y

1#变电站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测绘单位:

XXX年月日

地物

坐标

高度

(m)

占地面积

(m2)

管理单位

备注

X

Y

1#信号塔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xx>测绘院

年月日

地物

坐标

走向

电压(kv)

电杆类型

备注

X

Y

咼压线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测绘单位:

XXX年月日

地物

坐标

走向

电压(kv)

是否军用

用途

资料是否秘密

备注

X

Y

地下电缆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测绘单位:

XXX年月日

地物

坐标

名称

建成年代

结构

使用单位

管理单位

是否具有保护价值

是否具有文物价值

占地面积

(m2)

备注

X

Y

重要建筑物

调查人:

XXX检杳人:

XXX测绘单位:

XXX年月日

附件2:

成果图要求

第一条电子文件图层设定(特指DWG格式文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共设14个层,层名按要求用中文名称。

(二)各层名称颜色按表1规定执行。

表1图层特性表

层名(简称)

颜色

CAD颜色号

居民点及附属建筑物(居民点)

(青)

cyan

道路、街区(道路)

(品红)

magrnta

水系及附属(水系)

(兰)

blue

地貌(地貌)

(品红)

Magenta

独立地物(独立地)

(红)

Red

高程点、控制点(控制点)

(红)

Red

计曲线(计曲线)

(亮黄)

30

首曲线(首曲线)

(土黄)

yellow

管线及附属物(管线)

(红)

red

地理名称(地名)

(白)

white

图廓及整饰层(图廓)

(青)

cyan

植被、地类界(植被)

(绿)

green

系统层(系统层)

(红)

Red

第二条为保证图幅的清晰整洁,部分图根控制点可以适当取舍,但每幅图

不应少于12个点,并且留下的点位要均匀分布

第三条图幅接边可在软件上相互调入邻幅的接边数据进行接边且保证接边无错漏。

第四条等级水准点、基本控制点的数据取小数点后三位。

第五条测绘成图时,还需要注意下列要求:

(一)图例绘制清晰,色调协调,地类界线明显,图例及色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区拐点应标注经纬度坐标和平面坐标。

(三)项目区内权属界线应标注清楚。

(四)排水涉及到的沟道、湖泊、外河等,需要标注堤顶高程、水位等。

区外道路应有与区内连接段。

(五)项目区电力线路要区分高低压线路并注明电压等级,根据调查注明项目区附近变电站。

(六)标注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和绘制土地利用结构表。

第六条图幅整饰满足下列要求:

(一)图纸左下角注记数字化测图日期、坐标系、高程基准。

(二)图纸右上角注明内部资料注意保管”字样。

(三)拼接图右下角设置图签。

注明测绘单位名称、测绘制图日期、测绘

人员、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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