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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任用――――――――――――2

第三章考勤――――――――――――3

第四章薪资――――――――――――7

第五章离职――――――――――――7

第六章奖惩――――――――――――8

第七章安全――――――――――――16

第八章保安――――――――――――20

第九章宿舍区管理―――――――――24

第一十章食堂――――――――――――25

第一十一章环境卫生――――――――――26

 

工作管理规则

一、总则

1、凡本公司员工之任用、考勤、离职、奖惩、安全、保安、卫生区、食堂、环境卫生等事项,均应遵守本规则。

其未规定者另以其它办法制订。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受雇于本公司从事工作获得报酬并签定合同之男女员工。

3、本公司之组织架构图,各单位岗位编制及干部考核办法由总经理室另行颁布。

二、任用

1、本公司新进人员须经人事证件查验,管理部面试,经用人单位确认方可录用。

2、被任用之员工不得有下列情况:

、未满十八周岁

、患有各种传染病

⑶、精神或心理不健全,或身体有缺陷无法胜任工作。

⑷、曾经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贪污公款,吸食毒品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⑸、曾在本公司服务而受过处分离职或开除。

(6)、未如实填报人事资料和使用伪造证明者。

3、经录用的员工,应向人事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并出示下列文件:

、身份证原件。

、镇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健康证》。

⑶、签订《劳动合同》。

三、考勤

1、新进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者,人事不给予计算考勤。

2、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应接受管理部安排入职前教育培训,其内容有: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简介、组织架构、基本礼仪、5S管理办法、产品流程”训练时间由管理部做好培训计划。

、新进员工须经试用,试用期为90天。

试用期间所担任之工作,经用人部门核定不能胜任者,予以解雇。

⑶、属严重违反厂规;有意损坏机器设备等,开除论处,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索公司损失。

⑷、本公司直接主管依级别高低区分为:

班长、组长、主管、部门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

⑸、本公司职员晋升依照平时考核及员工年资给予任免晋升,必要时须经过考试并进行面试予以晋升。

⑹、本公司人事升迁义案由各单位提报,经管理部考核,总经理裁定。

3、除经理级以上人员外,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

因疏忽未打卡,应开立“忘打卡申请单”经经理级(含)以上主管签字证明,于次日到人事文员处补签卡。

逾期末签卡者处5元/次,依此类推。

4、打卡规定:

、打卡时间:

打上班卡前30分钟之内有效,打下班卡后30分钟内。

未到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排队于卡机旁等待时间到后打卡,按早退处理。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则打卡无效。

⑶、已打上班卡不许再出厂门,不准许再进入宿舍。

⑷、下班后打卡,不可以打连卡,不可末打卡就先到饭堂就餐或回宿舍。

⑸、每月最多只可签二次卡,超过二次以上的按5元/次扣款。

5、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每月之出勤、休假、换班、公休假、法定假由部门经理提前根据订单状况作出调整,但必须知会管理部备案。

、法定假日如下: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超过上班时间1分钟以上视为迟到一次,月累计迟到超过五分钟以上,按每分钟1元扣款。

⑶、旷工迟到早退

1旷工是指无故缺岗,以及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超过30分钟的情形;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但不超过4小时内的按旷工0.5天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1天计算;每旷工1天扣除3倍工资(即旷工0.5天扣1.5天工资,旷工1天扣3天工资,由此类推)。

2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论处。

④、凡于下班前5分钟内擅自离开工作场所者视为早退,于下班前十分钟以前离开工作场所者视为旷工。

⑤、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当月全勤1/3;迟到或早退二次,扣当月全勤2/3;迟到或早退三次,扣除当月全勤;迟到四次,取消当月全勤并按旷工一天论处,依此类推,并依规定处罚。

)、加班申报规定:

1非上班时间,实际工作量不足半小时,不可申报加班。

2吃饭时间不可申报加班(机械连续运转之生产机台操作员除外)。

3环境整理不可申报加班。

4申报加班人员吃饭时间不可回生活区,违者依上班时间进入生活区处分。

⑤临时性加班,需要厨房预留饭菜时,由部门主管与管理部协调,加班人员吃饭时间不可回餐厅就餐。

6申报加班人员需确实于工作岗位工作,若发现申报加班人员因非公事   离开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者,依正常上班离岗处分。

6、各单位主管应如实审核申报加班之工作项目,不符要求之加班应不予同意。

、特殊情况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申请单”工作内容栏详细说明工作项目,

于次日上午10:

00前送人事单位。

⑵、特殊申请单未依规定送人事单位,不予计算加班。

⑶、虚报加班申请项目,将给予部门主管处分。

1、组长(含)以上干部12小时责任制,超过12小时,计算加班费。

2、各单位非星期日休假(如团休,轮休等),需填写“请假单”,事由注明“公  休”并呈经理级(含)以上主管签准后交人事单位方可。

否则以旷工论。

③、各单位依职务状况拟定轮班排班表,不得擅自更换。

7、请假

、员工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及《放行条》,写明理由、假别、日期及职务代理人签字后,经部门主管审批后,交人事核准后方可请假,如遇有急病,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要电告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并通知部门主管,事后必须出示镇级以上医生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请假审批权限

  主管1天、部门经理3--7天、总经理7天以上。

⑶、员工假别:

婚假、丧假、病假、公伤假、事假、公休假、产假、年假八种

①、婚假:

凡员工请婚假,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一般假期为7天),事后必须提交《结婚证》检验,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丧假: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继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给丧假八日,兄弟姐妹丧亡者给丧假三日。

事假员工必须检附死亡证书或死亡记载的户口记录。

③、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害或疾病确不能上班者可请病假。

未住院者,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住院者不得超过三个月;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总计不超过四个月。

员工普通伤病假超上述规定之期限,须以事假抵充,抵充后仍未痊愈者得以资遣。

享假员工必须附县级医院之诊断证明书于事实发生之三日内提出申请。

④、工伤假:

员工因公或职业灾害而致残,伤害者在其治疗、休养期间给予工伤假。

享假员工必须附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签准及县级医院之诊断证明书于事实发生三日内提出申请。

⑤、事假:

员工因事请事假依请假流程办理手续,一次最多不可超过3天,全年不得超过15天。

⑥、公休假:

员工按法令规定应给公休假者给予公休假。

员工因生产原因非星期日休假需经经理级(含)以上签准的《内部联络单》送至人事单位,三日以上须经理级核准,七日以上须总经理核准。

⑦、产假:

女员工到职满六个月以上者,可以请三个月的产假。

享假员工必须附县级医院之《出生证明》提出申请。

⑧、年假

凡进厂满12个月者给予年假7天,年假期间给薪方式如下:

     ㈠、年假7天日薪不扣,其它津贴依1/30扣除。

    ㈡、年假到未休假者,可于到假日起算3个月内予以补请年假,超过3个月未请年假者,于次月发放年假未休津贴,即7天底薪。

㈢、年假一次7天休完,不得分次休假(超过7日以事假论不可超过5天,并在假期将满前以电话向主管及人事报准备,否则以旷工论。

⑨婚假、丧假、产假及年假除按规定时限请假外,还可续请5天事假。

⑷、凡公司为加班时间,因故不能加班者,应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⑸、请假程序之其它事项参照“请假作业流程”

四.薪资(参照薪资管理办法)

五.离职

1、离职申请单领取办法

 离职申请单由管理部人事单位控制发放。

离职人员到部门文员处领取,各部门文员统一到人事单位处领取离职申请单。

2、离职手续

(1)、正常离职:

需提前30天由本人填写《辞工申请单》(需填写清楚工号、姓名和相关内容并加盖手印),呈部门主管、经理签准后直接交给管理部经理审核后,交人事单位办理。

(2)、凡员工离职未提前30天正常辞工者,公司将按工资总额÷30×未达天数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

(3)、旷工离职:

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结算薪资;一个月内旷工累计5天之员工,一年累计旷工10天之员工,属严重违反厂规,予以解雇。

3、离厂

(1)、辞工之人员必须在办完离职手续后17:

30前离厂,不可再进入工厂和宿舍。

(2)、凡被解雇、开除之员工,必须马上收拾行李到保安室等候发放工资,不可再进入工厂、宿舍和随意走动,在办完离职手续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立即离厂。

(3)、保安负责执行督促离职、劝退,开除人员离厂,对逾时不离厂者可采取强制措施驱其出厂。

离职、劝退、开除人员名单由管理部人事通知保安,再由保安将执行情况回馈至管理部人事。

(4)、薪资领取

1离职人员离职当天结清薪资,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大门保安室处领取工资      (当面点清,辨别真伪,离开双方不负责任)

2以下情形者不予发放薪资或扣发部分薪资

㈠、严重违反厂规者(如危及本厂员工,干部人身安全,影响本厂之生产秩序等),不予发放薪资。

㈡、离职人员未缴回公司财物者(厂牌扣50元)等等。

㈢、超过公司规定时间离厂者,不予发放薪资。

㈣、被解雇者十天内不回厂办理公物退还者,不予发放薪资。

4、其它事项

正常离职者在离职申请单签准后,而未到离职时间必须在本岗位上班,如有不服从调动,或因工作散漫影响正常生产者,故意制造事端者,部门主管可以辞退该员工,不结算薪资。

 

六.奖惩

1、奖惩种类

⑴、奖惩:

嘉奖(20元),小功(60元),大功(180元),奖金,晋升。

(2)、惩罚:

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10元)、“记过”(50元)、“大过”(100元)、降职、开除。

2、奖惩关系

⑴、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

⑵、三次警告等于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等于一次大过,达到三次大过,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立即开除。

3、奖惩流程

⑴、奖惩应由部门直接主管依据事实提出奖惩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⑵、经管理部调查,复核并签署意见。

(3)、管理部经理审核。

(4)、公告存挡。

(5)、备份送财务部。

4、员工有下列表现者,予以奖励:

⑴、节省原物料有显著成绩。

⑵、提出合理建议经施行有显著效果。

(3)、改善操作方法,能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4)、遇非常事故灵机应变措施得当,使公司免受或减少损失。

(5)、发明或改良各种生产设备,生产方法及其他业务上有关事项,经确认对公司有贡献。

(6)、对于徇私舞弊和损害公司利益之事,能事先阻止或报告或事后揭发,使公司免受或减少损失。

(7)、服务勤劳,忠于职守并无错误积压,堪为全体职工之楷模。

 (8)、能配合客户要求,深获客户赞许者。

(9)、缓和职工之间纠纷或改善公司内员工不良风气。

(10)、拾金不昧(视情况奖励)

(11)、其它优秀事绩,有详细资料证明者。

5、员工有下列表现者,予以“警告”处分:

(1)、在宿舍

(2)、在公告栏、宣传栏上乱写乱画。

(3)、早会迟到。

(4)、宿舍水电、风扇和空调等未依规定关闭且找不出责任者,该宿舍全体人员。

(5)、进出厂门,未佩戴厂牌。

(6)、上班穿拖鞋一次者。

6、员工有下列表现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放行外出未经核准逾时回厂者。

(2)、工作场所举止不端正者。

(3)、轮班人员未依规定打扫卫生者。

(4)、人事调动时,不依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未有人事通知离开原工作岗位者(处原单位主管“严重警告”处分)

(5)、厂牌与实际不符者

(6)、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私自更换床位。

(7)、接近上班时间,打完上班卡后未立即前往工作岗位开始工作者。

(8)、下班后,未即时打下班卡,而在其它地方逗留者。

(9)、上下班未依规定排队打卡。

(10)、上班时间、开早会、出入厂区及宿舍未按规定佩戴厂牌。

(11)、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妨碍他人工作,情节轻微者。

(12)、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主管同意私离开工作岗位者。

(13)、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渲泄个人情绪,骚扰同事。

(14)、仪容不整(含上班、集合和打卡未穿厂服等)。

(15)、穿拖鞋上班者。

(16)、在公司内乱涂乱写或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

(17)、办事不力,延误工作。

(18)、私自带饭进入宿舍者。

(19)、下班时未将所办业务或所用工具收拾妥当就离开工作场所。

(20)、两次(含)未参加早会者。

(21)、上班时间不穿工衣者

(22)、上班时间聊天、打闹、看杂志、听歌、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者。

(23)、吃饭时间大声讲话、不把饭菜喳清走、故意将饭菜倒在桌面上者。

(24)、在公共场所不穿衣服者。

(25)、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处直接主管“严重警告”一次。

(26)、伪造、涂改公司资料和仿效公司领导签名者。

(27)、在消防箱上和箱内放置物品,私自动用消防器材者。

(28)、消防器材周围长时间堆放物品未予清理者。

(29)、申报加班不确实,相应单位主管

(30)、吸烟区烟头未丢入指定位置。

(31)、5S稽查发现之缺失次日仍未改善者,单位主管“严重警告”一次。

(32)、其它轻微违规行为(管理部判定)

7、员工有下列表现者予以“记过”处分:

(1)、捏造请假事由,经查属实。

(2)、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或在公司内带头不守闹事,有事实证明者

(3)、浪费公司原物料,损毁机器工具,损失金额人民币500元以下。

(4)、出入公司时不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或对保安人员公然侮辱、威胁等。

(5)、在公共场所内喧哗,破坏肃静。

(6)、未遵守操作规范。

(7)、非正常使用康乐器材造成损坏,责任者“记过”一次,借用者照价赔偿。

(8)、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动用机械设备。

(9)、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有事实证明。

(10)、在工作场所吃零食。

(11)、工作时间偷闲、睡觉者。

(12)、无理由违抗上级工作安排。

(13)、未经许可,私带亲友进入厂区。

(14)、在公司工厂、宿舍内赌博。

(15)、未经主管同意,私自出借公司物品。

(16)、私闯他人寝室(非公事)。

(17)、未经主管调动擅自更换工作。

(18)、未按规定保养擦拭机器。

(19)、擅自进入办公室、保安室、仓库(非洽公进入)。

(20)、空白表单使用其他用途(废除表单不计)。

(21)、面条饭未吃完倒入菜渣桶(不可多盛,吃不完倒掉)。

(22)、耗用品换领,仓管人员未点交数量。

(23)、私自离开工作岗位(20小时以内),(含上连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用餐)。

(24)、私事使用公司电话,私接电源。

(25)、擅自离岗、串岗者。

(26)、不按公司就餐制度就餐,打饭菜插队者。

(27)、饭卡转借他人使用之双方。

(28)、擅自进入厨房或未值班吃夜宵。

(29)、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者。

(30)、私自补料、重制订单未呈总经理室核准而投入生产的相关责任人。

(31)、防器材消耗或配件损坏8小时内保养责任人没有申报者。

(32)、申请外宿人员,未依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者。

(33)、外宿人员未奉核准进入宿舍。

(34)、擅自动用、损坏公共设施。

(35)、非办公室人员非洽谈公事进入办公室(个人私事需到办公室时应统一汇总交部

务文员办理)

(36)、在厂区、宿舍有伤风败俗事件发生(如拥抱、亲吻等)者。

(37)、厂区内骑自行车者。

(38)、擅自使用饮水机水洗碗、洗手者。

(39)、其他不良行为(管理部判定)

8、员工有下列表现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1)、故意不按工作方法操作而影响生产效率或质量,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2)、浪费公司原物料及各种能源,损毁机器工具,造成损失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但该员一向表现良好者(管理部判定)

(3)、泄露机密公务(严重者开除论)。

(4)、在工作时间内制造私有物品。

(5)、遗失公司重要文件。

(6)、故意虚报、瞒报生产数据及事实真相。

(7)、偷窃其他部门之材料、半成品或成品。

(8)、辱骂管理干部、品管及保安人员,情节严重者。

(9)、违返工作流程,造成公司受损。

(10)、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致使公司财务外流。

(11)、未经公司同意,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含叉车及厂车)

(12)、贿赂公司干部以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严重者开除)。

(13)、私自伪造厂牌,扰乱公司秩序。

(14)、在宿舍内饮酒或烧煮食品。

(15)、随意离开工作岗位(20分以上)。

(16)、未经批准,擅自操作机器设备。

(17)、在公司厂区及宿舍聚众赌博、聚众闹事者。

(18)、上班时间睡觉者。

(19)、非火灾情况下,未经管理部经理批准,私自撕坏消防栓封条、动用消防水带

(20)、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规定。

(21)、未遵守操作标准造成设备故障,质量严重异常之损失。

(22)、驾驶叉车超速10Km/H。

(23)、未按公司规定而私自在车间动用明火者。

(24)、下班时间进入车间。

(25)、欺骗主管行为者。

(26)、偷用他人财物。

(27)、用水完毕后未及时关闭水阀。

(28)、擅自进入危险地区。

(29)、上班中嬉戏、打坐、三五成群聊天、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30)、作业员顶撞主管或不服从命令,下级主管顶撞上级主管或不服从命令(含值班主管)第一次予以“记大过”一次,第三次予以开除。

9、员工有下列表现者降职处分:

(1)、对公司有重大贡献,但因工作疏忽而违犯厂规被“记大过”两次以上处分者。

(2)、不能积极配合上司达成目标或对本职工作不能胜任者。

(3)、升迁人员不能胜任或多次违犯厂规者。

10、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属严重违反厂规,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

(1)、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

(2)、偷窃他人物品(严重者送治法办)

(3)、浪费公司原物料,损毁机器工具,造成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者

(4)、浪费公司原物料,损毁机器工具且平时表现不良者,不管损失金额多少。

(5)、贪污公款

(6 )、盗窃公司财物

(7)、在公司禁烟区吸烟或故意引火。

(8)、吸、食毒品

 (9)、加入不法组织。

(10)、在案犯、逃犯或被通辑之罪犯。

(11)、在公司内赌博者。

(12)、在公司内有吵架行为之肇事方或殴打行为之双方。

(13)、对本公司员工及领导干部威胁或有严重侮辱之行为。

(14)、利用社会不良分子解决公司内部问题。

(15)、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物料、产品及其它公物,重要文件或公告。

(16)、故意泄漏本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17)、私自收藏公司资料技术资料带入宿舍或带出厂外。

(18)、擅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他有损公司信誉之行为。

(19)、秘密受雇于其他公司,经查属实。

(20)、煽动或以强暴胁迫手段唆使他人怠工或罢工或集体离职者。

(21)、散布谣言,严重破坏生产秩序。

(22)、违抗管理人员之合理指令,并有公然侮辱行为,情节严重者。

(23)、遇有非常事变,借故躲避,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24)、一年内违返工作规则,被“记大过”三次,未能依规定抵销者。

(25)、主管或人事单位于任用员工时隐瞒实情,致使公司误用而使公司受损。

(2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别人索贿、受贿。

(27)、恐吓主管或同事。

(28)、擅自驾驶叉车、公务车、破坏机械设备。

(29)、仿造文书欺骗主管或公司。

(30)、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上无正当理由者。

(31)、工作不能胜任者。

(32)、假报个人资料或借用他人身份证者。

(33)、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

(34)、故意损坏公物者。

(35)、在公司内赌博者。

(36)、在禁烟区抽烟。

(37)、其他重大违规有事实者(管理部判定)

七、安全

1、工作场所安全

⑴、通风:

必要之门窗必须打开。

⑵、采光:

照明度不得眩目或感觉不适。

⑶、严禁穿拖鞋上班,严禁穿着易被机器卷入或钩住之宽松衣服,领带等。

⑷、易造成手伤害之工作,应戴操作手套。

⑸、驾驶叉车须经主管同意,驾驶员须受训合格,有上岗证明。

⑹、如发生紧急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

⑺、工作物件、工具、量具、夹具等应放置指定位置。

⑻、工务维修人员动用明火需事先填写动用明火申请单,呈权责人员核准后方可动用明火。

⑼、晚班非紧急状况严禁动用明火,如紧急情况,需有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亲临现场指导方可动用明火。

⑽、严禁焊工在多粉底或胶水等易燃物附近烧焊。

⑾、在车间烧焊时,应将易燃物移至距烧焊地五米外,并将灭火器、水、沙等灭火器材放在近旁,并有专人监护。

⑿、在仓库等危险场所烧焊,须请示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烧焊。

⒀、在高处烧焊时,要查看清楚下面有无易燃物和缝隙,以免引起火灾。

⒁、使用风焊时,应把氧气瓶和乙炔瓶隔开一定距离,确保气管,闸阀等无漏气时方可风焊。

⒂、在使用新器具前,应检查产品之电压级,频率是否符合,润滑油是否充足,固定件是否松动,转动部位是否灵活等。

⒃、在车间使用焊机时应于指定地点接线,严禁在照明插座照明线路上乱接线。

严禁使用与焊机容量不匹配之导线。

拆线时,应把原接线端与螺丝锁紧。

⒄、在高空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在光滑地面上使用竹梯时,要有防滑措施,严禁竹梯垫高使用,合并人字梯时应把拉绳张紧,以确保安全。

⒅、使用切割机等三相电动工具时,电源接线应牢固,以防接触不良造成马达烧毁。

⒆、电工带电作业时,应穿戴绝缘手套,穿长袖衣服,站在绝缘物上进行,严禁带负荷工作。

⒇、严禁在不了解机器构造及操作和程序之情况下修理机器设备,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拆除机器零件和电器部件。

(21)、电工安装应充分考虑电流负荷量,不得随便增加负荷。

(22)、电工在停电修理或安装电器设备时,应在总开关处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之警告牌以免发生意外。

(23)、机修工在现场修理机器需短时间暂时离开时,应在明显处挂“修理机器,严禁开机”警告牌以免发生意外。

(24)、机修工应勤检机器,严禁缺油、缺水故障运转。

(25)、配料员、研磨员、出料员,万马力机混合操作员应戴防尘口罩。

2、消防安全

(1)消防设备应由管理部指定人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并及时更换失效设施。

(2)、消防箱上、消防箱内禁止堆放杂物,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员工要熟知消防器材之放置情况及使用方法。

(4)、紧急照明持放位置应恰当,并经常检查。

(5)、瓦斯气筒应存放于阴凉处。

(6)、甲苯和胶水要分开放于阴凉处。

(7)、各车间应指派人员定期接受消防培训。

3、重要机器设备使用资格

高低电压装置和发电设备、锅炉、砂轮、混合机、万马力机、压力台、裁断机、电焊机、风焊等机器设备之操作人员须持有操作合格证或接受职前训练且列入记录,未经培训者严禁操作。

4、设备检查

(1)、锅炉安全:

检查缸体,安全阀、电磁阀、压力表、水位计,自动控制装置是否正常。

(2)、粉尘设备:

应定期检查通风设备运转状况是否良好。

(3)、高压容器应直立放置且固定,并标明所装气体之品名。

(4)、油罐应定期检查压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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