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民申字16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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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民申字1622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2009)民申字1622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

——申请再审人孙守辉与被申请人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16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孙守辉,男,193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田横镇沟里182号。

   委托代理人:

孙仁坤,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肯田横镇沟里183号,系孙守辉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2号绮丽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朱宗毅,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

卜红雯-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百胜餐饮集团P国事业部法律顾问,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九兜二巷26号703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鱼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汤臣国际贸易大楼71l室。

   法定代表人:

谢培正,董事。

   委托代理人:

曹爱民,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北里45号楼41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港汇中心二座12楼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苏敬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卜红雯,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法律顾问,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九兜二巷26号703房。

   申请再审人孙守辉与被申请人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礼公司)、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鲁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10月22日,孙守辉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11月25日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孙守辉委托代理人孙仁坤、肯德基公司和百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卜红雯、柏礼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爱民到庭参加了询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批准,本案审限延长至2010年7月30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孙守辉以肯德基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肯德基公司赠送给顾客的简易牙膏挤出器与孙守辉专利号为ZL200620115497.2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其行为侵犯了孙守辉的专利权,给孙守辉造成了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令肯德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孙守辉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孙守辉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孙守辉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柏礼公司和百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变更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孙守辉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对孙守辉的申请予以准许,并通知柏礼公司和百胜公司参加诉讼。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本案孙守辉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是一种名称为“简易牙膏挤出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孙守辉专利或者孙守辉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20115497.2,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3日。

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简易牙膏挤出器,其特征在于:

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其中框架梯形宽度较大的底为一长方形开口状,较小的底的中央部位设置较小的长条形开口,该长条形开口的长度略大于牙膏袋的宽度,开口的宽度略大于牙膏皮的厚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易牙膏挤出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梯形端面框架的长度为50mm,梯形的较大的底宽17mm,框架壁厚2mm,长方形开口的尺寸是长46mm、宽13mm,长条形开口的宽是Imm,长是46mm。

”孙守辉在一审庭审时明确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

   肯德基公司在答辩期内对孙守辉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两份专利说明书作为专利无效请求的证据。

孙守辉作为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

“证据l中公开的是中间有狭长空洞的长方体,与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述的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有很明显的区别,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并且,这种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l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孙守辉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即肯德基公司)提交的两份专利说明书均具备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均涉及梯形框架体形状。

采用梯形端面框架体和长条形开口能与牙膏袋的形状相适应,梯形端面框架体在整体结构上与请求人的证据存在区别,并且其客观上能够带来节约材料的技术效果,孙守辉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份专利说明书的结合仍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孙守辉的20062011549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孙守辉曾向肯德基公司购买食品并获赠名称为“奇奇环保牙膏夹”的被控侵权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系肯德基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从柏礼公司处购买,数量为20万个。

   孙守辉主张,肯德基公司作为赠品的被控侵权产品是由百胜公司统一采购,百胜公司应与其他两位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

孙守辉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人孙守辉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孙守辉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柏礼公司主张,孙守辉专利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孙守辉应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孙守辉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没有出具检索报告,孙守辉起诉的权利基础是不确定的,因此,法院应驳回孙守辉的起诉。

对此,孙守辉虽然没有出具检索报告,但是孙守辉专利在本案审理期间经过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可以认定孙守辉专利的有效性,孙守辉专利应受法律保护,柏礼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人孙守辉专利的保护范围

首先,要明确孙守辉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惑。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j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孙守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两项权利要求,孙守辉在庭审时明确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独立棚要求,即第1项权利要求。

分析孙守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包含以下必j技术特征:

1.梯形端面的框架体;2.框架梯形宽度较大的底为一长方形秀l状;3.框架梯形较小的底的中央部位设置较小的长条形开口,该长条形开l的长度略大于牙膏袋的宽度,开口的宽度略大于牙膏皮的厚度。

其次,分析被控侵农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也是一种I于挤出牙膏的产品,结合其产品说明书所图示的使用方法,被控侵权产品含以下技术特征:

A.卡通鱼形的框架体;B.卡通鱼形框架体内设置一长形内框架;C.内框架底部为一长方形开口;D.两个向上斜对的页片彼此相连,形成一长条形开口,两个页片分别与长方形开口底部两个较长的边连,与长方形内框架其他部分不相连。

最后,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征逐一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关于被控侵产品是否落入孙守辉专利的保护范围,肯德基公司与柏礼公司均提出了制侵权产品与孙守辉专利存在实质性不同的抗辩,同时柏礼公司还认为被描权产品使用的是已有技术。

由于柏礼公司以公知技术抗辩依据的证据超走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审法院不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一审法院肯德基公司、柏礼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的不同抗辩进行审。

依据对孙守辉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上述分将两者逐一进行比较,可以看出:

被控侵权产品比孙守辉专利多一项技征A,其技术特征B与专利第1项技术特征、技术特征D与专利第3项j特征不相同,其技术特征C与专利第2项技术特征相同。

依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

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 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的保护范围,还取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B.D与孙守辉专利第项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将牙膏袋经一较大开口从一长条形开口抽而挤出牙膏”是被控侵权产品与孙守辉专利共同的技术原理,但是实现这一原理存在多种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在一长方形框架内设置两个斜对页片的方式实现,孙守辉专利则是直接以梯形框架的方式实现。

孙守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表明“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孙守辉的该项陈述认定“梯形端面框架体”是孙守辉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维持孙守辉专利权有效。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孙守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本案中对孙守辉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对孙守辉专利的第1项技术特征即“梯形端面的框架体”做严格解释。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框架体为卡通鱼形,内框架为长方形,端面均不是梯形,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的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B与孙守辉专利第1项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孙守辉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页片恰恰形成梯形端面,同对具备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因此,完全落人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孙守辉的专利权。

对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页片必须与长方形开口底部两个较长的边相连才能形成固定的结构,从而具备挤出牙膏的功能,其端面应为类似中间开口的“W”形,并非孙守辉所说的梯形,因此,孙守辉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奇奇环保牙膏夹”缺少孙守辉专利的第1项技术特征,没有全面覆盖孙守辉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孙守辉的专利权,孙守辉对肯德基公司、柏礼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孙守辉未提供证据证明百胜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侵犯孙守辉的专利权,孙守辉对百胜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原专利法第五十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青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孙守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孙守辉承担。

   孙守辉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

1.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应为:

A.卡通鱼形的外框架;B.卡通鱼形的外框架内呈梯形排列的两个页片,用于挤牙膏的槽为梯形;c.梯形较大的底为一长方形开口状;D.两个梯形叶片较小的底为一长条形开口;E.该长条形开口的长度略大于牙膏袋的宽度,开口的宽度略大于牙膏皮厚度。

比对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可以看出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的第2、3、4项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c、D、E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B的梯形排列的叶片的两端虽然没有全部封死,但用于挤牙膏的槽是梯形,其主要结构为梯形,这与孙守辉专利技术特征1相同。

2.专利的作用要点主要是框架的梯形结构应适应牙膏袋的形状,由长条形开口挤压作用将牙膏挤出。

被控侵权产品也是将牙膏袋由尾端从长方形开口喂入,从长条形开口抽出,由于长条形开口的挤压作用将牙膏挤出,为了适J牙膏袋的形状同样将用于挤牙膏的槽设置为梯形,其作用重点也是利用长形开口的挤压作用将牙膏挤出,其手段与孙守辉专利相同,功能、效果基相同。

3.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认定采用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比中间有狭长空洞长方体客观上能带来节约材料的技术效果,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壁厚同样设制到了,同样能节约材料。

只依据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来判定不构“侵权与证据不符。

4.被控侵权产品输入牙膏袋的槽为梯形,其没有封死的部也应该呈梯形,而不应为w型,因为长方形的开口垂直于鱼形外框架,以不可能出现w型。

5.肯德基商标的中国区持有人是百胜公司,百胜公谢应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肯德基公司答辩称,肯德基公司赠送产品没有对孙守辉专利构成侵一审法院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柏礼公司答辩称,柏礼公司未超出举证期限。

即使一审中柏礼公司提的证据3、4超出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款,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

一审中柏礼公司在2008年11月13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椭不侵犯孙守辉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孙守辉专利的保护范围。

百胜公司答辩称,孙守辉所诉事项与其无关,百胜公司没有实施过侵行为,请求驳回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关键9 题在于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孙守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基本嘲 断思路是,通过被控侵权产品与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的对比,确定被控侵j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需要特另粥明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具体的技术特征形成,专利保护的是由该j术特征形成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该专利技术的技术原理。

因此,在判断被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特别强调要首先确定专利技术特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然后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孙守辉利技术特征进行逐项的具体对比。

   关于孙守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确定。

根 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一审法 据此将孙守辉专利技术特征归纳为以下三点并无不当:

1.梯形端面的框 体;2.框架梯形宽度较大的底为一长方形开口状;3.框架梯形较小的底雕央部位设置较小的长条形开口,该长条形开口的长度略大于牙膏袋的宽度,开口的宽度略大于牙膏皮的厚度。

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一审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确定包含以下技术特征并无不当:

A.卡通鱼形的框架体;B.卡通鱼形框架体内设置一长方形内框架;C.内框架底部为一长方形开口;D.两个向上斜对的页片彼此不相连,形成一长条形开口,两个页片分别与长方形开口底部两个较长的边相连,与长方形内框架其他部分不相连。

   关于进行技术对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比孙守辉专利多一项技术特征A,其技术特征B与专利第1项技术特征、技术特征D与专利第3项技术特征不相同,其技术特征C与专利第2项技术特征相同。

故根据专利侵权判定一般原则,本案在以下应着重考虑技术特征B、D与l、3是否构成等同。

1.在双方技术对比不构成字面相同的情况下,决定能否适用等同原则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陈述是否对本案造成影响。

本案中,在利用挤压作用将牙膏挤出的功能实现上,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在一长方形框架内设置两个斜对页片的方式实现,孙守辉专利则是直接以梯形框架的方式实现。

孙守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表明“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孙守辉的该项陈述认定“梯形端面框架体”是孙守辉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维持孙守辉专利有效。

因此,在涉及该技术特征的对比是否构成等同问题上适用等同原则应当严格,应当将孙守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表明的“梯形端面设计”作为其区别技术特征,这对于其专利有效具有重要意义,应对其在专利保护阶段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限定。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框架体为卡通鱼形,内框架为长方形,端面均不是梯形,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的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B与孙守辉专利第1项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2.从具体特征对比看,孙守辉专利技术特征3为框架梯形较小的底的中央部位设置较小的长条形开口,该长条形开口的长度略大于牙膏袋的宽度,开口的宽度略大于牙膏皮的厚度。

而被控侵权产品在对应技术特征上则体现为:

两个向上斜对的页片彼此不相连,形成一长条形开口,两个页片分别与长方形开口底部两个较长的边相连,与长方形内框架其他部分不相连。

二者在技术手段上是明显不同的。

根据有关专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同的判定需

2在该图中是指梯形端面,刁是指框架,也可以解释为框架里面存在一梯形断面2,因为附图1标记2秀指的面是六个面中唯一一个呈现剖开面的,所以用断面表示。

一、二审判善认定的端面是在框架体外部,是平面形状,该端面自身形不成长条形开口舞长方形开口,也不具备与牙膏袋相适应的功能。

2.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人多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孙守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框身体的内梯形,而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框架体不仅内部为梯形,外部也为梯形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简易牙膏挤出器,是框架体。

被控侵权产品是在长方舞“框架内”设置两个斜对页片的方式实现的,两个页片与“框架内”形成固 定结构,用于输入牙膏袋的端面为梯形,梯形较大的底为一长方形开口状, 较小的底的中央部位设置一长条形开口,该长条形开口的长度略大于牙膏袋 的宽度,长条形开口的宽度略大于牙膏皮的厚度,与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各特征完全相同,都是以“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的方式实现的。

两者 的使用方法也完全相同,都是将牙膏袋从长方形开口喂人,从长条形开口抽 出,采用梯形端面的目的也是为了适应牙膏袋的形状,其作用重点也是由于 长条形开口的作用将牙膏挤出。

3.禁止反悔原则不适合本案。

二审判决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孙守辉关于“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 料”的陈述认定“梯形端面框架体”是孙守辉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维 持孙守辉专利权有效。

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第12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 查决定书,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孙守辉专利权有效的依据是孙守辉专利权利 要求中明确记载的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而不是依据“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 约材料”认定的。

对于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给予认定,只是讲客观上能带来节约材料的技术效果。

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没有改 变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符合专利权人对创造性的陈述,被控侵权产品比 孙守辉专利更能节约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来严格解 释孙守辉专利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适合本案。

4.一审庭审中法官没有当庭比对孙守辉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二审判决未对 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也未就孙守辉指出的端面位置给予说明05.一审判决称孙守辉未提供证据证明百胜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与事实不符。

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百胜公司的全国性销售行为,孙守辉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查询柏礼公司增值税发票申请书,法官未予答复。

孙守辉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和说明书,产品名称为“奇奇环保牙膏夹”,产品实物有奇奇标识,说明书标有“肯德基”商标。

“肯德基”商 标持有人为美国纽约上市公司百胜全球餐饮集团,百胜公司是百胜全球餐饮 集团在中国成立的协作发展总部,是“肯德基”商标的中国持有者,百胜公司是主要侵权人。

   申请再审人孙守辉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孙守辉专利证书、说明书和附图复印件一份,共7页;2.第12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决定正文复印件,共7页;3.肯德基公司出具的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复印件,共1页;4.被控侵权产品“奇奇环保牙膏夹”说明书复印件,共1页;5.孙守辉专利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共1页;6.上企网址网站关于百胜公司介绍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1页;7.百胜公司网站首页网络下载打件,共l页;8.用于说明“梯形端面”的位置的l页图示。

其中,证据材jfl至5均在原审中提交并经质证。

   被申请人肯德基公司、柏礼公司、百胜公司在本院询问当事人时口头辩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守辉提出的申请再词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柏礼公司在本院询问当事人后还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

1.孙专辉声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其并未提供新证据;2.孙守辉对其专舞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其中框架梯形宽度较大的底岁一长方形开口状”随意进行解释,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昏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专利审查指南:

的规定,也不符合上述用语在相关技术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

3.孙守辉F称其专利附图1标记2是指权利要求l中的“梯形端面”与专利说明书具锚实施方式中的记载相矛盾。

根据专利说明书关于“其结构为一具有梯形断碡的框架2”的记载,附图l标记2很明显就是指“框架”,而不是指“断面’或“端面”。

若孙守辉坚持认为其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断面”与其权利要求1中的“端面”不同的话,则其权利要求1就没有得到其说明寺的支持,应宣告无效。

   本院审查查明,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

结合原审证据和布院询问当事人情况,另查明:

   在本院询问当事入时,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孙守辉提交的“奇奇环保牙膏夹”说明书复印件、上企网址网站关于百胜公司介绍的网络下载打印件、百胜公司网站首页网络下载打印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百胜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

   孙守辉专利说明书关于其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部分载明:

“如图l、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牙膏挤出器,其由塑料一体注塑成型。

其结构为一具有梯形断面的框架2,……”。

孙守辉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标记2指向框架体,并未指向框架体的任一端面。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的第12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

“合议组认为:

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l或证据2均具备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均涉及梯形框架形状,虽然请求人认为采用梯形框架体是常规选择,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故不能认定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证据1和证据2中也都没有给出同时采用梯形端面框架体的技术启示,采用梯形端面框架体和长条状开口能与牙膏袋的形状相适应,梯形端面框架体在整体结构上与证据l、2存在区别,并且客观上能够带来节约材料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仍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孙守辉主张的再审理由主要涉及如下三个问题:

1.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l保护范围的确定,包括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3.百胜公司与本案是否有关联以及是否应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

(一)关于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确定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之前,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简称原专利法),对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l的保护范围应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确定。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还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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