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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2.2职责分工

2.3指挥体系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报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目标

4.3响应要求

4.4分级响应措施

4.5信息报送

4.6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5.2经费保障

5.3通讯保障

5.4制度保障

5.5宣传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7监督问责

7.1督导督查机制

7.2责任追究

8预案演练

9附则

9.1预案解释

9.2实施日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领导、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信息公开、监督问责、预案演练、附则9部分。

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l.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成立滨州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传媒集团、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及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市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预报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督导督查组。

1.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事务;接收、上报预测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预警预报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按照预警预测会商机制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并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应急处置组

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路局和滨州供电公司组成。

负责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

4.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传媒集团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5.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组成。

负责指导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健康防护工作。

6.专家咨询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7.督导督查组

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路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组成督导督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预防、应急响应、督导督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2.2职责分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2.3指挥体系(见图)

应急指挥体系图

 

专家咨询组

医疗防护组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组

应急处置组

预警预报组

指挥部办公室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是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监测预报

3.2.1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对空气污染物和气象状况进行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2预报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3.2.3会商

组建专家咨询组,根据监测预报结果,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达到预警等级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3),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2发布程序

当接到启动预警的建议后,指挥部办公室于2小时内完成《滨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4),报请有关领导签发。

蓝色、黄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由滨州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滨州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

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指令,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内容包括:

重污染天气出现时段、应急响应时间、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等。

针对企业、社会的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3.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预警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若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标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4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警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提交指挥部办公室。

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审批后,按照发布程序解除,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5区域应急联动

全面履行京津冀“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当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根据环保部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应急响应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响应要求

4.3.1减排核算。

各响应级别减排比例按日排放基数核算。

日排放基数为年排放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

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按照120天折算;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按照365天折算。

年排放基数包含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按照冬季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确定比例上限。

另外,实施季节性错峰生产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当年已经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和列入本年度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污染排放源,不纳入年排放基数。

年排放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4.3.2减排清单。

各县(区)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固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开放源。

固定源主要筛选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治理设施水平低、运行状况差、生产工艺落后,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移动源主要筛选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包括柴油车、国Ⅰ和国Ⅱ等高排放车及施工工地、道路作业、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等。

扬尘源主要筛选混凝土搅拌、建筑拆房、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未硬化工地路面清扫、主干道路和易产生尘土路段等。

其他开放源主要筛选装修喷涂、燃放烟花爆竹等。

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应剔除以下7种类型的企业或行为:

僵尸企业,虚假企业,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锅炉,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4.4分级响应措施

4.4.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错峰运输

(1)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限产或错峰生产。

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对全省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绩效评估结果,实施错峰停限产。

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

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期间应停产。

(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错峰停产时间为12月至次年1月)、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

电解铝企业采暖季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4)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按照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同时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4.4.2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适当调整空调温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

城市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

①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

②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降低污染物排放;也可通过调整生产周期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实施停产;增加堆场料场洒水频次,减少起尘量。

④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堆场、料场增加洒水频次,降低起尘量。

4.4.3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符合应急减排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治污效率,或调整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

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

①进一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

②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

③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及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火电机组进一步提高治污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20%及以上(较山东省超低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⑦石化、化工、医药、橡胶等化工类企业,通过减少进药量或关停部分工序(反应釜)限产10%。

⑧火电、钢铁、焦化、有色、水泥、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⑨环渤海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4.4.4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

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

①城市建成区、县(区)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②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③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全部停产。

④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火电机组进一步提高治污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及以上(较山东省超低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⑤石化、化工、医药、橡胶等化工类企业,通过减少进药量或关停部分工序(反应釜)限产20%。

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采暖季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要求,采暖季外,当发生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参照采暖季错峰生产要求采取停、限产措施。

4.4.5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

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

①城区道路保洁在正常工作基础上,洒水降尘作业频次提高1倍。

②彩钢板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全部停产。

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火电机组进一步提高治污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及以上(较山东省超低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④石化、化工、医药、橡胶等化工类企业,通过减少进药量或关停部分工序(反应釜)限产30%。

⑤停止建筑、道路、水利、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4.4.6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5信息报送

应急指令下达4小时内,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5:

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6:

00前报指挥部领导。

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报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之后每日12:

00前上报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总结等。

4.6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作总结报指挥部办公室。

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4)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要按照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要求,做好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切实保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顺利有序实施。

5.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总结、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费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4制度保障

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减排目标,确保应急响应效果。

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进行更新修订。

5.5宣传保障

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情况,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应急措施效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不断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5.6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医疗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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