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以我国食品企业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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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以我国食品企业为例

摘要

要想使得我国市场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下去,做好道德以及法制建设工作是前提。

加强道德建设可以让经营者从自身思想方面改善对市场竞争的看法,从而主动的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法制建设可以对经营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进而使得经营者由于畏惧法律而不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本文主要以我国食品企业为例针对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展开研究,文章中首先介绍了市场竞争中道德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其次介绍了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以及案例介绍,然后介绍了从食品企业案例对市道德和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最后介绍了完善我国食品市场竞争道德与法制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

市场竞争;道德;法制建设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目的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力也就越来越大,企业不仅仅需要面临国内企业的竞争,而且还要面临来自国外企业的竞争,这对本国企业长远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企业要想发展下来则必需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水平。

而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其中既有违背伦理道德的问题,也有违背法律制度的问题,不少企业为了获得短期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最后一旦被曝光出来,那么企业之前所做的努力也都“付诸东流”了。

可见我国市场竞争方面关于道德以及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良好解决,那么势必会对我国企业形象、口碑以及健康稳定发展造成影响,对此本文专门针对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展开研究,希望通过此次研究能够找到市场竞争中出现不正道竞争的原因,并对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提出科学的对策。

1.2研究意义

1.2.1现实意义

随着当前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大,不少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水平,开始采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

这种现象一旦太普遍不但会导致我国企业品牌形象受损,而且也会打破市场平衡,从而不利于企业健康长久发展。

本文通过对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展开研究,文章中通过采用列举案例的方式说明了企业所存在的违背道德以及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后又分析了产生这种不良竞争行为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通过此次研究不断有利于反映我国市场竞争中关于道德和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为我国市场竞争中道德和法律制度完善提出指导性方案。

1.2.2理论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力也逐渐增加,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水平,难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市场竞争中道德和法律建设成为了国内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不过当前我国关于企业市场竞争道德和法制建设方面研究文献还不够丰富,很多文献所研究的内容太过于肤浅,所研究的内容在深度上明显不足。

因此,本文通过对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展开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并且也为我国市场竞争道德与法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二章市场竞争中道德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2.1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道德是人与人相处、企业与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基础,加强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培养人的素养,进而创造出良好的社会风气。

当前我国正在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企业竞争中存在的不道德行为还比较多。

建立市场经济对于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并且促进社会积极健康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好处。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忽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因此其中自然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缺陷。

比如,在强调个人利益的当今社会背景下,每个人、甚至每一个企业都将利益看做一切行为的出发单,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只将自身的利益,而不讲社会的利益,一切都以自身企业作为核心。

进而导致一部分企业为了给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产生了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

哄抬物价、坑蒙拐骗、以权谋私、走私、制造伪劣产品等等。

这些人对于物质的欲望无限膨胀,进而超出了自己道德的约束力,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也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很大侵害。

对于这种现象,通过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思想观念,提倡以公平、平等为原则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来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外开放是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开始实施的国策,通过对外开放,西方国家一些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以及企业营销思想都引进到我国。

但是,对外开放之后,西方国家很多不良的思想也进入到我国,进而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影响。

比如,利益至上思想、享乐思想、个人主义思想等,这些思想一旦侵入我国公民之后,会使得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择手段,并且也不顾社会利益以及集体利益,进而导致我国传统道德文化逐渐埋没,现代企业道德观严重缺失。

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是促进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公平性、透明性、合理性的前提,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

2.2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法制建设也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更高。

但是这种资源配置功能要想有效的发挥出来,则必须建立在合理而又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上。

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需要利用法制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完善的法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运行规范性具有保障作用,同时法制对于市场经济运行具有调节、管理、组织等作用。

比如,市场经济一定要承认主体多元化的特点。

市场经济下的主体包括很多,比如:

私营企业、混合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等等。

针对这些企业都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法规来保证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主体之间所签订的自由、平等的契约。

但是这些契约的履行以及形式等都是建立在相关法律基础之上的,契约的有效性也是有法律法规来保障的。

市场经济中时时刻刻都存在着竞争,每一个企业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同其他企业之间展开竞争,因此为了确保竞争秩序的稳定性,就需要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

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总会有一些企业贪图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

盗取他人的商业机密、设立虚假商品信息、指导伪劣产品等,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确保竞争公平性,一定要采取法制措施。

市场经济具有统一性,要求形成一个庞大的国内市场,而且整个市场体系也都按照原则来运行,因此也就要求所有的市场都服从同一个法律制度。

另外,市场还具备开放性。

市场开放性即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整体规模也会随之扩大,并且会突破国家界限,并且还会和国际经济之间联系在一起。

因此,要想使得本国企业向外拓展,则必须要重视对法律制度的建设。

另外,通过利用法制手段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第三章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以及案例介绍

3.1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将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主要归纳为如下这几种类型:

1、虚假标示行为。

虚假标示即是指企业通过采用假冒、伪造、仿造等各种手段来对商品的信息进行编造,其中包括原料、生产日期、制造者、生产地等,从而诱导消费者来购买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可以分为欺骗性质量标示以及商业混同行为等。

商业混同行为指的是通过采用仿冒、假冒等各种手段来使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同对方的商品以及服务混淆,进而所产生的竞争行为。

欺骗性质量主要是指在商品包装标识上所写的商品信息与商品真实特点不符合的竞争行为。

而欺骗性质量标示和商业混同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欺骗性质量标示是通过隐瞒自身商品的真实质量来欺骗消费者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业混行为是指通过冒充他人的商品信息来欺骗消费者购买的行为。

2、经济垄断行为。

企业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规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的行为,而将其他企业挤出市场,从而产生的竞争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

指的是行政部门通过滥用自己的职权来约束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通过赠送财务等方式来收买相关人员,进而获取商业交易机会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企业通过编造商品宣传语,导致消费者该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所产生的竞争行为。

6、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客流量,违背市场规则,刻意底价售卖的竞争行为。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指经营者在未经他人的允许下,采用特殊的方法获取他人商业信息的行为。

3.2我国食品企业违背道德以及法制的竞争案例研究

案例一;

某市A、B两家大商场,都处于闹市区。

近时期来,由于A商场经营有方,货真价实, 价廉物美,颇受顾客欢迎,A商场销售额直线上升。

而处于A商场对面的B商场顾客很少光顾, 效益欠佳。

随着一段时间的推移,在本市报纸上的读者来信中登有一些消费者到A商场购物 遭到服务员的冷遇,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在A商场买到了假货,退换都不允许等等。

于是A 商场效益受损,B商场顾客盈门。

为此A商场经理专门到报社查询这些读者来信,准备让职工 亲自登门道歉以避免更大的影响。

当将这些读者的来信地址一一查出后,发现其中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来信地址都是B商场职工的地址。

A商场经理非常气愤,找到了B商场的这些职工, 当问及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时,B商场职工回答这些做法都是他们的经理让做的。

A商场经理告到法院,要求B商场经理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挽回损失、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 济损失。

案例分析:

在本则案例中:

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实,不得捏造, 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 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2000年4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商局根据鹤岗市顺品公司的投诉,依法对鹤岗市鹤利斯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仿冒鹤岗市食品公司双鹤牌老传统红肠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鹤岗市食品公司于1997年8月推出了自行研制的双鹤牌老传统红肠。

该产品以其独特的口味和良好的质量,一投放市场便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产销量不断增加,很快成为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

为使消费者能更好地识别该产品,扩大市场份额,1999年下半年,鹤岗市食品公司又为这种产品重新设计了更具特色的包装装潢。

鹤岗市鹤利斯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香肠等食品生产的企业。

为扩大自己香肠产品的销量,该公司模仿鹤岗市食品公司产品包装装潢设计,并于2000年2月委托他人印制了20000个新的包装装潢用于包装自己的香肠产品。

经将两家企业的包装装潢进行对比分析,整体印象近似,即两装潢的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近似,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至调查日止,鹤岗市鹤利斯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共销售使用这种包装装潢的产品1156.5公斤,获利2336.13元,尚余6120个包装装潢没有使用。

案例分析:

鹤岗市食品公司双鹤牌老传统红肠具有一定知名度,是知名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是特有的包装装潢。

鹤岗市鹤利斯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与鹤岗市食品公司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鹤岗市工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尚未使用的包装装潢予以收缴并销毁。

第四章从食品企业案例对市道德和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

古人云:

“民以食为天”,食品自古以来都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只有食品安全、充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人们的幸福指数才能够提高。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食品行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崛起,食品行业发展速度与我国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建设速度以及企业家的道德水平提升速度没能达到一致水平。

进而导致近几年,我国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事件频频发生,比如最著名的“瘦肉精”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类似事件还有很多,这些事件的出现:

一方面,说明现在企业家道德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严谨,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还不够。

通过对前一节中食品企业竞争案例分析,下面笔者对市场竞争中道德和法制建设问题展开思考:

4.1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1.2对人们的需求和欲望缺乏正确指导

人的欲望以及对物质的需求没有好坏之差别,因此如果能够对其进行正确引导的话,那么就能够充分激发出人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市场良好发展。

而如果对人的欲望过于放纵的话,那么将会导致人产生一种唯利是图的思想,同时也会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一些破坏性行为。

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中,习惯于将人的欲望看做是一种消极的东西,因此对欲望一味的给予否定,并极力去限制,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人的欲望被压制出,因此人的积极性也无法发挥出来。

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非常重视,同时也提倡对每个人的需求给予尊重,改变了传统的思想道德观念,使得人的欲望不再受压制。

但是这样一来也会导致一部分人对“欲望追求”观念产生误解,有的人开始过于强调个人主义,几乎完全摆脱传统思想道德的约束,进而慢慢产生功利主义思想、拜金主义思想等等,为了利益不屑做采用各种手段,导致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4.1.3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道德建设没能跟上脚步

我国目前就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旧的体制以及思想开始打破,新的制度以及思想正开始逐渐建立。

然而,新的市场竞争方面所需要遵守的道德准则以及道德思想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在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后,新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形成,市场竞争制度以及立法等都存在不完善之处,竞争者只关注于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竞争水平,而不关注自己需要为社会、为公众、为市场承担的责任。

4.1.3对不道德竞争行为缺乏有力监督

一方面,当前我国舆论对于市场道德建设方面的引导力度还明显不足,对于一些不道德的市场竞争行为没能给出有力的抨击。

甚至现在好些人开始提出各种质疑,比如“改革开放之后,还要不要一如既往地将雷锋精神传承下来。

”、“市场经济要不要由道德来制约”等等,这些疑问充分说明了现在市场竞争中不道德的风气越来越盛了。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市场竞争当中所存在的不道德竞争现象惩处力度不够,有时甚至还会对这种行为包庇纵容,从而导致市场竞争中不道德的竞争行为更加猖獗。

另外,群众对于这类现象缺乏自慰意识,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这些企业为了给自己谋取利益不择手段,最后导致恶性循环现象。

4.2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4.2.1民事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就民事违法性质来看,如果受害人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通过民事责任来弥补其损失,进而避免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犯。

因此,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民事法律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如果仅仅以民事法律来追求经营者的责任,很显然是不够的。

因此,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有时候也会存在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他人的竞争权益造成侵害,而没有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侵害。

针对这种情况而言,如果将其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去追究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十条中就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条款,从该条规定中能够看出我国关于市场竞争中民事法律制度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民事赔偿责任单一以弥补损害为原则,难以对侵权行为真正起到制止以及惩处作用。

由于在民事法律在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有的经营者会处于侥幸心理将赔偿算到“经营成本”里面。

对此,针对这些侵权行为,不能仅仅让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还需要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块,虽然为受害者赋予了控诉权利,但是受害者在控诉过程中一定要证明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为自己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或者这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不过我们一定要指导。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侵权现象和一般侵权现象之间存在差异:

不正当竞争所构成的侵权中有时包含民事侵权,有时并不包含民事侵权。

比如针对低价销售行为如果采用民事侵权理论去追究的话,则会比较困难,最后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4.2.2行政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21条到底30条都是关于行政责任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发挥着很大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公共权利,行政权的行使是建立在符合市场规律、满足市场干预必要条件基础上的。

因此,该法律中对于经营者行政责任的要求也都是建立在一般性的市场规律基础之上的。

就当前情况来看,个人认为我国市场竞争中行政法律还存在如下不完善的地方:

第一,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体经济形势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而我国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很多地方难以适应市场的要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很多竞争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处罚的力度过轻。

比如在该法律第24条中表明: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1万元到20万元之间的罚款。

又比如在第28条中:

针对被执法机关所暂停销售、转移、藏匿的物品,如果经营者擅自销售、转移、藏匿的话,处罚一倍到三倍之间的罚款。

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来说,上述这些处罚力度显得比较轻了。

另外,这些处罚制度中,关于处罚程度的具体计算标准并没有详细阐述,这就导致不利于根据具体的类型以及情节来确定罚款额度。

处罚力度过轻不利于对违法竞争者造成明显威慑作用,进而不利于对市场环境管理。

第二,在监督检查手段方面存在不足。

在《反不正当竞争》第17条中,虽然明确表面检查人员具有查询、调查资料以及责令被检查者不得随意转移或者销毁财务的权利,但是检查人员却没有允许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从这就能看出行政法律在关于强制性手段方面存在不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市场竞争中存在的违法竞争行为屡见不鲜,而且很多违法进行行为不论在其手段方面还是情节方面与当前法律中的描述有些出入。

再从处罚的形式而言,仅仅没收违法商品、罚款以及没收营业执照等几种处罚方式,处罚的方式显然比较单一。

4.2.3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关于市场竞争中违法竞争行为刑事责任考察过程中需要参考我国的《刑法》。

我国《刑法》经过二次调整之后,原来很多针对违法竞争行为所提出的处罚规定都被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比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假冒标识行为进行规定。

在《刑法》中提到,如果该情节严重者,会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虚假广告规定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刑法》中也提到:

如果该情节严重者,会予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市场竞争在,虽然所有违法法律的竞争行为都会对受害者造成利益损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会受到刑法处罚,而是当情节足够严重时才会受到处罚。

那么关于接下来的问题就来了,当情节的严重性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时才算是违法呢?

这个问题一定要深入探究,因为这关系到最后惩罚的力度以及犯罪行为的判定。

但是在《刑法》中关于“情节”严重性的评价标准并不具体,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关于市场竞争中的违法竞争行为规定还是有些粗糙,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第五章完善我国食品市场竞争道德与法制建设的思路

5.1完善我国市场竞争中道德建设思路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道德规范与经济发展之间是相互适应的,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道德建设对市场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道德建设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5.1.1教育引导,增强全名道德意识

只有保证广大群众具备履行道德的意识,并且也懂得了如何利用道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才能够建立适应市场的经济规范。

对此,一定要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既要让公众看到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道德缺失问题的严重性,也要让公众意识到当前社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在对公众展开教育引导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两个误区:

第一是:

“替代轮”,该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以经济利益为主,而以道德为辅。

应该要正确认识道德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道德和利益是同等重要的,不能将利益放在第一,将道德放在第二。

等价交换理论只是市场交易中的一项原则,并不能反映道德在社会中功能。

因为在实际商品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东西不能被商品化,比如良性、尊严以及人格等。

第二是“淡化论”,该理论认为在市场交易当中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要高于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对此,一定要对道德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有正确的认识,道德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是同等重要的。

法律制度在对人们行为约束过程中是强制性的,而道德建设则是通过公民自我进行约束,因此一定不能忽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5.1.2大力培养典型,扶持正气

常言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社会道德建设过程中树立“榜样”非常重要。

在上个世纪,一般都以雷锋、焦裕禄等人无私奉献的人作为榜样,这些人的行为、品德影响了整整一代人,对人们道德思想教育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帮助。

而新世纪以来,也陆陆续续出现大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默默奉献的普通人民以及乐于做慈善事业的企业家等,这些人都可以作为群众学习的榜样,通过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进而推动道德建设。

5.1.3增强媒体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在一些公共媒体平台上发布言论来对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舆论的发布者可以是政府部门人员,也可以是普通民众,通过舆论能够对于社会上所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及时披露出来,从而有利于维护公民自身的利益

与行政监管以及法律监督相比而言,媒体舆论监督所花费的社会成本相对更低一些。

舆论曝光只是一种间接处罚,它与直接处罚有所不同。

不过实践证明,通过这种间接惩罚的方式所带来的后果甚至要比通过司法手段所带来的后果更加有效。

因此,如果从长远的角度出发的话,舆论监督对于商业主体行为道德的约束力度更强一些。

媒体监督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媒体相关产品来报道信息,使得市场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从而方便于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判断,避免交易双方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

第二,媒体监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进而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

因为在市场环境下,每个企业都讲究“声誉”,声誉是他们的生存之根本。

如果媒体披露出某些公司有做假账的行为,那么就会迫使这些企业重新调整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媒体约束作用的体现。

增强媒体舆论监督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出发:

第一,媒体需要将民众的信息及时传递出来,比如在接到民众的举报信息之后,就应该第一时间利用其公信力来为民众说话。

媒体舆论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能够披露出及时、完整的信息,而且也表现在其具备良好的公信力。

很多民众在遇到不法现象之后,第一时间会请求媒体披露,这不但体现了媒体在人民大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体现了媒体舆论所产生出来的社会正面效应。

第二,媒体一定要发挥出自身的自主权。

如果媒体一旦发挥出自主权并加大对社会在不公平现象的调查力度的话,相信终有一天更多的事情都会水落石出。

就像2008年所发生的一起轰动全国的毒奶粉事件。

正如2008年发生或的一起轰动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众所周知,在毒奶粉整个事件调查过程中,媒体在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不论面对任何事,如果能够给予媒体足够的权利让其公开报道的话,那么有助于查清事情的真伪,并及时披露企业存在的不道德行为,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

第三,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自身素质。

新闻媒体的责任之一就是检举社会中存在的不道德行为。

作为新闻工作者,一定要认清自己身上所承担着的职责,一定要勇于承担责任,并积极发挥自身在舆论监督方面所起的作用,针对企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或者有损社会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对其披露。

另外,新闻工作者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不断提升自己的监督水平。

舆论监督对于揭露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新闻工作人员,一定要将自己的监督视角放在社会以及政府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方面,在披露过程中也要针对群众密切关心的、典型的、对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大的事件进行披露。

重点监督民众普遍反映的问题或者反映力度强的问题,做好监督工作要以提高监督质量为前提,尽量使得自己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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