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英文范文国际收支申报英文全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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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英文范文国际收支申报英文全称

国际收支申报英文范文国际收支申报英文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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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报。

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号码。

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

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

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

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

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

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基础信息指的是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收支的定义为:

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系统的记载了在一定时期内经济主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

大部分交易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

去中国银行收汇时,

会出具一式三联的申报单,

根据申报单银行开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单据内的第一行申报号码就是你所要的国际收支申报号,

其实国际申报号,是你填《企业一般批次核销报告表》上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号码,

这个号码共22位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收款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___《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___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后果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因此,如果入账汇款的收款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同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外汇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

参考: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

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应当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涉外收付相关凭证。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___》(汇发[xx]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___》(汇发[xx]65号)。

]

第三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第四条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账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第五条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文件的同时填写相关对外付款申报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由收款行/付款行负责编制。

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银行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进行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和开发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___》(汇综发[xx]48号)。

第八条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业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封面应列明:

申报单类别名称、留存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条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后送同级外汇局。

封面应列明:

申报单类别名称、办理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一条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2年。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外汇局及银行应将超过保存期限的数据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

银行和外汇局应逐日备份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具体申报信息予以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报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

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反馈给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申报主体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银行。

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五条银行发现所报送基础信息有误时,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则必须通知申报主体重新申报。

银行删除已上报数据(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信息的删除见网上申报部分)须经外汇局核准。

第十六条银行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修改该信息。

其中,以录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修改;以接口导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第十七条外汇局对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申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银行按本操作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八条《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2.1),由银行自行印制并提供给机构客户使用。

第十九条凡在任何一家银行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均应前往业务经办银行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出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___》(汇发[xx]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___》(汇国发[xx]5号)。

第二十条银行应对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若该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机构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该机构的联系人、___、传真补充录入后发送至外汇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2)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银行应将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银行应根据该机构客户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将该机构客户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三条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机构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四条《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基本要素如有变更,机构客户应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办银行核对无误后,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和银行可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相应的修改。

外汇局分局若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有误,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若该机构实行网上申报,外汇局应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发送到网上申报系统。

申报号码指由境内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计22位。

1至6位为地区标识码;第7至10位为金融机构代码;第11至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xx年8月28日的日期码为030828);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营业部门的当日业务流水码。

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流水码编制规则:

涉外收入对公:

N001-N999,P001-T999,涉外收入对私:

U001~W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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