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992469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2.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x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图一:

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

图案

图二:

安全认证标志

 

 

图一:

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图二:

安全认证标志图案

注: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CCC认证,已获得CCEE认证的产品,只有在《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

范畴的产品,CCEE认证在认证依据标准一致的情形下,能够转换为CCC认证;认证依据的标准不一致的,如增加了EMC标准检测要求的,要补做差异部分,方可进行转换;不在CCC名目范畴的产品是不能够转换的。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

你可选择你感爱好的内容或下拉文本以便通读本文。

1.总则

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治理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治理

5.罚则

6.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爱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按照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爱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公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返回到顶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治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公布《名目》。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治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和谐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咨询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名目》;

(三)制定和公布《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名目》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公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专门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名目》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返回到顶部》第三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名目》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条《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按照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有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按照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一)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名目》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判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名目》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能够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名目》中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名目》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有关合同副本;

(三)申请人托付他人申请《名目》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托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托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托付书、托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有关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样情形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是证明《名目》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申请人;

(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认证标志是《名目》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治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

第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名目》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临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然而不需要赶忙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显现严峻缺陷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因显现严峻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申诉。

《返回到

顶部》

第四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的监督治理;

(二)按照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畴内实施《名目》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

(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报送《名目》中产品认证信息;

(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隐秘和技术隐秘,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名目》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九)不得按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名目》中产品认证证书;

(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名目》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平处理指定范畴内的《名目》中产品认证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获得《名目》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连续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保证销售、进口的《名目》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四)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五)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七)同意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返回到顶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名目》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能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

第二十六条《名目》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返回到顶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等具体治理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讲明。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返回到顶部》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

序号

产品类不

认证产品适用范畴

认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

有关标准对应的国际标准

1

电线电缆(共

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

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2

电路开关及爱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3

低压电器(共

9种)

漏电爱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

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爱护装置[爱护器类:

限流器、电路爱护装置、过流爱护器、热爱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

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操纵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操纵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4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5

电动工具(共

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铳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6

电焊机(共

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

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

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旱焊枪、电焊钳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

18种

2.电风扇:

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

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6.电热水器:

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

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真空吸尘器:

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

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兀件的电器

10•电熨斗: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纳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能够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

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

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

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8.电饭锅:

采纳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8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

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

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

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9

信息技术设

备(共12种)

微型运算机、便携式运算机、与运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运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运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10

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灯具、镇流器

11

电信终端设

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一般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治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

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子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

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

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储备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12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汽车:

在公路及都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摩托车:

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

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13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汽车轮胎:

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

载重汽车轮胎:

(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摩托车轮胎:

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14

安全玻璃(共

3种)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15

农机产品(共

1种

植物爱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16

乳胶制品(共

1种)

橡胶避孕套

17

医疗器械产

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18

消防产品(共

3种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操纵器、消防联动操纵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19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