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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

国际经济法

 

 

第1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EL)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有关学说

(一)狭义说

1.观点: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2.代表人物:

施瓦曾伯格(英)、卡欧(法)、金泽良雄(日)

3.评价:

严重脱离了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

(二)广义说

1.观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代表人物:

杰塞普、斯坦纳、瓦茨(美);我国大部分学者

3.评价:

从实际出发,更能反映客观规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一)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1、从历史发展看,个人、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从客观实际看,个人、法人的跨国经济交往占重要地位

3、国际经济关系是统一体

(二)范围(多种法律规范)

1、由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决定

2、由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特殊性决定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主体的复杂性:

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等不具有公法上的管理权限,只能基于私法规则参加国际经济交往。

3渊源的多样性

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

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

既包括强行法规范,也包括任意法规范。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

一、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conventions,whethergeneralorparticular,establishingrulesexpresslyrecognizedbythecontestingstates;

(1)效力:

仅对缔约国有效

(2)种类:

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主要表现为造法性的条约

2、国际经贸惯例: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internationalcustom,asevidenceof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

(1)效力:

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有效

(2)趋势:

成文化发展

(3)主要表现

3、联大决议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内立法

1、形式:

统一制

分流制

2、效力:

本国域内

(三)其他渊源

1、判例

2、学说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TheprincipleofEconomicSovereigntyofStates)

1、产生背景:

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成果

2、主要内容:

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3、WTO与国家主权问题

(二)公平互利原则(ThePrincipleofMutualandequitablebenefit)

1.它是平等互利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和发展。

2、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且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其中,“公平”指“公正平等”、“公平合理”,它不仅要求形式上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平等;“互利”即要照顾到有关各方利益。

4、在这一原则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

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

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和WTO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140余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普惠制方案(GSPScheme)

Ø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coverage)

Ø关税削减幅度(tariffcutdepth)

Ø保护措施(protectivemeasures)

Ø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

Ø受惠国家和地区(beneficiaries)

Ø有效期(duration)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TheprincipleofInternationalCooperationforDevelopment)

1、主要内容:

(1)基本目标:

整个国际社会繁荣昌盛

(2)基本范围:

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

(3)首要途径:

平等参与国际决策

(4)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

2、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

典范:

《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

3、新发展:

南南合作

南方共同市场、南方首脑会议、金砖国家峰会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它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自然人(naturalperson)

(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同时,还必须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资格。

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国际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我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受到限制。

(二)自然人的国籍与地位

——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自然人通常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因财力、物力所限,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1、判断自然人国籍的依据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自然人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应完全根据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来决定。

三、法人(legalperson)

(一)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2、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1、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2、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其法律地位

(三)跨国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

●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1)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在国内法上并没有特殊地位,它们和所在国家的一般商业组织地位相同。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没有也不应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仅仅是国内法主体。

(2)性质:

跨国公司只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

1.有关争论(分析)

特许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

2.跨国公司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结论)

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跨国公司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的能力

3.得出上述结论的意义

理论上:

捍卫了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实践上:

有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二)传统的法律原则受到的挑战

●当公司资格被投资者滥用且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时,应否否定其法人资格,使滥用公司资格的投资者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

●如果母公司转移利润造成子公司的虚假资金状况甚至虚假破产,从而欺诈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那么一味强调有限责任,是否有失公平,违反了民商法的诚信原则?

●子公司完全听命于母公司的指示,并通过违约给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害而子公司无力赔偿时,应否让母公司为这种违约造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呢?

(三)各国的态度与对策

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说

代理说

立法规定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

集团公司法

(四)母公司责任的依据

●当子公司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或必要的自主性,能独立行使章程规定的决策权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权被母公司剥夺,并对子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

 

四、国家(state)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作为主权者,国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有权缔约、有权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有权进行诉讼。

(二)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根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际法原则,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享有豁免权。

五、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economicorganization)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国际经济组织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2、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和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1、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和进行法律诉讼等。

2、国际经济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Categoriesofinternationaleconomicorganization)

●政府间经济组织(Intergovernmentaleconomicorganization):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创设的从事符合其共同利益的活动的永久性组织。

Ø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InternationalTradeLaw(UNCITRAL)1966

Ø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TheUnitedNationsConferenceof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1964

Ø欧洲联盟TheEuropeanUnion(EU)1993

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1961

Ø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1995

Ø世界银行集团WorldBankGroups

Ø国际货币基金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1945

 

●非政府间经济组织(Nongovernmentaleconomicorganization):

非由政府而是由私人或协会设立

Ø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1920

Ø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theUnificationofPrivateLaw(UNIDROIT)1926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各国立法状况

大陆法系的法律: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

英美法系的法律。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是由ALI和NCCUAL两个民间机构起草制定,目前美国49个州通过。

二、中国的立法模式

Ø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

Ø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

合同法和海商法是目前我国公认的质量较高的立法。

Ø《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的规定。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the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theUnificationofPrivateLaw,UNIDROIT)起草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

(一)产生:

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二)宗旨: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2、平等互利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

4、发展国际贸易

(三)结构:

四部分101条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ofCISG)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四)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客体范围——货物买卖(泛指一切有形动产)

不适用的货物买卖:

Ø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Ø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Ø电力的买卖

Ø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Ø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或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Ø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Ø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销售

3、法律关系范围:

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排除:

Ø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Ø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Ø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T6: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五)评价

1、不是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2、具有灵活性和普遍适用性,是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

(六)我国所作的保留

1、对第1条第

(1)款(b)项的保留:

涉及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对第11条的保留(已撤回)——涉及对合同形式的保留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一、成文化惯例(贸易术语)

Ø《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heTradeTerms,Incoterms)

Ø《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

Ø《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AmericanRevised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TradeTerms)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这些术语可以明确的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手续承办、货物风险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

(二)特点

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供商人选择适用

(三)作用

简化交易程序、缩短磋商时间,节省交易成本费用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次重要修改

(一)《90年通则》的特点

1、对80年文本中的术语进行修改、增加与合并

2、规定了电子单证

3、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分十项说明

4、按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二)《2000年通则》的特点

1、基本维持《90年通则》的分类、结构、主要内容。

2、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作了相应修改。

3、适用范围:

与已售的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

(三)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

Incoterms2010由国际商会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主要区别(PPT)

 

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一、E组(启运术语Departure)

EXW:

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The“E”termsiswherethegoodsaremadeavailabletobuyer,butuseofacarrierisnotexpresslyrequired.

卖方责任:

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履行交货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

2、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注意:

1、卖方责任最小,买方不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不应采用此术语;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二、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MainCarriageUnpaid)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reecarrier(namedplace)

The“F”termsrequiredselleronlytoassumetherisksandcoststodeliverthegoodstoacarriernominatedbythebuyer.

卖方责任:

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交单

买方责任:

1、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注意:

1、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

FAS是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

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装上船

FCA是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2、《2000年通则》的修订:

(1)在FAS术语中,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1990年贸易术语规定的买方办理改为由卖方办理

(2)在FCA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1990年通则对FCA术语中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未作出规定

3、FAS、FOB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C组(主运费已付术语-MainCarriagePaid)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

卖方责任:

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中还要办理保险手续并交

纳保险费用;

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4、交单。

买方责任:

1、在CFR和CPT中办理保险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货物进口及结关手续。

注意:

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四、D组(到达术语Arrival)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

卖方责任: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3、办理出口结关手续,DDP中还要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买方责任:

1、承担在目的地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在DAF、DES、DEQ、DDU中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注意:

1、《2000年通则》中DEQ中进口结关手续由买方办理,《90通则》中由卖方办理;

2、DDP中卖方责任最大,当卖方不能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时,则不采用该术语;

3、在DAF边境交货中,边境可指出口国边境,也可指进口国边境,需写明;

4、DAF适用任何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和铁路运输;DES和DEQ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DDU和DDP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当事人:

(一)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

(二)《80年公约》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

(三)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

(自然人:

T8:

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一)要约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含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

”(《公约》第14条)

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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