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0080579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30 大小:32.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30页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30页
亲,该文档总共1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13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

枣强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政权力清单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一、总计:

167项

1、行政许可:

30项

2、行政处罚:

81项

3、行政征收:

2项

4、行政给付:

1项

5、行政监督:

25项

6、其他行政权力:

28项

 

行政许可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处理

意见

备注

行政许可

0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建设单位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02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乡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保留

行政许可

003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乡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保留

行政许可

00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乡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保留

行政许可

00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乡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保留

行政许可

006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房产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0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受理之日起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08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

即时办理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09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

10日

20日

行政许可

010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政工程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企业

承诺时限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

保留

行政许可

01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政工程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承诺时限

行政许可

012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自来水管理所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

9日

20日

行政许可

01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枣强县园林管理局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1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园林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2日

7日

行政许可

015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枣强县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5日

20日

行政许可

016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乡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

建设单位

5日

7日

行政许可

017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拆迁办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或个人

10日

20日

行政许可

018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

批准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园林管理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

6日

20日

行政许可

01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园林管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

7日

10日

行政许可

0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质监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七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行政许可

021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

022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

02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行政许可

02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十七条

行政许可

025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026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

027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3、《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

028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029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030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00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除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一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02

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03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

五十万至一百万

 

行政处罚

00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

10-20万

 

行政处罚

0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

酬金的1-2倍

 

行政处罚

006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

50-100万

 

行政处罚

007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监理单位

酬金的25%-50%

 

行政处罚

008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施工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09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20万-50万

 

行政处罚

010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勘察设计单位

10-30万

 

行政处罚

011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12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13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14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

处罚

 

行政处罚

015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16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17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18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19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检测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20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市场稽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

处罚

 

行政处罚

02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位

五千至一万

 

行政处罚

02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安装单位

五千至三万

 

行政处罚

023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

监理单位

五千至三万

 

行政处罚

024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

五千至三万

 

行政处罚

025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

五千至三万

 

行政处罚

026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

五千至三万

 

行政处罚

027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

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028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

十万至三十万

 

行政处罚

029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安监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租赁单位

合同价款1倍至3倍

 

行政处罚

030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