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12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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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12111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

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开展公司客户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满足客户业务需求,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参照相关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附件一)中明确规定的贸易融资产品和非融资类保函产品。

第三条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第四条对于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预付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可行性和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五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信用社整体竞争实力。

第六条本办法涵盖的内容为贸易融资实务中须遵循的通行规范,执行中各地农村信用社如有特殊需求,仍可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个案解决。

(本条建议删除,以免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

第二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第七条制定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明确目标客户和积极发展类客户,以积极的客户及产品政策引导业务发展。

第八条对目标客户鼓励开展各类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在目标客户中,选择积极发展类客户,对积极发展类客户在授信业务授权、审批流程、额度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九条目标客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保函授信客户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如对外承包资质、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等);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客户评级在B级(含)以上,上一年度能够保持一定数额的国际结算业务量;

三、业务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真实可靠的贸易或工程项目背景;

四、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履约能力强,客户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上下游客户关系稳定,经营情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第十条积极发展类客户要满足目标客户的条件,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确定的重点客户;

二、《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的子公司;

三、信用评级在BBB类(含)以上,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且上年度国际结算量不低于等值500万美元;

四、持续经营历史不低于2年,且信用评级在BB类(含)以上,达到专业资质一级(含)以上的保函授信客户。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目标客户条件的客户,可酌情叙做第1、2类贸易融资和第1、2、3类保函产品,审慎叙做其他类别产品。

第十二条第一类贸易融资及保函产品,以及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客户准入限制,且可以不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此类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不一律要求客户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可仅凭信用。

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

一、已交纳100%足额保证金的业务;

二、以国债、银行存单、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足额质押,以及以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足额担保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三、仅占用金融机构代理行授信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如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转开保函、出口保理融资等业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额度,是指为客户核定的一年(含)以内短期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在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多次申请、循环使用该项授信。

第十四条对于目标类客户和积极发展类客户,可以采用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为客户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和(或)保函额度,纳入客户授信总量,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重新审查核定。

第十五条对于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的客户或业务品种,如新客户、非目标客户、临时超额度授信、大宗货物进口等,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叙做授信业务,即根据客户资信和业务风险程度一次性核定单笔授信,业务终结后授信也跟随自动到期,不能重复使用。

单笔审批方式授信业务也应纳入客户授信总量控制,严禁办理超出客户承受能力的大额单笔授信业务。

第十六条额度申请使用名义金额,根据客户年度计划和融资需求,明确分产品类别或具体产品品种的贸易融资单项额度和(或)保函单项额度。

若申请时无法确定产品类别或具体品种,可申请贸易融资及保函综合额度,适用风险系数1。

也可以同时申请综合额度和单项额度,单项额度包含于综合额度之内,综合额度与单项额度之差为单项授信业务之外其他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品种可以使用的额度。

第十七条综合额度是指涵盖《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授信品种的一揽子额度。

额度核定时,不考虑具体贸易融资产品的风险特性,仅以客户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和客户自身的信用状况而核定。

第十八条对综合额度的核定原则上应从严掌握,如客户不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或客户信用状况不足以核定综合额度的,则根据各种结算方式特点,充分考虑其风险特征而核定单项额度。

第十九条第1类贸易融资和保函产品,以及以100%保证金、或符合农村信用社抵质押管理规定的国债、银行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等作为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不纳入贸易融资和保函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授信批复使用名义金额,明确在贸易融资和保函各单项额度下可叙做的最高业务余额。

第二十一条各项授信以名义金额按照1:

1占用单项额度,不得以产品风险系数放大使用额度。

收取保证金或提供符合农村信用社抵质押管理规定的国债、银行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其覆盖部分不占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额度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可调剂为贸易融资额度或保函额度;

二、贸易融资单项额度可以调剂为风险系数相同或更低的贸易融资或保函单项额度;

三、保函单项额度可以调剂为风险系数相同或更低的保函单项额度。

第二十三条符合上述调剂原则的,由业务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门和国际结算部门,下同)按1:

1自行进行额度调剂。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调剂原则,及需按产品风险系数进行调剂的,需报原有权审批人批准,但不得突破原批准的风险当量。

风险当量为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不同产品类别的风险系数与该类产品名义金额的乘积之和(综合额度适用风险系数为1)。

第二十五条以额度调剂叙做的业务终结,自动还原原单项额度。

第二十六条额度延期。

为解决积极发展类客户授信额度断档问题,对审报材料已提前一个月报至有权审批机构的,额度到期后若审批程序仍未履行完毕,在有效落实担保条件下可顺延使用原有已批的贸易融资或保函额度,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额度延期后,应及时通知有权审批机构。

新的额度申请获批后,贸易融资或保函额度按批复方案执行。

第四章审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审核,除依据现有公司类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审核标准外,还应根据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产品风险特征,对不同产品风险点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予以区别对待,具体审核标准参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产品特性及风险指引》(附件二)审核。

第二十八条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可作为还款来源,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授信风险相对较低(打包贷款除外)。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可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历史履约记录等因素。

客户财务指标以及担保条件可作为授信审查的参考依据。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审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进口类贸易融资风险通常稍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处理。

对保函类授信的审核:

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应结合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具体交易背景或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进行审核。

第五章部门分工

第二十九条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协作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业务部职责如下:

一、公司业务部是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直接受理人,按照不同权限负责对授信人进行调查、评估,落实授信条件,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形成授信资料后按有关授信程序报送审批;

二、负责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授信协议;

三、负责按权限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四、负责监控已获得授信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使用情况、履约记录、保证人及押品状况等全部客户授信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及时向国际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有关授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有关授信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授信产品风险特征和授信金额等因素,会同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制定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的简化授信审批程序;

四、负责对公司业务部报送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授信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按程序报送贷审会审议通过,并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五、负责审查国际业务部报备的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国际业务部职责如下:

一、建立国际结算风险窗口,负责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有关结算业务技术性、操作性风险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产品营销、服务,视客户业务需求及风险程度向公司业务部门提出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参考意见;

三、负责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受理、审核,按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

四、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操作规程,对相关单证进行技术处理,具体办理业务后续操作,管理、监控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风险;

五、根据有关业务操作规定,负责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六、对可能影响农村信用社权益、利益和授信资金安全的事宜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分以下两种:

一、授信额度审批程序。

公司业务部受理授信申请后,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授信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综合分析客户整体资信状况、授信承受能力和授信需求的基础上,对授信额度总额、授信担保条件、授信前提、保证金收取比例等提出调查评估意见,形成授信材料报送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客户授信审批程序审批。

二、单笔授信审批程序。

若客户尚未核定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不足,根据客户需求,可使用单笔审批程序为客户提供授信。

由公司业务部受理客户申请后,进行调查评估,落实授信条件,按程序报风险管理部审查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无论是授信额度审批还是单笔授信审批,授信调查及审查过程中,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可以向国际业务部提出业务咨询。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其对客户业务量、业务需求及业务风险程度的了解提出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的具体建议,并对不同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和附加授信条件提出建议。

第七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授信额度经批准后,授信发起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授信协议并落实有关授信条件。

第三十六条对已授信的客户,其授信额度的使用采取公司业务部逐笔领用方式。

公司业务部对客户提交的业务进行必要的审查后,与客户签订从属协议等相关合同文本,填制“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额度领用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并通知国际业务部叙做业务。

公司业务部须按客户设立授信业务台帐,逐笔记录额度的领用、收回、单项额度或综合额度余额等内容,按月与国际业务部核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于未授信的低风险授信业务(详见第十二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办理,并填制“低风险授信业务额度报备表”,经相关人员及分管领导签批后按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授信额度的占用、调剂和延期使用同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担保要求

第三十九条叙做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需结合产品交易结构、风险特征和控制手段,落实相应的担保条件或采取信用授信。

对于采取担保方式的,应符合农村信用社对抵质押率、押品估值、担保合同等现有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保证金、抵质押物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进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贸易融资产品特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对积极发展类客户,可以收取10%以上(含)保证金;对其中规模大、社会影响力高的黄金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二、对BBB级以上(含)的目标客户,应至少收取10%的保证金;

三、对B-BBB级的目标客户,应至少收取20%保证金;

四、对非目标类客户应至少收取30%保证金;

五、对客户从事热炒商品、保质期短的商品、或价格波动大的商品项下的进口融资业务,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第九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强化全额风险管理。

在与客户签订额度协议、担保合同、申请和发放授信、以及授后监控时,须按名义金额进行全口径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对单据、物流和资金流的控制,建立对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盯市机制,动态调整和跟踪押品估值,加强对交易流程关键环节的控制。

第四十四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其发起授信业务客户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走访客户,调查了解客户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担保人和抵质押品的变化情况,形成授后检查报告,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

如客户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客户追加担保、暂停使用授信额度或新增授信,采取各种措施保全已发生的授信,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如客户出现垫款或其它违约情况,公司业务部门应暂停授信额度的使用,同时评估垫款、违约的性质,形成书面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审核该客户是否可继续使用授信额度。

第四十六条当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项下出现垫款或其他违约情况时,涉及银行违约的,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外交涉并反馈风险管理部门,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对外追索;涉及客户违约的,由授信发起部门负责追索。

授信发起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并通过口头催收、书面催收、发送律师信和法律诉讼等方式,保证催收力度和催收的连续性,形成催收记录,建立详细的催收档案,该档案应详细记录每次催收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债务人/担保人的答复并附有关催收文件及回执。

催收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偿还债务确有问题,应立即对其提供的押品、有关担保人采取果断处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月编制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监控报表,汇总客户全部授信信息后,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规章制度建设、执行情况、风险内控建设情况、授信决策运行情况、已批授信的执行情况、授后管理情况等。

根据公司业务部门的报告及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报告相关领导和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并向被评价部门反馈。

第四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整体监控授信资产质量,对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设置资产质量监控线和预警线,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山东农村信用社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2008年版)

附件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产品特征及风险指引(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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