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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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

二OO八年七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修订说明

1、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政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

3、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八年七月

目录

德育与党建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5

招生工作6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6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10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规定11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12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13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15

培养工作17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17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19

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的暂行办法21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和考试规定22

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23

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23

关于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课题的试行办法24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24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25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28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29

学籍管理30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0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35

有关研究生转专业的操作细则37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37

学位工作38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38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41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46

教育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法48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49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53

学科建设55

关于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55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60

“课程与教学论”学科博士生导师遴选暂行办法61

关于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暂行办法62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职责及遴选办法62

关于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和岗位职责的暂行规定66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67

奖励办法68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68

关于“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管理办法73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75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75

经费管理79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79

研究生计划外招生收费暂行办法80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80

学位点建设经费拨款暂行办法82

其他83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83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85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86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87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88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88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89

研究生教务员的选聘和职责89

研究生导师教务工作须知90

研究生处常规工作日程安排90

 

德育与党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招生工作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1.各学院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同时考虑培养力量条件。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应多招收些高等院校需要充实师资的学科、专业,以及直接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的应用学科研究生。

2.我处按以下原则对研究生招生实行流向流量调控。

(1)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梯队结构;导师的工作态度及教书育人情况。

(2)导师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及科研经费能否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反馈所反映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专业的需求状况。

(5)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6)各学院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能为研究生培养提供“三助”岗位的多少。

3.在编制专业目录时,个别学科、专业对生源有特殊要求的,可在专业目录备注栏中注明。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才能进行招生。

5.招生导师的年龄范围,按照学校有关离退休的规定执行。

对于指导力量薄弱的(指导教师体弱多病、或学术梯队不强),或没有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的,或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应少招或停招研究生。

6.硕士研究生考生入学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为了加强考核考生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利扩大研究生的专业知识面,我校实行按专业统一设置考试科目和进行招生录取,考试科目一般以一级学科统一设置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应该贯彻“宽口径选才”的原则,即主要考核考生是否掌握了本科阶段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了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7.填写专业目录时,外语语种和各科考试科目名称等都要写清楚,考生报考时一律以专业目录为准,不得临时更改。

8.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的设置,应覆盖五门或五门以上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尽量使用近年来出版或使用的教材,以方便各地考生对书籍(教材)的购买和查阅,参考书目按考试科目列出。

9.各学院的招生专业目录须经学科带头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一经刊印后不得更改。

学院应对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招生人数、考试科目等内容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二、招收硕士研究生简章

1.培养目标: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招生专业:

见当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3.招生类别:

计划内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4.学习年限:

一般为3年,在职兼读为3至5年。

5.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生,须毕业满2年且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条件见当年简章);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以同等学力者身份报考;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限为原单位委托培养)。

(4)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满4年的在职人员,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可申请参加我校单独考试。

硕士毕业后满两年(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亦可申请参加单独考试。

经单独考试录取者均为原单位委托培养(需缴付培养费)。

6.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

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2)报名地点:

上海地区考生,在上海市高招办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外省市考生,在各省高招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考生在报考期间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证明就地报考。

报考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等专业的考生须直接到我校报考,具体专业参见当年招生目录。

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在我校研究生处报名。

(3)报名手续:

按国家教育部当年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办理。

7.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另行通知。

(2)初试时间:

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3)初试地点由报名点设置。

(4)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和2门业务课,其中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的满分值为100分,2门业务课的满分值为150分。

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5)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6)初试成绩待阅卷结束后通知考生。

8.录取:

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9.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对非定向、自筹经费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

统考初试的政治、(一外)英语、俄语、日语、数学

(一)至(四)、教育学基础综合、心理学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综合、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

非全国统一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按下列要求进行。

1.命题原则:

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试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要建立起合理的控制模式,避免及格率偏高或偏低。

同时,命题要充分考虑非本校毕业生的特点,即注意命题能有利于吸收外单位考生。

2.组织工作:

各学院应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领导,组织好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

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3.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试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3)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试题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楚明确、措辞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5)每科试题答题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6)试题可以有选做题,但不宜过多,选做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

(7)考生答题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纸上注明。

(8)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9)命题使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专用试题纸。

“考试科目:

”和“专业:

”栏均应按我校的招生专业目录正确书写,特殊要求携带的工具须在卷首写明。

试题必须打印,以便复印。

试题纸一般无需留出空白答题位置(考试时另发答题纸)。

(10)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命题的草稿纸须在交题后立即销毁。

(11)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能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类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3)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14)命题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评卷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和单考的英语试卷由上海市高招办统一组织评阅,单考的政治和其余试卷由研究生处组织评阅。

1.将每份试卷的题目和答案装订在一起,将草稿纸抽出塞入试题袋暂存备查。

2.要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

在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试卷份数,交评卷教师。

评卷采取集中阅卷方式进行(按附件“评卷规则”要求进行)。

3.评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核,将分数填入总分栏中,并签上评卷人和复核人的姓名。

4.缺考者试卷需保存,并在考生情况中注明。

5.研究生处登录考生成绩。

五、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政审和录取

1.复试

(1)根据国家教育部的录取工作规定和我校确定的复试标准,各学院将确定、核对后需复试的考生《复试安排表》报校研究生处。

(2)由学科带头人提名,经分管副院长核准,以专业为单位成立不少于5人的复试小组,小组成员须为硕士生导师。

由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

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复试记录纸(含所附材料)填写后归入该考生初试试卷材料。

(3)同等学力者须增加复试科目。

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4)对于个别需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各学科填写破格录取申报表,经学院审批排序后报研究生处,经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报上海市高招办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复试。

(5)调剂事宜,需经研究生处同意。

2.政审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

政审工作由各学院党组织负责。

(2)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必要时可派人外调),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表现。

调查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3)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录取

(1)录取工作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对于拟录取的考生于复试后发出调档通知。

对个别考生有必要时可派人到原单位进行调查了解。

拟录取的考生均需经各学院党组织政审合格。

(3)所有录取人员需经各学院负责人审查后,在《录取报批情况表》中“招生学院录取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4)填写录取通知书及信封,收信人为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届生为系总支)或本人。

对于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考生必须办好协议书及有关手续后,才能发录取通知书。

(5)将录取人员的登记表、体检表及有关材料转送档案室,同时将试卷(含复试情况表)保存好。

未录取人员的所有材料保存一年。

(6)各级有关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保守机密。

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违者必须追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附:

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执行细则,做到“严格、公正、准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在评卷时,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进行评阅,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得分,并签上评卷人姓名。

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名。

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

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密号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组处理。

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5.试题本身有误,应由学院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重大错误及处理意见应报研究生处备案。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并在每题登分处签名,确保评卷工作质量。

对个别试卷的错漏或宽严不当的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学院负责人,评卷小组组长和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7.评卷人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

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各评卷小组不互相交流评卷情况,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试卷评阅完毕后,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答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9.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编制计划

根据有关规定,在确定了当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1.编制年度招生计划要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努力改善培养条件,保证质量,有计划、积极地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要注意从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并尽可能采取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方法,培养方式采用在职或脱产。

2.列入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各招生单位对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的政治、业务及身体等状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要求的,暂不安排招生计划,招生导师的年龄范围按学校有关离退休的规定执行,在职期内不能带完研究生的不再安排招生。

3.招生专业目录中各项内容要仔细填写,一经刊印后,不得更改。

二、招生简章

1.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2.招生计划:

见当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3.招生类别:

计划内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计划外委托和自筹经费。

4.学习年限:

一般为3年,如需要可适当延长。

5.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具有同等学力者(须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

(3)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有两名与本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报名日期:

具体时间见年度招生简章。

7.报名地点: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外地学生可函报)。

8.报名手续:

按国家教育部当年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办理。

9.考试时间:

每年3~4月份,具体时间见当年招生简章。

10.考试内容: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1)初试:

政治理论课(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申请免试);外国语;不少于2门的业务课。

初试均为笔试。

(2)复试:

考生均需参加复试。

同等学力考生,另须加试两门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均为笔试)。

对跨学科专业报考者,视实际情况决定加试课程。

11.录取:

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委托培养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毕业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对非定向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命题、阅卷、复试及录取

1.试卷的命题和评卷的办法及规则可参照硕士生的招生工作规定。

2.各招生单位要组织有导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结合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进行复试。

复试要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对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时还须对其加试二门本专业硕士学位课程,且均为笔试。

对跨学科的报考者,视实际情况决定加试课程。

3.博士生录取的业务方面,应实行对其科研能力的考察和入学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法。

录取标准采取“结构成绩”制,即对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论文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同时必须坚持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表现的统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4.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每年一次,秋季入学。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规定

为提高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教人(2003)3号、学位办(2003)52号文件有关精神,上海师范大学将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有关招生事项如下:

一、报考条件和招生对象

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满3年,具有较好教学水平的高等院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及高职、高专、新升格院校教师。

具体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二、报考程序

符合报考条件者,根据当年招生简章上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报考者将现场确认时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在签署推荐意见的同时,须在报考者照片上加盖公章。

报考人员携带报名资格审查表、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办理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由上海市考试院具体确定。

三、入学考试

考试科目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政治四门。

GCT实行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由我校自行命题,考试时间与全国联考时间相同,采用一张试卷,考试时间3小时;政治理论课考试由我校单独组织。

GCT、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时间由国务院学位办确定。

政治考试时间由我校自行确定。

四、录取和学位授予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获得相应学分,方可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在学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不少于4000字的学术论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硕士学位。

五、学习方式

学习期限及方式:

学习期限3~4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课程学习采用脱产学习方式,集中脱产学习1~2年,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

第一阶段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安排第二阶段学习。

第二阶段以在职研修,撰写论文为主。

论文撰写期间应有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时间在我校从事论文写作。

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相关学科的硕士学位。

六、收费标准

全部学费15500元(不含书费、资料费及食宿费),分两次缴纳,第一阶段课程学习费用8500元;第二阶段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等7000元。

如需住宿,住宿费另交。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培养目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殊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教育硕士与现有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懂得现代化教育理论和学科教学、教育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要在本学科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业知识,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招生方向

1.教育管理

2.学科教学(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地理、生物、历史)

3.现代教育技术

三、报考条件及招生对象

(一)报考条件

取得国民教育本科学历满三年。

(二)招生对象

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文化基础课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具体报考条件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

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2.报名手续: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先自己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的报名网上报名,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考生持现场确认时打印的报名资格审查表,在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后,带相关证书到我校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参看我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五、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另行通知)。

2.初试日期按教育部规定的日期进行。

3.初试地点由上海市高招办设置。

4.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5.初试科目共五门:

外国语、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课和政治理论课。

其中外国语、教育学、心理学三门全国统一命题,专业课、政治理论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

学校命题的专业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当年招生简章。

六、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录取类别为计划外委托培养(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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