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通告范文_3篇(共3页)1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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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通告范文
征地通告范文一
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XXXX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XXXX年]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2.XXXX年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XXXX年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XXXX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位于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东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至外环三路;西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
详见已依法批准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2.XXXX年公顷。
以上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XXXX年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XXXX年00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房屋及附着物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年xx月xx日
征地通告范文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XXXX年]5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9.XXXX年公顷(合291.XXXX年亩)征收为国有土地。
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花都中轴线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的集体土地19.XXXX年公顷(合288.XXXX年亩),其中耕地4.XXXX年公顷(合62.367亩),园地1.XXXX年公顷(合20.661亩),林地0.XXXX年公顷(合14.934亩),养殖水面1.XXXX年公顷(合25.XXXX年亩),其他农用地1.XXXX年公顷(合18.393亩),未利用地1.XXXX年公顷(合19.539亩),建设用地7.XXXX年公顷(合118.146亩)。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集体土地0.036公顷(合0.54亩),其中耕地0.XXXX年公顷(合0.012亩),其他农用地0.XXXX年公顷(合0.528亩)。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0.191公顷(合2.865亩),其中耕地0.XXXX年公顷(合0.XXXX年亩),养殖水面0.XXXX年公顷(合2.XXXX年亩)。
年xx月xx日征地通告范文三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xx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位于xx乡村村、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总面积XXXX年亩。
(具体面积及地类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地用途、位置拟征收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文体娱乐用地,位置:
xx县大路乡村、村(具体征地范围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收土地面积XXXX年亩,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XXXX年)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我县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1、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xx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2、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登记,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