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体合同样本3篇(共15页)10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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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合同样本3篇

  广东集体合同样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广东集体合同样本二

  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

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

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

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元人民币支付月薪(市政府沪劳保综发[XXXX年]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小时,每日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

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天休假。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

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

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

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

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

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

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

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

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

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

内部调解一般应在天内结束。

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前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

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公司:

(盖章)_

  企业方首席代表:

  (经理)

  _年月日

  工会:

(盖章)__

  职工方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

  _年月日

  广东集体合同样本三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_

  企业首席代表:

_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_

  职工首席代表:

_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

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

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

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在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人水平。

  第十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

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六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

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

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

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

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对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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