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建时的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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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建时的认识

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建时的认识

  【内容提要】临清事件是建国前夕市场秩序混乱情况下的一次抢购涨价风潮,对于事件的揭露、批判和处理,深刻地反映出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建时的认识模糊。

事件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危害性,突出政府部门和国营贸易机关对于社会生产、流通的领导作用,市场作用受到抑制,出现了通过行政干预急速发展国营与合作社经济的趋向。

【摘要题】共和国史研究

【关键词】国家干预/市场作用/私营工商业/临清事件

【正文】

  一 问题之提出

国家在革命后扮演积极地干预经济的角色,借以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同时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这是近代中国政治领袖的一般认识。

1924年1月23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声明:

“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

”并由国家在法律、经济上扶助工农。

[1](p527)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重申了宣言内容,并认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构成的正确的方针”(p678)。

但是,国家干预的方式和程度,并没有十分清楚地阐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建设,在长期敌后抗战中,由于被日伪严重分割,各根据地政权有着较强的独立性,甚至内部也被分割成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几个区域。

为了获得所必需的财政和物资供应,开展对敌经济战,根据地政权开始深刻地干预社会生产、流通诸环节,在大生产运动中,各部门、机关相应建立起公营商店,各种公营事业“作用比较大的是商业和银行”(p51)。

因此,在根据地内部和根据地与国统区、沦陷区之间的贸易中,公营事业参与的比重越来越大,并“提倡行政、经营相结合,愈发展力量愈集中,就产生了大投机思想”,对内贸易中出现了“公营商店加上工商行政,对付群众”(p126,129)的现象。

即将建立的新国家如何顺利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国家如何统一管理全国性货币和物资流通,国营贸易部门及各公营商店如何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各区域之间、特别是城市与乡村之间正常市场秩序的恢复和建立,以及私人工商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和前途,战时根据地建设缺乏成功的经验。

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建国前夕的临清事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分析个案。

临清位于济南、石家庄、邯郸、聊城之间,为北运河上重要城市,历史上曾辉煌一时。

1945年9月1日,临清解放,为晋冀鲁豫边区仅次于邯郸的工商业城市,尤其在济南解放之前,是边区输出入贸易的中心,各分区、机关以及相邻解放区均在临清开办公营商店,从事采购、囤积和转运需缺物资。

1948年10月中下旬,驻临清国营贸易公司、公营商店借棉花差价抢购形成物价上涨风潮,即临清事件。

棉花作为经济作物,突出地反映着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之间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市场关系,为分析中国近代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对象。

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后,棉花又成为政治武器,甚至以为棉花增产改良在客观上是“助纣为虐”,敌后根据地也曾限制棉花种植和破坏棉花贸易,以致在战争后期严重影响到自身的需要。

(p248)战后棉花生产和贸易问题,也远较一般经济问题复杂得多。

其实,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一是各公营机构利用特殊地位为自身谋利,一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和供需关系严重失调。

两者都是战时经济的产物,涉及战后如何恢复生产和流通,如何解决市场管理的问题。

然而,随着解放战争局势的急速变化,对于事件的认识发生了明显改变,即特别强调事件的发生是向私商让步,要求加强政府行政干预和国营商业的领导作用。

结果,在新国家诞生前夕,对于临清事件的检讨或批判,在道路解释、方法措施和意识形态批判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经济纲领的一般原则和政策出现差异,尤其是位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市场及私商的属性和作用问题。

但是,临清事件未能给予足够关注,历史解释仍主要依据事件发生时的意识形态批判。

对于临清事件的进一步研究,厘清事件事实与批判之间的差异及认识趋向,将有助于理解和说明共和国史中一些重大问题的根源。

  二 事件发生时的工商业情况

1945年8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新光复城市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规定凡敌伪经营的银行、工厂、矿山、交通运输事业,均由政府接管;废除敌人之配给制度,取消敌人一切掠夺、垄断、专卖制度及机构,取缔囤积居奇,实行自由贸易。

11月,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决定,自1946年起统一全区财务行政,除地方粮款外,均实行统筹统支。

12月1日,冀南银行总行正式统一领导冀南、冀鲁豫、太行、太岳四个区行。

1946年1月5日,晋冀鲁豫边区贸易总公司在邯郸成立。

这些措施旨在克服战时根据地经济发展问题,使1946年财政负担“有计划有步骤地转到正常状态”(p1176)。

同时,解放区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绝对禁止垄断市场、统购统销等破坏自由贸易的行为”,公营商店在和平建设中要成为群众的模范和政策法令最忠实的执行者。

(p570)可是,迅速膨胀中的国营、公营贸易机构虽无能力满足恢复生产和调节流通的需要,却反利用行政管理、交通通讯、武装保卫等优势,大量进行采购、囤积和运销,使经济运行和物价波动情况更为复杂。

1946年5月至8月,晋冀鲁豫解放区出现了物价暴涨4至8倍的严重现象。

8月1日,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发出《关于平稳物价巩固本币的指示》,要求一切公营商店停止收购并抛出一部物资,以调剂市场供求,稳定物价。

9月,在中央局召开的财经会议上,强调财经建设服从战争要求,决定成立中央局与区党委两级财经委员会,对外设立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县团以下机关部队及机关个人的商业经营一律取消,由各级政府、军区分别成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

当财经工作再次进入战时体制时,公开宣传仍然保持着浓厚的乐观空气。

5月初,临清因国民党军队扰乱发生物价暴涨,沧州以南泊镇等三地收复后,物价均回跌。

解放区工商业的高额利润,被宣传为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正确而出现的市面繁荣,以求与纠正城市工作中左的倾向的精神相一致。

[10](p383)临清市私营工商业在民主政府扶助下盈利巨大,一般商业利润一年来至少在5倍以上。

[11]如此丰厚的利润,显然与物价快速攀升的经营环境相关,反之,高额利润也会刺激垄断市场和抬高物价。

在战争动员的最关键时刻,1947年5月1日,刘少奇在转发薄一波关于晋冀鲁豫区土地改革情况报告的批语中,强调迅速纠正“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12](p49)。

6月2日,薄一波在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召开的全区土地会议的结论中,认可了“农民清算地主工商业的要求”。

差不多同时,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会议要求统一各区步调,克服本位主义,支持战争。

要求“纠正害怕富农发展,害怕工商业家发展的保守思想。

应当继续提倡‘吴满有方向’,大胆放手让私人资本和私营经济自由发展。

”规定机关部队生产以农业、手工业生产及运输业为主,反对投机贸易;合并部队机关公营商店,或取消交政府部门统一领导。

[13](p59,63)土地改革和财政经济工作的侧重点,明显存在差异。

为配合土地改革,城市开展了针对所谓封建性商人的斗争。

临清二区在城市附近村庄的查减运动中,清算了封建性商人对农民的剥削,如福德、德巨等大奸商,曾于灾荒期以贱价收买群众土地,然后又以出租、出佃、出当等封建剥削方式榨取群众血汗,并依仗敌伪势力,将公粮、花销、黑差等转嫁于群众身上。

[14]同时,大力宣传建立新型的合作社经济。

临清市工会取得5月间增资增产斗争胜利后,代表各行各业工人店员成立利华百货商店,经理委员会、掌柜和先生都由工会选拔与聘请。

半年经营约计得红利200%,并扶持大中卷烟厂、同志成饭馆、公益、公新益铁工厂先后开张,还计划与农村工人结合,在乡里开毛巾工厂。

[15]这种合作组织成为解放区社会组织的理想模型。

1947年11月,石家庄解放,华北解放区的环境得到根本改变。

1948年2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纠正土地改革宣传中的“左”倾错误》的党内指示,指出“在工商业和工人运动的方针上”,存在着对某些严重的“左”的倾向“或者加以赞扬,或者熟视无睹”的错误偏向。

(p1281)2月27日,又发出《关于工商业政策》的党内指示,强调“应当预先防止将农村中斗争地主富农、消灭封建势力的办法错误地应用于城市,将消灭地主富农的封建剥削和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严格地加以区别,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同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破坏工商业的、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p1285)。

4月9日,董必武在华北金融贸易会议上强调指出:

“工商业要保护,是中央历来公布的文件中均有的,是明确的。

但各地把它当作政策问题来研究讨论并认真贯彻下去,是做得不够的。

”4月19日,薄一波给毛泽东《关于发展工商业的报告》,检讨了反奸清算和工人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偏向,认为边区半数以上原有工商业遭到破坏并不能迅速恢复;各区、各政府部门存在统制垄断,机关、部队、团体生产人员有巧取豪夺、排挤强占、乱抓资财等破坏纪律、毁灭政策现象;再次强调一切机关部队工厂商店,必须接受当地党委与政府(工商管理局)的领导,取消特权,严厉取缔非法营业。

[16](p68~75)临清属工商业保留并发展较好的一类,但也存在工商管理混乱,征收负担轻重不公,一般工人、店员、学徒工资太高,个别街干部损害商人利益等现象,[17]众多公营商店借战时经济统制垄断谋利的行为尤为严重。

5月9日,中共中央决定晋察冀中央局与晋冀鲁豫中央局合并为华北局,建立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和华北军区。

同月,冀南银行和晋察冀边区银行合并成立华北银行总行。

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继而正式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在政府工商部的领导下组建华北贸易公司,并在区内各重要城市、县镇设立分支机构。

在强化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公营企业地位和作用并不清晰,其管理和效率是华北工商业会议争议最烈的问题,为确保生产仍允许私人资本家发展。

[18](p311~313)

9月24日,济南解放。

10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与国民党进行货币斗争的指示》,要求立即停止收兑法币,以缴获和低价贬值收兑的法币高价收买敌区各种物资,促使敌区物价更快上涨。

[19](p358~359)同时批准,自10月5日起,华北与山东货币以固定比价互相通用。

随即华北、山东两区货币等价使用。

但是,人为确定货币流通和比价,无法立即改变物价地区差异,集中管理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

以10月11日临清棉价为基位,济南高22%,益都高50%,潍县高81%。

只要存在流通条件,就会出现抢购。

  三 对于事件的报道和批判

1948年12月8日,《人民日报》刊载田流的通讯《临清棉价波动透视》,报道了临清事件。

某些公营商店无纪律无政府,惟利是图,在临清抢购棉花150万斤,造成市场一度紊乱,从10月9日到26日的18天内,棉价由冀币每斤2035元,上涨57%强,速度之快为近数年来所未有。

由于棉价无规律地跃进地升涨,投机商人大肆活动,掺假使水,棉花质量迅速下降,甚至每百斤花有使15斤到20斤水者,以最低估计每百斤平均10斤潮计共买水15万斤,用棉价开始波动前的价格计算,也需冀币三万万数千万元。

就物价上涨幅度而言,事件并不似报道所讲的那样严重。

据华北贸易总公司统计,9月下旬临清棉花价格每斤1558元,[20]即在事件前10天时间内棉花价格上涨了%,并不低于事件内的增幅。

商情报告也与事件报道的数据不符。

9月29日至10月8日,临清小米、玉米价格上涨25%至30%,红粮上涨%,棉花平均上涨15%[21];10月7日至17日,临清小米价格下跌9%,红粮下跌%,棉花上涨6%。

[22]棉花价格一般随粮价涨落,当10月上中旬粮价下跌时棉价反涨,可以视为出现了大批量的抢购;物价的波动剧烈,反映市场流通的不畅,但不如事件报道渲染的那样凶猛。

而且,报道所称的物价反常上涨,也没给当地经济带来重大损害。

相反,就在当天的《人民日报》上,同时刊载了田流的临清通讯《解放后三年的变化》,展现的是一幅工商业“蓬勃兴起”的景象。

此外,一旦物资流通更为自由、便捷,价格就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平衡。

11月7日至17日,冀鲁豫、冀南粮价回落,临清小米上涨%,红粮黑豆上涨3%至5%;由于上一旬冀南棉花东流数量较大,华东区棉价下落,渤海德州跌11%,济南市棉、纱均跌,临清则由上一旬之猛升转稳,棉、布仅升3%至4%,与粮价上涨幅度基本持平。

[23]此种情况未能给予注意。

显然,临清事件被作为重大经济问题揭露出来时,最为关注的是解放区扩大后市场活动中政府和国营、公营商业机构的领导作用问题,并批评公营商店在经营中为自身谋利。

首先,国营贸易公司放弃了领导市场的责任。

由于冀南区与华东区存在较大价差,两种货币等价自由流通之前,两区曾开会决定原北海币区国营、公营贸易部门出售物资压低物价,冀币区购入物资主动提高物价,并运一部物资去北币区。

驻临清国营华茂公司从开会到币值统一的半个月内,仅购入棉绒42599斤,没有执行主动提高价格的决定。

当两币通用布告传出,北海币区商人云集临清争购棉花导致物价上涨,国家贸易部门仍未能及时统一步调提高物价,而是犹疑不决,任其自流发展。

华茂公司见物价迅速猛涨就停止了购买,想用国家商店的“榜样”和“姿态”稳定物价,反激发更大规模的公营商店之间的抢购。

其次,政府职能部门未能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

出现抢购涨价风潮后,临清市工商局和国营华茂公司于10月14日召开市内公营商店紧急会议,决定共同停止吸收。

华茂公司在会后第二个早晨就投入新一轮争购,但“一律停止收买”的决定还是被批判为“在市场上向商业资本家缴械”。

10月20日,华北政府下达“各区公营商店,不许在临清市直接购买棉花”的命令。

也未能制止抢购。

面对投机欺骗掺假等犯法行为公开化,工商局只是召开“友邻区公营商店座谈会”、“私商座谈会”,劝告不要掺假使潮,未能使用法律和其他方法对投机者(国营商店在内)奸商给予有效的制止和处分,被批判为“这是一种右倾的错误”。

第三,最重要的原因是各公营商店为本位利益追逐利润,不择手段的互相争购。

事件发生前,华北政府已明确规定国营商店“各区不设立经营机构”,但事发时临清仍驻有冀鲁豫、冀中、渤海、胶东及冀南等区国营、公营、机关生产商店20余家。

冀鲁豫区国营商店德丰裕表面上只留下一个仓库,事实上仍在营业,10月10日至23日购买棉花7万斤,平均每斤2500元;泰兴隆并未得到区政府购买棉花的任务,为运往济南卖出赚钱,到26日共购买棉花18万斤,平均每斤2600元。

华北政府禁止各区公营商店直接购买棉花的命令下达后,许多公营商店暗中委托私商代购,冀南建华一分公司就购入棉花50万斤之多。

通讯也揭露了私商在事件中加水、转包、拐骗等商业投机行为,态度较之对公营商店的批评更为严厉。

私商万聚大花店在替德丰裕代购时,因使水太多,打包时竟能压出水来。

泰兴隆委托五和等两花店代购,五和又转委托恒满等三花店代收赚手续费,恒满再委托隆泰花店代收,隆泰花店为达投机目的也“甘愿”挂第三秤,恒满花店从五和领来6斤重的扎包麻绳,再把麻绳滚泥使水加重到10斤重发给隆泰,隆泰在扎花包时陆续把自己预存的3000多斤红花掺进去顶好花交走。

其实,事件中公营商店棉花购入量占全部成交额的3/4,私商对物价波动的影响并不大,其投机行为主要发生在受公营商店委托购买的过程中,又根源于公营商店对市场的垄断和管理混乱,但通讯把国家垄断大部分重要物资调节物价视为唯一正确的办法。

如此看来,对于国家、市场、社会关系的认识,事件一开始就存在着模糊和混乱。

临清事件发生之后,公营商店违反政府命令和组织纪律,在平津和山东投机抢购致使物价暴涨的事件仍有发生。

华北党政领导机关接连发出紧急命令,要求机关生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收购物资只能经由公营商店及合作社,不准利用私商。

反对私商投机操纵的斗争首先从私人银号开始,如临清孚信银号被认为在事件中起着重要作用,被指犯有利用商铺掩护囤积货物,用高利引诱、个人关系、私人感情种种办法非法拉拢公营存款,在与国家银行往来中借用支票透支,以及滥发空头支票等弊端。

[24]11月19日,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各解放区政府协商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日发行人民币。

货币统一部分遮掩了事件中金融货币问题的实质,在缺乏对私人银号市场作用的全面评估情况下,国家以对金融领域的完全垄断,克服市场管理上的弊端。

1949年1月17日,新华社发表社论《临清事件与国营商业》,以为事件的根本教训如列宁所言:

“与资本家比较起来,你是占着优势,因为国家政权在你的手中,只是你不善于运用它们。

”明确将国营贸易机关必须领导市场,工作人员必须懂得经济活动和市场发展的规律,深刻认识商业资本的本质特别是其投机活动的破坏性并认真防范,以及临清事件是经济工作长期存在各自为政、无集中统一领导、无政府无纪律状态的必然恶果,作为检讨事件的方向。

较之事件被揭露时的认识有了明显变化。

  社论认为“在这些已经解放及即将解放的大城市中,存在着我们从未面对过的庞大的商业资本,它们在国民党统治下曾长期从事于投机活动。

”“如果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对它们不能加以控制,那么,它们便将成为今后破坏国民经济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承认国营及合作社商业还无力完全代替私商,一方面又刻意将私商活动与“中间剥削”、“伺隙投机”直接联系,强调其危害性。

“临清事件中的私人商业资本就表现的非常明显:

它们既剥削了生产者,又剥削了消费者,也剥削了国家的国库,并使得两区物价均形上涨。

”社论仍然要求坚决执行保护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但尽快以国营及合作社商业取代私商的思想十分明显,在论及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时更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批判的武器源于列宁在俄共(布)十一大的政治报告及联共(布)党史第九章第三节的观点,以为即将到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大规模经济建设,相当于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初期,国营贸易的主要作用已不再是单纯战时财政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学会与“耐普曼”(俄语“нзпман”一词的音译,指新经济政策第一时期中的私资企业家、商人、投机贩子。

进行斗争,学会组织国家商业和合作社商业。

列宁的报告着重强调,新国家机关和管理人员学会使用政权利用、限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是经济建设中“谁战胜谁”的问题,“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的又一形式。

”列宁认为新经济政策应该注意:

(1)必须将国有化、社会化的工厂和国营农场中建立起来的新经济与农民经济结合起来,这是维护革命成果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

(2)通过国营企业同资本主义企业的竞赛赢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胜利。

(3)经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途径走上社会主义轨道,国家“就是无产阶级,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25](p74~84)尽管社论也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和应当采取的政策”与列宁时期“不相同”,但还是接受了列宁的“根本的结论”,尤其是多依据联共(布)党史的解释把握列宁思想,特别侧重国家限制资本主义的作用,忽略了列宁关于市场价值规律下和平竞赛的思想,在胜利进程中低估了建设时期的困难。

  四 事件后的对策和措施

1949年2月21日,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的工作报告中说,“我们在工商政策的执行上又发生了右的偏向”,主要表现是无原则的扶持,甚至扶持了不少投机商业;把自由贸易错误地了解成对市场放任自流不加管理;缺乏有系统的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投机活动进行经济斗争。

“这些情况从今年一月以来虽在改变着,但这种改变还不彻底”。

[26](p165)3月17日,由薄一波撰写的新华社社论《把消费城市变为生产城市》,也认为纠正消灭私人工商业错误后,又出现了不懂得或者不善于依靠工人阶级,而依靠资产阶级;只重视私营企业,无原则地、无限度地、无区别地扶植一切私营工商业,而轻视公营企业;只知鼓励生产,在供销上没有计划,致使生产和消费脱节,给投机商人以操纵剥削的机会等偏向。

[16](95~97)临清市领导认为,在领导和发展工商业问题上存在两种糊涂观念:

第一是把“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笼统地片面地看成为单纯给私人工商业的发展以方便;第二是把1947年春天的整党错误地认为是扫除发展工商业的障碍。

把临清事件前对于左的错误倾向的纠正说成是,“这是过去一年中一个很大的损失”[27]。

具体的对策和措施,集中反映在清算私商和强化国家干预两个方面。

对于私商的清算,重点放在私商的投机非法活动。

冀南行署各县经济部门干部结合学习新华社社论检查改进工作,威县工商科发现过去国营商店放弃市场领导,银行盲目贷款,公营机关生产相互投机,串通私商卖公粮划拨书,任其投机渔利,光华商店购存麦子40余石,而广大市民却买不到手里。

政府对一贯投机倒卖划拨书的私商齐子美追回其渔利万元(人民币),囤粮令其拍卖给国营商店,号召私商经营正当的商业。

[28]

对于解决国营、公营贸易部门无序竞争问题,设想从明确任务、分工等方面加强领导。

规定由国家贸易机关经营五大主要物资(棉、粮、布、盐、油),公营商店不应经营,必要时国家贸易公司可以委托公营商店代购代销,但一定要在国家贸易机关物价政策指导之下进行;同一市场上的各公营商店,应该在政策上、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及政府贸易机关的领导和指导。

[29]冀鲁豫贸易公司要求通过学习新华社社论,提高政策观点,克服盲目性和工作中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经常研究市场供求变化,调剂物资,防止物价暴涨暴跌;银行放款业务首先满足国营公营企业需要,若有余款应供给贸易公司及所属之商店进行物资调剂,平稳物价,公营商店如有余款亦应存于人民银行,对投机商人严禁贷款,在物价波动时停止一切商业贷款。

[30]此外,国家还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干预。

1949年2月,为保证春耕大生产运动的顺利进行,冀南行署要求积极有效的建立健全农业领导机构,其中包括各级行政领导机构和各种国营专业组织,全面负责农业生产中的新技术推广、良种培育和训练培养技术干部等项工作。

[31]7月24日,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作出《关于华北商业机构的决定》,以为过去依行政区划设置一揽子商店已不适应,决定陆续设立4个专业公司,5个出口专业公司,3个进口公司,分别办理内外贸易业务。

十分明显,临清事件后的一些对策和措施,已超出了政府及管理部门的能力,机构合并与权力集中并未能够改善国营贸易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抑制物价波动。

临清事件应负领导责任的华茂货栈,再次因制度不严、对人民财产重视不够、手续紊乱等管理混乱受到批评。

[32]在事件批判升级同时,物价仍旧出现猛烈上涨现象。

1月7日至17日,临清皮棉每斤48元至55元;[33]1月17日至27日,为元,上涨23%。

[34]棉价上涨主要受到粮价暴涨的拖动,上涨幅度并不比临清事件低多少,国营贸易公司的任务主要限于满足军需和向城市部分供应,其购买只能助长价格上涨,尚无能力平抑物价。

棉花的生产和购销,最突出地体现着国家、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

纺织工业是当时华北最大的工业部门,为保证纱厂原料,提高棉花质量,1949年春,华北人民政府农业部指示华北棉产改进处大力推广繁殖斯字棉二号、四号,在四五年内推广到1000万亩(第一年20万亩,第二年150万亩)。

棉产改进处通过国营农场繁种,按指导区划分任务种植,定点设立轧花厂承轧纯种,进行技术指导和虫害防治,委托合作社贷发杀虫药剂、化学肥料、种籽和小型农具等措施实行领导。

计划内容已经相当于战前棉产推广,政府直接干预则大大超过了战前水平。

1949年华北斯字棉推广计划被超额完成了,与战前植棉面积相比这只是低水平恢复,但已出现了强迫命令的偏向。

对于棉花购销,政府措施主要是减少流动环节和制定垄断价格。

1949年棉花收购季节,华北花纱布公司下属各分支公司派出近100个集镇收花小组进行收花。

8月22日,华北全区分公司经理会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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