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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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

项目名称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苗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生产水产苗种10000尾以下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5000尾以下

一般

生产水产苗种10000尾以上20000尾以下(不含10000尾)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5000尾以上10000尾以下(不含5000尾)

较重

生产水产苗种20000尾以上30000尾以下(不含20000尾)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10000尾以上20000尾以下(不含10000尾)

严重

生产水产苗种30000尾以上50000尾以下(不含30000尾)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20000尾以上40000尾以下(不含20000尾)

特别严重

生产水产苗种50000尾以上(不含50000尾)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40000尾以上(不含40000尾)

二次以上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2

项目名称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5000尾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5000尾以上10000尾以下(不含5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10000尾以上20000尾以下(不含1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20000尾以上40000尾一下(不含2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40000尾以上(不含4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3

项目名称

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

法定罚则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的,其一种生产种类不在规定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的,其二种生产种类不在规定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的,其三种生产种类不在规定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的,其四至五种生产种类不在规定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三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水产苗种生产,其六种以上生产种类不在规定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五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4

项目名称

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或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

(一)项

法定罚则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或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投放2000尾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二千元

一般

投放2000尾以上10000尾以下(不含2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投放10000尾以上20000尾以下(不含1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投放20000尾以上50000尾以下(不含2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投放50000尾以上(不含5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5

项目名称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项

法定罚则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涉案水产苗种2000尾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般

涉案水产苗种2000尾以上10000尾以下(不含2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

涉案水产苗种10000尾以上20000尾以下(不含1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千元罚款

严重

涉案水产苗种20000尾以上50000尾以下(不含2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涉案水产苗种50000尾以上(不含5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6

项目名称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水产苗种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三)项

法定罚则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涉案水产苗种2000尾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二千元

一般

涉案水产苗种2000尾以上10000尾以下(不含2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五千元

较重

涉案水产苗种10000尾以上20000尾以下(不含1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一万元

严重

涉案水产苗种20000尾以上50000尾以下(不含2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二万元

特别严重

涉案水产苗种50000尾以上(不含50000尾)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三万元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7

项目名称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缺少一项的

处以三百元罚款。

一般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缺少两项的

处以五百元罚款

较重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缺少三项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缺少四项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缺少五项以上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未建立或者伪造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8

项目名称

销售的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涉案水产品占销售总量5%以下

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涉案水产品占销售总量5%以上10%以下(不含5%)

处五百元罚款

较重

涉案水产品占销售占总量10%以上15%以下(不含10%)

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涉案水产品占销售总量15%以上20%以下(不含15%)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

涉案水产品占销售总量20%以上(不含20%)

处二千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9

项目名称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被污染的水产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被污染的水产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不含1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被污染的水产品重量在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不含5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被污染的水产品重量在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不含10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被污染的水产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上(不含20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0

项目名称

销售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销售的水产品10公斤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销售的水产品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不含1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

销售的水产品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不含5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罚款

严重

销售的水产品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不含10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销售的水产品200公斤以上(不含200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1

项目名称

冒用水产品质量标志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涉案水产品量在50公斤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涉案水产品量在50公斤(不含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罚款

较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公斤(不含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500公斤(不含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0公斤(不含1000公斤)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2

项目名称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法定罚则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涉案金额1000元以下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一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三千元)

一般

涉案金额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三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最高一万元)

较重

涉案金额5000元(不含5000)以上8000元以下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五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二万元)

严重

涉案金额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八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最高二万五千元)

特别严重

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一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三万元)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3

项目名称

在水产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法定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涉案水产品量在50公斤以下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涉案水产品量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不含50公斤)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不良影响(不含100公斤)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不含500公斤)

处四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特别严重不良影响(不含1000公斤)

处五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4

项目名称

在水产养殖中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法定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缺少一项的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缺少二项的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缺少三项的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缺少四项以上的

处四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的

处五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5

项目名称

在水产养殖(渔业生产)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法定罚则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壹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药物、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违法情形

轻微

涉案水产品量在50公斤以下

一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一万元罚款

二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三种以上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一般

涉案水产品量在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不含50公斤)

一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二万元罚款

二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三种以上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二万八千元罚款

较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不良影响(不含100公斤)

一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三万元罚款

二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种以上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三万八千元罚款

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500公斤1000公斤以下;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不含500公斤)

一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四万元罚款

二种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四万五千元罚款

三种以上药物超标

警告、没收药物、处四万八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特别严重不良影响(不含1000公斤)

警告、没收药物、处五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6

项目名称

在水产养殖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法定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违法情形

轻微

涉案水产品量在50公斤以下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涉案水产品量在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不含50公斤)

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不良影响(不含100公斤)

处三万元罚款

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500公斤1000公斤以下;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不含500公斤)

处四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涉案水产品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特别严重不良影响(不含1000公斤)

处五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7

项目名称

在水产养殖中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法定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涉及的水产品量在100公斤以下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涉及的水产品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不含100公斤)

警告,并处六万元罚款

较重

涉及的水产品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不良影响(不含500公斤)

警告,并处七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的水产品量在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较重不良影响(不含1000公斤)

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的水产品量在3000公斤以上;或者对多人造成损害;或者在当地产生特别严重不良影响(不含3000公斤)

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18

项目名称

在水产养殖中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

执法主体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法定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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