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自己总结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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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自己总结的

刑法分则笔记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特殊主体:

只能是中国公民。

2、投敌叛变罪

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一般变节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3、叛逃罪

特殊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从重处罚情节: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4、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本节犯罪需要两个要素:

实施了该种危险行为;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已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本节犯罪除六为过失外,其余主观构成要素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放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区分:

独立燃烧说。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2、决水罪

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1、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波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该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过失犯罪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故本罪必须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方构成。

第2节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破坏交通设施罪

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构成本罪的同时构成盗窃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第3节恐怖性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劫持航空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行为对象

控制航空器本身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

犯罪时间

航空器使用中,包括飞行中和停机待用中

航空器飞行中

主观故意和目的

有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无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第四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和丢失枪支不报罪都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1、均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非法出租出借后,明知该枪已经丢失而不及时报告,两罪均构成。

可以数罪并罚或者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从重处罚。

3、为借债而将公务用枪交给他人作为质押的,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保存该枪支的人员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五节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

1、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观构成要素:

(1)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

(2)行为人必须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必须是实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且违规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3、主观构成要素:

过失。

只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

4、行为人:

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之外的交通运输人员以及进入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人。

本罪实际上并无行为人身份限制。

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之外的其他人员进入飞行、铁路运营领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飞行安全事故、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也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以本罪论处。

5、肇事后逃逸的解释:

司法解释: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本书:

不履行救助义务。

履行了救助义务而后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宜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6、逃逸后致人死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得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危险驾驶罪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

1、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前者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指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综述:

1、本节犯罪的构成标注:

一个数额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行为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两个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它都是实害犯。

2、共犯的成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3、罪数:

(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素:

(1)行为人的身份是生产者、销售者,包括除消费者之外的一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企业等单位和自然人,而不限于有营业执照。

(2)客观行为: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行为结果: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多次实施未经处理,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2、主观构成要素:

故意。

3、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该罪行为必须是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法规的行为。

仅违反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构成一般和特殊关系。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同时又触犯《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各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3)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及犯罪预备的认定:

司法解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未遂论。

本书:

已经生产出伪劣产品或正在生产伪劣产品,或者销售者已经购进伪劣产品且正在销售,销售金额可以达到5万元以上,但实际销售金额尚不足5万元即被查获的,以未遂论。

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可以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预备论处。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第2节走私罪

1、走私罪概述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破坏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观方面为故意。

2、走私罪共犯的认定: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3、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理。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单向走私与双向走私:

十个走私罪中有七个走私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有三个走私罪是例外: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属于禁止出口,走私废物罪属禁止进口。

6、变相走私:

(1)走私保税货物:

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7、间接走私:

(1)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边界水域违法运输、买卖: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走私武器、弹药罪

违反海关法规,枪支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数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才构成犯罪。

2、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5~25万的,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与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其主要作用的,对单位与个人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素: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2、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指伪造人民币或外币的行为。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罪数关系:

(1)伪造以后运输、出售、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自己伪造的货币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货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购买假币以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3)出售、运输假币的同时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盗窃假币后而持有的,一般仅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盗窃假币后又使用的,应以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并罚。

使用假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素:

(1)实行行为: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性质取决于吸收存款的户数和存款金额,二者缺一不可。

第5节金融诈骗罪

1、所有的金融诈骗罪均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单位仅可构成:

(1)集资诈骗罪;

(2)票据诈骗罪;(3)金融凭证诈骗罪;(4)信用证诈骗罪;(5)保险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侵犯的法益不同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行为方式不同

使用诈骗手段

无诈骗手段

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占有为目的

盈利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2、贷款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行为:

欺诈方法。

具体包括: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其他。

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取贷款的,即可成立本罪。

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在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不愿还款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只能按照民事案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免除债务的,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型利益)。

3、票据诈骗罪

是指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伪造金融票据后,使用其进行诈骗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即以金融票据诈骗罪论处。

4、信用卡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骗取财物。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

(4)恶意透支。

2、与盗窃罪:

(1)盗窃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的:

盗窃罪。

(2)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信用卡诈骗罪(对人使用);盗窃罪(对机器使用)

(3)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

不认为盗窃罪。

(4)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

盗窃罪共犯。

(5)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且“透支”的: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系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恶意透支)实行数罪并罚。

3、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

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

信用卡诈骗(对人使用);盗窃罪(对机器使用)。

4、抢劫信用卡使用的:

抢劫罪。

5、保险诈骗罪

指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主体:

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行为: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罪数:

①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过失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1、逃税罪

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抗税罪

3、骗取出口退税罪

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数罪并罚的想象竞合: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

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共犯情形: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3、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时又属于伪劣商品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竞合。

从一重罪处理。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4、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其他。

2、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

主观目的

利用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无履约诚意。

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有一定履约诚意。

客观行为

行为人虚构隐瞒的事实的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于重大错误并作出处分自己财物的决定。

行为人仅是对其履约能力或服务的质量性质有夸大或虚构隐瞒,但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

行为人通过民事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而非依靠欺骗行为骗取财物。

3、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

4、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造成轻伤。

重伤等后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不构成本罪,应以相应的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1节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构成要素:

(1)实行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对象是他人。

自杀、堕胎不属于犯罪。

但溺婴是故意杀人罪。

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行为人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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