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_1篇(共16页)10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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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

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运输公司。

  3.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项仲裁。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

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

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

  .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__月__日在市用文签署。

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__份。

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

__签名:

__

  卖方:

__签名:

__

  签署日期:

年__月__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买方:

__

  卖方:

__

  鉴于买方为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质量:

按下列第项执行:

  

(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

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

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

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

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B.凭等级买卖:

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

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D.凭说明书买卖:

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

  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

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按下列第项执行:

  

(1)毛重:

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

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

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

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

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

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天内到达现场调查。

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

  1.运输方式:

按下列第()项执行:

  

(1)海洋运输:

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A.租船运输:

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B.班轮运输:

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2)铁路运输:

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3)航空运输:

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

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

  (4)邮政运输:

简便、快捷。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

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

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

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装运

  1.装运时间:

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天,向买方提供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速遣费用:

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保险

  如果在、、、或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或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

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

;单位价格金额:

;总价: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

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日,__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XXXX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3)信用证-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XXXX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

  (4)托收-凭单付款()。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

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

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6)汇付。

买方应于:

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提单日后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3.有关单据。

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

向(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

  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付;已付或待付,通知

  C.多式联运单据

  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铁路运输单据

  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

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

  A.商业发票

  B.保险单保险凭证

  C.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D.原产地证明(普惠制原产地证)

  E.装箱单

  F.重量单

  G.发货通知书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

  4、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或方式支付),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第八条检验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

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天内,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

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2.在进口国检验

  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

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天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3.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九条索赔

  1.索赔依据:

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

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列出索赔理由。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周内。

  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

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第十条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支付。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支付。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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