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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西宁市商业银行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

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

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

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

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

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

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

第十章罚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

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

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

(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

(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

(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

(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七条分类范围和时限要求

(一)分类范围:

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

(二)分类时限: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内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

对非信贷资产及类似的或有负债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

第八条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由总行统一组织,并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连续监控、分管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各部门及支行依据总行要求实施对分类工作的分级管理,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阶段工作。

第九条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

1、制定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信贷风险控制的管理措施。

2、评审各支行信贷管理状况

3、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

4、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

5、制定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及各项指标。

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经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组织实施:

1、执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细化并完善具体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相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执行。

2、审查本部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部贷款的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

3、根据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和审批,对超出权限的收集资料及信息报送委员会审批。

4、对所有发生级次调整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审批及审核。

5、汇总各类贷款分类报表并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

6、提请召开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承担会议记录。

7、负责全行分类汇总材料的存档。

8、协调及落实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十条各支行成立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成员由行长、主管信贷及清收的副行长、信贷及清收岗,会计科的负责人组成,经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管理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组织实施,其职责:

1、分析本行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行贷款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

2、经上级风险分类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授权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对超出权限的汇总资料及收集信息报送上级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管理部门审批。

3、负责本行各类贷款分类汇总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息。

第十一条各支行设立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该岗位工作人员经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授权,负责管理行分类材料的存档和管理、填制各类分类明细、汇总表格,认定并批准本级信贷部门贷款授权权限内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权限以上的整理资料报上级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不良资产监管小组,独立于信贷部门。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时间2年。

第十三条信贷及清收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所经营的贷款信息并及时更新贷款档案资料,并对分类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负责。

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初分,工作底稿的填写、参与分类的认定,建立和保管客户资料、分类台账并定期与贷款风险管理、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核对账目,报告分类结果,监测风险状况,落实贷款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分类整改意见。

负责本部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和初步分类,按期对每笔信贷业务进行连续不间断地监控和分类,及时反映信贷风险和资产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方案;参与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审批;对批准的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内部审计;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六条科技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第十七条信贷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必须对信贷业务进行客观和动态的分析,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信贷管理和业务分类工作。

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

一、一般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正常类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近两年销售(营业)收入平稳增长,盈利水平稳定,无大起大落现象。

(三)借款人能够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本付息,且现金流量稳定。

(四)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第十九条关注类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

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末逾期或逾期(含展期后)未超过3个月。

(二)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如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

(四)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第二十条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既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三)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四)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纪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五)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六)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七)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八)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九)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二)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三)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四)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五)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六)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条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

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二)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三)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五)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七)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

(八)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九)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十)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二)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损失的情况。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二十三条正常类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能够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汇票到期能够保证足额偿付。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签发人为我行长期客户,资信优良、经营正常、结算情况稳定。

(二)手续完备,用途合理,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权和授信管理制度。

(四)有全额承兑保证金,或保证金达到规定比例且有充分担保,担保手续完备有效。

第二十四条关注类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具有到期偿付票款的能力,但在某些方面出现异常,可能会对其最终偿付产生不利影响。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商品交易背景不清或存在疑问,或涉嫌违规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

(二)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保证金未达到规定比例,或保证金管理不符合规定。

(五)担保条件一般,或担保存在一定缺陷。

(六)出票人资信发生不利变化。

第二十五条次级类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难以保证到期承付票款,需要执行担保等措施才能偿付,即使如此,仍有可能造成少量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出票人信誉恶化,或存在经营困难,偿债能力不足。

(二)担保条件存在明显缺陷。

(三)出票人违规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并用于偿还其它欠款,或违规进行融资后资金运营不善,影响到期付款。

(四)出票人虚构商品交易背景,且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不足。

第二十六条可疑类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基本丧失到期偿付能力,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对承兑行造成部分资金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出票人经营状况恶化,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二)保证金比例较低,担保条件存在严重缺陷。

(三)在本行或其它银行已出现严重的信贷违约,出票人无力偿付应付债务。

(四)出票人涉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和套取银行信用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损失类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已经完全丧失到期偿还能力,即使采取所有措施,也会对承兑行造成重大资金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出票人以欺诈手段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信用,票据虽未到期,但出票人已失去偿债能力或被依法取缔。

(二)出票人宣告破产,即使清算也无可偿债资产。

(三)保证金抵扣后无其他还款资金来源,且担保条件已经失效或担保方免责。

三、保证业务

第二十八条正常类保函:

保函申请人能够履行主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保函申请人会出现任何违约事项。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保函内容符合国际国内惯例及相关规定。

(二)有100%的保证金或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三)申请人资信优良,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正常。

(四)保函标的清楚,交易合同无不利条款。

第二十九条关注类保函:

以保函申请人目前能力,可以保证主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正常履行,但在某些方面存在影响履约的不利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发展,可能会对保证事项产生不利影响。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申请人资信发生不利变化,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下降。

(二)保函标的不清,交易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

(三)违规签发的保函,或超越核定额度签发的保函。

(四)反担保条件有缺陷且保证金不足的保函。

第三十条次级类保函:

保函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只有依靠采取资产出售、变卖或执行担保才能避免银行出现垫款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申请人资信状况恶化,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不足,银行面临垫款且收回资金困难的问题。

(二)保函条款及标的不清,且对我行履行责任有不利影响。

(三)申请人办理的其它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等情况,且无有效的解决方案,保证金和反担保能力均不充足。

(四)违规签发的保函,且申请人已经出现明显的偿债困难。

第三十一条可疑类保函:

保函申请人已经完全丧失履约能力,难以继续履行主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即使执行担保和出售、变卖资产,也肯定会发生较大资金垫付损失,可疑类保函预测损失比例最高可达75%。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申请人濒临破产,履约能力严重不足,银行无法撤销保函,面临到期后垫款问题。

(二)反担保条件失效或反担保方已经免责。

第三十二条损失类保函:

在采取所有措施并经过一切必要程序后,保函申请人仍将对保证银行造成严重的资金损失。

损失类保函预计损失比例超过90%。

(一)申请人虽宣告破产,但银行无法撤销的保函。

(二)即使通过抵扣保证金和执行反担保措施,银行仍无法避免垫款问题,且垫款无法收回。

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标准和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分类时,关键是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十四条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十分重要的客观标准。

如无充足的理由,则该项贷款的分类不应高于基于逾期时间的分类级别。

第三十五条即使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未达到某类别的标准,如贷款符合该类别的其他主要特征,该项贷款的分类也不应高于该类别。

第三十六条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第三十七条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做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贷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或是经过6个月的观察期后确认为好转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

第三十八条违规贷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的贷款。

违规贷款的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第三十九条对借款人利用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如贷款本息末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第四十条账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对还款责任明确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对还款责任未明确的,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对账外经营挂账的应收账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第四十一条非我行意愿,行政干预发放的贷款,其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第四十二条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信用贷款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

对能够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以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进行风险分类。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和银监部门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检查结果应作为考核贷款管理和风险分类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于存单(国债、其它政府债券等)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低风险信贷业务,存单票据真实、资料手续健全合法,则划分为正常类,质权、票据有问题或存在其它影响还款的因素则按照分类标准和特征逐笔分类。

第四十六条非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质押的自然人贷款的分类。

(一)一次性归还的自然人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逾期30天以下或欠息1季

逾期31至90天或欠息2季

逾期91至180天或欠息3季

逾期180天或欠息4季

流动资金

贷款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次级/

可疑

保证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信用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二)分期归还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正常类贷款:

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类贷款:

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4次或120天(含);

3、次级类贷款:

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6次或180天(含);

4、可疑类贷款:

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7次或210天(含);

(三)自然人损失类贷款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

第四十七条贷款五级分类的工作流程为:

(一)分类准备

1、整理、收集贷款档案资料。

由初分部门收集借款人基础信息,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2、录入贷款信息系统。

初分人员负责借款人信息资料的录入。

3、及时补充、更新借款人资料。

(二)初步分类

1、定义:

指信贷及清收人员,在日常信贷管理中所进行的信贷业务分类。

2、要求:

信贷及清收人员必须熟悉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流程和标准,运用分类方法进行动态管理。

并按我行信贷及清收管理的要求定期对所有信贷客户进行检查,信贷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结果对资产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填写信贷资产业务分类工作底稿,并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要求提出初步分类意见,报贷款风险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

3、内容:

(1)建立和完善客户信贷档案。

(2)记录和分析客户信用记录。

包括查询客户在他行的信贷记录、查阅客户在我行的信贷业务偿还记录、付息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

(3)测算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状况,判断贷款偿还的可能性。

(4)分析担保条件的完备性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包括信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人保证资格、信用等级变化、保证人担保履约能力、抵(质)押品价值变化以及其登记、保管、使用情况等。

(三)初步分类意见复核

1、内容:

初步分类意见复核由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人员负责。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人员重点负责监督本支行的信贷管理、复核初分意见、经确认后的分类意见报信贷风险管理小组复审。

2、要求:

(1)认定初步分类意见前应与初分人员沟通情况,了解初分依据,掌握影响分类结果的主要因素。

复核时既要重视初分人员对业务风险状况的判定,客观评价业务风险和偿还可能性,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标准实事求是的确定风险类别,保证分类标准的统一。

(2)不仅要核实和认定业务风险,还要实事求是地提出降低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协助业务人员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

(四)分类复审

信贷风险管理小组对初分部门提交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分类初步意见等资料进行复审。

信贷风险管理小组应与初分部门充分沟通,对分类初步意见充分讨论。

初分部门应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小组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客户信息和分类资料。

(五)分类结果认定和审批

信贷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分类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并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的制度进行审批。

1、支行信贷授权额度以内的正常和关注类贷款的风险分类结果,由支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人员认定,不良资产监管小组审批。

2、支行授权额度以上,单户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正常和关注类贷款及单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次级、可疑类的风险分类结果,由支行不良资产监管小组认定,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3、单户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及单户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次级、可疑类贷款的风险分类结果,由支行报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后,总行主管行长认定并审批。

4、单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及单户金额100万元以上次级、可疑类及所有损失类的风险分类结果,由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并报总行主管行长审核后,报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认定并审批。

5、分类结果确定以后,年度内贷款发生变化需调整分类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支行授权范围内的调整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按认定审批权限上报批准。

 

6、对新增贷款自发放月内完成分类,初分结果的认定审批由各部门在每季后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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