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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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93

西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我院在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综合考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综合考评组织机构及要求

第四条综合考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五条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考评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组成。

各年级成立考评小组,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年级长、党支部成员、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须在年级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辅导员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集中进行。

第七条在考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切实做好考评工作。

第三章综合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八条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课堂学习效果和拓展性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总分120分,其中德育考评30分、课堂学习效果70分、拓展性素质评价20分。

第九条德育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个方面。

德育考评满分30分,其中学生自评5分、学生考评小组评15分、辅导员(班主任)评10分。

(一)德育考评的内容

1.政治态度

①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③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

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2.思想品德

①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关系;

②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奋发向上;

③注重提高个人品德修养,明礼诚信,勤俭自强;

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3.文明行为

①行为得体,举止文明,谈吐文雅;

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学习、生活环境干净整洁;

③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4.法纪观念

①自觉学法守法,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纪校规,维护课堂秩序;

③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维护正常的作息时间秩序。

5.心理素质

①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

②具有良好的心理调适和承受挫折能力;

③能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二)德育考评的扣分

1.惩处扣分:

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学生给予扣分,规则如下:

类别

学院

通报批评

学校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

警告

记过

留校

查看

分值

-1

-2

-4

-5

-7

-10

违反课堂学习纪律根据情节轻重扣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0.1分,无故旷课每次扣0.5分。

注:

①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②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扣分累加记入,但最多扣完为零分。

2.集体受通报批评处理:

所在集体的班干部区分责任按任职加分值相对应给予扣分,其它学生均扣0.5分。

3.在学校或者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寝室卫生较差,寝室成员每人扣0.5-1分/次。

4.违反学校学生宿舍寝室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扣0.5-1分/次。

5.学生有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或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行为者,扣0.5-1分/次。

注:

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第十条课堂学习效果

课堂学习(70分)课堂学习包括专业课、公共课两部分(不包括任选课和二专业课程)。

注:

计算公式:

课堂学习效果=本学年各科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后乘以70%。

第十一条拓展性素质评价

拓展性素质评价包括文艺竞赛、体育竞赛、社会工作、学术科技和专业技能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满分为20分。

(一)文艺竞赛

1.经校团委、学工部、招就处、教务处推荐并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且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2.经校团委、学工部、招就处、教务处推荐并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且获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3.在校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分、三等奖加0.5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4.个人在院级文化、艺术的比赛中获奖,一等奖加0.2分,二等奖加0.15分,三等奖加0.1分。

5.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6.团体获奖加分:

(1)在校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团体成员:

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入围加0.05分。

(2)在院级文化、艺术的比赛中获奖,团体成员:

一等奖加0.1分,二等奖加0.07分,三等奖加0.04分。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5分。

附:

参加学院迎新晚会、毕业晚会等重要文艺活动的参演人员加0.05分

(二)体育竞赛

1.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2.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和比赛,获得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加0.5分,第三名加0.3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4.个人在院级体育竞赛中获奖,一等奖加0.15分,二等奖加0.1分,三等奖加0.05分。

5.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6.团体获奖加分:

(1)在校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团体成员:

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入围加0.05分。

(2)在院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团体成员:

一等奖加0.1分,二等奖加0.07分,三等奖加0.04分。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5分。

注:

对于学生体育、文艺活动的级别,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以文件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三)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加分细则

职务

加分值(单位:

分)

校学生会正主席

3.0

校学生会副主席

2.5

院团委副书记

1.8

院学生会正主席

1.8

院学生会副主席(书记助理)

1.5

校团委学生会正部长

1.5

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主任

1.8

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副主任

1.5

校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主任

1.5

校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副主任

1.0

勤工助学中心学院分主任

0.8

院团委会正部(社)长

1.2

院团委会副部长

1

院学生会正部长(主任)

1.2

就业部办公室副部长(主任)

1

院学生会副部长(主任)

1

年级长

1.5

院教学管理助理

1.3

班长、团支部书记

1.2

校院学生会干事

0.5

寝室长

0.2

党支部委员

0.5

班团支部委员

0.5

学校学生女子国旗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副队长;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副队长;校级通讯社正副社长;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负责人;国防生团总支(委)书记处成员,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连正副连长、连指导员等

正级职务加0.8分,副级职务加0.5分

学院心理分中心学生负责人;学生女子国旗班队员;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副部长;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副部长、学院学生特立服务分队正副队长;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正副部长;国防生团总支(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支部书记,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排正副排长等

正级职务加0.5分,副级职务加0.3分

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队员(干事);学生特立服务总队干事;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干事;国防生团总支(委)干事及支部委员,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班正副班长等

0.2

数学建模协会、重庆数学学会

(其他学生社团原则上均不加分)

协会会长加1分,副会长0.5分,干事0.2分

数学学会助理0.2分

注:

同一学年任多项职务,取最高评价分。

1.集体荣誉加分(如在学年综合测评之前,班级团体或个人被学院级别以上通报批评、处分,撤销集体荣誉加分)

(1)先进班集体(团支部)

校级班长、团支部书记0.5分班、支委0.3分成员0.1分

市级班长、团支部书记0.8分班、支委0.4分成员0.2分

国家级班长、团支部书记1.5分班、支委1分成员0.6分

(2)文明寝室

校级室长0.3分成员0.1分

市级室长0.4分成员0.2分

由学校某部门和学院评出的文明寝室,(一等奖:

室长加0.2分,成员0.1分,二等奖:

室长加0.1分,成员0.05分,三等奖:

室长加0.05分,成员0.02分)

(3)举办团日活动并获校级奖励的班级,主要负责学生(限三人以内)分别加0.3分,其他学生加0.1分。

2.个人荣誉加分

(1)寒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队长加0.1分,副队长加0.05分,被评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先进小分队的正副队长可再加分,校级为.025分,市级为0.5分。

其他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要求,酌情加分。

(2)教育实习小分队正队长加0.1分,副队长加0.05分,校级优秀实习生为0.25分,市级为0.5分。

(3)获市级单项奖加0.5分、校级优秀团干加0.2分、校级优秀团员加0.2分,校级三好学生加0.2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0.2分,其他校级单项奖加0.1分。

院级优秀团员加0.1、优秀干事加0.1分、党校优秀学员加0.1分、团校优秀学员加0.1分、军训优秀学员加0.1分。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项目取最高评价分,非同一项目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分。

(四)学术科技

1.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东芝杯”比赛,获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三等奖加0.5分。

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7分。

(团体获奖每人折半加分)

2.参加美国数学建模、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省市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3;三等奖加0.1分。

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团体获奖每人折半加分)

3.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数学、英语竞赛,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分;三等奖加0.5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3;三等奖加0.1分。

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分。

(团体获奖每人折半加分)

4.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数学、英语竞赛,获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3分;三等奖加0.2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三等奖加0.1分。

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

(团体获奖每人折半加分)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7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有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可加1-3分;对于有重大学术水平、科技含量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可加3-6分。

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或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7分。

(团体获奖每人折半加分)

6.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

第一作者加7分,第二作者加3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5分;在国内核心期刊(核心文章鉴定参考西南大学人事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8年版))发表学术文章:

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其他期刊(为省级学会以上或大学学报主办刊物):

第一作者加1分,第二作者加0.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0.3分。

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可累积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其他期刊论文不能累计,只认定最高水平1篇,即加分上限为1分。

是否学术论文由院学术委员会鉴定。

7.在《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7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重庆日报》等部省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4分;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加0.5-1分。

(非理论文章分值减半;2000字以下减半;合作成果减半。

)省部级以上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其他期刊论文不能累计,只认定最高水平1篇,即加分上限为1分。

在学校校报、校刊、学工部门主要刊物发表文章加分,每发表一篇文章加0.02分,加分上限为0.2分。

(具体刊物认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8.学生获得学校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普通课题负责人分别给予3、2、1的加分,课题参与者都给予0.5分加分。

课题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以上学术科技成果必须以西南大学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学术科技成果多次得分者,同一成果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注:

综合考评拓展性素质评价总加分上限值20分。

(五)专业技能

1.学生(含非师范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师范生教学技能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统计方案设计大赛等,获校级一等奖加0.8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3分,获院级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0.2分,三等奖0.1分。

同时参加院校两级比赛,取最高分。

(团体获奖每人折半加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数学与统计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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