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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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规范
定西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讨论稿)
为规范和完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许可工作,明确我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制定的《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权限
定西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报送材料审查、抽查复审、审核批准、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
市局委托县(区)局承担企业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报送材料、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企业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市局负责全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统一管理工作,市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食品监管科)承担日常工作,各县(区)局受市局委托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一)市局食品监管科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定西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2.负责审查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考核、培训以及审查组长的备案工作;
3.负责对县(区)局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
4.负责制定全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有关管理制度;
5.负责提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核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
6.审核县(区)局上报材料;
7.实施抽查复审;
8.提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打印证书、决定书,发放县(区)局;
9.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市场准入知识的宣贯及企业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10.汇总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信息;
11.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二)县(区)局受市局委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受理企业申请;
2.组织现场核查;
3.负责本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
4.负责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企业工作;
5.负责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档案的管理及数据更新工作;
6.负责本辖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自受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一)申请受理
1.县(区)局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县(区)局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县(区)局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3日内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县(区)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
(二)组织现场核查
县(区)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小作坊规定条件的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
1.组成审查组
县(区)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至3名。
审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审查组长由经市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2.县(区)局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1)核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核查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申证单元名称、审查组成员名单、计划核查日期及相关要求。
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
(2)列入核查计划的必须是已受理小作坊。
核查计划应上报市局,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告市局同意。
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小作坊,审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县(区)局应当于核查前2日将核查计划通知小作坊,小作坊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
小作坊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两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3.实施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2)审查组依据《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审查通则》、《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3)核查工作程序包括:
召开首次会议、对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召开末次会议、产品抽样。
审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4)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小作坊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小作坊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5)审查组按照《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审查通则》、《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讨论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一经审查组长签字即行生效。
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现场明确告知小作坊。
(6)审查组负责填写核查报告等文书,并对小作坊存在的问题填写改进表,督促小作坊限期整改。
(7)由被核查小作坊独立填写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并寄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
5.抽样
对现场核查合格小作坊,审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
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6.核查工作报告
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县(区)局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核查记录,汇报核查工作情况。
(三)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工作按《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审查通则》和《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材料汇总上报
县(区)局负责汇总小作坊申请材料,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并自受理小作坊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小作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等材料(包括合格、不合格材料)报市局食品监管科。
(五)材料审查
收到县(区)局报送材料后,市局食品监管科应做好登记工作,并自受理小作坊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
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审查通则》和《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县(区)局工作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材料有问题的退回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补正。
经补正符合要求重新报送的材料,市局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审查。
(六)抽查复审、审核批准
1.市局对各县(区)局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
(1)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小作坊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加工制作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小作坊的规定条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否有效;
(3)现场审查表、审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4)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2.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市局食品监管科应自受理小作坊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抽查复审及材料汇总工作。
抽查复审工作应制定抽查复审计划,经市局食品监管科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抽查复审合格的,要及时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3.现场抽查。
市局采用赴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的方法,对申证小作坊审查质量进行抽查。
现场检查的主要依据是《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审查通则》和《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
检查重点为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及《对设立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的以下内容。
4.现场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抽查不合格:
(1)有不符合项的;
(2)基本符合和原审查结论中基本符合项的总数大于5项的;
(3)小作坊未采取措施改进基本符合项的。
对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的,区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有不符合项的,及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该批材料全部退回;基本符合项和原审查结论中基本符合项的总数大于5项或小作坊未采取措施改进基本符合项的,小作坊要在10天内整改完毕,由县(区)局验收并写出书面报告,市局方可发证。
市局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比例一次达到25%的,责成审查组长书面检查;市局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比例两次累计达到40%的,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该局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由市局派遣有关人员担任审查组长进行;市局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比例连续三次在25%以上的,暂停该局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受理权,由市局直接受理或委托有关县(区)局代理,直到工作质量全面整改并经市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
(七)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
待市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如无特殊原因市局食品监管科应在5日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编号并打印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县(区)局。
县(区)局应在5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小作坊。
(八)公告
市局将审批的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发证过程控制
为保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质量,对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报送材料审查、抽查复审等环节实施过程控制。
(一)启用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流转单,对每个小作坊每个申证单元的办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记录下食品许可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和责任人。
(二)按照《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县(区)局是否按规定受理小作坊申请进行检查。
(三)从县(区)局上报的生产许可证核查计划中,随机确定抽查小作坊,由市局食品监管科安排人员到小作坊,检查县(区)局计划落实情况及现场核查工作质量。
(四)加强抽查复审工作。
对抽查复审不合格的,不合格小作坊所在县(区)局同批同类产品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对市局抽查不合格小作坊县(区)局应立即发出抽查不合格通知书,终止本次申请程序;对其他申请小作坊,要立即逐一重新复审,在确认满足条件后,由县(区)局出具书面复审意见后,方可将小作坊材料重新报送。
五、工作责任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应当承担工作责任的行为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工作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工作责任追究程序
1.通过自查、抽查或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等途经,发现存在过错行为的,要追究工作责任。
2.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追究工作机构的责任由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实施,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实施;追究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4.工作机构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三)追究工作责任形式
1.追究工作机构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或取消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组织审查审批资格;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追究工作人员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审查员资格证书,暂停或取消执法、检验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3.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的、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4.对不配合调查或者阻挠工作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年内发生2次过错的、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理。
六、其它
(一)变更和许可延续
获证小作坊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和许可延续按《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获证小作坊年度报告
各县(区)局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辖区内获证小作坊的年度报告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获证小作坊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上报市局。
获证小作坊年度报告采取小作坊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小作坊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获证小作坊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小作坊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规定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小作坊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获得生产加工食品许可证小作坊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二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未尽事宜,参照总局制定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小作坊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向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缴纳审查费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的20%),公告费400元。
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缴纳产品检验费。
附件:
1.市局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岗位责任流程
2.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审查规定条件工作计划
3.获证小作坊年度报告自查表
4.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许可流程登记表
5.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前抽查通知书
6.符合发证规定条件小作坊情况汇总表
7.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1
市局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岗位责任流程
食品科工作人员接受并审查材料-------→食品科分管领导负责资料复审和组织小作坊抽查-------→食品科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市局领导审批签字-------→食品科工作人员打印证书
附件2: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审查规定条件工作计划
一、审查任务:
审核申请材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批量食品。
二、审查范围:
申证产品涉及到的部门和场所。
三、审查依据:
《食品安全法》,《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审查通则》以及《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
四、审查组成员:
组内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审查员注编号
组长
组员
五、被审查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受理时间
申证单元
审查时间
六、市局食品科派员:
七、请局派一名观察员参加核查。
审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查计划批准单位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获证小作坊年度报告自查表
小作坊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自查项目
条款号
自查项目
自查记录
自查情况说明
自查人签字
质监部门核查情况
1
小作坊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
□是
□否□停产一年以上□转产
2
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时的条件,有基本符合(不符合)的情况。
□是□符合□基本符合
□否□不符合□严重不合格
3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变动后,小作坊是否对执行的企业标准进行有效性审查并备案。
□是□已备案□未备案
□否
4
小作坊是否变更名称,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
□是□已办理□未办理
□否
5
小作坊是否迁址、增设生产场点或者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是□已迁址(或增设生产场点)
□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已办理□未办理□否
6
是否有委托加工情况;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是□已办理□未办理
□否
7
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是□已办理□未办理
□否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表(续)
自查项目
条款号
自查项目
自查记录
自查情况说明
自查人签字
质监部门核查情况
8
获证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明了生产许可证和限区域销售标记、编号(提供获证产品在用标识一份)。
□是□否□未标明
9
获证产品是否增加单元、扩增规格,是否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是□已办理□未办理
□否
10
获证产品在各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是否有不合格的情况。
□是□产品□生产条件
□否
11
是否有质量投诉事件,及后处理情况。
□是□已处理□未处理
□否
12
小作坊是否有无涂改、转让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是□涂改转让□生产假冒伪劣
□否
13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获证小作坊年度报告审查结论表
小作坊
自查
结论
根据《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审查通则》和获证小作坊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本小作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了自查。
经审查本小作坊在上一年度内□有□无不符合项。
经综合评价,企业年度报告结论是:
。
小作坊负责人签署意见
小作坊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意见
生产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是□否
变更后是否持续符合发证条件□是□否整改后□符合□不符合
自检小作坊的送检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委托出厂检验小作坊的委托检验情况
□符合
□不符合
违规问题:
□无□有审查整改情况:
□符合□不符合
书面材料审核意见:
□符合□不符合审核人员(签字):
现场抽查:
□无□有(□符合□不符合)
抽查人员(签字):
产品抽查:
□无□有(□符合□不符合)
检验单位名称:
审查结论:
□合格□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
年月日(盖章)
受理局、企业各保留1份,受理局并将小作坊年度报告审查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
附件4: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许可流程登记表
申请人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受理部门
申请受理日期
申请受理人签字
审查组织部门名称
申请材料接收日期
申请材料接收人签字
审查组长
申请材料接收日期
接收人签字
实施审查日期
审查结论
审查组长签字
审查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文件日期
许可机关接收审查组织部门签署的审核文件及审查材料日期
许可机关接收审查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文件及材料签收人签字
许可机关
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发送人签字
附件5:
存根编号: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前抽查通知书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定西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要求,市局决定抽调同志,组成现场抽查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局审查上报的等家小作坊实施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前抽查,望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工作。
市局食品监管科
年月日
…………………………………………………………
编号: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前抽查通知书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定西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要求,市局决定抽调同志,组成现场抽查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局审查上报的等家小作坊实施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前抽查,望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工作。
市局食品监管科
年月日
附件6:
符合发证规定条件小作坊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产品名称(范围)及商标
产品类别编号
生产地址
基本符合项
综合评价
审查组负责人
小作坊人数(人)
设计能力(吨)
年产量(吨)
附件7: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1.
2.
3.
4.
5.
6.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本告知书在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
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