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范本2篇(共15页)10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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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范本2篇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

  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合作项目

  第一条: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

  xx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

  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

  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xx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

  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x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

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x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

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

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50%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

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30%亏损!

若超过30%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

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

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

  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

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

  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国籍: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

中国公司和国(或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1.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2.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条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

  1.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

  2.外文名称为。

  3.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

  4.合作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合作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经营宗旨

  合作经营的目的是: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注:

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1.合作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注:

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

  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九条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大写:

元),中方出资%计(大写:

元)、外方各出资%计(大写:

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第十条出资

  1.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2.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

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5.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6.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7.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8.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9.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双方分别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1.中方:

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

(注:

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平方米。

  2.外方:

投资总额为元,其中:

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

  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

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

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301-XXXX年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XXXX年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二条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合作企业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十四条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内的运输;

  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材料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3.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4.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合作企业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七条技术

  技术合作企业所采用的技术为方负责提供时,方为合作企业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

  1.保证为合作企业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2.保证培训,技术培训费用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有技术转让时,按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准。

  第十八条产品销售

  1.合作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注:

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能满足合资企业外汇支出的需要。

  2.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企业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由合作企业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由合资企业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3.合作企业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资企业直接销售。

  4.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作企业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5.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合资企业使用的商标为。

  第二十条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合作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二十二条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的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利益分配

  1.合作企业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注:

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经营亏损,各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担:

(注:

根据情况具体约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

  1.合作企业设董事会,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2.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

  3.董事会成员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4.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

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8)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经名(全体董事人数的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

董事不能出席,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推荐人,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中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管理

  1.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

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2.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

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

筹建处设主任一名,由方推荐,副主任名,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五条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审计

  1.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2.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3.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外汇收支管理

  1.合作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2.合作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3.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完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一条解散与清算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

  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合作企业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1.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2.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企业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四十六条声明与保证

  1.中方:

  

(1)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外方:

  

(1)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保密

  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

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

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

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四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时间)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

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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