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docx
《质量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质量管理办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质量管理办法
昆枢指〔2009〕3号
关于印发《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枢纽改扩建及东南环线工程各参建单位:
现将《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铁道部关于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建设管理要求,为加强昆明铁路枢纽铁路扩能改造及东南环线工程(下称昆枢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枢工程质量建设目标:
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把昆明枢纽扩能改造及东南环线建设成“安全、优质、快速、环保”的精品工程。
昆枢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一)无质量责任一般以上事故;
(二)按照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三)开通速度达到设计要求;
(四)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相关验收标准。
第三条质量方针: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把确保质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过程控制,落实责任和标准,强化工程监理,推进管理创新,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目标。
第四条质量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91号国家主席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15号国家主席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21号国家主席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国家主席令)。
(五)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
(六)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47号)。
(七)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建设〔2003〕38号)。
(八)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79号)。
(九)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十)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建建〔2007〕64号)。
(十一)国家和铁道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
(十二)国家和铁道部批准有关本工程的文件、技术标准、有关本工程质量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十三)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十四)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等。
第五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条 参建各方按铁道部第25号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昆枢工程质量由昆明铁路局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昆枢指挥部)负总责,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八条昆枢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常务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副指挥长、指挥长助理为副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安全质量部长、工程管理部长、综合计划财务部长组成。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昆枢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由其具体负责昆明枢纽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昆枢指挥部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昆枢指挥部有关质量管理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管理工作。
(八)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及评比,检查各标段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质量评比,并根据各标段评比结果予以奖罚。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所提交的设计文件不因项目管理机构、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而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并明确工艺、工序和质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配合。
(四)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做出详细说明。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
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应立即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方案。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及归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上述人员未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昆枢指挥部《项目工程检测试验及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昆枢指挥部。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对工程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同时加强对所有施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安全质量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三)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实施细则等要求开展工作。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和频度,强化质量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七)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检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昆枢指挥部。
(八)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九)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十)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指挥部、设计、施工单位。
(十一)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十三)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见证和监理平行试验(检测)工作。
(十四)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检查施工单位各类内业资料的及时性、正确性、完备性。
第十三条昆枢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审核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工作完成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负责审核监理费的验工计价。
(三)参加昆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四)建立健全昆枢指挥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
(五)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六)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检查,组织对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和重要工程实体施工质量进行抽样监测,参与单位工程验收。
(八)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审查有关处理措施方案。
(九)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并形成检查情况通报。
(十)对昆枢工程施工过程进行随机质量抽查和巡视,定期组织项目工程质量平推检查。
(十一)组织召开月度总监例会,参加工地监理例会和有关监理专题会议。
(十二)制定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标准,组织对参建各方进行质量安全考核。
(十三)组织宣传、学习和及时传达贯彻国家、铁道部、路局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十四)监督全线各标段的监理执行情况、质量检查、验收情况,每月收集和汇总全线各标段的质量情况,分析整理。
(十五)按部、局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昆枢工程参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信用考评和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年度考评。
(十六)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督促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十七)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自评估。
(十八)根据昆枢指挥部《施工及监理责任约束激励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签发违约责任认定处理通知单。
(十九)负责制定工程创优规划,参与优质工程评比。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昆枢指挥部及上级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落实。
(二)负责编制昆枢工程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施工图纸的审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三)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查或审批;组织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负责将施工图报送主管部门审查,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勘测、设计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并通报。
(四)协调质量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关系,参加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控制与管理。
(五)参与对昆枢工程参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信用考评和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年度考评。
(六)负责现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协调工作。
督促监理单位处理日常工作中的质量隐患及一般质量问题并形成质量记录,如发现重大质量隐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昆枢指挥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七)负责组织、审核设计变更及其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八)参加昆枢工程各标段的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参与监理细则、规划的评审以及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工地现场进行日常质量抽查和巡视。
根据情况参加工地监理例会和有关监理专题会议以及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把握工程质量情况。
(九)负责与接管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信息沟通。
(十)贯彻落实国家、铁道部和路局有关工程建设物资设备的法规、政策。
制定昆枢指挥部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对参加投标的生产厂商资质进行审查,检查供应厂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十一)对甲供(控)物资的进场、检验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协助制定昆枢工程创优规划,参与优质工程评比。
(十三)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核定工程数量,审核施工单位验工计价。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部质量管理职责
(一)负责检查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的流向和管理。
(二)对违约责任单位,根据昆枢指挥部《施工及监理责任约束激励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负责在其责任单位季度验工计价中扣取违约金并负责管理。
(三)根据安质部、工程部提供的有关资料,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返还。
第十六条综合部管理职责
负责昆枢指挥部与上级单位、参建单位的质量文件资料往来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各种电报、会议记录、纪要收发、登记、存档,确保信息能及时有效到达各级质量管理层;以昆枢指挥部名义对外颁布各种质量办法、规定,各种质量汇报、材料的整理汇总及上报。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在开工前,昆枢指挥部主动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为确保地质勘察质量,建设工程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昆枢指挥部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优化并尽可能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核制度
开工前,昆枢指挥部负责结合咨询工作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一条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昆枢指挥部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及会审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制度
昆枢指挥部组织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规定办法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明确需要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变更设计审核制度
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Ⅰ类变更设计初审、上报和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昆枢指挥部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事故报告制度,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参建各方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昆枢指挥部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禁止监理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的施工及检测过程须用数码相机拍照留存建档,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缴存档。
重要工序、关键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应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的随机检查和旁站制度
随机检查是确保施工过程质量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包括开工前检查、施工过程中检查、定期检查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实行旁站制度,监理单位要确立旁站的具体项目和内容,确保工程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制度
参建各方均应每月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并将总结上报昆枢指挥部安质部。
第三十七条例会制度
例会制度是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联系、信息沟通的有效途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全程有序可控的重要环节。
(一)质量领导小组季度例会:
由昆枢指挥部组织,每季第一月上旬召开,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对上季度质量工作进行评比,总结季度质量工作情况,研究质量管理对策措施。
(二)质量工作月度例会:
由昆枢指挥部安质部组织,每月上旬召开,指挥部工程部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
通报上月质量检查情况,对下阶段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现场质量工作周例会:
由监理单位组织,每旬召开,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昆枢指挥部派员参加。
分析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方案、建议,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三十八条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
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昆枢指挥部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法规,认真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做到合理设计、方便施工,使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达到最佳质量水平,并对其负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精心勘察、精心设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校核,实行签章制度,保证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准确无误。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和审查,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慎重对待设计变更,要以不降低结构使用功能、不降低结构安全性能为原则,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昆枢指挥部批准。
(四)设计单位应派有经验的设计代表驻地服务,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按工作程序及时解答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质疑,对施工方法和施工过程中向设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认真考虑,仔细分析,做好设计后服务工作,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设计代表的能力与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
(五)设计代表如发现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监理单位未按设计要求监理时,特别是施工方法不当、施工违规操作危及结构安全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昆枢指挥部提出书面报告。
(六)如出现质量问题,设计代表应迅速前往现场参与调查,查找原因,并协助进行技术分析,及时提供分析数据及处理方案。
对结构有影响的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结构计算,提出设计方的观点。
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技术分析报告和处理方案应及时审核、及时认定,对处理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应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文件、国家和铁路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昆枢指挥部管理文件、施工合同和投标承诺编制完整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
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一)严格队伍管理,对参与施工人员应进行技能培训和质量意识教育,禁止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差错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意见和建议,坚持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禁止不按设计图擅自施工。
(三)各标段工程开工前,要对管段中线、水平控制点进行复核,建立、健全内部测量复核制度,切实把好测量关。
施工中要认真搞好贯通测量,测量结果符合有关铁路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记录详实,资料齐全、完善。
(四)编制详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
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提出质量控制要点。
(五)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试验,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检验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六)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均须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进行100%自检,并按规定办理手续,报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确认合格签署同意后,才能隐蔽。
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加。
(七)建立、健全工程检测、试验机构,配齐检测、试验设备和仪器。
配足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并建立台帐。
试验室、试验人员持证情况必须满足要求,试验设备均经过有关计量部门标定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重点试验项目要求监理见证取样和旁站试验全过程,并在试验报告上签字。
(八)制定切实可行的隧道地质超前预测预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九)认真做好工艺标准示范的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流程。
在工艺标准示范质量未达标、施工工艺流程未确定之前,不得全面开展施工。
(十)确保环保、水保达标,并符合国家和地方对环保、水保的要求。
(十一)及时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自检,按规定认真填报有关验收记录与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整理相关内业资料与施工日志。
(十二)施工单位要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并根据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监理签证。
(十三)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服从监理监督,执行监理指令,循规作业。
严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野蛮施工等违规行为。
(十四)施工单位不得隐瞒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主动查找原因,提出处治办法。
(十五)施工单位须每月向项目监理机构上报本月工程材料、工程质量自检月报及影响工程质量原因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由项目监理机构对当月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昆枢指挥部。
(十六)为达到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施工单位必须与昆枢指挥部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参与质量评比,自觉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