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4个实用分类解析涵盖11个罪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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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4个实用分类解析涵盖11个罪名

前言

我国《刑法》和《禁毒法》从法学角度对毒品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界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控制毒品扩散蔓延趋势,是全人类的共识。

同时,打击毒品犯罪必须沿着法治轨道进行,充分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方能彰显司法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这其中,尽职、专业、高效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以自己的专业法律服务帮助刑事被追诉者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无辜者被错误追究,同时,也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促使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进步。

专业需要专注,专注体现专业。

随着我国及国际毒品犯罪趋势的发展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深入扎实作好毒品犯罪辩护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是故,笔者将结合毒品犯罪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我国现行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对毒品犯罪辩护问题进行相关深入研究,以期对加强毒品犯罪辩护效果有所裨益。

本篇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的开篇之作,旨在从理论上对毒品犯罪及个罪进行简单梳理,为更好开展毒品犯罪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割线箭头动态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毒品这类特殊物品的管理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即第347—357条,共有11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356条、第357条是关于毒品犯罪的总结性规定,包含毒品的概念、毒品数量计算规则、毒品再犯制度。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特殊再犯制度指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经营型毒品犯罪、有关妨害禁毒活动的犯罪、有关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滥用毒品的犯罪等四种类型。

当然,在毒品犯罪共12个罪名中,理论研究及刑事辩护都将重点放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二个罪名上。

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也将重点关注这二个罪名的辩护。

二、经营型毒品犯罪综述

经营型毒品犯罪是具有非法经营,谋取私利性质的一类毒品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经典罪名,是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中关注最多的一种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即构成本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等毒品的行为。

1.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构成本罪,除贩卖毒品罪外,其余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

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心理状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

即根据行为人的知识文化、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毒品所涉时空环境等因素及在案证据情况综合审查认定。

只要行为人意识到是或者可能是毒品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成分等进行充足的了解。

本罪也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牟利为条件,即便是贩卖毒品罪也是如此,只要行为人进行了毒品的有偿转让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3.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二种或者二种以上时,仍构成一罪而非数罪。

如行为人将毒品走私入境后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这一个罪名。

4.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原则上无数量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本罪的刑事处罚情况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C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D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E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累犯与毒品犯罪特殊再犯的问题。

累犯不一定构成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也不一定就是累犯。

毒品犯罪特殊再犯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可能与累犯存在重合的情形。

若行为人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犯罪再犯时,如何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呢?

笔者认为,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但纪要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对此类被告人进行两次从重处罚。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个罪名,它合并了修正前《刑法》第350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与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4.关于本罪的认定:

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有关妨害禁毒活动的犯罪综述

此类犯罪共有三个罪名,分别为《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及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故意予以包庇。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4.关于本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包庇的是非毒品犯罪分子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不构成本罪,应以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事先通谋事后包庇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其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其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其犯罪所得的财物。

4.关于本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事先通谋事后窝藏、转移、隐瞒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的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财物,而是非毒品犯罪分子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犯罪所得,应按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5.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量犯,毒品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1.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客观上有对毒品进行了实际的占有和支配的事实,且其占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非法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行为人持有毒品数量须达到以下要求:

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

关于行为人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可以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关于明知的认定。

3.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4.关于本罪的认定:

行为人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肯定有一定的目的或者用途,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毒品来源于他人制造、帮助他们窝藏、转移毒品等时,行为人应直接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窝藏、转移毒品罪,而不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5.刑事处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有关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综述

此类犯罪含有二个罪名,即《刑法》第351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种植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故意非法种植。

过失种植毒品原植物,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包括三种情形:

种植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

4.关于本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是为了制造毒品,且用自己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属于牵连犯,应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5.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自己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是明知的。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

4.关于本罪的认定:

因科研等合法用途需要,经履行相应的手续而合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予以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不构成本罪。

5.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滥用毒品的犯罪综述

此类犯罪包含四个罪名,主要与吸食、注射毒品有关。

具体为: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采用引诱、教唆、欺骗人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引诱、教唆、欺骗人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关于本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少量毒品,意外导致他人死亡时,以本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大量毒品是欲致他人于死地或者致他人生命于不顾,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5.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是用于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

过失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提供场所的方式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此处的场所应当是具有一定的范围四至,具有一定隐蔽性、私密性的空间,如房屋、汽车、有围栏的院子等。

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为空旷的广场或者具有公开性、透明性的公共场所,一般不构成本罪。

4.关于本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并向他们贩卖毒品,则属于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5.刑罚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与单位,且为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4.关于本罪的认定: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药品,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上述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5.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言

我国《刑法》和《禁毒法》从法学角度对毒品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界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控制毒品扩散蔓延趋势,是全人类的共识。

同时,打击毒品犯罪必须沿着法治轨道进行,充分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方能彰显司法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这其中,尽职、专业、高效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以自己的专业法律服务帮助刑事被追诉者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无辜者被错误追究,同时,也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促使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进步。

专业需要专注,专注体现专业。

随着我国及国际毒品犯罪趋势的发展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深入扎实作好毒品犯罪辩护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是故,笔者将结合毒品犯罪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我国现行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对毒品犯罪辩护问题进行相关深入研究,以期对加强毒品犯罪辩护效果有所裨益。

本篇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的开篇之作,旨在从理论上对毒品犯罪及个罪进行简单梳理,为更好开展毒品犯罪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割线箭头动态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毒品这类特殊物品的管理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即第347—357条,共有11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356条、第357条是关于毒品犯罪的总结性规定,包含毒品的概念、毒品数量计算规则、毒品再犯制度。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特殊再犯制度指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经营型毒品犯罪、有关妨害禁毒活动的犯罪、有关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滥用毒品的犯罪等四种类型。

当然,在毒品犯罪共12个罪名中,理论研究及刑事辩护都将重点放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二个罪名上。

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也将重点关注这二个罪名的辩护。

二、经营型毒品犯罪综述

经营型毒品犯罪是具有非法经营,谋取私利性质的一类毒品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经典罪名,是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中关注最多的一种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即构成本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等毒品的行为。

1.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构成本罪,除贩卖毒品罪外,其余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

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心理状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

即根据行为人的知识文化、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毒品所涉时空环境等因素及在案证据情况综合审查认定。

只要行为人意识到是或者可能是毒品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成分等进行充足的了解。

本罪也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牟利为条件,即便是贩卖毒品罪也是如此,只要行为人进行了毒品的有偿转让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3.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二种或者二种以上时,仍构成一罪而非数罪。

如行为人将毒品走私入境后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这一个罪名。

4.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原则上无数量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本罪的刑事处罚情况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C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D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E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累犯与毒品犯罪特殊再犯的问题。

累犯不一定构成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也不一定就是累犯。

毒品犯罪特殊再犯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可能与累犯存在重合的情形。

若行为人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犯罪再犯时,如何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呢?

笔者认为,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但纪要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对此类被告人进行两次从重处罚。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个罪名,它合并了修正前《刑法》第350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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