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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责任保险条款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乡村干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县及县以下负有乡村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或事业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村干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抚恤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二)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三)因执行公务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或未经上级授权行为;

(三)乡村干部的自杀、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内部员工的打击报复行为;

(五)乡村干部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乡村干部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乡村干部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九)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乡村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乡村干部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乡村干部的行为违法、违规或未经上级授权;

(三)乡村干部未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乡村干部签订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乡村干部的财产损失;

(三)任何医疗费用;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公务性质、风险、历史事故情况及乡村干部的具体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其全部乡村干部的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认真履行其管理、教育乡村干部的义务,选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资质的乡村干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培训和检查,使乡村干部职责明确,遵纪守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对乡村干部明显疏于管理或教育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上述所指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干部因为身体疾病原因或受到行政处分或被判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件发生时,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证明、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付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付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付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付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付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付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乡村干部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乡村干部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死亡: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个乡村干部的伤残、死亡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提供的乡村干部名单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保险单人员清单载明的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乡村干部在保险期间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赔偿保险金。

但若乡村干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乡村干部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表一伤残赔偿比例表(GB/T16180-2006)

项目

伤残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

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80%

(四)

三级伤残

65%

(五)

四级伤残

55%

(六)

五级伤残

45%

(七)

六级伤残

25%

(八)

七级伤残

15%

(九)

八级伤残

10%

(十)

九级伤残

4%

(十一)

十级伤残

1%

附表二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20

30

35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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