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801154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7.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docx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为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实现处置工作的联动、快速、高效,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

按照任务、过程、责权明确的原则,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应急结束、善后处置和总结报告六个过程。

一、接警

区政府办为突发事件接警主体,各镇街(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和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安监、林业、卫计、水务、海渔、海事等相关单位为报警主体。

接警后,区政府办值班人员第一时间与事发镇街和主管部门联系核实情况,核实确认后立即向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汇报,同时告知区应急办;根据事态进展,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及时当面、书面或电话向分管副区长、区长汇报情况,并将区政府初步处置意见反馈事发镇街和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处置。

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4219153、4212653。

二、响应级别确定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各责任部门应具体把握各个级别标准,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判定响应级别,提请区政府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三、应急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专项预案领导机构立即调派应急力量(人员、物资和专业队伍)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一)区级层面

预警级别为Ⅳ级(一般)。

主管部门和事发镇街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区长视情况到现场指挥,并及时调度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预警级别为Ⅲ级(较大)及以上。

区长、分管副区长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需区长和各副区长共同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

(二)部门和镇街层面

在专项预案领导机构指挥下,现场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应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各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1.区应急办。

(1)对突发事件进行预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及时收集信息,按规定格式形成事件报告。

Ⅲ级(较大)及以上事件报告,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书面报告情况,同时报区委办。

(3)密切关注事件进展,跟踪做好信息续报和核报工作。

(4)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在网络、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做好舆情控制。

(5)做好应急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联络工作。

(6)完成区政府及区政府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主管部门。

(1)根据事故类型,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确定事故级别,提请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按照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提前制定内部操作流程。

(3)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统筹调配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

(4)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建议预案领导机构确定及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5)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配合部门。

根据区专项预案领导机构的安排,及时组织人员、物资参与相关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4.镇街。

(1)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政府(传真:

4212859,邮箱:

mpqyjb@)。

(2)镇街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辖区内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根据事件进展,及时向区政府续报和核报信息。

(4)根据区专项预案领导机构的安排,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四、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向区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区专项预案领导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五、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要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清理、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

六、总结报告

由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牵头组成调查组,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并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结案。

附件:

1.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烟台市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多个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省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省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省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7.省内主要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其它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在本市内陆地区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地质灾害为一般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岸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较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海洋灾害为一般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包括我省在内的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我省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山东省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

因蝗虫、灰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苹果蠹蛾和梨枯梢病、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我省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山东省较大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

因蝗虫、灰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苹果蠹蛾和梨枯梢病、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一个市或多个县(市、区)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为一般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即150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和其他重要设施,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即4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影响,或位于我省与邻省交界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即1500亩以上、45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即15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山东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济南、青岛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其他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80%以上;

7.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6.山东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济南、青岛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其他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60%以上;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省内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较重损坏,其他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坏;

6.山东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下的事故;

2.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的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省发生;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