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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租车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野外租车管理办法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野外租车管理,严控野外租车,严控租车费用,确保野外租车手续合法合规、性能安全、价格合理,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野外租车(以下简称“租车”)是指院属各单位根据项目野外生产工作需要,在院车辆调剂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情况下,经院批准租用社会车辆。

第二条租用车辆实行谁审批、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租车审批

第三条长期租车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租用。

(一)长期租车是指外租车辆连续租期达到30天以上或两个月内累计租用天数达30天以上的租车。

(二)长期租车必须报院审批,通过审批后才能租用。

(三)租车审批包括审查和审核备案。

1、审查为总工办根据项目任务工作量及实施情况,院办公室根据院对租用单位(项目)车辆配备及保障情况,对租用单位(项目)拟租用车辆数量、租用时间等进行审查核实。

租车审查由租车单位(项目)填写《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院总工办、院办公室审查签字。

总工办、院办公室对租车必要性和租用量负责。

2、审核备案为院安全生产科对经总工办、院办公室审查同意拟租用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及车辆、保险等手续等进行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由租车单位(项目)填写《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审核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报安全生产科审核备案。

院安全生产科对租车手续合法、有效性负责。

3、一般情况租车必须即时报批,特殊情况下野外租车,可实行网络报批,即租用单位(项目)填写审查、审核表电子版发送审查部门负责人,然后电话申请报批。

网络报批后,租用单位(项目)人员返院后必须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租用单位(项目)人员返院后不及时补办、完善网络报批手续的,院安全生产科将通知财务部门暂停支付租车费。

严禁“先斩后奏”。

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租车的,院审批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审查和备案,产生的费用院财务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租车条件

第四条租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型为越野车。

(二)车辆所有权为车辆出租方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方名称相符。

(三)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四)车辆使用期限在6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经检测车况良好。

(五)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司乘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责任险等险种。

车辆的座位险不得低于5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五条租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二)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需出具近期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四)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严禁租用以下情形车辆:

(一)面包车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车型车辆。

(二)未经审验合格车辆。

(三)保险未保或未保全车辆。

(四)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

(五)存在安全隐患车辆。

拟租用车辆符合条件后,租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应于租用前对拟租用车辆车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拟租车辆安全性能达到野外工作要求。

租用单位(项目)对租用车辆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章合同及价款结算

第七条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先使用后签合同,租车合同应使用院黔地调发[2016]23号文租车合同模板签订。

第八条车辆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度。

第九条租车费单价应含驾驶员工资和食宿费用,即租用车辆驾驶员工资、食宿费由车辆出租方自行承担。

不得租用“裸车”,即只租车辆,另行聘用驾驶员驾驶,另行支付驾驶员工资。

第十条租车费单价实行限价制度。

(一)租车根据不同地区实行分类限价政策:

青藏高原地区一般不超过850元/天;省外其余地区一般不超过700元/天;省内地区一般不超过650元/天。

(二)限价为一般情况不应超过的价格,并非定价。

项目单位必须本着节支、据实原则,与出租方谈判确定合理价格,据实结算租车费。

(三)院确定租车限价将根据物价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的最新限价以院发通知形式发布执行。

(四)野外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导致租车费价格确需超过限价的,项目单位须向分管领导提出超限价租车申请,说明超限价租车原因,院财务部门会同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经院长批准方可超限价租车。

第十一条租车费(含零星租车)应按月结算支付,实行一月一结算制度。

当月租车费应于下月15日前结算付款,结算付款按院黔地调发[2016]23号文规定向院财务科申请付款。

无特殊情况跨月申请的租车费付款财务不予付款和报账。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外租车辆纳入院公车管理,严禁私用,租用期间按院有关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院安全生产科应建立外租车辆档案,及时登记租车信息,随时掌握院各单位(项目)租车情况。

第十四条院租车单位(项目)必须重视加强租用车辆管理,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并认真填写车辆交通安全生产台账,确保被租用车辆车况良好。

要按时保养车辆,对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及灯光要进行重点检查,各种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要按时添加,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用车。

第十五条租车单位(项目)要对租用车辆驾驶员加强管理,将租车驾驶员安全培训纳入院安全培训计划,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院对外租车辆监督管理实行公示制度。

院办公室会同院安全生产科按季度将《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情况公示表》(见附件3)登记的院属各单位(项目)租车使用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院将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一)弄虚作假,租车套现私分或发放津补贴的。

(二)集资购车,内部集资购车后将车租给本项目或院其他项目经营的。

(三)优亲厚友,租用本院职工个人私车或直系亲属车辆的。

(四)公车私用,利用租车办理因私事项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租车情形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院有关部门将责令责任人改正,追回违规所得,并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院《进一步加强外租车辆管理的通知》(黔地调发[2015]25号)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对本办法印发前已租用的车辆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清退,未完善的手续及时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院其他租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安全生产科、财务科、总工办、院办公室对相应内容进行解释。

 

附件1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项目租车审查表

租用单位:

项目名称:

用车需求情况

项目年度主要

野外任务工作量

工作实施情况

用车需求情况

野外分组情况

任务分解落实及完成时间情况

按组配车

其他配车

 

 

 

 

 

完成上述项目工作任务共需用越野车台。

已配车辆情况

截至目前,本项目现已配备越野车共台,其中院配备台、对外租用台。

拟租用车辆情况

车型

数量

(辆)

预计单价(元/天)

预计租用时间

主要用途

起止时间

月数

 

 

 

 

 

 

 

 

 

 

 

 

 

 

 

 

 

 

院办公室审查意见

总工办审查意见

租车单位申请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审核情况表

基本情况(租车单位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

年龄

性别

驾龄

手机号

准驾车型

车辆车型

车辆牌号

预租时间起止时间

起至

出租方是否为本院职工直系亲属

是□否□

租用车辆

是否为本院职工私车

是□否□

租用车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内容

意见

1、车辆登记人与出租车辆方名称是否相符

2、车辆手续及驾驶证件是否符合规定、齐全

3、驾驶员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4、车辆、司乘人员保险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5、车型是否符合租用条件

6、车辆购置时间是否在6年以内

安科全审生核产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审核条件达到才能租用。

2、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此表一式四份,院办公室一份、安全生产科一份、车辆租用单位一份、合同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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