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共8页)4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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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发文单位:

铁道部

  第一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

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

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

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

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

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

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

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4、督促检查自备车各项管理工作,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的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缴各铁路局应上缴的管理费。

  6、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和铁路能力的允许,扩大组织整列自备车运输范围。

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提高自备车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铁路局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局运输处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

  1、结合省、市具体情况,制定局管内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负责跨分局的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的审批和审查新增自备车过轨事宜。

  3、组织自备车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

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分局签订互保协议。

  4、负责监督检查分局落实自备车各项管理制度,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各种情况,建立台帐,积累资料,并按时上报铁道部。

  6、负责跨分局自备车运输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取各分局应缴的管理费。

  第八条铁路分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分局运输分处(或运输科)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部、局自备车管理运用的政策,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

  2、负责办理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审查上报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手续,管理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等事宜。

  3、负责组织自备车货源,汇总审理上报归口的要车计划,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管理和运输方案的编制,签订互保协议。

  4、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情况,交换有关自备车资料,组织实现月度运输计划与运输方案,建立台帐,积累资料,按时上报。

  5、收取、上交自备车管理费用,负责局(或分局)间有关费用清算,严格掌握自备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6、处理解决自备车管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自备车调度主要工作为:

  1、组织自备车货源,了解并掌握自备车货流、车流及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2、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及整列自备车运行动态,统计分析上报有关资料。

  3、掌握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情况。

  4、掌握整列自备车分界口交接情况,并与邻局、邻分局定时交换自备车有关资料。

  5、及时处理自备车发生的问题,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第十条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对日常管理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分析。

主要资料有:

  自备车分布情况台帐:

根据批准过轨协议每年统计一次,于次年元月报铁道部。

  自备车装卸车完成情况台帐:

每月统计一次,于次月五日前报铁道部。

  月度货运计划汇总情况:

其中:

原提数于上月十四日前电话报部;计划内批准数于上月二十五日前电话报部(二月份提前二天),计划外批准数和全月实际完成数于次月五日前书面报部。

  各铁路局、分局按日统计装车、卸车完成情况,掌握整列自备车(包括管内、外)运行动态。

  第十一条自备车运输货物必须纳入铁路运输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

整列或成组统一由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归口申报,并加盖自备车字样。

货运计划部门批准后返还自备车管理机构。

组织运输,编制运输方案,掌握日常执行情况。

上述工作指定专人办理,按时上报和下达。

  第十二条在安排日计划时,优先考虑产权单位。

在产权单位装车计划完成后,可安排装运其他单位的物资。

  第十三条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货物品类,组织循环运输。

  第十四条货源稳定并具备整列或成组装车、卸车条件的自备车经铁道部批准可以跨局运输,但必须签订局间互保协议(零散车除外),未签订互保协议不得跨局运输。

  第十五条整列自备车返空时,可以组织顺路装车。

跨局的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的由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

顺路装车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整列或成组装车和卸车;

  2、在正常的回空径路上,不得超过原回空站;

  3、只限一次顺路装车,严禁擅自扣车留用。

  第十六条整列自备车必须车次贯通,车次为XXXX年至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十七条跨局整列自备车沿途不准拆组,不准无令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拆组或使用,必须有部调度命令。

否则,追究有关路局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为了加强对统一运用的自备车管理,车辆实行统一编号。

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九条使用自备车装运产权单位的物资时,按价规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自备车回空利用区段按价规规定核收运费,免收回空费。

  使用自备车装运非产权单位的物资按运价100%收费,其中80%使用货票交运营,另20%作为产权单位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条自备车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可收权一定的管理费,标准由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在铁道部备案。

跨局整列自备车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有关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局自备车管理机构与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铁道部在跨局自备车管理费总额中提取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有关管理费的使用及自备车管理的其他财务问题另文下达。

  第二十二条各铁路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自备车管理实施细则。

  对认真执行本规则,在自备车统一管理运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遵守本规则,擅自扣用、拆散车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企业自备车运输管理互保协议

  为加强企业自备车管理,加速自备车周转,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及经济效

  益,经两局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互保协议:

  一、的整列企业自备车,经铁道部以号命令批准。

  车站为站,卸车站为站,装运品名为,车次为次。

  二、铁路局,要认真组织货源,按批准的月计划(包括计划外)

  组织均衡装运。

  三、铁路局对到达的次整列企业自备车要组织及时卸空

  ,原列、原车次回送装车站。

  四、回送空车时,遇有顺路装车,按企业自备车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

  办理,由铁路局负责给自备车产权单位经济补偿。

  五、因车辆故障,临时扣修或中途甩车的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双方共同管理,不得丢失。

修复后重车回送原到站,空车因送原装车站。

由于扣修车造成欠轴时,要以运用车补轴。

  六、上述协议如有一方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协议双方应加强联系,及时处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铁路局由负责,联系电话,铁路局由负责,联系电话:

  铁路局(章)铁路局(章)

  年月日----------------------------------------------------------

  铁道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为了充分挖掘企业自备货车的潜力,加强组织管理,提高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货车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

自备车系指企业自备的棚、敞、平、罐(轻、粘)车。

其它专用自备车仍按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办理。

  三、今年新增用于本企业燃料、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必须征得铁路局(包括集团公司,下同)和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后,上报铁道部批准。

凡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四、为加强组织管理,切实用好现有自备车,铁道部成立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的原则及政策,负责自备车的审批,组织跨及三个路局的自备车运输,协调解决自备车运用管理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负责日常调度指挥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五、成立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所在地铁路局或分局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在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服务。

  1.制定本地区自备车运用和管理办法;

  2.组织自备车货源;

  3.统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统一安排自备车运输方案,统一组织运用管理;

  4.监督检查自备车运输情况,协调解决运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5.提高本地区自备车运用效率,不断改进自备车运输组织工作,加速车辆周转;

  6.制定自备车使用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办法。

  六、各地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自备车参加统一运用和管理。

对纳入统一运用、管理的自备车,原产权关系不变。

  七、使用自备车装运非产权单位的物资,要给予产权单位合理的经济补偿。

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取一定的管理费。

自备车的经济补偿和管理费标准由各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八、关于自备车过轨运输货物的原则:

  1.必须纳入铁路货物运输计划;

  2.优先装运产权单位纳入铁路运输计划的物资;

  3.在完成产权单位物资装运计划后,可安排装运其他单位的计划内和经批准的计划外物资;

  4.运输计划(包括计划内、外)按现行审批办法和权限执行。

  九、自备车可以跨局运输。

跨局、跨分局运输的企业自备车,必须组成整列或成组。

回空时要符合铁路运用空车流向。

跨局运用的自备车回空时,一律按排空车计算。

  跨分局和相邻路局间的运输,由相邻分局、路局之间相互签定运输互保协议,纳入分局和路局运输调度部门统一调度指挥,并报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跨及三个铁路局的运输,必须经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十、符合以下条件,自备车可以利用回空顺路一次装车:

  1.能够整列或成组装车、卸车;

  2.在正常的回空径路上;

  3.保证自备车专列或成组不被拆散;

  4.跨局(分局)顺路装车,应征得该自备车管理机构所在路局(分局)的同意。

严禁擅自扣留企业自备车在管内使用。

  十一、自备车装运本企业货物时,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16条的规定办理。

装运其他单位货物时,按正常运价收费。

回空利用区段免收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回空费用。

  十二、自备车的检修与维护,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1.需要过轨到铁路营业线运行的自备车,车辆技术状态必须符合铁路规章的要求,经当地铁路车辆部门鉴定合格,与车辆部门签定车辆过轨协议后,即可进入全国路网运输。

  2.自备车产权单位要与当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车辆检修协议。

未经铁路列检交接检查的车辆,不得编入列车运行。

  3.自备车要符合铁道部统一颁布的新技术标准,需要改造时,应将加装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请铁道部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以前所发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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