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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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docx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XX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秩序,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原则,燃气管理部门承担专项整治工作指导部署职责,协调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分阶段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中的突出问题。

其它行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方案要求,完成好瓶装液化气领域各环节整治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良好格局,营造规范、安全、有序的燃气市场环境。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1.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手续不合法和标准化建设滞后。

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或虽有合法手续但已过期;未达到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和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标准;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安全经费投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整治措施:

没有合法手续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因管理部门原因的应立即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销售点)全面开展达标考评,未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产停业整顿,无法整改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设立专门文件柜存放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各类档案统一标识和档案内容。

督促安全投入不足的企业按要求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公安局、政数局

2.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施设备布局不合规不合理。

场站设施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站内建筑物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手续,建筑物布局不符合安全间距及防火间距要求;站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水源和灭火药剂、消防车通道、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设置布局不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罐区泄漏预警设施、液位监控设施、紧急切断设施等场站管理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站内压力容器、防雷防静电设施、电气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站内消防设施未与第三方签订维保协议等问题。

整治措施:

对场站进行联合检查,逐条对照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进行核对,一次性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存在的各类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原来按照老标准建设的场站,安全需要且能够提升的部分要抓紧提升到新标准。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市场局

3.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按计划定期开展演练;岗位安全管理要求、责任未上墙;员工不清楚本岗位安全操作流程,事故处置流程;车辆、人员进出场站,钢瓶充装前后未落实检查流程,未进行登记等问题。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等负责扑救处置初起火灾的专兼职消防队伍。

整治措施:

开展场站各类人员统一培训,学习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重点岗位人员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范、事故处理为重点开展统一考试;组织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泄漏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检验企业内部自防自救能力和政府各部门联合事故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市场局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4.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配送车辆未取得合法运输手续或技术状况较差;驾乘人员不符合危化品运输要求或违章违法行为较多;自有配送车辆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采取其它方式非法配送;场站与配送公司合作的,配送公司未取得合法运输手续等问题。

整治措施:

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汽运输企业、人员、车辆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载货汽车无证运输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统计辖区内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自有配送车辆数量、规格和人员情况,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严格填写《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登记表》《配送人员登记表》,严查跨区域配送行为和未取得合法运输手续进行非法配送人员车辆,严肃处理企业申报车辆登记表、人员登记表外的人员车辆非法从事运输行为。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交通局,配合单位公安局

5.存在非法倒气,非法存放点、换气点。

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非法设置换气点,尤其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进行非法储存、倒气、换气等行为。

整治措施: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建立用户档案,统计用户数量、所在区域、钢瓶数量等信息。

协调各社区、村委会根据网格化管理区域,建立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档案,统计用户数量、使用性质、配送企业、钢瓶数量等信息。

从用户端入手,对没有合法配送但有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进行跟踪整治。

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群众举报身边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场局,配合单位住建局、交通局

6.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等不符合要求的钢瓶。

充装站未落实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和记录情况;充装非自有钢瓶、“黑户瓶”(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螺丝瓶”等问题;使用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阀门。

整治措施:

检查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使用登记情况、充装前后对钢瓶的安全检查记录情况、超期钢瓶定期检验或报废情况;监督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检验流程和检验质量,以及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钢瓶和应报废钢瓶去功能化处理的实施效果;督促企业建立自有钢瓶登记档案,推进液化石油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钢瓶全生命周期、全流转过程追溯工作。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场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公安局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环节存在的问题。

7.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不严格执行配送入户安检.

居民用户钢瓶的放置场所、钢瓶与灶具的安全距离等不符合要求;灶具、调压器、软管等设施产品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居民燃气安全知识缺乏,不会正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会应对突发情况。

整治措施:

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填写《用户配送入户安检表》,检查配送人员执行情况。

评估相关企业入户安检工作质量,是否一次性告知用户存在的问题,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进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推广使用具有自闭功能的调压阀和防鼠咬软管,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对不符合供气条件、不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合格燃气灶具的用户不得送气。

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要对行为人离岗培训,对企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场局

8.瓶装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用气安全制度不健全、环境不合规。

商业用户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度、方案以及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未公示上墙;未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不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不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设施设备更换和维护不及时,钢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问题。

整治措施:

明确工商用户使用燃气的标准条件,明确悬挂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大对用气环境和炊具燃具的检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立即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检验合格不得通气使用。

确实无法满足钢瓶存放要求的,协调管道燃气企业,改造为管道气供气。

所有使用燃气的工商用户在整治结束前要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住建局、市场局,配合单位商务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今年X月下旬开始,到X月末结束。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X月X日至X月X日)。

各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配送车辆、人员等基础数据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成立联合整治机构并制定本市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X月X日至X月X日)。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整治行动方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全建设水平,对非法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销售点线索进行全面核查、集中打击,并全部取缔、捣毁,依法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打击整治强大声势。

(三)整治核查阶段。

(X月X日至X月X日)。

X月X日前,各职能部门要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燃气主管部门,X月X日,燃气主管部门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燃气主管部门。

燃气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核查工作。

重点核查开展整治工作组织领导、隐患排查、整治开展等情况,评估整治工作成果,听取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汇总各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典型经验,进一步规范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

(四)验收总结阶段(X月末至X月)。

燃气主管部门将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全省燃气管理部门交流学习,参观省内综合标准较高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典型企业,学习和借鉴燃气安全管理经验,根据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现状,部署阶段工作任务,提升燃气管理整体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市政府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协作,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全覆盖、全链条、地毯式、无死角”的要求,对所辖行政区域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全面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和用气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液化石油钢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钢瓶充装许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负责家用燃气灶具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市交通局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气运输企业、人员、车辆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载货汽车无证运输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依法组织指导相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商务局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工作可能涉及市发改、自然资源、气象等多个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

(三)强化执法检查。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立行立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对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单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取消其经营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对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居民、工商用户(医院、餐饮等场所)供气,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钢瓶的经营企业,依法重罚,拒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倒罐储存、非法运输、掺混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和查处。

(四)构建长效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严厉打击违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又要结合我市的实际需求,扎实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布局调整,切实从根本上解决“散、小、弱”的问题。

尽快建立完善钢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从充装、运输、配送到用户完整的销售供应信息网,全面掌控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全链条情况。

统筹考虑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建设,力争建设一家钢瓶检验站,如果有困难建设,可暂时联系邻近市县的检验站集中送检。

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构建瓶装液化气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大力宣传引导。

加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重点宣传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常识和使用要求,使用不合规钢瓶、不合格灶具的危害,倡导安装气体报警等安全装置,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各部门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形成全民打击非法经营、充装、运输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六)严肃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学校、医院、养老院场所的教育、卫健、民政等行业管理部门也必须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燃气安全监管,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做到有患必改,违法必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签字并负责,相关部门都要建立台账,逐一记录整改落实情况,以严格的要求和务实的作风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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