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理学讲义 (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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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第三节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第十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种类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第三节

法治与市场经济第四节

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第五节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较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第十二章法律调整

概念第二节对象第三节方法第四节机制

第十三章法的创制第一节

概念第二节形式第三节

基本原则第四节

法的制定的阶段第五节

立法程序第六节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法的渊源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31

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31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32

第十五章法律规范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32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33

法律规范的种类33第十六章法的体系第一节

概念34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34

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34

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

概念和基本形式35

法的适用35

第三节仲裁35

第十八章法律解释第一节

概念35第二节分类36第三节方法36第四节

类推适用36

第十九章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念36

法律事实36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什么是法学一.法学概念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产生条件

(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法学研究对象

1.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

2.法律现实的内容:

静止状态的法;

法的运动过程;

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

三.法学性质

1.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

2.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

3.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4.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

5.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

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

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四.法学职能

1.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

2.实际应用职能

五.法学分类——六大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和法律控制论

2.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

3.国内部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等

4.外国法学

5.国际法学

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第二节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一.法理学特点

从整体上和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研究对象具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

研究部门法学理论当中的共性问题,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考察,而不涉及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学问题

阐述法学问题中最一般的概念,原理,原则,范畴和规律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1.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前者在后者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对后者抽象概括起指导作用

3.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4.法理学不仅考查法的静态,而且注重考查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三.内容体系

1.总论

2.社会主义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实施

第三节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世界观角度来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合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 基本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

2.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

(1)形式逻辑法

(2)分析比较法

(3)历史考察法

(4)社会学研究方法

(5)价值论方法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法能满足主体一定需要,法是一定社会一部分人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对一定的人的行为自由的肯定

3.具体(专门)的科学方法

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

第一节社会•社会调整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1.社会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人们相互联系的基础。

2.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最为重要。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总和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再此基础上产生政治,思想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

3.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人的本质,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

4.社会调整又称社会控制,指的是确定个人和集体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

方向,并将这些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目的,秩序中的活动。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1.内在和外在的社会调整——依据人们服从它的原因

2.肯定性和否定性的社会调整——依据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

3.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依据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

4.自己解决的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

5.个别性和规范性的社会调整

(1)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一次性调整称为个别性调整。

只对个别人个别事有效,没有普通的整体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简单的社会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易受主观意志支配,带有偶然性和不容易形成稳定的秩序,但它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创造性。

(2)借助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则进行的调整,凡规则涉及的人员情况都应按规则规定的模式来调整,能够提出一个行为模式,在确定条件下一切人员事件都要遵守,它能形成稳定的秩序,具有普遍性,可反复适用,不能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提出方案,易死板。

三.社会调整系统

道德,习惯,政策,宗教,法律规范调整构成社会调整系统,在次系统中,不同的规范性调整又成为其中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从不同侧面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它们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共同起到控制社会的作用,其中法律规范调整产生较晚,但是个别和规范结合的最好方式,同时表明社会调整方式的不断进步

第二节原始社会解体国家产生一.原始社会特点

1.生产力极端低下

2.无私有财产,剥削,国家,法

3.社会组织形式简单

社会规范即氏族习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的自然的形成并世代相传的各种习惯,包括原始道德,习俗,传统,从而无权利义务之分

二.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产生

1.随着生产力改进和社会分工发展,产生了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

2.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居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因为具有两种职能

•维持秩序和阶级统治

•缓和阶级矛盾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表面上看顾及社会整体利益

三.国家形成的标志

1.国家按地域划分居民,而原始社会凭血缘

2.公共权力的设置,即由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关的建立

3.为供养国家机关及其人员而征收捐税

第三节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2.法和国家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在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3.经济根源——私有制经济加剧阶级分化,破坏了原始社会社会经济关系的规范习惯,而代之以反映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规范

4.社会组织根源——随着氏族组织解体和国家产生,奴隶主阶级通过掌握的国家政权,以国家强制机构为后盾把本阶级意志神圣化,并且强加给全社会。

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都服从统治阶级意志,遵守统治阶级制定的被神圣化了的行为规则。

于是人类历史出现法这种社会现象,以保证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仍能有秩序的存在和发展

5.法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是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调整方式发展的结果。

随着生产力发展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的行为开始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性。

一定的行为自由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内在推动力,社会调整方式获得发展。

法的产生将社会生活所需的行为自由和与之相对应的人们的社会责任确定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使这两种现象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从而形成自由与秩序的统一。

随着阶级社会进一步发展,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的例法,国家有预见性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对社会进行更自觉的规范性调整,这种发展有规律。

第四节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1.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前者以共同生存为目的,公有制社会关系

•后者是阶级社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有阶级的社会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2.体现意志和利益不同——全体氏族;

统治阶级

3.形成方式不同

•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的逐渐形成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动规范

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社会自身力量(舆论);

氏族首领的个人威望和威信

•国家强制力

5.生效范围不同

•血缘关系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

•国家范围内

2.第三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念、外部特征一.法的辞源词意

法,刑也。

法是一种普通社会主义,思想公望,抽象。

法律是指具体规范条例,具体的。

法又称自然法(正义,应然法)法律称国家法(实在,现实,突然法)

二.法的概念

所谓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人类为了更好的组织社会生活,必然会有各种行为规范。

它们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政策)规范、习惯(礼仪、社会团体以及各种文化传统)规范。

在这两大类规范之间存在很大联系,技术规范向社会规范过渡分为三种形式:

纯粹的技术规范,如生产流程等自然规律,但不具社会性,无法影响社会和他人,不具阶级性;

社会技术规范在操作过程中直接影响他人,如开车;

法律技术规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一部分社会技术规范,通常是社会技术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由法律严格监督来保障其实行,如食品卫生法

•具有指引、评价、预测作用。

指引人们的行为;

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或他人的);

警戒、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一种高度发达的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定的创制方式、固定的表现形式、高度的概括性,从而使其成为高效率的社会关系调整器。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立法的两种形式,制定指国家机关在其权力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指成文法创制过程;

认可指国家承认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应,曾获认可的部分规则:

认可执政党政策,国家政权,统治阶级道德规范,民族风俗习惯,商业习惯,判例,法学理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主要包括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暴力组织,这些力量构成了对法的实施的保障力,国家强制力表现在对敌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和对阶级内部的违法行为的两个方面,它并不会出现在法的实施的所有过程中。

因此它常常备而不用,无所不在,无所在。

(4)法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利的社会关系与秩序。

法和权利、义务不可分,权利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行为自由;

义务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应付的责任;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

第二节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一种意识形态。

属于思想范畴。

是人的意志,不是社会关系,是立法者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规定的行为规则,所以法是社会活动的主观现象,是一定意志的体现。

]

2.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3.法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非其中个别人、个别集团的任性,但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统治阶级内部和外部的斗争。

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如果意见违背整体意志,那么它们或多或少会被更换。

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不都是法,还有其他形式,统治阶级要使自己意志成为公共行为准则,必须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意志奉为法律,国家意志不全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如国家政策,通过任命、发表声明、颁布命令等表现方式。

第三节法的物质制约性

一.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

1.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取得方式,这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为物质生产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它决定社会政治面貌、文化、法律等

2.自然地理环境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据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位置、国土面积、地形地貌、土壤气候、自然资源等

3.人口状况指人口数量、质量、增长速度、聚居密度

4.国家或民族的历史传统作为一种既定的历史的客观存在影响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

二.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与利益

1.利益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作用于人而产生的某种需要和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

需要是利益的基础,人们根据需要决定自己的利益

2.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利益还必须有与人的需求相结合的实现措施,只有某种需要而无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就构不成利益

3.利益可以是主客体之间的积极关系,也可以是消极关系,积极关系指某种关系能使主体获得好处、得到满足

4.利益属于客观范畴、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当把客观利益和人们的主观利益区别开来

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需要,从而决定人们利益,而这些需要和利益在人们意识中获得反映形成一定目的和意志,再被统治阶级上升为法律,所以利益是从客观上把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的主观意志联系起来的重要因素

四.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第一级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人们的行为自由一旦被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意识所确认,就形成了一种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相适应的是社会义务,社会权利是为当时的社会意识所确认的行为自由,因此,人们制定法律是在当时是生产力所允许和人类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所认可确认的行为自由基础上的。

资本主义社会称一般社会权利为人权,人权既有人的行为自由,又有当时占主流的观念、价值判断,所以,人权不是超阶级、超时代的,随着社会发展、人的素质的提高,人的行为自由一直在扩大。

人权范围比法律大得多,人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与统治阶级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才能上升为法律,如食品卫生法

3.第三级本质:

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

行为自由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利都是在一定物质条件下产生的,是从事某种形态的社会生产所必需的,因此,法这种社会的主观现象又有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础,它的最终来源是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这才是法最深层的本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统治阶级上升来的。

第二三层本质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

第四节法的内容形式及分类一.法的内容

1.从直接意义上看,法由法律规范构成,所以其直接内容是法律规范。

法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个法律规范构成,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它是抽象概念,不等于法律条文

2.从法的社会意识性质角度,法的内容分为意志和知识内容。

前者指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法的主导方面的内容,决定法的性质,基本包括三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首先规定合法的权利义务,其次舍弃统治阶级内部不符合其整体利益和意志的要求

(2)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

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保护被统治阶级遵守法律的行为。

对其作必要的妥协,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秩序(3)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关系的法律规范,当某个阶级不能够独自掌握政权的时候,就需要与其他阶级联合掌权,在阶级联盟情况下,统治阶级是构成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联盟,法体现阶级联盟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不是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它是根据各个阶级在联盟中的地位和

阶级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也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地位,而这种关系一定会在法中反映出来。

和法的意志内容并列的是法的知识内容,它表明法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文化形态,它凝结着人们调整社会关系和管理社会事务的经验、知识和智慧,特点:

(1)没有阶级性,服务于任何阶级,它是一种技术性内容,如禁止近亲结婚

(2)它是意志内容的一部分载体,部分意志内容的表现形势

3.法的内容,还可分为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

前者是法的内容中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一般的社会规范都有,不是法所特有的;

后者为法所独有,法律调整所单独具备的内容,而不是社会关系调整所具备的内容,专门法律内容本身指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调整器,在调整文化方面的内容,主要指法律调整特有的一个系统、范畴、关系和原则。

法律技术内容指法律调整所采用的具体性措施和规则,如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方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直接内容即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1.结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结构:

(1)从一个法律规范的角度理解,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逻辑要素构成(如果……那么……否则……)

(2)从法律规范体系角度,法的体系可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

度又由法律规范构成

2.表现形式又叫法的渊源,它指国家创制法的形式和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构成的体系叫做立法体系,立法体系由法律文件构成,法律文件由法律条文构成,因此它是法律规范内容的外在形式

3.通过法律关系实现,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参加者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建立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社会关系的原始的关系(子女可无血缘关系如收养)

三.法的分类

1.按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和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可把法分成不同历史类型:

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

2.按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不同,可把法分成不同法系(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分法)

,历史上存在五大法系:

中国、印度、伊斯兰、大陆/罗马、海洋/英美法系

3.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的方法的不同,可把法分成部门法

4.按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把法分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5.按法调整的内容是国内还是国外关系,可把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

6.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把法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有民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

后者有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

7.按法的效力范围,可把法分成一般法,特殊法(普通法,特别法)。

后者优于前

8.外国:

(1)公法•私法:

前者是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

后者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民法、婚姻法(英美法系没有)

(2)固有法•继受法:

源于殖民地和宗主国的关系(已过失)(3)普通法•衡平法:

一般判例组成的法称为普通法,当一般判例解决不了案件,判决由衡平法院如英国的皇家大法院做出,据公平原则判案,这个公平原则产生的新案例称为衡平法

问题:

(1)法律中存在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它是否也体现阶级性?

有些已制定法律没有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甚至不利于统治阶级,怎么认识?

(2)黄世仁向杨白劳讨债是否合理?

(3)怎样理解法只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4)怎样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怎样将意志国家社会相结合?

总结:

(1)两种情况:

统治阶级内部一小撮与其整体意志相违背的分子掌权,如希特勒;

统治阶级对自身利益认识不足,如知识产权

(2)法律中有利于被统治阶级的规定不等于法律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因为立法时统治阶级只考虑自身利益(3)被统治阶级可以争取自身利益,但即使得以成功也只是被统治阶级要求转化为统治阶级要求,矛盾激化时表面让步,实质仍从统治阶级利益考虑(4)合理半是指殖民地半封建地主阶级的理;

不合理是指农民的理

3.第四章法的职能和价值

第一节法的职能作用(法的本质的外在外部表现)一.概念分类

1.法的职能(功能机能)指法发挥作用的活动或活动方向,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

法的作用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如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

法的职能是对作用的表现,是体现法的作用的活动或活动的方向,二者可通用。

根据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性质划分:

法的专门法律职能作用;

法的社会政治职能作用

二.法的专门职能和作用法本身的职能和作用

1.从法作为手段的角度表现出来的职能和作用

2.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1)指引: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三方式——授予人们一定权利;

规定一定义务,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

通过禁

止性规定不允许人们做什么,使人们承担不行为的义务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2)评价:

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则,是带有是非的信息载体,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

的标准,这种评价是国家的价值判断,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判断,既可评价他人行为,也可评价本人行为,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影响人们行为的效果(3)教育(思想影响):

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4)预测:

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人们既可以事先预测某种行为的

法律后果,也可以预测国家对这种法律后果的态度(5)强制:

对违法行为有制裁作用,这种强制作用主要针对违法行为,对守法公民不存在

3.法本身的职能

(1)调整职能:

法能够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确认一定社会关系指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统治者和同盟者的阶级关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一定社会关系指根据统治阶级需要建立一定国家机关系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制度,并使这些制度系统化、合法化;

发展一定社会关系指为社会发展提出方向,规定一种概括的的行为规则,使社会关系在这种规则范围内有组织、有目标的发展,直到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

静止调整——确认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包括授权性和禁止性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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