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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新修改版

汶马高速C22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好生产过程控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项目部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公司项目部统一领导,各项目部安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组织群众安全网员,协助抓好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项目部分管安全生产人员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项目部、各岗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各工区、各职能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工区、本职能业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包、分管工作(工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平安工地建设、参加抢险救援、保护企业财产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以及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班、组长及分包工程负责人,对该班、组或分包工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项目部、工区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处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三)、队长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施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组织、指挥、检查、处理者,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组织、责成相关有经验人员进行处理,确保施工作业场所安全地、不间断地进行生产作业。

(四)、工区长及技术主管是工区生产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平衡、检查、组织安全生产,负责人、财、物的调动及施工技术交底和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上岗前的考核,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纠偏、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组织处理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生产。

(五)、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对全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采取经济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六)、安全分管及职能部门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人,对全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在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学习贯彻、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程技术方案,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责成处理,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许生产,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并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

3、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对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针对安全重点及季节性变化,进行施工安全重点管理,经常深入现场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提出预防及整治措施,并督促落实;

4、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违章人员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不定时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每月定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生产区要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设专人重点严格布控。

第十条:

生活区、宿舍居住区的用电安全及防火工作要纳入意事日程,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尤其是大功率电器要配足够的保险、保障并设专人随时检查,防止私拉乱接电源线,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对重点岗位配备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面安全与个人防护。

根据各工种,作业环境的条件要符合安全生产环境条件,每个作业班、组进入作业生产区域,首先应对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详细的检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和检查施工作业面的变化动态情况,发现异常要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不得拖、推或视而不见,每个从业人员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感,严格按照“三不伤害”的原则要求自己,把住自己的安全关,同时要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施工中个人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集中放置或使用的压力罐燃料、高压容气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要经常检查安全卸载阀的安全灵敏可靠,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生产场所内等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等应当设置盖板或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三条:

生产、施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通道应当合理布局、分隔设置、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重点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高度危险处应当设置扶手、围栏,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

第十四条:

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建筑桥梁、高边坡安装拆除施工以及高空作业等,应当按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因大雾、大雨、大雪、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项措施。

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1、进入作业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好防护服装;

2、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配饰物不得悬露;

3、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具;

4、凡进入施工现场或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好安全带和保险绳;

5、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防静电服装,瓦斯隧道严禁使用火源,洞内作业应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6、凡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参观、实习等人员,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有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生产施工场所,生产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隧道开挖、初支、衬砌、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施工单位及安全职能部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到位。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的设备、设施、车辆运输安全保障,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置、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设专人负责管理,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生产场内机动车辆和其它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安全专职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生产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全各类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它机械对人体有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七条: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专项和特殊储存保管和安全使用,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和安全距离要求。

爆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运输、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并具备可靠的消防、防潮、防雷、防静电、防爆防火、监控安全运行要求。

对尘毒防治要制定安全防治措施,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从人、技两防入手,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安全职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方案对所辖生产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项目部设置安质部,结合不同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监督检查员不少于六人,负责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随时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各生产工区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不少于三人,按照三班生产作业制,每班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检查生产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对该班(组)生产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生产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负责该班(组)安全生产隐患的查处,并对该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程、规则、规章制度,拟定本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安全考核办法、工作重点、确定安全高、中度风险、辨识危险源,对“四新”项目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补充辨识和评价,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负责安全经费管理,制定安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并负责安全标志标牌,设计布局合理,抓好安全文化宣传工作;

(四)、负责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参加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安排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细致、全面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检查能力。

坚持原则,管理到位,实现安全可控;

(五)、负责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新到从业人员必须组织进行体检,预防先前性职业病渗入,并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指导工班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据工程施工特点,参与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施工现场有关操作设施和机具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七)、拟定本项目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负责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及时汇报;

(八)、负责各施工点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汇报、反馈工作,做到条条有落实,项项有检查,事事有汇报,达到安全生产信息反馈,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督促、检查、指导项目部的安全文明平安工地的创建工作,并负责各级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当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源辨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职工抗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或制造伪证,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被责令停产的施工单位,在恢复生产施工前,必须经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第六章桥涵基础工程、隧道工程、高边坡和高空(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搞好高速公路桥涵基础工程、高边坡和高空(处)施工安全工作,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桥涵基础工程,设边坡和高空(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纳入安全一并管理。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应详细核对技术设计、图纸、文件,在编写施工安全方案时,全面分析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现场环境等因素,制定能满足施工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以便于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施工时,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一)、各项安全设施完成后,经检验合格方能使用;夜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夜间施工安全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边坡、高空(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袋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等作业;高空(处)作业超过一定高度时,应设置避雷设施。

(二)、所谓高空(处)作业,指离地面高度2m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且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

桥涵基础工程、高边坡开挖、支护作业、高空(处)作业的临边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其辅助结构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施工生产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人员、设备不得进入施工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本工种之外的工作,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硬底鞋、带钉易滑的鞋和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行走应注意安全,不得在临边、危险区域、边坡下方和高空(处)等无遮栏处休息或停留。

临边、危险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牌,夜间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五)、高边坡和高空(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空(处)作业的安全设施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且体检合格;凡年满18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高边坡和高空(处)作业,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于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一线施工。

(六)、安全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物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并认真检查所用的登记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吊栏、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七)、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应设置绝缘挡壁,作业人员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米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高边坡、高空(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线路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免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取可靠的起吊机具。

(八)、严禁上下双层或多层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双层同时作业或桥下通航、车及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经工地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在上、下两层件设置专用的防护棚、防护网、防撞装置或者其他隔离设施,以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信号等,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九)、雨天和雪天进行高边坡、高空(处)作业时,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采用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并经安全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当结冻积雪严重无法清扫时,应停止高边坡和高空(处)作业;雨雾天之后,应对高边坡和高空(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要立即修理完善。

(十)、使用爬梯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梯子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梯子在工人上下时不得摇摆,人员感觉要平稳;因作业必须临边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过安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第二十三条:

桥涵基础工程明挖基础施工安全

(一)、基坑开挖的方法、顺序以及支撑结构的安设,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进行,开挖较大、深和地址水文复杂的基坑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开挖基坑时,要指派专人检查对临边建(构)筑物或临边设施的安全,并备有检查记录,如有影响或不安全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才能开挖。

(二)、基坑深度超过1.5米时,为便利上下必须挖设专用坡道或铺设跳板,其宽度应超过60cm,深狭沟槽应设靠梯或软梯,禁止脚踏固壁支撑上下;开挖基坑时,要根据土壤、水文情况按规定的边坡坡度分层下挖,严禁局部深挖、掏洞开挖;基坑深度超过1.5m不加支撑时,应按要求进行放坡。

(三)、施工区域狭小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标准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支撑方法应根据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事先做好施工设计;基坑、井坑开挖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坑壁边坡有无裂缝和坍塌现象(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必须视具体情况增加坡度或加固支撑。

(四)、要严格遵守有关基坑边缘停放机械、堆土、堆料的有关规定,基坑边缘有表面水时,应采取截流措施,开挖排水沟或排水槽,不得使水流沿基坑边缘向下;在有大量地下水流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配足抽水机具,施工人员应穿胶鞋,并设置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采取挖土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必须留人在坑内操作时,挖土机械应暂停作业,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米。

(五)、采用吊斗出土时,应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向斗内装土时,不得超出斗缘,吊斗升降时,下面不得站人,坑内作业人员应躲离吊斗升降移动作业范围以外;吊斗不适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开挖基坑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基坑开挖中,遇到有流砂、涌水、涌砂及基坑边坡不稳定现象发生时,应立即采取防护加固措施。

(六)、基坑需机械排水开挖时,抽水机要按放牢靠,并经配备足够的抽水设备;基坑开挖需要补炮时,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当基坑较深时,四周应悬挂施工人员上下扶梯,施工中遇有流砂、涌砂或支撑变形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挖掘,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在切实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第二十五条:

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基坑支撑、基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注砼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重物;施工中发现支撑有松动、变形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中交接班时,应将处理情况和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并做好原始记录及签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坑抽水过程中,要指派专人经常检查土层变化、支撑结构受力等情况,发现有变形时,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可配合回填土进程,由低处向上拆除,严禁站在正在拆除的支撑上操作,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钻孔桩施工。

钻机就位后,对钻机及其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如卷扬机、钢丝绳、浮吊车、钻头、泥浆泵、水泵及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正常;钻机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缆风绳,钻机平台和作业面,特别是水上钻机平台应搭设坚固可靠,并铺满脚手板、设防护栏,走道、杂物及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

各类钻机在作业中,应由本机负责人指定的操作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得登机,操作人员在当班中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九条:

采用冲击钻孔时,检查钻锥、卷扬机和钢丝绳的损伤情况,当断丝超过5%时必须立即更换,钢丝绳与钻头连接的夹子数应按等强度安装;卷扬机套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卷扬机在卷扬钢丝绳操作时,严禁作业人员在其上面跨越;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全部放完,最少保留三圈,严禁手拉钢丝绳卷绕;钻机钻进时,卷扬机变速器的换挡,应事先停车,挂上档后方可开车操作。

第三十条:

钻孔过程中必须设有专人,按规定指标保持孔内水位的高度及泥浆的稠度,防止坍孔。

钻孔使用的泥浆,应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防止对环境的污染,钻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严禁将钻头停留孔内过久。

第三十一条:

采用冲抓或冲击钻孔,应防止碰撞护筒、孔壁和钩挂护筒底缘,提升时应缓慢平稳,钻头提升高度应分阶段(按进尺深度)严格控制;钻孔中,发生故障需排除时,严禁作业人员下孔内处理故障;对于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第三十二条:

桥梁墩台施工、就地浇筑墩台砼,施工前,必须搭设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墩身高度在2~10m时,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2m以上时,应加设安全网;模板就位后应立即用撑木等固定其位置,以防倾倒砸人,用吊机吊模板合缝,模板低端应用撬棒等工具拨移,不得徒手操作,每节模板支立完毕,应按好边结紧固器,支好内撑后,方可继续作业;在架立桥梁高墩的墩身模板时,安装模板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栓于牢固地点,穿模板拉杆应内外呼应;整体模板吊装前,模板要连接牢固,内撑拉杆,箍筋应上紧,吊点要正确牢固,起吊时应拴好溜绳,并听从信号指挥,不得超载。

第三十三条:

用吊斗浇注砼,吊斗提降应设专人指挥,升降吊斗时,下部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上部人员不得身倚栏杆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在围堰内浇筑墩台砼,应安设梯子或设置跳板供作业人员上下;凿除砼浮浆及桩头,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人工凿除应经常检查锤头是否牢固,凿除桩头应先检查是否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严禁风枪对准人。

第三十四条:

采用吊斗出渣,应拴好挂钩、关好斗门,吊机扒干转动范围内不得站人;拆除模板应划定禁行区,严禁行人通过,砌筑墩台施工前,应搭设好脚手架、作业平台、护栏、扶梯等安全防护措施;人工、手推车、推(抬)运石块或预制块件时,脚手跳板应铺满,其宽度、坡度及强度应经过设计,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上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设计荷载,砌筑材料应随运随砌;吊机桅杆吊运砌筑材料时,应听从指挥信号,砌筑材料吊运到砌筑面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待停稳后方可上前砌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手伸入砌体缝隙之间;人工抬运大块石料,应捆绑牢靠,动作协调一致,缓慢平放,防止撞伤人;各种吊机作业,吊运重物的下面均不得站人。

第三十五条:

高边坡施工安全。

影响高边坡施工安全的危害因素有:

1、开挖线上部不稳定岩体、松动岩块,直接影响下部作业安全,应进行清除或加固支护处理;

2、岩石性质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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