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05回风巷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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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5回风巷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盘县断江新起点煤矿

111205回风巷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矿长:

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施工队组:

编制:

 

111205回风巷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矿井生产的需要,需要在111205回风巷进行探、放原1203采空区的老空水,为确保施工期间的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对1203采空区的老空水进行放水工作,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一、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探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2、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

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3、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

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

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5、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7、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m以上。

8、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9、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10、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11、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

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2、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2)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

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3、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3)探放水注意事项

1、进行探放水施工作业前,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结合探水巷道的实际,另行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探放水作业人员一旦面临突水威胁时的避灾路线。

2、进行探放水施工作业前,必须提前撤出可能受探水作业地点突水威胁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

4、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继续钻进。

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5、钻孔水压过大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避突然鼓出的措施。

6、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状况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

7、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老空积水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

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8、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

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9、排除上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有害气体有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探放水设备的选择

1、探放水设备及数量

配备ZBY750探水钻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开孔直径φ87mm,终孔直径φ65mm,钻孔角度范围0~±90°,功率为18.5kW。

三、探放水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装钻机探水前,要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5)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2、打钻前必须明确探水眼的位置、方位、倾角、眼数、孔深,严格按探放水设计施工。

3、打钻时必须有一名技术员及以上的领导在现场指挥,负责打钻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全面工作。

4、打钻时必须有一名瓦检员和一名安检员在现场,负责瓦斯及有害气体的检查和打钻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5、现场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清楚发生透水和各种预兆。

6、透水预兆

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鼓或出现裂隙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打钻安全措施

①按规定安设好钻机,完善供电系统;

②打钻时袖口、腰带、灯线必须系牢穿好,严禁戴手套。

③打钻时只能一人操作,严禁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④更换钻杆时,两人要互相配合好,以免伤人;

⑤打钻时严禁人员站在钻机前方及钻杆两侧,操作人员和附近人员要注意断钎伤人。

8、瓦斯管理措施

①打钻期间,工作面必须正常供风,设一名瓦检员跟班作业,时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并做好记录。

每钻进一根钻杆就检查一次。

②在作业地点安设瓦斯报警仪监测瓦斯,瓦斯浓度超过1.0%时,立即停止打钻,查找原因,但不得拔出钻杆,及时进行处理。

若是接近老窑,要加强通风管理增加风量,处理涌出气体浓度。

③在放水完后,也要随时检查巷道中的气体浓度。

9、放水安全措施

①打钻时,由技术员给定钻孔方位角、倾角,施工人员严格按钻孔参数施工;

②不管是那一个钻孔打透老窑,必须停止钻孔作业,要等此钻孔放完后,方可施工其它钻孔;

③整个放水过程由技术员监测水量并记录;

④水压大时,必须在探水眼上安装套管、水阀门,便于调节放水量。

⑤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10、严格交接班制度,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上一班的探水情况必须逐项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1、探放水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钻进,立即撒出人员,汇报矿调度,但钻杆不得拔出。

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没有排出不得进入迎头作业。

12、若探眼不到5m就穿透积水区,必须立即撒出受水威胁的所有人员,汇报矿调度和矿总工程师,但钻杆不得拔出。

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没有排出不得进入迎头作业。

13、打钻迎头必须安装有“风电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并保证完好、灵敏可靠,探水钻开关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开关。

14、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临时停电不得停风。

来电后必须检查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0%后,方可正常起动。

15、避灾和通讯联络措施

⑴矿井各施工点避灾线路按其《作业规程》中规定撤离。

⑵探放水施工期间,掘进巷道放水必须提前撤出有可能被淹水的其它巷道的全部人员。

⑶通讯联络方式:

使用本掘进巷道工作面电话通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其他作业地点人员或由两名探放水作业人员亲自到其它地点撤离,若探放水作业人员亲自到其它地点撤离必须与矿调度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亲自去撤离。

16、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

17、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2)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3)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附录。

18、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机构必须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9、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地测机构要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20、采掘工作面探水前,矿技术部门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定同意后,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21、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22、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23、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24、探放老空水前,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25、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6、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27、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放水工作。

28、井田内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必须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29、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30、矿井建设和延深,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31、井筒开凿到底后,必须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当建好永久排水系统。

32、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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